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江山爭奪戰·中國第一併購戰財經紀實

第117章 終局裁決

優先購買權本不適用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轉讓,但既然本案合同規定股東之間內部轉讓時,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被申請人就應依據本案合同規定放棄優先購買權。據此,對於申請人此點要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另外,被申請人配合申請人辦理全部轉讓手續,指的是當事人自由處分其民事權利之後的全部程序事項,比如為報批提供一些應由被申請人提供的必備的法律文件,參加合營公司董事會決議,但不指被申請人在董事會決議時一定要對股權轉讓投贊成票表,因為任何股東包括其委派的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是否就某一事項表決同意,是股東或董事的自由處分事項,任何當事人或股東都不得強迫他人作為或是不作為,且本案被申請人事先在合同中總括同意合營股東內部轉讓股權,並不意味著在某一具體內部股權轉讓時,各方股東或其委派的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就必須對具體股權的轉讓數額、價款、方式、時機等等均表示同意。

據此,仲裁庭認定,被申請人應在董事會作出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之後,配合申請人完成有關轉讓的報批等手續。 在本案中,由於申請人沒有提供其律師費用及差旅費用的證據,故對於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承擔此項費用,仲裁庭不予支持。 對於被申請人要求仲裁庭駁回申請人要求股權轉讓的請求,鑑於本案合同有明確規定,合營公司股東可以進行內部股權轉讓,因此,對於被申請人此仲裁反請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對於被申請人以本案股權轉讓條款與法律法規相衝突,而要求裁決本案股權轉讓條款無效的請求,仲裁庭認為,鑑於本案股權轉讓條款並不與法律法規相衝突,因此,對於被申請人此項仲裁反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被申請人要求確認終止1997年股權重組協議的執行,認定扣減後EA的股權比例和註冊資本,確認被申請人享有的股權比例為51.93%的仲裁反請求。

仲裁庭認為: 鑑於1997年重組協議為合資企業原四方股東簽署,在其他兩方股東(江蘇醫保和鍾山公司)未參加本案仲裁,未對終止本案1997年重組協議發表意見的條件下,對於被申請人要求終止1997年重組協議的仲裁反請求,仲裁庭不宜輕易做出裁決。 但考慮到1997年重組協議主要規定了原三方股東對EA轉讓16%股權、債務承擔等問題,在股份重組協議中有關轉讓16%股權等內容實際上被1997年合同所代替,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未經原審批機構批准、且EA公司六年多未出資到位的條件下,就此意義上說,1997年股權重組協議實際上是無執行必要的、未生效的協議。因此,不存在是否終止履行的問題,而是無須執行的問題。

由於EA未出資,股權轉讓未履行,因此EA的實際出資額和註冊資本比例分別為1997年合資合同規定之前的328.43萬美元和12.6%,被申請人的實際出資額和註冊資本比例分別為1997年合資合同規定之前的1405.74萬美元和53.93%註冊資本比例減去轉讓給新蘭公司2%股權之後的數額和比例,即股權比例為51.93%,出資數額為1353.61萬美元。 關於被申請人要求裁決申請人承擔本案請求和反請求的全部仲裁費和律師費的請求,由於被申請人也未提交有關的律師費用證據,因此,對於此仲裁請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本案仲裁費用和反請求費用,鑑於仲裁庭對本案仲裁請求及反請求各有支持,因此,仲裁費用和反請求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

1.被申請人應對RT公司轉讓23。78%股權至EA公司的轉股行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並在董事會作出決議之後配合完成有關的股權轉讓報批手續。 2.駁回被申請人要求仲裁庭裁決駁回申請人股權轉讓的請求。 3.駁回被申請人關於本案股權轉讓條款無效的請求。 4.本案1997年股權重組協議因事實上未生效而無須執行。合營公司原三股東(靖江糖廠、江蘇醫保、鐘山公司)依據1997年合資合同轉讓給EA公司共16%股份因申請人EA未依1997年合同約定支付購股款項及公積金從而實際上未曾轉讓,仍屬上述三方股東各自依約所有。確認EA現投入合資公司的實際出資額為328.43萬美元,持有合資公司股份比例為12.60%,確認被申請人現投入合資公司的實際出資額為1353.61萬美元,持有合營公司的股份比例為51.93%。

5.駁回雙方當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6.本案本請求仲裁費用為7229美元,反請求仲裁費為人民幣40000元,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該兩筆款項已與由雙方當事人分別向仲裁委員會預交的等額費用相沖抵。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本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首席仲裁員:高敏 仲裁員:江泰 仲裁員:王富貴 點評:仲裁是終局裁決,可誤判也是事實,第四條裁決對中糧來說是惡夢成真,對豐原來說白忙活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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