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江山爭奪戰·中國第一併購戰財經紀實

第119章 幾點思考

出資問題是事實問題,仲裁庭誤判主要是對事實了解不夠,不是法律水平問題。仲裁庭關於股權合併的論述,確實是經典辯論,具有極高的法學價值,也使江山爭奪戰成為中國頂級的法律大戰,談幾點個人思考。 1.優先購買權 仲裁庭對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分析是經典的,從邏輯上看是合理的,而且合資法其實賦予股東的否決權,那麼股東內部轉讓再搞優先購買權沒有必要,因為如果感覺不合理,你本身可以否決。 這說明合資法起草的有問題,將來應該修改,否則還是容易誤解。 仲裁庭關於合資企業股權內部轉讓如果不同意,無法補救,而股權外部轉讓可以適用公司法。 這意味著在當初成都會議上,不需要增加放棄優先購買權條款,豐原可以採用直接外部轉讓,我價格開高一點,你華源買不起,被迫放棄。比如EA和RT把所持股權全部賣給豐原食品,作價20億元,看你怎麼買,等辦完報批手續我再調整價格,你拿我怎麼辦?

2.董事權和股東權 仲裁庭把股東的同意權和董事的同意權分開,認為股東同意,不表示董事同意。但這也產生另一個問題,如果董事不同意,算不算股東違約呢? 比如,一家公司的總經理簽訂一份採購合同,規定明天付款,可到了明天供貨單位找財務副總要錢,財務副總以自己資金安排不過來,拒絕付款。那麼財務副總當然有權表達自己的意見,不聽總經理的呢?可如果出現這樣的問題,供貨單位能放過總經理嗎?肯定認為你公司違約。 同樣,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可以不聽大股東的,否則就不叫獨立董事了。但是大股東自己委派的董事有沒有權利不聽大股東的呢?出現這樣的問題,算不算大股東違法約定呢?如果有權利,那麼他們不也是獨立董事嗎?

個人認為,董事權和股東權確實不是一個權,但是股東應該對其所委派董事的行為負責,否則一般的商業活動容易混亂。 如果股東同意、董事有權反對不能算股東違反約定,那麼以後一般投資合同內容都應增加相應的語言,比如要保證所委派的董事服從股東,否則算違約。 由此引申到國內的風險投資公司,大部分投資都有對賭協議,約定不能實現預期的目標要調整股權比例,這個條款也是有問題的,實際操作中如果融資方採用股東同意調整股權,而股東代表以自由決策權來拒絕簽字,那麼同樣無法辦理股權變更手續。有的對賭協議還包括預定期限內不能上市,大股東以投資成本加利息的價款回購股權,這些協議看起來降低了投資風險,甚至感覺投資風險為零。實際上仍然是君子協議,融資方真要賴皮,投資公司其實很難處理糾紛。

3.股權合併的方法 股權合併的裁決雖然看起來支持合併,但實際上提出兩個前提:一是不低於評估的全部淨資產,這還好辦,反正自己買自己,主要涉及稅的問題。二是在董事會決議後才應該配合。這意味著還是沒有解決核心問題,華源還可以阻撓,股東是應該同意,可董事自己認為不能同意。 因此,這場仲裁豐原儘管精心策劃,還是把法律想的簡單了,認真分析EA公司吸收合併RT是最好的方法,因為繞開了董事會決議,可惜當初沒有想到。 4.虧本的裁決 本次仲裁比較奇特,申請是要求對方配合,反請求是說維持原狀,都沒有賠償要求,這樣導致仲裁沒有案件價值的標的。 最後仲裁庭總共才收到不足10萬元費用,這比任何一家律師費都少得多,也根本不夠這三大法學泰斗的出場費,1000多頁文件要花多少時間看,100頁裁決書要花多少時間寫,如果再加上仲裁庭秘書局辛苦的文件傳遞工作,想想仲裁委員會做了一次最虧本的買賣。

這確實是中國仲裁史上最奇怪的案例,雙方打得熱火朝天,案件價值的標的卻是零,很搞笑。 點評:百頁裁決是經典的法學之辯,仲裁庭無愧于世紀仲裁庭,可惜卻迷失在文件海洋中,出現集體性失誤。 誤判給謊言披上合法的外衣,華源苦盡甘來,吹起大反攻的號角,豐原和中糧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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