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人命關天·關於醫療事故的報告

第25章 第七章誰來“鑑定”醫療鑑定?

這是《中國青年報》記者黃平發出的疑問—— 1998年12月31日中午,杭州物資再生利用公司職工陳捷無精打采地從法院回到家中,進門的第一句話就是:“早知道如此,我還打什麼官司?連抗議都沒有必要了!”他8歲的女兒陳佳妮一年前在杭州浙益眼科診療中心做眼科手術,結果是右眼患病,左眼挨刀。百般無奈之下,只好陪著女兒上了法庭。 12月31日上午,杭州上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判決結果是:駁回訴訟請求,訴訟費自負。 陳捷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法院究竟是根據什麼判決的? 法院是根據醫療鑑定來判決的,至於這個醫療鑑定是否公正、是否正確,法院則無需也“無權”過問(如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判案)。據悉,上城區法院判決的一個重要依據,便是一份浙江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提供的“陳佳妮患者醫療事件鑑定意見”。該意見斷定,這一事件“不屬醫療事故”。

陳佳妮是杭州某小學二年級學生,1994年1月,因患右眼內斜,到杭州浙益眼科診療中心(當時名為浙醫一院眼科)由陳偕穗醫生負責治療。經過四年治療,有一定的成效。為使右眼得到根本性的好轉,最終摘掉眼鏡,1998年1月14日,家長採納了陳醫生的建議,給陳佳妮的右眼做矯正手術。 按慣例,醫院與家屬進行了術前談話,並簽訂了“術前談話記錄”,明確寫明是給陳佳妮的右眼開刀。 1月19日,手術後的當天中午,陳佳妮就喊左眼疼痛。因為雙眼都被繃帶扎著,主刀的陳醫生又沒有找到,家長無法弄清原因。第二天,在陳醫生的例行查房中,家長提出疑問:會不會是手術做錯了位置?陳醫生回答:“我也記不清了,等紗布拆掉後再說。”

誰料,當紗布拆下時果真發現陳佳妮挨刀的是左眼。據家長回憶,陳醫生當場愣住了,解釋說是在手術台上臨時改了主意,然後就藉故匆匆離去。 手術後,陳佳妮的右眼依然內斜,而左眼則出現外斜5至10度。浙益眼科中心和主刀的陳醫生一方面承認在術前、術中、術後沒有向家長講清“改變手術方案”是錯誤的,另一方面聲稱左眼動刀的做法“在教科書和文獻上都有記載和報導”,拒絕承認這是一起醫療事故,拒絕承擔相應的責任。 院方認為,陳佳妮患的是“共同性內斜及弱視”,為此,主治醫生提出施行手術矯正眼位。術前再次診斷,陳佳妮系共同性內斜15度,右眼為主斜眼,左眼為註視眼。當時擬在主斜眼(即右眼)上手術。手術按期進行,在全麻狀態下,主刀醫生髮現陳佳妮的眼位仍有10度內斜,遂決定在左眼上手術。院方還認為,陳佳妮所患的這一類眼疾,不存在哪一隻是病眼,哪一隻是好眼的問題。在手術矯正過程中,可以根據患者不同的病情以及手術醫生的經驗做在主斜眼上,也可做在註視眼上,或者雙眼均做手術。

對此,陳佳妮的家長斷然否定了醫院的看法。他們告訴記者,陳佳妮在浙益眼科中心接受診治已達四年之久,診斷一直都是“右眼內斜”,病史中從未出現過“共同性內斜”的診斷或記載。另外,術前談話內容及手術記錄中,既沒有手術部位不確定的說法,也沒有臨時改變手術部位的記載。即便確實存在難以在術前明確手術部位的困難,那麼,術後也應立即告訴病人及家屬手術部位有變化。家長還提出,醫院有塗改術前談話和手術記錄的行為,擅自將手術部位的“右”改為“左”,同時將“右眼斜視”塗改為“雙眼斜視”,連手術前五天簽署的麻醉記錄上也出現了“左”字。醫院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雙方約定的醫療服務合同,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 由於多次與醫院交涉毫無結果,最後陳捷只好作為陳佳妮的法定代理人與醫院對簿公堂,指望著法律能為這名8歲的女童討回公道。但沒想到竟會是如此結果:醫院非但不做任何賠償,連一句道歉的話都不需要說。

