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人命關天·關於醫療事故的報告

第24章 三、解不開的死結

清明時節,一座荒草萋萋的墳前,一中年婦女雙膝跪在地上:“陽陽啊,媽媽給你討回了公道呀!”其情其景,使人淒然淚下。 1992年5月10日,湖南省安化縣奎溪鎮白洋村,在外婆家做客的劉陽被玩氣槍的表兄無意中擊穿左手臂,為防傷口發炎,其姨媽劉海容同鄰居一起將劉陽送至奎溪鄉衛生院檢查。當班醫生歐陽曉明查看傷口後,說要做清創手術,並開具處方:“利多卡因注射20毫升×2支局部浸潤麻醉,0.9%氯化鈉500毫升×2瓶沖洗傷口。”藥房醫生伍某問,5歲小孩要兩支利多卡因嗎?歐答:要兩支。伍某便給了兩支。歐陽曉明敲開兩支利多卡因,把一支注射在劉陽傷口周圍後,助手黃某也疑惑:“另一支也要注射嗎?”歐再次說:“要!”歐陽又將另一支利多卡因大部分藥液注射在劉陽另一側傷口的周圍,即開始傷口清創手術。 20分鐘後,劉陽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呼吸急促,歐陽曉明這才急了,立即喊其他醫生來一起搶救。但為時已晚,經過40分鐘搶救,已無力回天,劉陽的心臟停止了跳動。 1992年5月15日,安化縣公安局進行屍檢,認為5歲小孩利多卡因最大劑量不能超過5毫升,而小陽身上已註射了8倍的劑量,死亡定性屬麻醉藥過量。 1992年6月18日,安化縣醫療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由於利多卡因使用劑量過大,濃度過高,造成患兒劉陽中樞神經系統嚴重抑制,導致中樞呼吸衰弱繼而循環衰弱而死亡,屬一級醫療技術事故。當事人歐陽曉明是造成這一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1998年6月30日,安化縣衛生局作出決定,將歐陽曉明開除留用,另外由歐陽曉明和醫院共同賠償家屬3000元。 劉陽的親人不服,認為36歲的歐陽醫生從事醫療工作10多年,不是不懂技術,而是嚴重不負責任。於是,從1992年7月3日開始,劉陽的母親劉秋香開始了長達六年的艱難上訪路。她不停地往返縣、市、省三級單位,為了節省開支,她住最低檔的旅店,吃最便宜的飯菜,有時實在沒錢了,就露宿街頭。有兩個春節,她都沒有回家,還在四處奔波上告。其丈夫認為告也沒有用了,便瞞著她去醫院簽了字,領了女兒一條命的錢——3000元。為此劉秋香氣憤不已,回家便與丈夫離了婚。 幾經周折,在有關部門的督促下,1997年6月,益陽市醫療鑑定委員會重新作了鑑定,鑑定為一級醫療責任事故。就是這兩字之差,誰能想到其中包含了劉秋香的多少心血、多少辛酸?

1997年6月24日,安化縣法院開庭審理,1998年7月8日作出一審判決,歐陽曉明違反處方規定,超劑量用藥,其行為已構成醫療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奎溪鄉,衛生院賠償死亡賠償和精神損失費4.5萬元。 劉秋香終於為兒子討回了一個公道。但是,她對判決不服,認為一條活生生的生命,怎麼就能用4萬多元打發呢?這幾年她為上告、打官司,都花了幾萬元。為此,她提起上訴。 1998年11月11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劉秋香只能認命了——兒子啊,怪只怪為何你偏偏落在了這樣一個不負責任的醫生手裡呢? 在將近兩年的時間裡,張瑞英堅強地四處奔波,給許多人下過跪,因為她堅持認為,自己風華正茂的兒子是死於醫療事故,她狀告深圳市紅十字會醫院,要求“一個說法”。

