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江山爭奪戰·中國第一併購戰財經紀實

第116章 EA公司出資的意見

1.關於1997股份重組的含義 1997年股份重組協議雖然名為“股份重組”,但在其內容四則稱“靖江糖廠、江蘇醫保及鐘山公司分別地向EA……”,江蘇外經貿委第1119號批复未提股份重組,而明確批復為股權轉讓,因此,股份重組的真實含義為股權轉讓。 因此,本案1997年股份重組實質上是股權轉讓,仲裁庭予以確認。 結論:協議概念按批复內容,是股權轉讓。 2.關於各方股東轉讓給EA的股份比例 根據江蘇外經貿委第1119號批复文件,其主要內容為: 一、EA公司分別受讓靖江糖廠持有的9.88%、江蘇醫保持有的0.8%、鐘山公司持有的5.32%合營公司股份。 二、股權轉讓後,合營公司總投資額、註冊資本保持不變。

三、股權轉讓後,合營公司的債權、債務仍由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共同承擔。 五、公司合同、章程涉及上述內容的有關條款作為相應修改,其他條款不變。 仲裁庭認為:不管是1997年重組協議還是1997年合同與章程,凡與上述批复衝突的地方,均以上述外經貿委的批文為準。 因此,1997年重組協議中所稱“除本協議規定外,合資四方對江山公司股份重組前承擔的債務,仍按股份重組的股份比例各自承擔”的規定由於不符合江蘇外經貿委的上述批复而歸於無效。 鑑於1997年江蘇外經貿委的批復明確規定:股權轉讓後,合營公司的債權債務仍由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共同承擔,因此,對於申請人主張的,實質是股權換債權,EA公司已通過承擔債務的方式支付了增資16%的對價因而EA公司無需再向合資公司出資的觀點,仲裁庭不予支持。

因為對於合營公司的債務,依法本應由各方合營者依據其出資比例承擔而不應僅由某一或某些股東承擔,這樣做不符合中外合營企業按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承擔風險及虧損的法律規定。 因此,對於被申請人主張的股權轉讓的一方必須支付合同約定的對價、不存在無償轉讓和無償取得股權的問題,仲裁庭予以支持。 結論:仲裁庭嚴格按法律規定,合同大於協議,批復高於合同。 3.關於1997合營合同規定的EA購買16%股權的出資期限及出資額 1997年合同第11條規定:其他股東已出資完畢,EA的出資期限為應予1997年6月底前對增資部分全部出資到位。 1997年合同第9條規定:EA出資745.49萬美元,享有28.6%股份。據此,扣除EA原持有的出資額,其餘16%的股份應出資數額為417.06萬美元。

1997年合同第12條規定:合資公司總投資與註冊資本之差額……其中EA資本公積254.51萬美元,並須於1997年6月底前註入。 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在轉股雙方沒有另外簽署轉股合同條件下,1997年合同對EA應交出資額、公積金以及出資期限的規定同樣體現了轉股雙方的意思自治。 結論:EA出資沒有到位,應該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出資。出資誤判一個重要因素,1997年合同錯誤不是一般的錯誤,錯在太明確。 4. EA增加16%股權的特點及與此有關的觀點 通常情況下,合營公司股東內部股權轉讓是經所有合營者表示同意、轉股雙方之間簽署轉股合同、董事會決議同意,然後上報審批機構批准同意即可,但本案股權轉讓略有不同,體現在:

A.四方股東中三方股東按其註冊資本的比例向一方股東轉讓出資額。 B.不是股東轉讓雙方各自簽署轉股協議,而是以四方股東之間共同簽署1997年股份重組協議以及1997年合營合同代替。因此,被申請人認為本案股權轉讓不是直接進行,而是通過合資公司進行,這是有1997合營合同作依據的。 C. EA公司受讓16%股份的對價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支付一定數額的購股款項,二是向合資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公積金。 D. EA公司不是將購股款項直接支付各轉股人,而是直接投入合資公司,作為其增資(即增加16%的股權)應出資的部分。 E.所謂“增資”不是增加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而是增加EA公司16%的註冊資本。所謂“出資”,不是指向合營公司投入註冊資本,而是指向合營公司投入購股款及資本公積金。