小佳妮敗訴的新聞,成了新年伊始杭州市民議論的話題,人們對小佳妮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 一些法律界人士分析了導致“陳佳妮事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在於亟待改革的醫療事故鑑定體制。 針對浙一醫院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對此案所作的“鑑定意見”,一些法律專家提出,該“意見”申請人主體資格不符,“鑑定意見”內容殘缺,鑑定機構不屬法定機構,而且違反鑑定程序,所以從整體上講不合法,不具備法律效力。 有關人士指出,當務之急是要盡快改革醫療事故鑑定體制,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從醫療衛生部門中分離出來,在相對獨立的前提下,請醫療、法律、醫學科研等方面的人士參加,組成權威公正的鑑定委員會對醫療糾紛進行鑑定。 沒有監督的醫療鑑定,不管公正與否,總讓人氣不平,心不服。這就是醫療鑑定暗箱操作的弊端,遮遮掩掩,躲躲藏藏,這不僅對病患者不利,對醫療衛生部門本身也沒有多大的好處。

《中國青年報》1999年4月10日發表記者唐鈺的報導:22歲的陳芳,1993年因難產在西寧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了剖腹產手術。出院後,她出現腰、腹疼痛,臉及下肢腫脹,噁心,尿不暢、尿痛等症狀。以後的四年,陳芳四處求醫問藥,債台高築,雖經多方診治,均未查出病因。 1998年4月8日,陳芳病危,住進青海省人民醫院。 28日,省醫院大夫在給陳芳做右輸尿管手術時發現:“陳芳右側輸尿管的外後方有4號縫線,將該段輸尿管水平方向牽拉旋轉,使局部輸尿管呈S形狹窄阻塞。造成輸尿管因粘連明顯向中線移位,輸尿管重度積水、管壁青紫,並明顯變薄,呈纖維化改變……粘連帶的部分已質硬如石。” “輸尿管被縫”,讓陳芳的家人大吃一驚。因為陳芳除四年前在西寧市第一人民醫院做過一次剖腹產手術外,從未再開過刀。

省醫院的手術記錄表明:由於陳芳右輸尿管下段及間段完全性閉塞,致使右輸尿管及右腎重度積水,造成左腎病,腎功能受損,導致尿毒症。 1998年6月6日,陳芳再次病危,經省醫院搶救無效,次日凌晨死亡。陳芳死後留給家人11萬元的債務、4歲的女兒和無盡的哀痛。 陳芳病因查出後,親屬找到西寧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交涉。院方負責人到省醫院看望了陳芳,並提出私了意見。 西寧市第一人民醫院技術委員會對此事的意見大致為: 一、醫院為搶救孕婦和胎兒,進行常規檢查後對孕婦實施剖腹產,未作尿液實驗室檢查,實屬工作中不足。但病人轉來時病情危重,以往病人是否有慢性腎炎的病史值得懷疑。 二、省人民醫院泌尿科在手術中將稱之“閉塞、粘連之輸尿管”切除後扔棄,而未作病理學檢查,給鑑定工作帶來不利,以致產生一些異議,由此不便於定論。

三、鑑於病人病程長,經省醫院長時間搶救死亡造成經濟狀況差的事實,院方可以一次性給予困難補貼5000元。 1998年8月18日,西寧市衛生局、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就“陳芳醫療糾紛”進行鑑定。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分析鑑定意見及結論稱:鑑定委員會、專家對患者陳芳多次住院以致最終死亡的全過程認真分析討論,一致認為,市一醫院婦產科進行剖宮產結束分娩是及時正確的,產婦住院七天,母女平安,痊癒出院。陳芳此後因諸多疾病先後在青海醫學院附屬醫院、省醫院住院診治以致死亡,與市一醫院剖宮產手術誤傷輸尿管無關。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屬於醫療事故。 陳芳家屬不服此鑑定,拿著陳芳的病歷,諮詢了國內一些醫學專家。有專家認為,此結論是搪塞推諉之辭,明顯掩蓋了縫紮輸尿管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有偏袒院方之嫌。陳家為此一直申訴。此後,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對此進行了一次專家論證會,但沒有形成鑑定結論。

