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人命關天·關於醫療事故的報告

第22章 第六章醫療鑑定:多少辛酸多少淚

對於一點兒不懂醫的穆耀升來說,當年,他不知道兒子得的是不是闌尾炎,他只能聽大夫的;現在,他也不知道兒子的闌尾是不是割錯了,他想听專家的。但他沒有得到答案……《中國青年報》記者任彥賓1999年1月20日的報導講述了穆耀升拎著闌尾找鑑定的辛酸故事。 1997年5月11日,穆耀升13歲的兒子穆茂林因扁桃體發炎、高燒而住進了呼和浩特鐵路中心醫院。值班大夫王寧診斷其為急性闌尾炎。穆耀升回憶說:“這天是星期天,我在化驗室沒有找到人。在沒有做化驗的情況下,大夫王寧表示要為兒子做手術。我反對無效後,聽從了大夫的安排。”對此,院方予以否認,但也沒有出示相關的證據。 手術前,大夫王寧違反規定要了紅包。 “手術後,王大夫把割下來的闌尾器官給了我,嘟噥說,這個闌尾是好的。”穆耀昇說,“後來,醫院的另一個大夫建議我找王寧做一個病理檢驗。但王寧表示,(手術)已經超過40分鐘,不能做了。”第二天上午,穆耀升又拿著兒子的闌尾器官找到該醫院外科的趙主任,主任告訴穆,(手術)超過6個小時,病理檢驗不能做了。這天下午,穆帶著闌尾又到了呼市的其他兩家醫院,但這兩家醫院均表示不願介入此事。

四天以後,穆耀升終於找到了呼和浩特鐵路中心醫院的孫院長。院長收下了闌尾器官,表示願意做病理檢驗。 “兩個多月後,我們拿到了檢驗結果:是闌尾炎。”穆耀昇說,聽到這個結果,他覺得自己是上當了。病理檢驗必須在什麼時間內能做,怎麼做的,他一點兒也不知道,也一點兒都不懂。 之後,穆耀升曾給國家衛生部的有關部門打過電話,就之前各大夫表述不同的“病理檢驗時限”一事諮詢,得到的答復是:四天以後做的病理就不真實了。 但更讓穆耀升夫妻痛苦的是,在上述手術中,麻醉師寧容在實施麻醉時碰到了兒子的神經根,造成穆茂林“腰骶神經根損傷”。穆茂林的父親穆耀昇說:“術後,孩子的左腿麻木無力,肌肉萎縮。至今左腳仍然麻木,走路無力,無法上學。”事後,醫院曾與穆耀升達成協議,一次性經濟補償穆茂林4萬元,並負責他的後續治療至痊癒,退還紅包等。去年初,穆耀升領著兒子開始到上海華山醫院進行治療。 8月12日,呼和浩特鐵路中心醫院認為,經過一年多的各種治療,穆茂林已經達到臨床治愈,沒有必要再在外地就醫,併中止了原來的協議。

穆耀升不能接受醫院的這個決定。穆耀升表示,就“闌尾是否割錯”一事,他原本並不太想較真,只要醫院能把孩子的病治好了就行了。但現在醫院單方面中止協議,他就只能舊事重提。但穆耀升最大的難題卻是,他確實拿不出白紙黑字的鑑定,證明兒子的闌尾是被錯割了。他四處奔波,呼號——誰能給我個醫療鑑定? 孩子手術後的一年多時間裡,穆耀昇在內蒙古的衛生、醫療等部門裡來回跑了許多趟,但他也幾乎從沒有得到過明確的答复。 穆耀升找到內蒙古衛生廳醫政處,這裡的一位負責人答复說,鐵路醫院的主管單位是呼和浩特鐵路局衛生處,醫療事故鑑定應該由他們作出。 按照這位負責人的指點,穆來到了呼鐵局衛生處。但該處處長劉寬河說,根據1987年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醫療事故鑑定由地方衛生部門組織實施,鐵路局作為企業,沒有組織鑑定的權力。而且,按照程序,也應該先由醫院作出鑑定。

於是,穆耀升回到醫院,拿到了一個“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意見書。按劉寬河處長所言,穆找到呼和浩特市衛生局醫政科。這次,他得到的回答是:鐵路醫院不屬於地方管,我們從來沒有為鐵路系統的醫療糾紛作過鑑定。 就這樣,穆耀升手持醫院的意見,再一次找到劉處長要求鑑定,劉把上次的話又重複了一遍。穆耀升滿臉愁容地對記者說:“面對這麼多的權力部門,我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中國青年報記者曾與穆耀升一起到呼和浩特鐵路中心醫院調查採訪。就醫療糾紛解決難一事,該報記者與該院醫務科主任劉運湖交談。劉不無坦率地說,實際上,不論醫院自己作出的鑑定,還是最終起決定作用的衛生部門的鑑定,也都全靠鑑定專家的責任心。這個鑑定過程沒有任何法律監督。 “這是一個缺陷,”劉運湖說,“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醫療方面的專項法律,醫療事故還全都由行政部門來處理,還沒有法律的介入。改變這一現狀,對醫院和患者雙方都會方便許多。”

