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人命關天·關於醫療事故的報告

第26章 二、撲朔迷離看鑑定

雷祖城沒有想到妻子會因生孩子死在醫院,也沒有想到自己會為此走上法庭同醫生對簿公堂。 他是1997年9月21日晚送妻子就近到始興縣城郊管理區衛生站待產的,次日凌晨妻子就死了。 當時,接診的鄉醫饒某檢查了產婦,發現心肺和胎心音正常,宮口已開6厘米,便上樓去了,因為“胎兒沒那麼快娩出”。 22日凌晨1時20分左右,產婦腹痛變頻,雷祖城即請饒下樓。饒檢查後,對產婦注射10單位催生素。 1時33分,產婦娩出一男嬰。過程順利,流血不多。過了一會兒,饒就一手按壓產婦腹部,一手纏繞胎盤的臍帶斷端往外拉。產婦痛得大叫。饒不但沒有停手,還叫給新生兒穿好衣服的助手也來按壓產婦腹部,並囑產婦把手伸進咽喉部引起噁心,以增加腹壓,促使胎盤排出。產婦還是喊痛,饒安慰說:“胎盤很快就出來了。”2時許,助手見出血太多(約用了三捆衛生紙),便提出送醫院。而饒未表態,繼續拉。產婦已經面色蒼白,請求歇一下。饒說:“已經持續了一個多小時,不要歇了。”約2時40分,饒從產婦陰道拉出一團橢圓形塊物,產婦大叫一聲“頂不住了”,即昏迷。饒拿起塊物反复看後,也大叫一聲:“不知道是什麼東西,快送醫院。”於是,隨手拿了一條產婦的褲子包起塊物,即藉三輪車送往始興縣人民醫院產科。途中產婦一直神誌不清,陰道仍在流血。

送至醫院,經檢查,是急性子宮翻出脫落、產後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胎盤粘連。全院雖調集力量,全力搶救,但產婦終因重度失血性休克引起的瀰漫性血管內凝血及心、腦、腎、呼吸功能衰竭,於6時30分死亡。 雷祖城很難過,認為妻子的死,饒某要負責任,要求饒某承擔其妻從待產到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補償撫養父母及小孩的生活費用。 始興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受理了這一糾紛,認為這起事故是一級醫療事故,且主要是責任事故,兼有技術事故。因為饒某有幾個錯誤:1、產婦宮口已開6厘米時,再用催生素是不當的;2、在產婦為第二產,宮口已開6厘米的情況下,接生醫生不應離開產婦,且全過程未測血壓,也未作產程記錄;3、第三產程處理不當,過度牽拉臍帶及擠壓產婦腹部,導致產婦急性子宮翻出脫垂及產後大出血,使產婦搶救無效死亡;4、在助手建議送醫院和產婦提出歇一下的情況下,還不停止牽拉臍帶及擠壓腹部,不及時送醫院,兩次失去和延誤了搶救時機;5、對休克概念認識不足,在產婦出現休克時,沒有採取治療措施,也沒有及時轉送醫院,延誤了搶救時機。因此裁定饒某承擔產婦用去的一切醫療費用和醫療事故鑑定費,並一次性補償雷祖城2萬元,共23746元。

但饒不服,於1997年11月10日向韶關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鑑定申請。根據病史、體格檢查和輔助資料,鑑定委員會認為,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失血性休克。饒某對產婦第三產程處理不當,在增加腹壓的情況下,強行用力牽拉臍帶,導致子宮翻出,加重產後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結論認為本事件是“一級技術事故”。這就基本上否定了始興縣鑑定委員會的結論,雷祖城非常不滿,向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 1998年8月26日,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結論又推翻了韶關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結論,認為這是一起一級責任事故,責任人為饒某。 如此反反复复,且不說讓雷祖城摸不著頭腦,連我們也弄糊塗了。

