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江山爭奪戰·中國第一併購戰財經紀實

第98章 能不能放棄?

劉永康:關於優先購買權是否可以約定放棄?我們認為優先購買權是一個可以放棄的權力。 1.在被申請人提交的仲裁文件答辯中,他指出了一個事實,本案申請人EA和RT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公司,這個事實在被申請人去年提交仲裁時已經明知。那麼結合我們的看法,有限公司是人合公司,在沒有經過其他股東同意的情況,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對公司人合的性質會有影響。 EA和RT是同一控制人,在合同簽訂後,被申請人已經明知,即使本案股權轉讓成功,實際上對合營公司的人合性質不影響,還是那幫人。影響的是董事長是由第一大股東委派,沒有改變公司的人合性質。 2.關於董事會決議和合資法是否衝突。我們所要求的本案仲裁申請,可以具體分解為:要求江蘇華源以股東身份同意股權轉讓,放棄優先購買權;要求江蘇華源促使所委派的董事在董事會上表示同意;要求江蘇華源履行中國法律法規所要求、為了獲得股權轉讓批准一切行為。

要求有一定的作為和不作為:作為就是配合轉讓行為,不作為就是放棄優先購買權。我們認為,如果說股權轉讓價格符合合同約定,在這種情況新蘭公司、醫保公司和江蘇華源都賦有合同約定義務放棄優先購買權,並且配合辦理手續,與相互銜接沒有關係。 段天慧:對方你在回答問題時,不要代表我方的意見,說什麼對方已經認同,我表示異議,我全面回答不避重就輕。 第一,1997年的批復和2002年的批復之間關係問題,涉及保持中方控股前提的法律效力,2002年批復是繼續以前的,與1997年關於中方控股是不矛盾的,2002年的批复沒有否定以前批复的效力。 第二,講到轉讓到底是以賬面淨資產,還是以高於賬面淨資產,就可以判斷章程高於淨資產的概念。

1.首先股權轉讓,按法律規定轉讓價肯定是以評估價轉讓,法律法規明確禁止賬面值轉讓,正是因為這個原因要高於淨資產。 2.講到相互指代問題,對方繞開這個問題,說我們提出仲裁就表明我方對“相互”這個詞的認同。這個是強詞奪理,我方提出仲裁的依據,是說合同章程修改無效,並不是講這個“相互”。 仲裁庭問到,董事會你有沒有權力約定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很簡單,你翻開江山公司合同和章程關於董事會權力,不在董事會職權裡面,所以你以董事會決議來約定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這個肯定與法律衝突。 3.講到合資法第四條註冊資本轉讓必須要徵求股東的同意,對方提出所以我們才約定了,對方也承認放棄優先購買權是在一定的條件。這個條件很簡單,你的前提條件是在不損害我的利益下,我才放棄優先購買權。在損害我的利益問題時,我還應不應該放棄優先購買權?

4.講到股權轉讓,應該先形成董事會決議,再由股東簽字報批。 對方的理解,董事會的董事在行使權力,可要可不要的,只要我股東同意了,你董事就必須同意,這個理解是錯誤。章程是“憲法”,董事會就有權力,正是這個原因,你要求仲裁庭來裁定剝奪董事所享有的權利,來支持配合你的轉讓行為,來損害股東的利益,顯然在法律上、在道理上根本站不住腳。 對方講到同一個人控制的事實,你不否認。那我問你,是哪個人控制?是原來股東的股東,還是原來股東以外的股東? 如果是原來股東以外的股東,你這個同一控制人,是內部人還是外部人?你這個做法是否曲解原來的初衷? 你不是中糧和鍾山,你是安徽豐原集團,而EA和RT都是空殼公司,你也知道有限公司是人合公司,你的實際控制人都換了。

對方說你董事行使權力,你開會的時候你要配合,怎麼配合?你對我轉讓行為,你可以放棄可以贊成啊,我想問我能不能反對? 你的意思是我不能反對,如果我不能反對,那麼你是否限制我董事的權力呢?所以我們認為對方觀點明確欠缺,與法律規定有衝突。 高敏:還有一個問題沒有回答,我問了雙方當事人轉讓2%股權是1個億,轉讓部分股權也是1個億,申請人回答是對應的淨資產,那你的概念呢? 趙光明:這個我補充,這一條在修改的時候表述不清,可以理解為對應的百分比,也可以理解為全部的淨資產。 高敏:我還是想問一個,我就是不明白,如果說2%的股權轉讓有對應還有的可說,如果80%,在這個表面上我實在看不出,有個對應的意思。你明確地說不低於合營公司的淨資產,那你合營公司淨資產是個什麼概念?如果對應,你給我找個證據出來,合營公司對應的淨資產,這一點我是看不明白。

段天慧:我想很明顯,合同上明確約定的,轉讓價格不低於江山公司淨資產,那就是江山公司全部淨資產,我們想要強調的是不僅僅是賬面淨資產,而且是評估的全部淨資產。 高敏:雙方陳述,就這個問題,還有沒有要說? 江泰:我還有一個問題,你這個修改方案裡面,第13條有一個很重要的改變,原來寫“股權轉讓須經另四方同意,並報原審批機構審批”,現在修改後就寫“須經另四方同意”,沒有“並報原審批機構審批”這句。 我的問題與這有關,從被申請人一方來看,在修訂意見出來以後,你們至少有2次提出意見,說EA和RT有欺詐行為,它們股權轉讓沒有得到我們同意。 股權轉讓要經過外經貿部門審批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這個條文是外經貿部門批的,劃掉的也是他們批的。為什麼這麼批?股權轉讓是不是可以不經它批?原來說要批是它批的,現在說不需要批也是它批的。怎麼來看這問題?