其實,穆耀升眼下遇到的難題,也是目前發生醫療糾紛的患者遇到的一個普遍問題。有關專家指出,由於目前我國處理醫療糾紛的現行體制尚不健全,患者個人的力量在與醫院以及管理醫院的衛生部門的權力對比中,明顯處於劣勢。 在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這些日子裡,穆耀升感覺自己就像一個被踢來踢去的皮球。這個呼和浩特鐵路局哈業胡同採石廠的工人感慨說:“要是國家有一部相關的法律,我就不會這麼沒頭沒腦地奔波了。” 穆耀升拎著闌尾到處找鑑定,已足以讓我們傷心不已,而無奈的於洪學揣著兒子的顱骨跪地請醫學專家們公正鑑定,則令我們感到更加悲哀——醫療事故已奪去了一個孩子的生命,而醫療鑑定又在折磨這個七尺男兒的心…… 於洪學,黑龍江省加格達奇的一名消防隊員,他兢兢業業地保護著加格達奇人民的消防安全,而他卻無力保護自己的兒子不受醫療事故的殘害。這位剛強的東北漢子,給全中國人民講述了一個小生命蒙受的冤屈與他經歷的磨難。

據《法律與生活》1998年第7期報導:1996年11月3日11點鐘左右,於洪學帶著兒子於月,去加格達奇區人民醫院看病。發燒咳嗽的小於月到醫院後,跟爸爸樓上樓下跑得歡。都以為是看個小病,誰料想8小時後,小於月躺進了太平間的冰櫃裡。 “醫院的值班醫生初診為上呼吸道感染,處方為靜點80萬單位青黴素八支,乾草片一瓶。靜點前,由護士做的試敏,是從一個已經稀釋完的80萬單位的青黴素小瓶中抽出的藥液,20分鐘後,護士認為可以靜點,拿的卻是自己備用的160萬單位青黴素四支,顯然與試敏的不是同一批號。當靜點約有2/3時,於月對我說,爸,我難受,難受!我冷,我口渴。我攥著他的雙手,那小手冷得厲害,我看他小嘴呈鉛色,覺得自己的心都要碎了。我找護士,新接班的護士拔下針頭,又肌注了地塞米松,找來了值班醫生,值班醫生又給孩子打了'高糖',可是於月這時開始抽搐。護士、醫生在給他注射一支安痛定後,又取來了'水合氯醛',說是冬眠針之類的鎮定藥,從孩子肛門推人。看孩子難受的樣子,我真的跪下了,說救救我的孩子吧。不久,孩子昏昏欲睡,先是無知無覺地喘著,然後就大便失禁。下午3點多,值班護士說,大夫說沒事,到晚上10點鐘孩子才能醒,反正藥是用完了,在哪睡覺都是睡,可以回家了。”

於洪學去醫院外找了輛出租車,他愛人孔德華抱著兒子上車時,護士叮囑說在孩子醒後如發高燒,可服用醫生開出的索密痛,明天繼續靜脈點滴。在家的三個多小時裡,一直守在床邊的孔德華抹著眼淚,發現孩子越來越難受,於洪學又一次奔往醫院。原先那個醫生下班了,在病房值班的是另一位女醫生,聽於洪學講述了整個診治經歷,這位醫生說沒事,不用抱孩子來。於洪學回到家,眼見著兒子睜開眼睛說不出話,卻用嘴咬他媽的手指。看到兒子特別難受的樣子,嘴角有白沫子流出,孔德華慌得抓著丈夫的手哭了:“咱不能聽醫生的,趕快打車上醫院吧!” 兩口子抱著兒子來到病房,還是那位醫生,沒有試體溫,也沒有量血壓,說:“你不是相信我們醫院嗎,這事我們經多了,啥事沒有。”說完她轉身走開。於洪學一看急了,拉住醫生說兒子的病嚴重,那醫生總算讓他去給兒子辦住院手續。