據《南方周末》駐京記者高曉岩1998年9月18日報導:1998年8月底,河北省玉田縣信訪局正式通知劉維興、梁淑蘭夫婦,無法滿足他們對孫子劉梟驍醫療事故的認定要求,建議走司法路徑解決此問題。至此,他們上訪的路走到了盡頭。 他們在散發的材料中稱:孫子劉梟驍,1993年生,一生下來只像小貓似的叫了一聲,此後就非常不愛哭。他們以為孩子很乖,也不當回事,後來發現,孩子什麼都比別的孩子晚,一歲多還不會走路,他們才著急了,帶孩子到北京大醫院看病。醫生讓他們回去問問接生大夫,了解孩子生產時的情況。接生大夫李春艷“打開病歷一看脫口而出說:'哎呀,還真宮內窒息過,胎心音剩100次/分。'”劉維興和老伴也看到病歷上寫著胎心音100次/分。在他們的要求下,李寫了一個介紹孩子出生情況的條子。

劉梟驍兩歲時,路會走了,但不會說話。他們又上京看病。 “專家還是一致認為孩子是'缺氧缺血腦病後遺症'”,專家還詢問缺氧時間的長短,並說:若時間短孩子恢復的可能性大,否則就不好恢復。 他們去縣醫院打聽缺氧時間,“但縣醫院以病歷找不到為藉口,千方百計不告訴我們。”就這樣,他們走上了告狀之路。 縣衛生局很快作出了報告,報告稱:關於他們的孫子智力低下一事,縣醫院的答复認為“診斷正確,處置及手術無不妥之處,胎兒不存在宮內窒息,現該兒智力低下與縣醫院無關”。 唐山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是“不構成醫療事故”。他們又不服。半年後,河北省的鑑定下來了,結論依然是“不構成醫療事故”。

劉維興以醫院“修改病歷”為由,要求縣委縣政府回答16個問題。縣信訪局牽頭組織專案組進行調查,於1998年6月8日作出答复:“在調整核對原始病歷過程中,未發現修改和添補的痕跡,反映人提出病歷不實,無法認定。”答復書說,按照衛生部的規定,調查組不能向反映人提供原始病歷。 拿到這個答復書,他們驚呆了:他們所看到的一切都不被認可,被認可的事實他們又無法接受,到底誰在捉弄人?他們反复比較李春豔的條子、縣醫院給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報告、縣專案組的結論及省市兩級鑑定,從中發現了許多“疑點”,他們認定“現在的病歷”是假的,並斷定:一、醫院違反婦產科診療常規,進行人工破膜試產;二、醫院違反“頭盆不稱”禁用催產素的診療常規,濫用催產素導致胎兒窘迫,使胎心音降至100次/分;三、醫院違反了婦產科關於即時結束胎兒窘迫分娩的診療常規,以致造成胎兒長時間嚴重缺氧;四、醫生不但對分娩前嚴重缺氧的高危嬰兒絲毫沒有進行重點觀察和補救,反而叫家屬把高危嬰兒抱回家。

但另一個邏輯系統則非常簡單明了:“孩子智力低下跟宮內窒息無關!省市兩級鑑定就應該是最後結論,是一了百了的結果。”難道存在著兩種“事實”?雙方都為自己找到了一套自圓其說的邏輯和事實,站在任何一方,似乎都有理可講。但現在的問題是,孩子劉梟驍確實智力低下,不能排除宮內窒息的可能,而醫院的種種說辭又給劉維興提供了可以作出“宮內窒息”的結論的東西。另一方面,因為沒有生產過程的詳細記錄,劉維興便拿不出足以說服法院的證據。生孩子的時候,誰也沒想到以後的糾葛,臘月二十九那一天被淡忘和塵封在歷史的某個角落,只有上帝才知道發生了什麼。 1998年5月6日上午9時,貴州省貴陽市雲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全國罕見的人體器官損害賠償案。

據《貴州都市報》記者楊通河等人的報導,這樁因屍體解剖所引發的原告索回屍體器官進行再鑑定的民事賠償案,死者一方為貴州膠鞋廠工人周月香,屍檢方則是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死者丈夫楊秀龍及其母楊文蓮要求返還死者屍檢後“丟失”的心、肺、肝、脾、胃、子宮、腎、大腦組織等等內臟器官,並要求賠償3萬元。 1997年11月16日,已懷孕10個月的周月香感到腹部疼痛,被送到貴州省人民醫院就診,診斷結果:孕婦系胎膜早破,需急診入院。第二天,一個完全健康的嬰兒出生了,但產後15分鐘,周月香產後大出血,此時為17時15分。 18時35分,家屬即收到了周月香的死亡通知書,上面寫明:死因為胎盤粘連,植入,產後大出血,心肺功能衰竭……