F.對打入合營公司的轉股款如何處理,合營合同未作明確約定。 綜上,仲裁庭認為: A.由於1997年合同已經審批機構批准生效,因此,這種特別的股權轉讓方式,仲裁庭予以確認。據此,對於申請人主張的獲得轉讓股權對價的主體應為三方股東而不應是合營公司、受讓股權轉讓款不是從合營公司收取而應是直接支付轉股人的觀點,仲裁庭不予支持。 B. EA受讓16%股權是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所以不涉及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C. EA支付的公積金屬於合營公司,但EA向合營公司支付的轉股款項,應屬各轉股股東所有,因為,誰轉讓股權,誰才有權擁有轉股款項,除非各轉股股東與合營公司另有約定,但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

D. EA投入合營公司的款項,實質上是各轉股股東對合營公司應享有的債權。正是由於這是債權的性質,EA的投入才不構成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 F.雖然1997年合同沒有規定各轉股人是否應從合營公司收回其轉股款,但依據股權轉讓相對人原則以及該轉股款實質上構成各轉股股東對合資公司享有債權的原則,各轉股股東有權從合營企業收回其各相對應的轉股款項。 結論:仲裁庭闡述的邏輯很清晰,是針對合同內容分析推理的結論,只可惜這合同本身是錯誤的,前提錯誤,結論自然錯誤。 5. EA是否可以通過承擔債務,作為其出資到位或支付的相應對價? 雙方當事人都確認,到目前為止,EA沒有依據1997年合同規定向合營公司注入股價款417.06萬美元以及公積金254.51萬美元。

但申請人主張,依據1994年重組協議以及1994年協議書,EA公司出資1000萬美元占12.6%股權的前提條件是:原股東出資2106.61萬美元加上償還1740萬美元貸款本息,並且承擔維C項目超支費用這一特殊的債務約定。 仲裁庭首先應對1994年股份重組協議的效力進行認定。 合營合同、章程的修改依法都必須經報批後生效,否則對雙方當事人不具約束力。 1994年股份重組協議以及1994年協議書,由於涉及對合營合同重大內容之變更,因此,凡未經審批或未在原審批部門的批文中體現的內容,均為未生效之內容,對雙方當事人不具約束力。 本案中,江蘇省外經貿委(95)蘇經貿字第16號《關於江山製藥增資和修改公司合同、章程的請示的批复》中,未見有原股東承擔償還1740美元貸款本息並承擔維C項目超支費用的批文條款,因此,對於申請人的上述觀點,仲裁庭不予支持。

同樣,如果1997年重組協議以及1997年合同中明確規定EA受讓16%股權是以承擔債務為對價,仲裁庭應予以認定。 但是,無論是1997年重組協議還是1997年合資合同,均未明確規定EA公司獲得16%股權是以承擔債務為支付對價,而且,江蘇外經貿委在對1997合同及章程的修改批復中也根本未說此事。 相反,1997年合同第9條、第11條、第12條都明確規定要出資。 因此,對於申請人以承擔債務作為取得16%股權對價的觀點,仲裁庭不予支持。 另外,仲裁庭還認為,1994年協議中籤署的權利義務已被1997年重組協議以及合同所代替,EA不得以1997年重組協議中免除了合資公司原三方股東的還貸義務、同時加重了EA的還貸義務為由,而主張取得16%的股權,更何況1994年協議未經原審批機構批准。

至於EA因此認為不公平一事,仲裁庭認為,合營合同的簽署是雙方當事人依法自願簽署的,如果EA認為不公平,可以不簽署,既然簽署並經批准,就必須依據批准後的規定執行。 1997年合營合同中明確規定,EA應於1997年6月底前支付購股款及公積金,EA就應依此規定入資合資公司,沒有支付應購股款,依法不應享有股權。 綜上,仲裁庭認定:申請人的主張沒有法律及合同依據,EA必須依據1997年合同約定方能取得16%的股權。 EA至今在長達六年一個多月的時間內沒有支付1997年合同規定的購股款和公積金,依法不享有該16%的股權。 由於股權轉讓行為因EA未支付對價而沒有成功,各方股東所持股份仍為原股份,同時,各方股東應承擔的債務也應依據實際持有的股份比例依法承擔。