對於1997年2月12日下午的情形,她終生不忘。她在給福田法院的訴狀中這樣敘述當時的情形:她兒子桂家鴻在2月11日晚9時住進醫院,到12日下午3點左右時,桂家鴻病情惡化,心跳加劇,呼吸急促,並說:“冷!”恰在此時,醫生叫他轉病房,張瑞英向醫生提出“現在不能移動”,桂家鴻也表示若起來怕心跳加速。而主任醫師吳某說:“自己起來!怕什麼,這裡是醫院,有什麼事我們負責!”張瑞英要求用平床加上氧氣和心電圖監控器同步搬移的意見也未被採納,醫生取下病人的輸氧管,此時病人呼吸急促、臉色發紫,醫護人員未主動搶救,家屬喊來醫生才手忙腳亂地插上心電圖監控器。而病人已經兩眼一瞪,臉色由紫變灰,吐了一口長氣,嘴角出現白沫並有抽搐現象,此時應緊急搶救,但醫護人員卻袖手旁觀,還有人喊:“快看!快看!癲癇發作了!”……

張瑞英認為,桂家鴻的死完全是紅十字會醫院醫療事故造成的,要求醫院賠償5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紅十字會醫院在答辯狀中寫道:桂家鴻系散發性腦炎致腦幹損害造成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屬疾病死亡。醫院對患者的診斷、治療、搶救和護理,認真負責,科學合理。桂家鴻之死系疑難危重病例的必然後果,醫院在對他的診療護理中並無過失,更沒有因該院的診療護理行為導致其死亡等等。 認定是否是醫療事故要由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而委員會的重要根據是法醫的檢驗鑑定。問題在於,到目前為止有兩份鑑定書,這兩份鑑定書又有明顯出入。 深圳市檢察院的法醫檢驗鑑定書的結論認為:“桂家鴻系散發性腦炎致腦幹損害造成呼吸衰竭死亡。”

對於這份報告,桂家鴻的家屬認為,當天參與屍體剖驗的兩位醫師對自己所作的結論不簽名,而由另外兩個法醫向外發報告的作法不符合程序,另外,此次檢驗沒有司法機構的委託書,檢驗結果未經復核人簽字,就私自交給紅十字會醫院去補寫病歷,其提交行為不合法。 在原告的要求之下,福田區法院又委託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對桂家鴻屍體的石蠟包埋組織塊16塊和其父母的血液進行鑑定,鑑定的結論認為:“桂家鴻心臟的心肌組織中存在有炎症病變;桂家鴻的腦組織切片有病理學改變,據此診斷為病毒性腦炎或'散發性腦炎',依據不充分;因送檢材料有限,對桂家鴻的確切死因,難以認定。” 面對這兩份鑑定,深圳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1998年10月28日所作的鑑定報告指出:由於兩份鑑定書“存在明顯分歧”,“難於就現有資料對桂家鴻之死因作出明確鑑定意見”。

此件案子中最令人吃驚的是: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的鑑定書上有這麼一個“分析說明”:“根據孟德爾遺傳定律,孩子的全部遺傳基因必須分別來源於親生父母雙方,……所提供的石蠟包埋組織塊中……B13、B21、B22、B32、H11、H12、H13及H2存在桂金芳(死者之父)、張瑞英均無的遺傳基因。”也就是說,上述編號的蠟包組織塊幾乎可以斷定並非死者桂家鴻的! 張瑞英堅持認為她兒子是死於心髒病而非腦炎。她認為蠟塊被“掉了包”。 蠟塊的製作過程是這樣的:屍體在紅十字會醫院病理解剖室進行剖驗,做成的蠟塊存放於醫院中,後因作事故鑑定的需要,移交到衛生局保管,在法院的要求下,衛生局又將蠟塊送回紅十字會醫院,後移交給法院,由法院送到司法部研究所進行鑑定。因此,與這些蠟塊有聯繫的單位包括紅十字會醫院、衛生局和福田法院。他們都說對出現蠟塊與桂家鴻遺傳基因不一致的情況感到迷惑,“不知道是怎麼回事”。福田法院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蠟塊是按法律程序在紅十字會醫院裡拿到的,上面的編號也是紅十字會醫院編的,現在蠟塊仍保存在法院裡,等待進一步的調查。

