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江山爭奪戰·中國第一併購戰財經紀實

第99章 為什麼不叫股份轉讓?

賀金山:我現在重點說,EA公司在1997年增持16%的股權問題。在華源提出的反請求裡面,我總結了一下,是有5個理由,這5個理由應該說是相互矛盾,他的依據是不確定的,他的要求是明確的。 按照常規我們應該要求華源明確之後才准備答辯,但是為了節省時間,為了讓仲裁庭全面地了解事實真相,下面我分四個方面來論述,EA公司合法享有在1997年股權轉讓所獲得16%的股份問題: 第一,在1997年時,江山製藥四方股東簽訂協議,有2個重要的事實:一是註冊資本不變,二是股東人數不變。它的變化是股權的變動,在這個前提之下,它的法律途徑只能有一個,就是股權轉讓。 當時簽署的相關協議、報批文件、批准文件,都反映了這一事實。股權轉讓就沒有增加註冊資本,就沒有增資概念。在1997年EA獲得16%的股份,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獲得了審批機關的批准,完成了相應的手續。

因此,是一個合法的股權轉讓,並且有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第二,我想向仲裁庭重點回顧一下,1997年股份重組背景。 在1994年,EA公司還不是江山製藥的股東。 1994年12月,四方股東簽署了兩份協議書,其中一份協議書裡面說,江山製藥註冊資本增加到2606萬美元,增加500萬美元,其中328萬美元由EA公司來承擔,另外171萬美元由原來三方股東承擔。 EA公司實際掏了1000萬美元,和註冊資本差了672萬美元,進入資本公積。 為什麼EA公司掏這麼多錢,才佔這麼少的股權? 協議裡面講得非常清楚,有二大前提條件:第一大前提條件,江山貸款1740萬美元,名義上是江山製藥償還,實際上由原來三方股東負責償還,償還後要轉為江山製藥的資本公積;第二前提條件,VC的擴建項目是承包製,這個項目如果超支,也是由原來股東全額承擔,它的方法和1740萬美元是一模一樣。

恰恰在這個前提之下,EA公司投資沒有全部進入註冊資本,這就是事實的本相,也是有協議的。 但是到1995年、1996年時候,維C市場出現巨大的價格下降,江山製藥出現了虧損,銀行貸款出現了償還本息的高峰,5000噸VC項目擴建出現了590萬美元的超支。這時候董事會做出決議,超支590萬美元由原來三個股東向江山製藥支付。 1997年3月,三方股東只注入了2100萬元,還有2800萬元,沒有錢再支付。 在這樣的情況,江蘇華源董事長找到EA公司,請求幫助,渡過難關,在這個背景下,四方股東在1997年5月22日達成股份重組協議。 為什麼這個股份重組協議不叫股份轉讓協議? 它包括兩項內容:第一項內容其他股東同比向EA公司轉讓16%的股權;第二項內容是對價,第一個對價1740萬美元不再由原來的股東償還,不再轉為資本公積,並且EA公司還要提供擔保。第二個大變化,590萬美元也不再由原三方股東付給江山製藥,而是由四方股東按新的比例提供借款,這個借款江山公司是要還的。

恰恰是由於這樣的變化,使EA公司獲得16%的股份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客觀講,在江山製藥那個情況下,EA公司獲得股權是賠錢的,也有相應的材料。它的代價是2300萬美元,換來了16%的股份,換來了EA公司提供1400萬元股東借款,也換了EA公司對續貸提供擔保的結果。 如果說這裡面有什麼便宜好佔,根本沒有便宜,本質是虧了? 這是為什麼叫重組,不是股權轉讓,有股權轉讓的內容,有債務重組的安排。 第三,剛才在本訴中談到1997年重組合同修改的第11條、12條,江蘇華源恰恰根據這兩條要求EA公司增資。我到現在才明白,他的依據是增資不到位。 我希望江蘇華源再也不要提增資,沒有拿到轉讓款,我搞不懂你們在講什麼,沒有道理,是自己故意裝糊塗,還是說把這難題推給仲裁庭,我對這做法不贊成。

第四,1997年合同修改是針對1994年EA公司加入時合同章程的修改,這叫有所指。我是故意提交了修改版本,說明是對1994年1000萬美元的修改,這是有針對性的。應該說,在1994年重組協議,EA公司出資很快到位,並且有驗資報告,本來另外三個股東171萬美元也要增資到位,但是在1995年,其他三方股東恰恰用江山製藥171萬美元資本公積轉為這三方股東的註冊資本,這有驗資報告。 高敏:按公司法的規定,把資本公積轉為股東的註冊資本,合法還是不合法? 賀金山:可以。 高敏:我再重複一遍,按公司法的規定,把合營公司的資本公積轉為任何一個股東的註冊資本,合法不合法?如果合法,請把這條規定拿出。我還是希望看看法律規定,資本公積金是什麼概念,到底用來幹什麼的?

