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江山爭奪戰·中國第一併購戰財經紀實

第100章 什麼是股權額度

下午2:40開庭,舌戰繼續進行。 段天慧:第一,關於概念。 1.外經貿部批的是股權轉讓,這實際上是股權額度轉讓。 2.股權轉讓怎麼沒有對價呢?正是因為股權額度轉讓,EA受讓這個額度時候你要拿錢。 股權轉讓與增資不矛盾,增資是說EA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因為合同明確EA你出資要到位。你如果說股權轉讓不應該增資,這是不對的。 在合同條款中很明確,甲、乙、丙已經出資完畢,EA你要增加註冊資本,另外還要出資本公積,所以EA是以溢價方式取得這16%股權。 這與1995年EA出資1000萬美元這個事件沒有關係,如果有關係,合同就應該這樣寫甲、乙、丙、丁已經全部出資到位,對方所說不符合合同條款約定。

從法律也好、道理也好、情理也好,你1995年一次出資,你不能拿兩次來用。 因此,我們認為1997年所謂的股權重組協議,根據現有合同章程明明白白的約定,它是一個股權額度的轉讓,EA應該增資,表現在這兩塊,必須在1997年6月底到位。 第二,1997年這份協議和1994年內部協議是沒有關係。 你說有關係,你在合同中找,1997年批復中也沒有說還有哪兩個前提條件。因此,我們認為EA對增持的股權沒有出資,把1994年內部協議與1997年重組協議聯繫在一起是人為的粘貼,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關係。更何況這個內部協議沒有經過外經貿部門的批准。對方說要求所有的協議經過政府批准沒有法律依據,合資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按照中國政府批准的協議、合同、章程,你這個內部協議跟已經批准生效合同的約定完全是兩回事。

因此,我認為你這個內部協議沒有生效。 第三,退一萬步,如果你真的認為你取得股權是因為承擔債務,所謂債權換股權,是你用你的債權,換我的股權,這個債應該是我江蘇華源的債。 事實證明這個1740萬美元加上590萬美元,都是江山公司的債務。沒有另外拿錢,如果要我另外拿錢還債,是要增加我的股權。更何況,證據證明這些還債都是江山公司還的,EA公司沒有在註冊資本之外,另外拿錢替江山公司還債,更沒有替江蘇華源來還債。 你這內部協議約定,這與合資法中按股權共同分享利潤、分擔虧損有衝突。 因此,1994年內部協議與1997年重組沒有關係,它沒有批准也就沒有生效,而且違背法律規定,它即使有關係,也無效。

對方沒有否認沒有出資的事實,只是強調與1994年內部協議有關係。 最後一點,資金公積金能否轉為註冊資本,可以轉增。你如果轉增是要按現行股東等比例相應地轉增,你不能把合營公司的資本公積單方面作為EA一方的出資轉增。 我們認為EA公司應該出資但是沒有出資,不能享受股權,並且持有28.6%的股權按批復是在保持中方控股的前提下,現在EA要收RT的公司,想當第一大股權,違背了外經貿部的批复。 因此,我方要求恢復原先53.93%的股權,包括後來轉給新蘭公司的2%。 高敏:你現在把新蘭公司的股權也是無效了?這跟1997年重組沒有關係。 段天慧:這是沒有關係。 高敏:你把新蘭一攬子都包在裡面,不合適。你仲裁請求中調整什麼什麼,調整這詞不確切,它如果沒有支付,它的股權還是原來的。

段天慧:第一,我們為了起訴的方便,這裡面用括號說我們原先的股權含有後來轉讓給新蘭2%股權。 第二,EA出資沒有到位,按道理應該讓它支付出資款,但是因為以前有外經貿委關於中方控股的批复,所以我們不要錢,我們要求恢復和收回以前的股權。 車濤:第一,所謂轉讓股權額度,沒有絲毫依據。 第二,既然轉讓額度,額度從什麼地方來的?江山公司本身有這個額度嗎? 實際上就是股東之間轉讓,不管我們用什麼詞,從法律上界定它就是股權轉讓,股權轉讓行為就是股東之間的債務關係,對原有的股權比例不影響。不存在調整股權,而且訴訟時效也過去。 所謂對價,約定的1740萬美元及590萬美元是要投入到江山公司,從這個層面上講,原來我不承擔、不還,現在也承擔、還了。