張瑞英表示,她不是想跟誰過不去,只是想弄清楚她的兒子是怎麼死的,她希望有關部門盡快就此事進行處理,不要一拖再拖。 作為本案重要證據的蠟塊為什麼會出問題?誰應該為此負責任?這些疑問不知什麼時候才能揭曉。 黃靚,如果不發生那場醫療事故的話,今年應該是重慶大學四年級的學生。然而在四年前,僅僅因為一次普通的闌尾炎手術,姑娘的死亡通知書和大學錄取通知書幾乎同時送到了她的家中。 1995年7月18日,18歲的黃靚在即將上大學時做了闌尾割除手術。這個被院方稱作“小得不能再小”的手術“割”斷了黃靚年輕健康的生命。醫院及其主管部門一口咬定不屬於醫療事故。黃靚的父母為此走上了漫長的、身心備受摧殘的訴訟之路。

這是一起廣受社會關注的案件,也是一場聞者無不垂淚、無不惋惜的悲劇! 在筆者的要求下,黃靚的父親黃德金寄來了30多萬字的材料,使筆者詳細了解了此案的來龍去脈。 1995年7月,剛參加完高考的寧夏長慶四中應屆畢業生黃靚一身輕鬆。考分雖然還沒公佈,但估分的結果,使這位自小學起一直品學兼優的少女有把握憧憬著美好的未來:重點大學已向她招手了! 黃靚的父親黃德金、母親龐淑媛開始為一直令他們驕傲的女兒準備行裝,這對心細的夫妻想把該做的一切都做了。女兒自上高三以來常喊小肚子疼,引起他們的憂慮。為使女兒上大學後能無憂無慮、健康愉快地學習,他們決定利用上大學前這段難得的時間為女兒再查一查,解除這個病痛。

他們將女兒領到自己所在的長慶油田採油三廠的職工醫院。醫院檢查認為,黃靚患的是慢性闌尾炎,醫院完全有能力實施闌尾切除手術。醫生說:“割闌尾,小手術!” 到醫院檢查的第二天,也就是1995年7月18日的上午8點,黃靚一臉輕鬆地邁進了手術室,臨進門還回頭朝父親歡快地一笑,讓父親放心。誰知,這一笑竟成了她留給親人的最後的、永恆的一笑!手術中,黃靚呼吸、心跳驟停。等到中午,黃德金、龐淑媛夫婦得到允許進去看女兒時,黃靚已深度昏迷,形同死人了。請來專家會診並進行搶救,未見轉機。 7月21日凌晨,黃靚又被轉到位於銀川市的寧夏醫學院附屬醫院特護室搶救,但已回天無力,8月10日,黃靚死亡。 僅僅過去幾天,重慶大學給黃靚的錄取通知書就飛來了。