陳國林告訴記者,如果省級鑑定仍不能作出公正的鑑定結論,他們將拿起法律武器,為陳芳之死討個說法。 但願他能如願! 1998年7月24日的《南方周末》發表記者杜衛東的報導,介紹了幾個女人的不幸遭遇。 福州市的丁桂芳和她快要出世的孩子死在了手術台上,家屬們滿腹狐疑,而院方說,這不屬於醫療事故。 1998年3月13日,預產期已過了五天的丁桂芳住進了福建省婦幼保健院待產。三天后醫生給她做B超檢查時發現,臍帶卡在胎兒脖子上。在醫生勸告下,丁服了院方用30毫升蓖麻油煎的兩個雞蛋催產。次日凌晨3時30分,丁的羊水自然破膜,一小時後,丁桂芳腹痛,口吐鮮血,下身大量流血,又過了一個小時後才被送進手術室。 6時30分,母女雙亡。

慘劇發生後,4月17日,院方作出醫療事故鑑定報告,認為孕婦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羊水栓塞導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不屬於醫療事故。福建省衛生廳同意這一結論。 丁桂芳的親屬們難以接受這樣的結果,他們提出了許多疑問:一個三級甲等醫院為何還採用落後的口服蓖麻油煎蛋的催產方式?孕婦服用蓖麻油煎蛋後,醫護人員是否採取了必要的監護措施?產婦病情惡化後,醫護人員為何不及時送手術室搶救?死者之夫謝宏明說:“胎音消失後,醫生才決定動手術,我不相信院方沒有任何責任!” 江西景德鎮市下崗女工熊朝霞,則因被錯割輸尿管,已走上了法庭。 1997年5月7日,熊朝霞被檢查出“右側卵巢巧克力囊腫,且粘連嚴重”,於是她在景德鎮市第二醫院做了手術。手術時,醫生誤把她的輸尿管當作輸卵管予以切斷,致使她術後尿頻,腰部因輸尿管牽扯而不能伸直,四肢乏力,記憶力下降,精神上遭受沉重打擊。