高敏:1994年到1997年之前,1740萬美元是否還了,還剩多少? 孫成鬆:到1997年還有1490萬美元。 高敏:就是說已經還了300多萬美元,那300多萬有沒有倒回去,EA公司承擔不承擔? 孫成鬆:1997年前江山公司已經幫三個股東還了300多萬,重組時就沒有再找三股東還。 高敏:說到底,1997年以前也是江山公司還,1997年以後也是江山公司還。 賀金山:針對這一個問題,我再詳細說一下整個事實真相。江山製藥向銀行借了5年貸款,1994年協議明確規定,這貸款名義上是江山製藥還,實際上是由其他三方股東還。如果這個協議執行的話,江山製藥要增加1740萬美元淨資產。工程超支款590萬美元,合計江山製藥要增加2300萬美元。

到了1997年,變成江山製藥還了200多萬美金,加上沒有還的1490萬,不用這三個股東還了,誰還呢?由江山製藥還,這樣江山製藥淨資產是要減少2300萬美元。整個的過程不但有重組協議,還有更多的董事會決議證明我所講的事實真相。 大家可以看附件15,董事會決議對於590萬美元的缺口,其他三方股東負責給的,現在繼續有效,而且要在1997年3月把錢要到位;附件16,董事會文件其他三方只提供2100萬元,還有2800萬元。到了附件17,這時候又變了,是由江山公司還了,在歸還此部分借款時同時考慮對EA同比例的補償。到1997年5月22日,更加變了,不但不補償你了,你還要按28.6%股權比例向江山製藥提供股東借款。

為什麼? EA公司有罪嗎? 我講的對價,是這個概念,我原來是有權益的,我現在的權益不但減少了,還增加我的借貸義務。另外我再補充1997年3月3日董事會決議,這個決議說得非常清楚,根據1994年協議,1740萬美元產生的906萬利息應該是由三個股東承擔,在計算EA承擔虧損額的時候,要扣出利息費用。 所以EA拿到16%,不但支付了對價,而且這個對價還是很高的。合營合同第11條中,這417萬它也不是對價,股權重組協議裡面清楚表明拿到對價是承擔債務,回頭我再針對這個問題作一個專門解釋,我想就對方陳述講三點意見。 1. EA公司在1997年並沒有拿其他三方的資本公積金轉為註冊資本,因為沒有增資的概念。

2.1997年重組後,江山製藥註冊資本和資本公積的數額並沒有發生任何變化,我上午講到的僅僅是賬務調整。為什麼沒有變化?因為資本項下有417萬調整到資本公積,資本公積項下有417萬調整到資本,賬是平的,只是作個調整,這是事實。 3.關於EA公司沒有替江山製藥還債,我講的很多,不再囉嗦了。 孫成鬆:我來說幾句,各位仲裁員,我不是律師,我是一個公司的財務人員,我是第一次參加仲裁庭,我想講一下個人的意見。 賀金山:他是中糧財務公司的總經理,他也是1997年重組的當事人。 高敏:我們最缺的就是關於財務這塊。 孫成鬆:我講話可能不像律師這麼有邏輯,我講的可能比較混亂。 我總認為,做人應該要有良知,別人在困難時候幫助過你,人應該領情,不能說由於當時的原因,或者文件做的不完善、有瑕疵,而現在事過7年以後,來找出這個事,我覺得這是做人的一個基本原則問題。

事實勝於雄辯,我們提供了所有的原始單據,包括一些證明,完全可以證明我們敘述的事實正確。我沒有律師的雄辯,不會用邏輯來說,甚至把沒有的事情就說是有。比如剛才對方代理人說股權換債權,沒有任何約定、沒有任何關係。我覺得我們提供這麼多的證據,完全是一環套一環,是有關係的。如果都不存在,我原來的權益不但不補償,最後還要再拿錢出來,這是不符合常理的。 我補充幾點,在1994年時候有明確的規定,協議書和股權重組協議是同時籤的,是有聯繫的。不管這個協議書是不是經過批准的,都是一直執行的,各位股東都沒有異議,我個人常識判斷認為就是生效,怎麼說無效呢? 原來1740萬本來應該是各方股東出資到江山公司,因為他們沒有錢,江山公司代表從銀行名義上的借款,他們進來後,就變成了淨資產,我作為1.6%就享有這部分淨資產對應的權益。因為沒有進來,我減少的權益非常大,由於股權重組,我還要拿錢進來,這是明顯的股權換債權。