黃靚死亡當天,黃德金在銀川就給採油三廠職工醫院打電話,要求屍檢,然而始終未做屍檢(許多醫療糾紛中都是院方動員家屬做屍檢,以查明死因,分清責任,此例卻是家屬要求院方做屍檢,而遭到醫院拒絕,這其中的奧妙令人深思)。 8月30日,黃靚的軀體化作幾縷青煙,骨灰則順著黃河飄流入海而去。 採油三廠職工醫院的主管部門長慶石油勘探局衛生處雖然未應死者家屬要求到銀川進行屍檢,卻於8月17日派人從石油局所在地甘肅慶陽來到採油三廠廠部寧夏鹽池縣大水坑鎮,在認為“無屍檢必要”的情況下,在100多公里之外作出“鑑定結論”。在這份鑑定結論中,充滿了“診斷明確”、“手術無誤”、“方法恰當”、“措施正確”、“搶救及時”、“實屬不易”等讚美之詞,最後的結論是:“該死亡病例不具備構成醫療事故的條件,屬於麻醉意外。”又說:“死亡原因明朗,不存在臨床診斷不清的情況,故無屍檢必要。” 鬧了半天,黃靚是在一系列正確、無誤的手術之中丟掉性命的。這也就是說,什麼都沒問題,是黃靚命該如此!黃德金夫婦無法接受這樣的結論。他們尤其難以接受的是:悲劇發生後,院方從未登門道歉,甚至連一句安慰的話都沒有。黃德金夫婦被激怒了!他們要用法律為女兒討回公道。 介入法律程序後,黃德金才發現,醫療官司何其難打。首先,他對醫學一竅不通,在大堆的名詞、術語面前,黃德金幾近盲人;第二,對於女兒在手術台上發生的一切,真相他不知道,知道的僅是,手術大夫在準備穿針給黃靚縫合刀口時,發現病人出現紫紺,就這一點,院方後來也不承認了,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發生醫療事件後應依法提取、封存、檢驗現場遺留的材料,而事實上這些東西都被院方銷毀了;第三,黃靚已火化,最能給死亡提供可靠證據的屍檢沒有做,一切判斷只能根據院方提供的病歷和大夫的口述。這三條,哪一條都不利於黃德金。 黃德金感到,從一開始他和院方就處在了一種不公平的對峙狀態,院方作為一個組織可以無視他許多正當、合法的要求而高高在上,而他呢?在很多時候只能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一肚委屈,有冤難訴。 他開始向法律界求助,法律界對此反應強烈。南京金陵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文俊認為,此案從病理與責任上講,是典型的醫療事故。他在指明了院方的種種失誤後,憤慨地說:“闌尾手術致死人命,這在醫療、醫學進步的今天,應該算是一個天方夜譚。”九江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燕說:“該手術未經過家屬簽字,違反了規章制度,術中出現呼吸驟停、心臟停跳才被發現,就已是缺氧非常嚴重的情況了,那麼在此之前,應有其他症狀,如血壓的變化,心臟的變化等,而術中,麻醉師必須時刻監護著,幾分鐘測一次血壓、心臟,以防意外,好及時搶救,故此可以說,麻醉師的監測是不力的。” 中國醫學科學院、中國協和醫科大學麻醉專家安建雄證實了這一點,他在給黃德金夫婦的信中說:“鑑定書上有一明顯失誤,'心跳停止7分鐘,搶救存活20天實屬不易'這是絕對不科學的。事實上,如在4至6分鐘內進行複蘇,成功率極高,而本例沒有復蘇成功,說明心跳驟停已超過4至6分鐘,即麻醉師沒有密切觀察病人。”另一外科大夫說,心臟驟停只要發現及時,戴上氧氣罩,吸幾口氧就過來了。 在手術台上,很多人就這麼過來了,而黃靚卻沒能過來,這當中除了發現太晚,搶救不及時外,再沒有別的原因好講。 為了打贏這場官司,原來對醫學一無所知的黃德金開始研究麻醉學、外科學,學習醫院工作條例,收集相關案例。三年多來,他因為在書店裡抄書多次受到呵斥,但也得到了北京、南京、九江等地醫學專家和律師的熱心相助,他幾乎成了半個麻醉專家和法律專家。從他給筆者寄來的30多萬字的材料中,我們可以想像到他在為女兒討公道的路上所經歷的艱辛與磨難。他把這些材料題名為《艱難的“死亡”訴訟》,囊括了此案的來龍去脈、有關的法律法規、理論與司法實踐、全國發生的典型案例等四個部分,每個部分都有前言和後記。其中上萬字的《著名專家對手術麻醉工作的論述摘編》和《臨床麻醉用藥的嚴格規定》兩份材料,涉及的麻醉學和外科學專著數十本,無論是其理論學術價值還是臨床實用價值都不可低估。