段天慧:第一股權轉讓,按照合資法規定必須報批才能生效。第二為什麼說有欺詐行為,在這以前,股東講好是與羅氏合作,成都會議為了配合與羅氏合作,修改合同章程。 後來我們發現修改合同和章程還沒有報批,香港媒體披露,EA和RT把它的股權轉讓給另一方,後來我們收到另外一方控股江山的通知,這時候我們就向外貿部門提出異議,原來合同和章程董事長是由甲方委派,現在修改的是由最大股東委派,從形式上看是內部股東轉讓,實質上是向外部股東轉讓,剝奪我們一個同意權問題。 高敏:說香港媒體看到報導,說轉讓給第三方,這是怎麼回事,有書面的嗎? 段天慧:我們第一次向仲裁庭提交的材料有,包括改組董事會。 高敏:新的控制人是誰?

段天慧:是香港中聯,實質控制人是安徽豐原集團,他們要求改組董事會,我們有證據。 仲裁庭審閱反請求的一個附件——豐原的告知函。 高敏:這孫朝輝是誰? 段天慧:這就是豐原集團的常務副總,和中糧、鐘山完全不是一家。 高敏:有沒有補充?現在11點半,申請人你全部收到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沒有異議?如果沒有提出了,我們基本認為你認定證據的真實性。到目前為止你們雙方當事人,沒有說對方提交的證據是假的。 關於質證的問題,我們過一下。從仲裁申請書開始,我們先談證據的真實性,至於你認不認,那是你的意見,如果說這是假的,你提出。 關於仲裁申請……關於成都會議決議。 我有一個問題,我看合同前面陳述不一致。 2001年合同修訂了2000年的合同,問題合同是對,但是你的章程不是這樣說的,問一下,這個合同和章程是不是一套?

現在能解釋就說,現在不能解釋的回頭給書面材料。前面這份才是你RT公司進來,到目前為止,雙方都沒有說RT不是股東,必然有個鏈條斷了,少了2000年合同。既然你現在都推到以前了,從頭到尾你給我補齊了,我想知道全過程。 RT進來到底是怎麼回事?所有股權轉讓都必須要經過外經貿委的批准。如果沒有批准,按法律規定都是無效的,如果說連母體都沒有了,後一步就很難進行了,尤其是外經貿委的批文、董事會決議。 關於股權轉讓的告知書、關於其他股東的承諾書,你們有沒有異議?承諾書你們有沒有收到? 段天慧:他們的承諾我們沒有收到。 高敏:你們沒有收到,這裡面有個問題,相互之間的放棄,如果你們沒有收到……最後是董事長發出的傳真,沒有異議嗎?

那上午就這樣,下午反訴。你看,江老師、王老師? 江泰:能不能快一點,上午搞完,12點還沒有到呢。 高敏:那也可以,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問題吧!第一個本訴,雙方再總結一下。 段天慧:第一,我們認為這個合同第13條和章程第16條關於內部股權轉讓是無效的,因為這個條款約定違背合資法,合資法規定註冊資本轉讓必須徵得股東同意。董事會約定放棄優先購買權,超越了合同和章程關於董事的職權,損害了其他股東的控股利益,違背法律關於國有企業控股地位調整的批准,也違背了實施條例關於產業政策的規定。 第二,鑑於EA在1997年股權重組中,沒有按合同約定出資到位,它不能享有增持的股權,不出資就不能享有股權,我們有江山公司證明,說明EA公司沒有掏錢。因此,我們要求對股權調整。

車濤:第一,程序上,被申請人反請求超過45天時間。 第二,程序上,它提出答辯和反請求,反請求應該獨立,它把全部放在一起,既有答辯又有反請求,這四條哪條是反請求?哪條是答辯?沒有分清楚。 第三,實體上,關於無效的、違反合資法,根本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關於外商投資指導目錄,這個限制並不代表不能外資控股,只是說要經過批准,國家沒有相應的規定,不能支持對方觀點。 另外關於無效的問題,實質屬於控股權之爭,條文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反映。 “其他股東相互”如果是按對方的理解,優先購買權並不是放棄了,就不存在控股權之爭。 關於淨資產,雙方的本意,淨資產就是所對應的淨資產,當時也沒有提出歧義,以前也從來沒有聽到這事,只是現在發生糾紛了,從正常的理解就是同比例。 我覺得要分兩個層次討論。 1.放棄優先購買權這一條到底在法律上能不能成立、有沒有效? 2.在有效的前提下,我有沒有按約定去做,包括評估,是因為無效還是因為沒有按這個方面做?其他的增資問題由賀律師來闡述。
按“左鍵←”返回上一章節; 按“右鍵→”進入下一章節; 按“空格鍵”向下滾動。
章節數
章節數
設置
設置
添加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