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人命關天·關於醫療事故的報告

第21章 四、社會辦醫:一個黑色的話題

無論如何,這都令人難以置信——據《人民日報》主辦的《大地》月刊報導,目前全國民辦醫院的總數已超過10萬家大關,吃民辦醫院這碗飯的也超過30萬人。據有人調查統計,僅北京市,各類民辦醫院就有335家;貴州省只有40多萬人口的遵義市,僅民辦醫院就有200多家;山西省運城市已超過400家,一條不長的街上竟有8家醫院……這還僅僅是說夠得上醫院“檔次”的,若將充斥於大街小巷、房前屋後的這“診所”、那“專科”等等都統計在內,全國民辦醫院的總數恐怕已無法計數。天津一出租為民辦醫院的樓院裡,設有各類專科門診(診所)40餘家,山西運城的地區醫院竟被10多家診所包圍…… 社會辦醫形式的出現,是近十幾年發展起來的,其本來的設想,確實是為了緩解住院難、看病難這一客觀存在的問題。解放後,中國的醫療衛生事業雖然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醫療保健的需求也越來越高,以至到80年代初期,中國的醫療衛生條件還是遠遠不能適應人們的需求,無論是城市還是鄉村,都還存在著嚴重的看病難、住院難等問題。在此情況下,衛生部門出台政策允許有限度地社會辦醫。第一批個體行醫者不僅得到了社會的認同,並且還創造了令人矚目的經濟效益,於是許多人追風趕潮,捲入了社會辦醫的行列。一時間,有條件的辦,沒有條件的也要辦;批准了的辦,沒有批准了的也在辦……經過十幾年的畸形發展,現在的中國,醫院不比飯店少,藥店不比廁所稀。行醫與賺錢在這裡劃上了等號。山西省衛生廳曾對全省3000多家民辦醫院的辦醫目的進行調查,結果有一半人直言行醫是為了賺錢,只有很少一部分離退休人員回答是為了免除病人痛苦,或發揮專業特長。

我們來看看各種各樣的社會辦醫形式:有公司、企業辦的醫院,有街道開的醫院,有機關開的醫院,有學校開的醫院,有部隊開的醫院等。再看看以個人名義開的醫院(診所)就更是五花八門,有醫務人員開的,也有非醫務人員開的,甚至還有巫醫開的診所(醫院)的。再看看那些醫院(診所)或門診(專科)的所處地點,有設在招待所、旅館內的,也有設於地下室的,有設在住宅中的,也有設在臨建棚內的,甚至還有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 這些以醫經商、靠醫賺錢者,自然有他們“經商”的捷徑,賺錢的手段。 據《健康報》報導:河北省有位農民,得了胰頭癌,他滿懷希望地來到了北京一家大醫院,不想醫院沒床位。 “好心”的大夫介紹他到了一家民辦醫院,這裡的大夫沒做仔細檢查,就讓他住了院,然後開了三天“先鋒B”進行靜脈輸液。幾天之中,他已經花了1000多元。這位患者經過幾天的住院,發現這所醫院病房和醫療條件都極其簡陋,就趕緊結帳,又找回了那家大醫院。當初“好心”大夫的一位同事看完他的片子,又把他介紹到另外一家民辦醫院。他住了不到五天,又花了一大筆錢……類似這樣的民辦醫院大多設於國家大醫院附近,他們與醫院的門診大夫大多建立起了一些秘密聯繫,正是靠著這些“聯繫”,這些民辦醫院得到源源不斷的從大醫院中介紹來的病人。病人來了,錢也就賺了。這些民辦醫院當然知道“知恩圖報”,對那些在大醫院給病人“指點迷津”的醫生們自然會有所表示。一般來說,他們每介紹一位病人可得50至100元不等甚至更多的“好處”。對於病人來說,由於其求治時的被動性和渴望得到治療的急迫心理,急切希望醫生“指點迷津”:用什麼藥好,哪兒還有更好的辦法等,這正好讓那些在大醫院當醫生的“醫托”們不顯山不露水地“經營病人”,與民辦醫院共亨成果。