毫不誇張地說,現在醫院裡的許多麻醉師都未必掌握了他這樣全這樣深的麻醉學知識,至少沒有看過他這樣多的書。已成為半個麻醉專家的黃德金終於搞懂了什麼叫“麻醉意外”。 《藥物不良反應》一書中說,觀察病人不細緻和使用藥物不當,是許多“意外”和並發症發生的共同原因。 《實用麻醉手冊》中指出:麻醉的死亡原因往往與下列麻醉原因有關:(1)麻醉用藥錯誤(包括錯用藥和劑量錯誤);(2)麻醉技術失誤;(3)給藥方法不當;(4)不能熟練掌握醫療儀器;(5)麻醉觀察不細。 《臨床麻醉學》認為:“麻醉工作中的疏忽大意是麻醉意外發生的重要原因。” 但是,在醫療糾紛中,受害者總是處於被動的地位。當你不明白那些深奧的醫學知識時,他說你不懂;當你懂了後,他則可以不理。 原寧夏大學校長、著名法學家、現年72歲高齡的吳家麟教授這時也被激怒了!著書、講學和其他社會活動使他忙得不可開交,本沒有精力辦案,但他聽了案情后,拍案而起,接下了案子。為此,他數次奔波於銀川與鹽池之間,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對本案的立案、審理起了重要作用。黃德金夫婦在給筆者的信中說,你一定要在書中寫寫吳教授,寫寫這些主持正義的法律工作者、新聞工作者,還有那些正直善良的醫務工作者。 這其中有一個值得一提的人,那就是自治區人民醫院一個做了十幾年外科大夫的李珩,自願擔當了第二委託代理人出庭。現在許多醫療官司受害者打不贏,關鍵除了醫療鑑定的不公正外,就是受害者缺乏醫學知識,更不了解醫院內情。作為一個醫生,並且被告現任院長還是他當年的同年級校友,他敢於出來做受害者的代理人,這需要何等的勇氣何等的正義感。他說:“跟醫院打官司,就像民告官一樣,很難打贏。現在有一種說法:'三甲'(醫院)成了'三假'。醫院為了保等級,就有病人死了更改病歷的情況,還有所謂醫醫相護。我做這個代理人沒有什麼顧慮,我考慮的是公平、公正,對事不對人。”他對黃靚診療過程從醫學責任技術角度提出頗多疑點,認為所謂的麻醉意外是站不住腳的,完全應該是院方的責任。 醫醫相護雖然客觀存在,但正直的醫務工作者還是佔多數。中國協和醫科大學的一位麻醉專家,在給黃德金夫婦的信中,為其指出了院方在麻醉過程中的許多失誤。他在信中說:“作為麻醉醫師之同道,本不該介入這件事情,但了解到你女兒的特殊情景,不禁為之落淚,現述以下意見:1.從病例中不會找出太大的漏洞,原因是真有問題不一定會寫,即使寫,還可以改……” 留學德國的醫學博士、外科主任醫師裘華德,在看了有關材料後,當即表示:“我認為在黃靚一案中,長慶採油三廠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個事故應屬於責任事故。1.關於死因,'麻醉意外'是一個很含糊的概念。嚴格地說,只有類似對麻醉藥品超常敏感這樣的情況,才可以勉強納入'麻醉意外'的範圍,而這種情況,在使用麻醉藥物後短時間內就會發生,不會一直到快結束時才發生……” 但是,這些麻醉專家和外科專家再學富五車,再言之鑿鑿,也無法撼動權力的大樹。 1996年5月22日,黃德金夫婦向採油三廠所在地寧夏鹽池縣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後,法院委託鹽池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這是個難產的鑑定,家屬催問多次,直到十幾個月後的1997年12月5日,鑑定委員會才拿出與長慶石油局衛生處的鑑定結論沒有多大區別的鑑定,仍認為是“麻醉意外”。 黃德金告訴記者,為了女兒這場官司,從1996年12月到1998年3月開庭,他往鹽池跑了不下15次,就連代理律師吳家麟也跑了近10次,這樣的官司,不要說打,聽著都令人生畏。 苦難的日子一天天地熬,黃德金、龐淑媛夫婦終於熬到1998年3月26日法院開庭這一天。在法庭上,為給屈死的女兒討回公道而用兩年多時間將自己變成半個醫學人士的黃德金夫婦,歷數醫院在此病例中的失誤和失職: 1、按部定規章,實施手術前必須由病人家屬或單位簽字同意,並告知其手術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事實是:院方既未作必要的交代,也沒有履行家長簽字手續; 2、按規定,一般手術麻醉師應提前一天與病人接觸,熟悉病人病歷和各項檢查結果,詳細檢查病人,事實是:從事麻醉工作僅一年多的兼職麻醉師是在動手術的當天早上才到手術室的,手術前一天沒有察看病人,不熟悉病例和各項檢查結果; 3、按規定,術前應檢查病人的血常規、尿常規、糞常規及心、肺功能,事實是:醫院只為病人做了其中的一項,即血常規化驗; 4、按規定,麻醉師注射麻藥後,應在病床邊認真觀察病情變化和注射麻藥後的反應。