此處仲裁庭的邏輯清晰,不過有個失誤,只說1997年合同義務已經代替1994年合同義務,所以要掏錢,但事實上2000年合同關於EA增資義務又修改為出資完畢,那麼2000年合同義務不又代替1997年義務嗎?這個問題開庭時,劉永康說了一句,顯然仲裁庭也沒有時間把全部合同認真看完,否則也不會誤判。 結論:因為在1997年批復和合同中看不到債權換股權的內容,相反合同卻規定了出資義務,所以出資就是沒有到位。 6.關於真假文件問題及其他 雙方都向仲裁庭提交了“關於同意你廠轉讓部分股權以減輕債務負擔的批复”證據。 申請人稱其提交的該份證據是從商務部調出,主要是該份證據中有此次股份轉讓其資本與債務減少的計算公式,被申請人提交的從靖江財政局調出的此份證據中,則沒有上述內容。 對此,仲裁庭的看法是: A.雙方提交此份證據的目的是:申請人以此主張無須另行支付任何價款,因為被申請人減少了持股,同時也減少了其承擔的債務;被申請人則相反,以此證明不存在EA可以無償取得16%股權的證據。 B.但事實上,上述證據根本不能證明EA受讓16%股權是否應該交付購股款項的問題,因為上述證據只是被申請人單方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的一份文件。 C.作為國有企業,其國有資產股權轉讓合法與否、是否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是重大問題,不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被申請人不得擅自轉讓其持有的國有資產股權。 D.被申請人在轉讓其原持有的股權條件下,股權被轉讓,其依法依其註冊資本比例承擔的合營企業的債務當然應該相應減少。 E.被申請人債務承擔減少的事實不能表明EA可以不支付購股款項。 F.但據此,仲裁庭也不能推斷出EA就一定要支付購股款項,除非合資合同有明確規定或審批機構的批文有明確批复。本案中,EA之所以應該支付購買款項正是因為1997年合資合同有明確規定,而不是由於上述雙方提交該份文件。 G.正是由於這一點,仲裁庭認為,雙方爭議該份證據誰真誰假,實際上沒有特別重大的意義,因為它不具備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所要證明的上述事實。 H.鑑於雙方對對方提交的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多有質疑,故在雙方所要證明的事實或觀點這一點上,仲裁庭對雙方提交的此份證據均不作認定。 I.事實上,假如此次股份轉讓成功,被申請人減少了持股份額,當然就減少了其承擔合資公司債務的比例,反之亦然。 (此處由於文件出現真假之爭,導致仲裁庭不認定計算公式是可以理解的,但仲裁庭沒有看懂文件也是事實,因為計算公式中原先承擔的債務比例是61.7%,不是53.93%,這是一個重要信息) 結論:該文件出現真假之爭,不予採信。而且文件不重要,重要是合同有出資義務。 7.關於本案股權轉讓是否已成立生效問題 申請人認為,EA受讓16%股權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生效,得到驗資報告認可,表明EA已合法受讓16%股權。 EA是否已向轉股股東支付轉股款,不影響股權轉讓行為成立與生效。 對此,仲裁庭認為,1997年合營合同確已經批准生效,但事實是EA並未依據該合同規定期限之內將轉股款投向合營公司,依法不得享有增持的16%股權。 由於1997年合同規定EA不是直接向各轉股人而是直接向合營公司支付轉股款,且股權作為具有物權性質的權利,必須經轉股款到位,股權才能轉移,否則,股權仍維持原狀,即仍屬於原各持股人。 據此,EA關於是否已支付轉股款不影響股權轉讓行為成立與否的觀點不能成立,仲裁庭不予支持。 對於蘇會所一驗(97)62號驗資報告,經查,該驗資報告根本不能說明EA已經依據1997年合營合同約定將轉股款以及公積金投入合營公司,也沒有任何憑證表明EA已向合營企業出資745.49萬美元,甚至不能說明EA自己主張的其受讓16%股權的對價是分擔原合營三方的債務。 因此,對於上述驗資報告,仲裁庭不能予以確認。 結論:股權轉讓是成立生效的,但你不支付轉讓款,等於沒有轉讓。 8.關於1997年股權重組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不增加,EA無需出資,否則合營公司資本相應增加;合營公司資本未減少,被申請人不應收回其減持的註冊資本。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增加和減少與其他股東向EA轉讓股權不是同一概念。 