賀金山:驗資報告上明確,用江山製藥的資本公積,還有後來在外匯憑證中又調回來了。 1994年到1997年一直到今天,江山製藥的註冊資本並沒有增加,沒有增加就談不上增資。 增資是什麼概念?是增加註冊資本,增資這個概念在1997年是不存在的。 為什麼在合同修改中出現了EA公司的增資呢? 我們經過調查發現,結合我前面講的兩點,這恰恰是當事人對1994年股份重組真實情況。在1997年重組簽訂後由於進行了調整,從1997年看1994年溢價太高,是希望對1994年的合同作出調整,而這個調整本身應該說措詞不正確,或者說陳述錯誤,因為沒有增資的概念。 可以看看合同第11條,嚴格講是EA公司的出資份額增加。

這個故事是這樣的,但是這種描述出現了問題,與1995年EA註冊資金全部到位,出現了差距。 第三,但是這樣的描述並不改變股份轉讓、EA公司出資已經全部到位這樣的基本事實。 第四,由於江蘇華源反請求依據不明確,或者說他沒有拿到股權轉讓價款,或者說沒有增資。如果說沒有拿到股權轉讓價款,那麼超過訴訟時效。 在1997年江蘇華源轉讓只是9.88%,不是16%,是一個基本概念錯誤,你沒有權力代表其他股東來要求16%的股權。 另外,還有一個觀點,中國法律規定不出資就沒有股權?我不知道中國什麼法律第幾條第幾款有這樣規定,EA公司作為中資背景的境外公司,承擔了巨額的債務,減少權益,獲得了股權。 另外,贈予可不可以獲得股權呢?

所以我想說,根據本案的事實真相,EA公司在1997年通過股權轉讓獲得了16%的股權,事實、法律、合同俱在,因此,請求仲裁庭駁回江蘇華源反請求。 劉麗:我補充一下,這是股權轉讓概念,完全不存在增資概念。 我們在答辯材料裡面附件18,也提出一個非常有力的證據,江山製藥文件裡面有明確的說明,這次變更實際上是股權換債權。根據計算,中方共減少278.38萬美元,但減輕債務負擔為298萬美元,在企業處於虧損的情況下,對中方是十分有利的。 文件也提到,當時江山製藥和江蘇醫保都已經向國資局作了說明,國資局已都作了相應的批复。江蘇醫保也好,江蘇華源也好,對簽訂股權轉讓的性質是非常明確,江山製藥也明確知道實際這是股權換債權,是不用付錢。

賀金山:我再補充一點,我請大家看一下附件24外匯記賬憑證。 第一頁,1997年12月31日,在資本公積項下,最後一欄權益重組返還資本公積105萬美元,這恰恰是江蘇華源用資本公積在1995年轉增註冊資本的那個數。 第二頁,8.5萬美元和57萬美元,這也是江蘇醫保、鐘山公司在1995年用江山製藥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的那個數,在1997年又給它調回去的。前面兩頁其他是417萬元減去171萬,體現註冊資本調整為資本公積。 第三頁,EA公司在資本公積項下減少417萬,在註冊資本項下增加417萬。 我再簡要陳述一下,在江蘇華源反請求談到一句話,EA公司用了江山製藥全體股東的資本公積轉為註冊資本,有這個觀點。我想說的,這次調整是股東之間想回顧1994年的變化,這種調整本身並沒有影響股權轉讓。

高敏:資本公積是一個財務概念,它不是股東的,應該是合營公司的。 外經貿委批文也提出股權轉讓,1997年不管是重組或者股權轉讓,註冊資本不變是非常正常的事。你的概念是沒有轉股款的,你現在說的,確實合同上沒有具體的轉讓股本價格,1997合同上確實也有承擔債務的方式來承擔轉股價款,這是你的觀點。我們想听一下對方觀點。 段天慧:首先反請求的程序上。 高敏:關於答辯和反請求合併是存在的,如果覺得不合適,可以修改仲裁。申請人有意見,你說它不合適,可以明確提出,可以修改,我們重新再來。程序上的事,不必太計較。 段天慧:首先反請求的程序,超過訴訟時間45天規定。因為第一次我們對RT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仲裁庭針對我們的異議做了裁定,裁定後我們準備答辯;第二點關於反請求和答辯為什麼放在一起?