事實是:病人因缺氧口唇出現紫紺、心跳消失,卻是由主刀醫生首先發現的,而且紫紺的出現和心跳的消失有一個過程,此前病人的情況變化卻未被及時發現,這說明麻醉師並未盡責; 5、搶救措施不當,一些儀器設備未用上,如心臟監測儀、呼吸器,前者根本沒有使用,後者也未及時使用。在搶救時,連氧氣管都是漏氣的。另外,還有病人轉院不攜帶病歷,病歷有塗改的痕蹟等 面對原告的責問,被告採油三廠職工醫院未作出有力的反駁,只是一再強調:有些問題雖然存在,但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本院僅是二級醫院,各方麵條件和醫療水平有限;本案應以醫療鑑定結論為依據…… 黃德金夫婦提出了26.18萬元的賠償要求。黃靚的母親龐淑媛說,給多少萬,都不算多,因為我們失去了女兒,失去了歡樂,再多的錢也不能使我們回到過去的歡樂時光之中。之所以要這個錢,是為了要回生命的價值,並想提醒職工醫院重視生命,珍視其他孩子的生命和其他家庭的歡樂。 1998年5月29日,鹽池縣法院終於作出判決。法院認為:“被告在給黃靚治療過程中,有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常規的過錯行為,但是該行為與黃靚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本院委託鹽池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出的鑑定,依法應予採納,即黃靚的死亡屬於'麻醉意外'。由於黃靚的死亡使原告在精神上和經濟上遭受巨大的損失,且被告有過錯行為,被告對原告應給予一定經濟補償。”法院判決採油三廠醫院承擔黃靚的所有醫療費共計70719.70元,另付“經濟補償”4萬元。 醫療鑑定顯然起了重要作用。 “鑑定”成了難以逾越的高山,連法律似乎也無可奈何。 原告認為,兩份鑑定都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長慶石油勘探局衛生處的鑑定,只有四人參加,其中有兩人是醫院的上級,一人曾擔任過本案中麻醉師的指導老師,不但專業人員不夠法定人數,而且未實行迴避。更主要的是,他們未去搶救現場,病人死後也未做屍檢,所依據的僅是醫院方面修改過的病歷。鹽池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是在鑑定條件喪失的情況下作出的,鑑定在案發兩年多以後,僅憑著醫院有關人員帶有傾向性的介紹,沒有聽取原告的申訴,醫院的院長和另一名醫務人員居然參加了對自己的鑑定並且行使了表決權。黃德金在作出上述表述後,說:“虛假的、不合法的、喪失條件的鑑定能作為定案依據嗎?” 退一萬步說,就算如鑑定結論所說,本案屬“麻醉意外”,“麻醉意外”就一定不屬於醫療事故嗎?原告代理人吳家麟教授說:“一個花季年齡、風華正茂的健康女青年,因一個小小的闌尾手術而喪命,難道用'麻醉意外'就可搪塞過去嗎?” 一審判決作出後,醫院方面未表示異議。原告則上訴至銀南地區(現為吳忠市)中級法院,他們認為,法庭認定事實不清,有許多重大錯誤,與訴訟要求相距甚遠。 黃德金夫婦在給筆者的來信中介紹了此案的近況:1998年8月進入二審後,10月13日開了一次庭,11月法院向銀南醫療鑑定委員會提出委託鑑定報告,而從此後便杳無音訊。黃德金夫婦多次到醫鑑委催促,但至今沒有結果。也許是他們太忙了,與他們忙的工作相比,一個少女之死算得了什麼呢? 直到今天,黃靚的父母還在苦苦地等待著給女兒討一個說法,他們已經等待了四年,我們還要他們等多久呢? 黃德金說:“我們將堅決打下去,二審不行就申訴,直到生命的最後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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