家屬據周月香生育後的種種跡象認為:周月香之死與貴州省人民醫院的個別值班醫師脫崗,未及時實施搶救有關。據諮詢:產後大出血,只要搶救及時,產婦死亡的後果是可以避免的,最壞的結果也不外乎子宮切除,故而他們認為這是一起醫療責任事故,他們決定為周月香之死討個說法。 1997年11月19日下午4點,家屬向醫院提出屍檢,醫院答應了。屍檢於11月19日下午7時由貴陽醫院附屬醫院負責進行,但未請法醫到場。為慎重起見,楊秀龍請其單位貴州化肥廠職工醫院楚憲元副院長、陶福生主任醫師、代洋醫師到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參加屍檢。屍檢前,貴州化肥廠的三名醫師代表被告知:“你們只能在屍檢現場看,不能在屍檢記錄上簽字,不能發表意見,不能拍照。”屍檢於當晚9時結束。

屍檢後,貴州化肥廠三位醫師在接受楊秀龍的特別委託代理人張其春調查時證明:屍體內除肝臟黃、腸壁灰白,各內臟組織均屬正常,在死者子宮裡有13×11CM胎盤組織殘留……一切症狀似乎都證明了產後大出血的診斷。但1997年12月12日貴醫附院出具的屍檢報告,卻認定周月香的死因為:肺羊水栓塞。 肺羊水栓塞是產婦極少發生的病症,這種病症在臨床上,即使醫務人員進行及時搶救,產婦死亡的結果也很難避免。這一診斷完全推翻了貴州省人民醫院出具的死亡通知書上明確的死因診斷:胎盤粘連,植入,產後大出血,心肺功能衰竭。 死者家屬當即提出質疑,並認為貴醫附院有意隱瞞子宮有胎盤殘留的事實,並指出貴醫附院捏造死者產後三小時出現進行性呼吸困難符合羊水栓塞的診斷病歷,目的是使當事醫院推卸醫療事故責任。家屬要求再做屍檢。

1997年12月12日貴醫附院出具屍檢報告的當天,楊秀龍的委託代理人張其春,即向貴州省衛生廳發出律師函,對屍檢報告提出異議,並明確提出重作屍檢,重取標本,送省外驗證死因的申請。 1998年元月6日法醫到貴醫附院,準備屍檢時,遭到拒絕,後在省衛生廳的協調下,周月香的屍體於元月7日交還死者家屬,死者家屬隨即將屍體移放貴陽市殯儀館。元月8日貴陽市公安局法醫劉開來、技術員喻文久到殯儀館進行取樣屍檢時發現,所有內臟組織和子宮、腦組織均不在屍體裡,無法進行屍檢。死者的內臟器官為什麼不翼而飛?家屬找到貴醫附院,對方不予任何回答。 於是,一樁罕見的內臟返還案發生了。當事人楊秀龍的起訴書認為:貴醫附院非法佔有死者內臟器官,人為製造屍檢障礙,阻止提取標本重新驗證,並有隱瞞事實真相的嫌疑,是對死者家屬失去親人的痛苦之外的又一沉重打擊。他要求貴醫附院完整返還死者周月香的人體器官,並承擔相應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失及訴訟費約3萬元。 雲巖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這一案件。 至此,貴醫附院承認,死者器官已製作成“病理標本”予以保存。但貴醫附院認為,在屍檢過程中,按照國家衛生行政管理機關頒布的有關規定,有權留取屍體器官製作病理標本,作為診斷及研究之用。由於屍檢工作需從某些器官上選取一定數量的組織製作病理標本,致使臟器的完整性難以保持,將死者臟器返還已不可能。 5月6日,雲巖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屍體臟器返還案”的消息一經當地媒體報導,便立即引起法律界、醫療界及新聞界的關注。被告認為,根據屍檢規則和衛生部給吉林省衛生廳關於處理屍體解剖臟器標本問題的批复,貴醫附院有權自行處理。更何況死者家屬和省醫發生醫療糾紛,該標本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只能由屍檢單位指定專人妥善保存,不可能返還死者家屬。 死者家屬不明白,他們親人的器官說沒了就沒了,這還有理可言?臟器丟了,重新屍檢便難上加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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