高敏:剛才說過了,我們現在談實體。 段天慧:關於優先購買權,違背合資法、違背了外經貿委批复,對方提出條文裡面的程序和操作性。 江泰:到底這是一個增資,還是一個股權轉讓?先定性。 段天慧:第一,1997年協議法律定性問題,到底是重組還是股權轉讓? 1.重組內容體現在合同和章程條款。 2.我根據批准生效的合同判斷,這次股權重組,它實際是股份額度的調整,撥給EA公司16%的額度,你要出資,第一塊註冊資本你要增加,第二塊公積金要增加。 3.增加的註冊資本或資本公積,與前面的1000萬美元有沒有關係,合同很明確,甲、乙、丙出資完畢,丁方應該對其增資部分全部出資到位。 因此,我認為1997年重組協議,本質上是其他三方股東轉讓一個額度給EA,EA對增加的額度要出資。我認為合同約定是最權威的,你有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對增加16%的股權你出資了? 第二,對方律師講到我方不要再提這個問題、再提這個要求,法律規定這是我方的權利,這個是很不禮貌的。 我要強調一點,你講中國哪個法律規定不出資就不可以享有股權? 我倒反問一點,中國哪個法律規定不出資可以享受股權? 你說可以贈予,你到底是贈予還是股權額度調整?如果是贈予,合同條款的約定怎麼理解?因此,很明確,1997年就是股權額度的調整,你就要拿錢買單。 你講這個重組行為與1994年內部協議有關係,我們認為沒有關係,你說是對以前調整,那是你的理解問題。 1.你這個內部協議沒有經過外經貿部門批准,你這是無效的,合資法第二條規定,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你沒有批准,你哪有權力。 2.你這個約定違背法律規定,合資法規定合營者共同出資、共擔虧損,你不能講我承擔虧損,你不承擔虧損,你這個內部協議能有效嗎? 3.你講用債務來換股權計算你多少利益,無論是合資法還是實施條例,雙方利潤分配是扣出成本、交完稅,按註冊比例分配,中國那個法律修改規定或者政府部門批准這樣做。 4.你講用債權換股權,你如果講你在出資義務以外,你另外拿錢替江山還債,那倒是有個債權問題。我們查了江山公司所有的憑證,江山公司所有的債務都是自己還的,EA公司並沒有還債。 我認為以債權換股權這個說法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對方講到溢價太貴了,既沒有雙方約定、也沒有政府批复,因此EA的抗辯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另外提到訴訟時效問題,很簡單,你沒有出資,就不享受股權,這個沒有時效性。你把出資給江山公司,然後江山公司再把註冊資本給我們。 我們要求是9.88%,我們並沒有要求16%。 贈予可以享受股權,你有什麼證據證明這是贈予? 靖江國資部門沒有批复贈予,批的很明確是股權轉讓,批的內容就是合同章程,他並沒有批复你不交錢就可以享有股權。講到驗資報告,這是沒有依據,你就憑驗資報告,你就把我們股權拿掉了。 為什麼到現在才發現這個事情? 1. EA作為股東毫無疑問信守對方誠信,我們從沒有懷疑不按照合同約定。 2.江山公司在華源收購後,它的組織結構上有變化,管理協議有欠缺地方。 3.作為董事長他們只看財務報表,他不會去看財務憑證,所以這次稽查發現了這個問題。 高敏:是什麼時候發現的? 段天慧:是在2003年11月份,我們發現後,積極向證監會提交文件。 江泰:如果是整個公司出資沒有到位,這是個增資問題;如果是股權轉讓價款沒有到位,這是兩家公司之間的合同關係。那為什麼外經貿委不提對價啊?你說你該給我多少錢,到現在才提出,你又認為是股權轉讓。怎麼解釋? 段天慧:股權轉讓不是直接通過江蘇華源與EA操作,它是把錢先給江山公司,江山公司再把這錢給江蘇華源,而且這資本金減少應該給財政局。 江泰:如果是股權轉讓,它該給你多少錢?你的請求中沒有提出多少錢呢? 高敏:他要恢復原狀。 段天慧:不要錢,我們要恢復到以前。他沒有出錢享有股權,我出錢卻不享有股權。 江泰:那就確認外經貿委批件無效,因為你是恢復原狀。 段天慧:根據外經貿委的一個批复,外資出資如果不到位,批准的就自動失效。我們不想要錢,我們出了錢卻不享有股權,對方不出錢卻享有股權,並且沒有合同約定,缺少法律依據,所依據的條款要么沒有生效、要么無效。 