院方在鑑定報告中承認,手術時“取出囊腫後發現左輸尿管損傷,缺失約5cm”,“但發現後及時採取了補救措施,手術是成功的”,術後熊“肝腎功能正常”,“不屬於醫療事故”。 後來熊朝霞自費到上海醫科大學附屬中山醫院複查獲悉:“左腎功能欠佳且腎盂積水,左側輸尿管擴張。” 熊朝霞是一位下崗工人,幾年來,她靠給私人老闆打工維持生計。由於手術不成功,她已無法打這份工。 1998年3月15日,熊朝霞向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市第二醫院賠償各種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共計30萬元。 但醫療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注定了熊朝霞的上訴之路兇多吉少。 醫院的偽證被戳穿,但兩個月後的鑑定結果卻來了180度大轉彎,反反复复,責任在誰?這是北京一位叫郭平的讀者向新聞界的投訴一: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1995年6月2日,我父親因胃部不適住進北京某醫院。由於隨身帶的病歷記載有腎病,醫生沒有做全面檢查,認為只是腎有病,有心衰,就輸上了擴血管藥硝普納。儘管我父親入院當晚排黑便,我們向大夫講了,但她沒有理睬,更沒有化驗,第二天還是沒有化驗。第三天上午,大夫拿著剛化驗(沒有化驗大便)完的三張單子向我們講解:一切都好轉,不是尿毒症晚期,下面的治療就是加營養藥了。但是到了中午,父親突然昏迷過去,大夫不明所以,此時才打電話找別的大夫來會診。正在這時,父親又將黑便排在床上。這時大夫才化驗黑便,化驗結果是胃大出血。大夫急忙停輸擴血管藥硝普納,改做輸血。由於輸血速度太快,沒有醫護人員在場觀察輸血反應,病人喘憋厲害而死亡。 衛生部有規定,輸血時須注意觀察,保證安全。當時發現病人不行了的,是我們家屬,而不是醫護人員。我們去找大夫,結果主治大夫已回家,換了一位年輕大夫,手忙腳亂,推來心臟除顫器不能啟動。搶救時,只做心外按壓,不做人工呼吸。不做人工呼吸的搶救,根本就沒有復甦的希望,這是常識(事後醫院提供的病歷報告,卻編造上搶救時做了人工呼吸,但最終澄清沒有做)。 事後,醫院對我們的質詢答复說,我們是一流的大夫,一流的護士,沒有任何過失。為討回公道,我們只好起訴到法院。 法院初次開庭,問題的焦點是,我們認為病人入院當晚拉黑便(同去世當日黑便相同),消化道出血,而大夫沒有化驗,就輸上擴血管藥硝普納,一直輸到第三天。在法庭上,醫院找來許多當時在場和不在場的醫護人員作偽證,異口同聲地講病人入院當晚根本就沒有大便。對此,法院只好請北京市衛生局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來作鑑定,鑑定會一開始,該醫院的醫護人員還是講,病人入院當晚根本沒有大便。但是有位老專家在查看了醫院提供的病歷後說,你們講病人沒有大便,那麼病歷上怎麼記錄著有大便300毫克呢?此時他們再也無話可說了。 事實已澄清,證明家屬沒有講假話。專家還指出了醫院存在著的其他一些錯誤,甚至有些是我們家屬沒有認識到的(醫院為鑑定會提供的病歷,不讓家屬看),當時,我們感到鑑定會是公正的。 沒有想到,事隔近兩個月後,鑑定結果竟來了個180度大轉彎,不但不是醫療事故,而且醫院沒有任何過失。鑑定結論迴避了許多實質性問題,例如,該鑑定根據醫院提供的6月4日下午沒有黑便的記錄,卻做出了6月4日下午有黑便的結論,而對6月2日入院當晚有大便但是沒有化驗這一事實,卻隻字不提。該鑑定自稱本著科學、公正的原則,但不知科學、公正體現在哪裡? 憑著這一紙鑑定,法院一審判決:醫院毫無責任。對此,我們不服,但上訴以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近兩年來,我們忍受失去親人的痛苦,為討回公道,東奔西走,損失很多,但是,我們還準備申訴…… 對醫療事故鑑定,患方家屬為何疑問多多? 從當前的一些醫療鑑定過程來看,一則患方家屬無法拿到能證明醫院有過錯的重要證據——病歷,二則無法知道整個鑑定過程是怎麼進行的。由於鑑定委員會設在當地衛生行政機關里,成員由當地各大醫院專家組成,鑑委會成員難免與被鑑醫院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況且,鑑委會成員所在醫院也可能下一次就成了被鑑醫院,而這次被鑑醫院人員也可能偏偏成了下一次鑑委會的成員。這難以避免的“相互鑑定”,能給人以令人足夠信服的結論嗎?三則又有誰能對這些“鑑定結論”進行鑑定,說明其真實性呢? 1999年3月8日,正當億萬婦女沉浸在節日的歡樂之中時,曾被鄭州市譽為“興鄭女標兵”的鄭州市百文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喜全卻在悄悄地流淚。她向記者訴說,鄭州市骨科醫院沒有取得她和家人同意就對她進行了腰三、四椎間盤摘除術,且遺留骨塊,導致她終身殘廢。 