依據經批准生效的1997年合營合同,EA必須在1997年6月底前向合營公司出資417.06萬美元以及254.51萬美元資本公積金,這是EA獲得16%股權的價款或對價,否則EA不能獲得此16%的股權。 應該說,申請人EA的購股款應向各轉股人支付,但本案合同未如此規定,而是規定EA直接向合營公司出資。理論上,EA向合營公司支付受讓16%股權的轉股款後,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總額不擴大的條件下,各轉股人實質上已成為合營公司的債權人。 進一步地說,本案合同雖沒有明確規定靖江糖廠、江蘇醫保和鍾山公司將從合資公司獲得轉股款,但在合同中明確規定EA應將轉股款直接出資至合營公司,以及1119號批文中已明確同意EA分別受讓靖江糖廠9.88%、江蘇醫保0.8%、鐘山公司5.32%的合營公司股份的條件下,除非本案合營合同另有約定或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各轉股人在合營公司中應享有與其轉讓股權比例相對應的債權權利。換句話說,EA至合營公司的出資實質上是各轉股股東的轉股款。 據此,不是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增加,從而EA就不必向合營公司或各轉股方支付對價即轉股款,恰恰相反,是EA應向合營公司支付受讓股權的款項,但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並不增加,因為這些轉股款項實際上是各轉股人應收的轉股款項、不是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原入資款項,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原入資款項各方股東早已繳清。 同樣的道理,不是合營企業註冊資本減少,被申請人才能獲得其轉讓的股權價款,而是在假如EA已支付轉股款的條件下,即使被申請人從合營企業收回其減持股股款,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也不會減少。 綜上,對於申請人持有的上述觀點,仲裁庭不予支持。 結論:增資不是增加註冊資本,而是轉股價格的一種特殊支付方式,所以不存在這個觀點。 9.關於訴訟時效問題 EA認為,轉股款未支付,被申請人近七年時間從未追索,已過訴訟時效,其反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仲裁庭認為,股權作為具有物權性質的一種權利,屬於絕對權,其所有權是否轉移必須依據法定條件,在此點上,不受時效限制。 EA未支付轉讓股款依法從未獲得16%的股權這一客觀事實,不因時間變遷而有所改變,據此,被申請人享有請求確認EA增持16%股權不成立的權利。 另外,本案開庭時被申請人曾稱,由於從合營公司財務報表上看不出申請人EA未將轉讓股款投入合資公司,因此被申請人一直誤認為EA已經將轉股款投入,直到本仲裁案發生時,被申請人通過財務稽核才查出EA實際未向合營公司投入轉讓股款及資本公積金,因此,被申請人提出EA增持16%股權不成立的反請求未過訴訟時效。 對此,申請人未提出有力的證據予以反駁。 因此,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的上述仲裁反請求未過訴訟時效。 結論:股權價款不同於債權價款,不存在訴訟時效,人家不是不想要,而是不知道你沒有給錢。 10.關於EA增持16%股權不成立的法律後果 EA公司未繳付轉股款及公積金,依法不享有該16%的股權,致使合營企業包括EA本身所有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均應維持其未轉讓之前的狀態。 依據1119號批复,被申請人應轉讓給EA的9.88%股權實際上也沒有被轉讓,仍屬於被申請人。 經查,被申請人1997年股份轉讓之前持有53.93%股份,除去後來轉讓給新蘭公司2%股份以外,被申請人應持有股份比例為51.93%。 因此,各方當事人應依據仲裁庭的上述意見,對各方股東所持有的實際股份比例重新修改合資合同和章程。 (此處值得探討,江蘇華源和靖江糖廠之間的關係不是一個簡單的公司名稱變更,而是收購、改制後的資產轉移,因此,如果真有9.88%的股權調整,這股權應該歸靖江市財政局所有,江蘇華源根本就不是反請求的主體才對) 結論:EA虛假出資,後果很嚴重,出資調整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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