行業腐敗抓得緊了,一些民辦醫院便效仿飯店、旅社的做法,僱請拉客女騙拉患者。 《中國青年報》就報導了一位拉客女在湖南衡陽市婦幼保健醫院為私人診所騙拉患者的事。據該婦幼保健醫院的婦產科主任介紹,這些受僱於人的拉客女,常扮作患者,乘機與其他病人套近乎,然後給患者推薦說她有個熟悉的老中醫、西醫,有什麼祖傳秘方等等,欺騙患者,將其引到私人診所就診,以致絕大部分患者花了冤枉錢,有的甚至小病治成大病。 一些社會辦醫單位和一些個體診所、專科門診,為了達到吸引病人前去就醫的目的,往往還在疑難重雜症上做文章。一位姓董的個體醫生不經意地談出他“經營”病人的秘密:我們什麼疑難重雜症都治,尤其收治經實踐證明確實沒有什麼好辦法的疑難重雜症,這些病人大都病史長,長年求治基本無效果,國家正規醫院往往如實告訴他們沒有辦法,其實這是病人最不願意聽的。他們寧願受騙,也不願人說他沒治了。因此我們什麼病都敢說可以治療。病人需要的往往就是這句話,至於到底治不治得好不用急,讓他們錢掏盡了,他們自然會主動地說,我不治了。一般也沒有人會再來指責我們吹了牛皮,說了大話。

把病人的心理摸透了,一些民辦醫療單位和個體診所、專科門診便只要能吸引病人,增加經濟收入,什麼牛皮都敢吹,什麼辦法都可以使用。最常用的辦法就是採取欺騙手段利用國家公開出版的報刊,登虛假醫療廣告。這些虛假醫療廣告既有登在中央級報刊,也有印成街頭小報散發的,既上電視也上廣播。其廣告內容以承諾治療各種疑難重雜症為主要特徵,從治癌、治精神病、治癲癇、治風濕到治皮膚病、治性病、治不孕不育症、治性功能障礙、治侏儒症等。這些廣告詞的寫作方式既有介紹式,又有特寫式;既有新聞式,又有科普式……這些虛假醫療廣告的實質就在於其對治療效果的不負責承諾。有效率、治愈率簡直信口開河,什麼病都可以根治,對癌症更是擅長專治,有“藥到病除”之功效。一句話,這些社會辦醫單位,這些個體醫者簡直到了無病不能治、無病不能醫的程度,他們都應該是諾貝爾醫學獎的得主。

關於社會辦醫的弊端,其實早已為有關部門所察覺並引起關注。國家衛生機關和各地衛生行政部門,也採取了一些切實有效的整頓措施,社會辦醫中一些不正常情況不同程度地得到某些遏制。國家衛生部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曾於1988年1月1日就聯合下發了《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對個體行醫進行了規範。 1994年又頒布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該辦法對社會辦醫設置、審批、登記、執業、監督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 1999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執業醫師法》,這一切都是想把社會辦醫引上法制化的軌道,只有這樣,才能控制社會辦醫與無證行醫的混亂局面,堵塞醫療事故發生的漏洞。 醫生肩負著治病救人、救死扶傷的重大責任,因此,國家對從事醫生職業的人必須進行嚴格的審查。 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只有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人,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才授予其行醫的資格,不具有這種資格的人不得行醫。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13條的規定,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3、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不具備上述條件而從事醫療業務的人即為非法行醫。 199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刑法》首次增設了“非法行醫罪”。該法第336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999年5月1日,中國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生無證不准上崗,這是中國醫療管理走上法制化的又一重要舉措。 《執業醫師法》規定,醫生必須通過醫師資格考試並經註冊後方能行醫。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行醫。申請個體行醫者,必須是取得註冊執業證書後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行醫滿五年,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業醫師法》對醫生在行醫中出現醫療責任事故,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患者搶救和診治,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等行為也制定了相應罰則,輕者給予警告或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行醫資格;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