據報導:1998年5月11日,王喜全來到鄭州市隴海西路鄭州市骨科醫院就醫,主管大夫段婉珠為王喜全診斷為:腰四一五椎間盤突出、椎管狹窄並滑脫,需手術。 5月28日上午,鄭州市骨科醫院為王喜全做手術。手術前,第一次麻醉沒有成功,接著又進行了第二次麻醉,然而效果還是不佳。手術中,王喜全兩條大腿多次像通電一樣,抽筋、疼痛難忍。在王喜全的慘叫聲中,手術做了5個多小時。 手術完畢24小時後,大夫讓護士給王喜全取掉導尿管,讓她自行排大小便,然而她會陰前後、肛門及臀部肌肉發緊、冰涼、僵硬,兩腿酸軟無力。在以後的手術恢復期間,小便才排出一點滴,大便還得讓一位陪護在肚子上擠壓,一人用手從肛門裡往外摳。她受盡了非人的折磨。他們全家就王喜全現狀向大夫多次反映,大夫說是麻醉的原因,很快就會好的,讓王喜全堅持幾天,注意營養。 一次次大小便,一次次痛苦,一次次折磨,一次次煎熬。王喜全含淚再次向大夫反映,然而大夫很自信地回答道:“術(指手術)中可能神經受到牽拉,應慢慢恢復。”並誇下海口:“三個月即可恢復。”然而,一天天過去了,王喜全的身體不但沒有好轉,而且越來越糟。 1998年8月10日,王喜全帶著極度痛苦和遺憾離開了鄭州市骨科醫院,先後到河南醫科大學一附院、二附院,河南省人民醫院,河南省中醫院一附院、二附院,讓專家進行會診。一些專家也發現鄭州骨科醫院手術有問題,但不知是什麼原因,他們在診斷書中不敢直言,只是流露出一些模棱兩可的東西讓病人和家人去思考。病人親屬多次要求在鄭州市骨科醫院對王喜全就診治療,但都被院方拒之門外,王喜全和家人含淚而歸。三個月過去了,王喜全臀部和大腿根部肌肉嚴重萎縮,臀部和兩大腿根部肌肉僵硬並有針刺觸電般的疼痛。 1998年9月7日,王喜全住進了上海第二軍醫大學附屬長征醫院。在長征醫院,經過一系列檢查,王喜全被列入重大手術,行腰椎管探查減壓、植骨溶合、椎弓根鏍釘內固定術。 1998年9月21日,全國最權威的專家之一,長征醫院頸、腰椎專家賈連順主任在為王喜全做手術時,發現王喜全在鄭州骨科醫院手術後,椎管內棄留下了一塊約1×2厘米的骨頭。就是這塊“多餘的骨頭”使王喜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斷送了她的健康,導致她終生殘廢。 更令人費解的是,鄭州市骨科醫院診斷王喜全腰椎四、五滑脫,而摘除的卻是腰三、四、五的三個棘突及後方組織,不僅沒起到保護作用,反而降低了腰椎的穩定性。 王喜全的丈夫王鐵鎖說:“鄭州市骨科醫院拿人命做兒戲,我為他們付了13466.36元醫療費(現醫療費總額達15萬餘元),他們用了5個小時製造了一起醫療事故,製造了一起慘案。” 面對王喜全的不幸遭遇,1998年12月21日,鄭州市骨科醫院出具了一份鑑定意見:患者目前出現的一系列症狀考慮為馬尾神經綜合症,是腰四、五椎間盤摘除術後常見的並發症之一……構不成醫療事故。 躺在床上的王喜全,拿著這份“鑑定意見”失聲痛哭,她用顫抖的手指著“鑑定意見”第一段的最後一句話說:“醫院也胡說,它說我'8月9日治愈出院',真缺德!” 王喜全的丈夫王鐵鎖說:“為什麼'鑑定意見'一字不提遺棄在我妻子身上的那塊骨頭?” 為什麼?為什麼?這答案只有鄭州市骨科醫院最清楚。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王喜全及其家屬都認為王喜全是在鄭州骨科醫院診療後造成殘廢,術後直接導致大小便功能障礙,是醫療事件還是醫療事故,看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細則》便一目了然。 王喜全全家、親朋好友及單位的一千多名同事對鄭州市骨科醫院的“鑑定意見”十分不滿,認為鑑定屬於“結論錯誤”。 1999年2月12日,王喜全的丈夫王鐵鎖將申訴書及有關資料送交鄭州市衛生局,要求重新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他說相信上級領導會為民伸張正義,對此醫療事故會作出公正的處理。 41歲的王喜全,是一名女強人,近10年來,她負責的五金公司,每年都為國家上繳利潤100餘萬元,她本人多次受到省市領導好評,鄭州市評她為“興鄭女標兵”,這樣一位能幹的企業領導,她沒有被工作累倒,卻被這起還不知到底算不算醫療事故的事件導致終身殘疾…… 由醫療糾紛引出醫療事故鑑定的糾紛向我們提出了更深層面的不容迴避的問題。醫療事故不論在大醫院還是在小診所都可能會發生,發生了事故,按有關法規認可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仍然不能解決問題,為什麼?即便作出的鑑定是公正的客觀的,患者或患者家屬往往也認為“你們醫醫相護”,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看法? 由衛生行政部門“一言堂”的暗箱操作,導致醫療事故鑑定面臨著信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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