我坦白地承認,當時由於法律關係不健全,公司開這些會沒有律師參加,做這協議,可能沒有有機結合在一起的。當時大家合作的非常好,他們幾方股東找我們,談了幾次,說幫幫忙,我們把原來的東西調整一下,幫我們渡過難關。 而且其他股東為什麼不提這問題,為什麼江蘇醫保不提這個問題? 說明這裡面是有基本的事實存在的,這麼大利益在裡面,我想任何一個股東都不會玩忽職守到這種程度,你應該要的權益你不要,你一點都不知道,這是違背人的常識,對方代理人是不知道這個事實,還是枉顧事實? 段天慧:像這種情況,一邊倒,不大對的,我提出抗議!你講的就符合良知,我講的就不是良知,怎麼能像這樣講? 趙光明:我也提一句,據我所知道,孫成鬆先生成都董事會他也參加,他拿著羅氏這個事來騙我們,你有良知嗎? 高敏:仲裁庭只有兩個標準,第一個依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的規定,第二個公平合理的原則,所以關於良知也好,關於什麼也好,不屬於我們審理範圍。各方發言,你說那點東西,我覺得也無所謂,你可以說我是什麼什麼,不要說對方不是良知。 孫成鬆:我是表明我是憑著良知說話,我相信對方也會憑著良知說話。 高敏:不要爭執,仲裁庭會有仲裁庭的判斷,所有的證據我們都在看,有一點要確定,當你主張某一個觀點,你用其他的證據證明時,這裡面最起碼有證據的關聯性。你主張這是債權問題,沒問題,你可以主張,哪些東西證明是的,其他的就是仲裁員判斷,不是說他說是就是,你說是就是,沒有必要著急。 孫成鬆:對不起,剛才發言時說了,我不是律師,有些用詞不准確,首席的意見我完全接受。剛才賀律師也講到附件15、16,原先要給EA公司補償,1997年以後就沒有了。我講的比較亂,就是敘述這事實。 賀金山:我想補充兩點,就幾句話。 高敏:我覺得也沒有了,一個個來,我剛才問你,你說沒有,現在到他。 段天慧:我們還沒有講話就確定無效,都是他們講,我們都不要講話了。 江泰:雖然沒有像法院那樣明確兩輪,我看也不要沒完沒了。 賀金山:就兩句話。 第一,關於股東用出資外的資金替江山製藥還債,江山製藥就應該增加註冊資本,我想說這個觀點是不成立的,轉為資本公積也是可以的。 第二,關於江蘇華源要求EA公司增資到位,以及索要股權價款,這是完全兩個不同的概念,增資到位是江山製藥的,你現在要股權價款,我希望是明確的。 段天慧:第一,剛才你說我方主張權利的依據是什麼,這是法律約定,我主張恢復權利,就是合同條款規定,從上午講到現在,還說我沒有依據,你要什麼依據? 第二,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都要在合同規定,而且要報政府部門批准,如果我增加資本公積就要增加投資總額。 第三,對方經理講到良知,我們認為沒有關係,在法律上證據的關鍵要素是關聯性,你不能沒有關聯,漫無邊際,從中國講到外國,那沒完沒了。你講1994年內部協議跟1997年重組協議有關聯性,有什麼證據證明這是有關係的?合同和章程上哪一條有約定,這是最基本的問題。你講了那麼複雜的財務證據,到底有哪些法律上的關聯性? 你講債權換股權,我也講得很清楚,我欠你的債,我用股權換你的債權,這才叫債權換股權。至於你講的1740萬美元、超支、還有什麼擔保問題,這些是江山公司的債,不是江蘇華源欠的錢,如果這些融資便利能取得對價,那麼江蘇華源也要取得股權,不能只給你股權,不給我股權,這是很明確的事情。 到底是江蘇華源欠你的錢,還是江山公司欠你的錢? 很簡單,這些錢最後是誰還的,都是江山公司還的。 你講這個內部協議有約定,你也承認這是內部協議,你也知道這個協議和合同約定不一致。到底法律效力哪個高?有沒有關聯性? 你講這個股權額度,股權轉讓就是股東之間的債權關係,我知道你下面還追問債務關係有時效性,所以你現在討遲了。 對待一個合同條款、證據的判斷,首先要根據合同、根據證據,你也承認股權轉讓就是股權比例的讓步,這個讓步是有償的,我從來沒有講把股權轉讓和股權額度轉讓對立起來,都是包含的。 不錯,是股權轉讓,轉讓什麼呢?轉讓股權額度。怎麼轉讓呢?你受讓股權額度,要支付對價。怎麼支付對價?合同有規定,你要支付多少、怎麼支付,是很明確的東西。 至於你是根據債務什麼說法,你拿出證據給我,哪一個協議是明確的?我不能把我們的訴訟地位、訴訟利益寄於我們的希望和願望,這不客觀的,不嚴謹。我認為對方代理人說法,與證據、客觀事實都是相違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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