我國現有150多萬名具有大學學歷的醫師和46.3萬名中專學歷的醫士。按目前的製度,醫學院校的畢業生進入醫院後,通常只要經過一年的實習期以及醫院或地方衛生行政管理和人事部門的考核,就可以為病人看病。衡量醫生水平的標準參差不齊。尤其是近年來,一些個體行醫者和遊醫、假醫從事非法行醫活動的現象嚴重,在缺醫少藥的農村地區和邊遠地區尤甚,因醫生水平低劣或不負責任而導致的醫療事故頻繁發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 為了人民生命的安全,中國在規範行醫方面動真格了。 1999年11月20日,我國舉行了首次全國執業醫師資格考試,30多萬名人員參加了考試。為期兩天的醫學綜合筆試在全國31個考區的近400個考點同時進行,分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和臨床、口腔、公共衛生和中醫四類。此前,參試人員已經通過了衡量其實際操作、病例分析判斷、現場處理等實踐技能的考試。這次考試是國家衛生部門為在全國建立執業醫師資格認證和註冊制度而邁出的第一步。根據《執業醫師法》規定,只有通過醫師資格考試並依法註冊者,才具有行醫權。考試合格者將被授予全國統一的醫師資格證書,它將與醫師執業證書一起成為在國內行醫必不可少的“通行證”。 “持證上崗”被視為我國全面提高醫生服務水平的一個突破口,今後無證行醫將是非法之舉。

中國開始向非法行醫者舉起了法律之劍—— 據《南方日報》1999年3月8日報導,英德市人民法院對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被告人曾祥德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3000元,同時判令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8萬多元。 被告人曾祥德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擅自在英德市九龍鎮石角村私設衛生診所。 1998年10月,村民成某因脫肛,大腸頭經常排出體外,便到曾的診所求醫,曾錯誤地切除了成某的直腸和乙狀結腸,並損傷其肛門刮約肌。雖後被送至九龍鎮醫院和清遠市人民醫院搶救治療,成某終因飲食、消化、吸收功能嚴重受損,導致極度營養不良而衰竭死亡。 《河南日報》報導,河南省安陽市個體醫生范書香非法行醫,致來安陽探親的台胞鄭小雅死亡一案,日前由安陽市郊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被告人范書香被判有期徒刑14年。

1998年12月23日,年僅一歲多的台灣省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的鄭小雅,隨母親來安陽探親,身患腹瀉,在郊區東郊鄉郭家莊范書香開辦的個體診所就診。范書香對鄭小雅進行輸液治療,當天未見效果。第二天上午,范書香在給鄭小雅輸液時,加入大劑量的潔黴素和慶大霉素,超正常值10倍使用,致使鄭呼吸肌麻痺、呼吸中樞抑制窒息死亡。經調查,范書香未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屬擅自非法開業。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鄭小雅死亡為一級醫療事故。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范書香無證非法行醫,致人死亡,已構成非法行醫罪,依法判處范書香有期徒刑14年,處罰金1萬元;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共64968.55元。

1999年4月27日,湖南省寧鄉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非法行醫案,一審判決被告人楊瑞明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7000元。 楊瑞明系寧鄉縣雙江口鎮新村村民,今年40歲。自1993年起,楊在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證的情況下,在本村設立“新橋村衛生所”,開始非法行醫。 1998年3月4日,該村村民彭正祥的獨生子彭寧春因感冒請楊診治,楊為患者實施臀部肌肉注射時,選擇注射部位偏下,加之患者不配合,針頭略傾斜,導致患者彭寧春右側坐骨神經受損,經法醫鑑定為輕傷,造成了醫療事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1999年5月25日,湖南省攸縣人民法院對無證非法行醫致人死亡的攸縣石羊塘鎮恆樹壟村村民賀道良,一審判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5000元。 4月5日,賀道良到桃水鎮竹塘村歐建平家收取欠款。閒談中,賀故弄玄虛,說歐有所謂“傷病”,並自告奮勇說自己是草醫世家,可以用草藥為其治療,歐信以為真。 4月17日早上,歐建平到賀道良家用20元錢買了三包生草烏藥粉。當晚12時許用溫開水送服其中一包藥粉,僅半小時後,歐便感到不適,並隨即發生手腳麻木、舌卷、言語不清、嘔吐、心悸、呼吸困難等症狀。歐的家人匆匆趕到賀家求救,但賀未加理睬,並說是草藥引發的正常現象。凌晨6時許,歐建平痛苦掙扎幾個小時後死亡。法醫屍檢證明,歐建平屬服用過量生草烏中毒致死。歐建平無病亂投醫,結果枉送性命,賀道良則為了貪圖20元錢而非法行醫,結果鋃鐺入獄。這樣的悲劇、鬧劇實在是不能再重演了! 法律已向非法行醫者開刀,任何試圖以身試法者,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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