趙光明:我把這個再補充一下,關於為什麼到2003年才發現這個問題。 第一,那次股權重組實際上是股權比例重新調整,我們原來三方是從合營公司退出部分股權,EA公司是向合營公司注入資本。我們原來的名稱國營靖江葡萄糖廠,這是政府直管的企業,這退回來的註冊資本,是屬於國有資本。 我們一直以為這個資金已經由江山製藥直接劃轉到靖江市國資局,所以去年11月就查,有沒有收到這個款,根本沒有收到,這是我們為什麼沒有及時發現。 第二,實事求是說,我作為董事長,我們關心江山製藥生產經營發展的大事情,說老實話,我們幾任董事長都沒有關心這事,沒有關心1997年股本有沒有收回,我們平常關心的是財務報表,而且因為這次重組註冊資本沒有變化,看不出。 還有從靖江糖廠到江蘇華源,對江山公司,這是經過多少年、多少人辛苦努力的一個合資企業,而且一直是我們控股。我們對於雙方的往來賬,有個想法,反正肉是爛在鍋裡,我們一直沒有細緻,特別提醒還有工作的銜接,靖江糖廠以前是地方政府控股的,這叫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董事長經常換。 所以,我要解釋一下為什麼到現在為止才發現這個問題。 段天慧:剛才對方說EA承擔多少債務、提供多少擔保啊,江蘇華源作為第一大股東,它提供的融資便利比誰都多,江山製藥1996年、1997年虧損,虧損是幾方股東共擔虧損,你不能由一方來承擔虧損,另外一方因為虧損取得利益。 劉永康:1997年協議到底是股權轉讓,還是增資? 實際上江蘇省外經貿委有非常清楚的批复,就是股權轉讓,而且註冊資本不變,我覺得這是非常清楚的事情,實際上被申請人也應清楚,這是一個股東之間轉讓價款。如果否定不是股權轉讓,那才是增資問題。 對方所咬住的就是合同有一句話,EA增資。客觀承認在這個合同有股份轉讓,事實非常清楚,它是股權轉讓。 段天慧:對方講話很不禮貌,想強迫我們接受這個是股權轉讓,你談你的意見,我談我的意見。 高敏:雙方不必爭,我們會看的,重點談合同上怎麼說、怎麼寫。 劉永康:假定是按照被申請人說的增資問題,那麼按照合資法,如果增資,董事會應該要開會,從批准的批文,它是股權轉讓,它不是個增資,雖然合同中有一句話。 高敏:這確實是一個股權轉讓,外經貿委的批文說了股權轉讓後,不必再爭。合同是怎麼規定,首先看第9條出資改變,第11條出資期限改成甲、乙、丙三方出資完畢,丁方對增資部分全部出資到位,這個增資實際上講的還是轉讓,甲、乙、丙三方按各自的比例轉讓EA,使的它從12.6%增加到28.6%。 合同規定了出資的期限,這就意味是不是有個出資問題?這個出資多少?是不是應該出這個差額,這個差是不是這次股權轉讓的價款? 希望雙方能把這個問題講明白,出資期限怎麼回事?出資價款是多少? 第12條有一部分轉為資本公積,這個254。51萬美元是原來公積金的調整,還是我應該再拿出公積金? 申請人說我用債權承擔,原來是你們三家還1740萬美元貸款,三年以後,對不起你EA也必須還。申請人主張這還的就是我抵出資和公積金,是通過債務承擔的。 請雙方把這幾個問題說清楚,就這麼簡單。我剛才不是說觀點,是把問題指出來。 賀金山:第一,關於1994年協議書,剛才對方說協議書無效,這個說法不成立,並不是說股東之間達成的任何文件、董事會的任何協議都是需要經過審批,要看它對合同是否有修改、有變動,以這個標準來判斷是否有效。 如果時間不夠,我想請江蘇華源再認真研究一下1994年協議內容。關於三個股東承擔貸款、關於超支工程款項,我想這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也是EA公司溢價的依據,說它無效,沒有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關於這個概念,在轉股的前提之下,轉股是股東之間或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如果說有股東轉讓價款的話,也是在轉讓、受讓雙方之間支付,不存在受讓方把價款支付給轉讓的標的公司,再由標的公司給轉讓方。 高敏:關於概念,他們說是分配額度,你們說是轉股,合同上是增資,批文是轉讓,我們現在的概念都不是原來的含義,雙方之間有沒有再簽訂什麼協議? 賀金山:沒有,不存在轉讓方再從標的公司拿取價款。江山製藥沒有減資、沒有增資,對方提到實質是三方股東抽回註冊資本,EA公司再注入註冊資本,這個概念沒有事實依據,這種描述是一種杜撰,沒有事實存在的。 