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江山爭奪戰·中國第一併購戰財經紀實

第112章 江蘇華源第二次補充陳述

5月31日,華源提出《仲裁程序的異議報告》,指責EA與RT故意拖延補充陳述時間(由於材料郵遞時間原因,華源以為對方沒有按期提交文件)。 6月6日,華源提出《異議與三張外匯記賬憑證的意見》: 1.藐視仲裁庭 收到秘書局5月31日轉來的申請人第二次補充陳述,我們感到很詫異: 第一、秘書局的函中也承認是5月11日收到了對方的補充陳述,但卻在6月1日才寄給我方; 第二、對方原本5月9日就將材料準備好了,為什麼還要隨意向仲裁庭提出延期申請? 而且在仲裁庭給了9天的寬限期,寬限到5月18日之後,到秘書局5月31日做此材料交換之日止,我方至今仍未收到對方所謂的補充材料。可見對方是迫於理屈詞窮,以申請延期為手段,拖延仲裁程序的進行,實質是在玩弄程序,藐視仲裁庭!我方對此表示異議,並請仲裁庭予以關注!

2.對方失態 對方區區四頁紙的陳述,不僅沒有任何新的證據來證明其主張、沒有任何證據證明EA增持16%的股權業已實際出資或者享有法律規定的條件不出資而可以享有股權,而且大量的篇幅是對我方准備的紮實的、言之鑿鑿的證據進行污衊! 事實勝於雄辯,證據主宰一切,這是法庭上的公理!也是我方堅定不移的信念!在這一點上,我方沒有任何僥倖心理!我想對方不是不懂這個道理,我方在理解對方理屈詞窮的困境的同時,也為對方的失態感到遺憾! 3.關於三張記賬憑證的意見 三張記賬憑證共同具有的法律瑕疵:首先,與原始證據不符,沒有股東的授權和確認;其次,江山公司也證明,EA增持16%的持股比例需要另行實際出資,等於表明三賬外匯憑證的賬務處理屬於會計人員的理解錯誤;再次,這三張外匯記賬憑證,缺少作為會計憑證的法律要件。

憑證中所謂權益重組返還資本公積,則更是荒唐,恰恰證明EA對其增持的16%的股權,沒有實際出資。 4.關於驗資報告 根據會計規則,驗資報告本來是應該作為會計記賬憑證的原始憑證使用。而該記賬憑證與1997年的驗資報告正好本末倒置,是作為1997年驗資報告驗資的依據,而不是根據驗資報告得出的結論。 同時,這些記賬憑證由於缺乏股東的意思表示,又缺乏EA實際出資的憑證,與驗資報告之間的相互循環論證,就造成了“空對空”的結果。 (此處攻擊的很有水平,通常財務是根據驗資報告來做賬的,股權轉讓不應該有驗資報告。1997年這份驗資報告是當時EA不放心,專門找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目的是想證明自己出資到位。儘管內容顯然是支持出資到位,但如果單從理論看有問題,股權轉讓要驗資報告幹嗎?)

點評:華源第二次補充陳述繼續進攻出資問題,對記賬憑證和驗資報告等小證據也進行反駁,使中糧組織的證據防線全線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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