第三,關於江山公司文字說明,說EA沒有替江山公司還債。我重複一句,這次拿到16%,是以1740萬美元加590萬美元承債。 第四,關於股權轉讓價款問題,這是股權轉讓合同規定的,合營合同本身不規定股東轉讓價款。之所以叫重組,它包括兩個內容,前面轉讓,後面債務重組。 第五,我也承認對方律師的狡辯,我已經講過1997年合同第11條、第12條措詞問題,它想表達當事人對1994年重組的變化,但是在表述的時候,表述的不准確。 1997年6月份之前到位,我1995年到位,這也是1997年前到位。而EA公司1000萬美元,在1995年已經全部到位。 第六,關於轉讓16%的股權,對價就是重組協議裡面的內容,那就是EA公司所支付的相應對價,1997年合同修改談到的不是轉讓對價,它本質反映是1994年溢價,真實本意是作調整,在外匯記賬憑證裡面調整也體現這樣的含義。也就是說從1994年合同,EA應該出671.57萬資本公積,修改為出254.51萬資本公積。 高敏:關於600多萬元修改為,有沒有什麼書面的東西? 賀金山:沒有,就這個合營合同,我是經過採訪我的當事人得知的。 高敏:他的意思是這樣? 孫成鬆:這個修改是我們權益調整。 賀金山:1997年重組前,江山公司1740萬美元外債是由三個股東償還,利息和本金全部是三個股東還,這個有相應的董事會文件,當然從法律文件來講是江山公司來還,本質是三個股東還。 高敏:1994年進來有一個1740萬美元外債,1997年前,雖然你是股東,但是不讓你還,他們的觀念是從1997年重組,我也跟著一起還了,這是一個對價。 賀金山:不是這樣,是由三個股東還,還完以後要轉為江山公司的資本公積,還有擴建工程超支,到1997年重組的時候,是由江山公司還,其他三個股東不還。 高敏:原來的三個股東還,是合資企業的名義去還,還是股東另外拿錢去還? 劉麗:等於說是另外拿錢去還。 高敏:希望把這方面證據拿出來,原來股東沒有還完,最後是四家還。 賀金山:不是這樣,最後都是江山製藥還的,原來關於1740萬美元由三股東負責償還,該債務對外名義由合資公司償還。股東還了這錢,這錢要進入江山製藥的資本公積,到了1997年這就變了。 高敏:原來的股東按照規定出了1740萬美元,除了196.3萬,這196.3萬是從哪兒來的?我這個看不懂。 賀金山:有可能是171萬註冊資本增加,多一點。 高敏:1740萬美元是合營公司借了交通銀行的錢,這不是註冊資本,三家股東還了,還了這三家股東他們就是債權人。這是1994年約定,1997年改了,1740萬美元由合資公司還了,也不由三家還,還了以後除196.3萬,其餘轉為資本公積。我說白了,1740萬美元轉為註冊資本也吧,資本公積也吧,我看不出來誰佔了便宜、誰不佔便宜? 賀金山:名義上是合資公司借的錢,江山公司對銀行承擔負債,按約定這筆負債是三個股東還,還完之後三方股東並不是債權人,它要轉為資本公積,EA公司我也是股東,我也有權益。 高敏:轉為資本公積,這東西就是合資企業的,它就不是債權人的。 江泰:股份重組協議,重組這個比喻來說。 高敏:1740萬美元,為什麼由三家股東還?是合營企業的債呢,還是三家股東的債?現在弄明白了,是合營企業的債,三家股東還。 1997年以後,不是三家股東還,是合營企業還,其實還來還去,企業還是一樣。 孫成鬆:還錢之後,他們沒有受益。 高敏:他肯定是沒有受益。就按目前情況來說,合營公司債務,任何一方都沒有受益,它沒有轉為註冊資本。 賀金山:實際是一個本質的變化,如果我們執行1994年這個協議,江山公司不用還,別人替我還,你可以想像,江山製藥的淨資產是增加1740萬美元。但是1997年不一樣,它自己還了。 高敏:這就明白了,至於公平不公平,不管,但這事我是明白了。繼續說,我們今天就陪著。 賀金山:另外590萬美元,我再重複一句。 高敏:你們覺得下面還有多少? 賀金山:我差不多了。 高敏:我覺得也差不多了。 段天慧:我還有,因為他們有四個人發言,我就一個人說話。 高敏:也不是人數多少的問題,要不要先吃飯,我們再來。 大家都餓壞了,畢竟1點多了,最後一致決定吃個簡餐,下午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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