等於洪學辦完手續回來,發現兒子已被抱進了兒科的搶救室裡。看著忙碌的醫生和護士圍著兒子奔來走去,聽著“菲那根”、“強心劑”的叫喊,方才那位說兒子沒事的女醫生嘆著“怎麼這麼快呀!”一位男醫生用力給兒子做著人工呼吸…… 一切都明明白白的了,於洪學和妻子孔德華渾身顫抖,眼前昏暗,於洪學知道自己不能倒下,因為妻子已暈厥過去。恍惚之中,他聽見那位女醫生說孩子不行了,可他沒聽見說他兒子到底得的是什麼病,他聽到那位男醫生對他說可以考慮第二天進行屍檢或上訴,但是要把兒子的屍體送太平間去。他記不清自己是怎樣把妻子送到朋友家的,卻記得怎樣把兒子,把8小時前在燦爛的陽光裡跑著的兒子,把聲聲喚著爸爸、往爸爸和護士阿姨嘴裡塞巧克力的兒子,抱進恐怖的太平間冰櫃裡。

於洪學傷心地回憶說:“兒子去世後,我領我愛人去吉林省白城市一家精神病醫院看病,醫生在診斷書上確認她患有精神分裂症。就是治療以後,她有時還是眼睛發直說胡話。有時睡著睡著忽地坐起來就要往外跑。我就得哄她,說兒子沒了,我以後就像你兒子一樣好好待你,你說乾啥就乾啥,說這話我心裡刀絞似的。有好幾次,人家孩子放學,她跑到我們加格達奇第九小學去接兒子,兒子是1年級2班的,她說兒子放學了。那天下著小雨,等我找到她時,雨水順著她頭髮滴嗒滴嗒直淌。其實,就是現在,我也老拿眼睛往孩子堆裡瞅,我兒愛穿運動服,我總覺得他朝我這邊甩著腳丫,叭叭地跑來,好像聽見他脆脆地叫著爸爸、爸爸……” 兒子沒了以後,於洪學怕妻子犯病,把兒子生前所有的照片都包好藏了起來,把兒子的玩具也都藏了起來。家裡凡有兒子在牆上塗寫的畫,也都用白色塗料粉刷掉。在灶房火燒牆上,他撬下那塊刻有“學”字的磚頭,那是兒子一筆筆刻上去的,他說那字是學校的學字,也是爸爸的名字。每當妻子出門去親戚家換換環境時,於洪學都要把兒子的玩具擺滿炕,獨自一個人靜靜地看了一遍又一遍,一邊掉淚一邊想:兒子在的時候咋就沒有這份心情呢!妻子呢,也存有一小包兒子的小衣服,那衣服誰也不能動,隔幾天她就要檢查一遍,再一件件疊平整,說是給兒子留好用的。

1996年11月4日早晨,醫院剛上班時,於洪學找到了醫院的院長詢問兒子的死因,他認為兒子是被醫院打針給打死的。而院方的回答是有暴發性流腦的可能。於洪學問院方是否肯定是這一原因,院方答復是“問號”。於洪學悲切地喊道:“我說你能憑問號下結論來答复我嗎?!” 醫院有醫院的道理。在臨床醫療科學上,你於洪學一個乾了十幾年防火滅火的消防隊員,能比一個多年從事這一職業的醫生還懂得多嗎? 於洪學從狂躁中逐漸冷靜下來,要說是人家醫院的責任,你要有事實有根據,另外,自己聽取醫院一方解釋兒子死因時,不能允許對方含糊其辭,要有明明白白的鑑定文字,胡喊亂鬧是沒法解決好問題的。 於洪學找到了加格達奇區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開始了尋求正當解決問題的艱難跋涉。於洪學走進了加格達奇區衛生局的辦公室,申訴自己的想法和要求。接下來便是等待,詢問,再等待,再詢問。直到1996年12月23日,在於月去世近兩個月之時,一份蓋有加格達奇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紅色印章的《關於患兒於月死亡事件的鑑定結論及處理意見》形成了文字,在這三頁紙的文件裡,醫院一方最早答复的“問號”變成了肯定的結論,即患兒於月直接死亡的原因是“暴發性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導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一字字、一遍遍讀著這份鑑定結論及處理意見,於洪學胸口憋得上不來氣,眼前一陣陣發黑。他無法接受文件中稱“值班護士讓患兒住院觀察,但患兒家長不同意,並且,在未徵得值班醫生同意的情況下,自行離院,將患兒抱回家中,影響了對患兒病情的及時觀察與治療”以及“患兒病情垂危,經值班醫生積極搶救無效死亡”等等所謂事實,更不能同意這個鑑定委員會所認定的對患兒於月“在診斷與治療過程中不存在差錯與事故,故屬正常疾病死亡”的結論。 可以說,這結論代表了行業一級的權威組織。但深感蒙冤的於洪學針鋒相對地提出了自己認定的事實,指責醫院出於推卸責任的需要,編造了兒子的死因。 於洪學從來也沒讀過大學本科的專業書籍,為把兒子的事搞個水落石出,他“啃”起了醫學書,先從那個暴發性流行性腦脊髓膜炎開始,這個病有什麼臨床症狀,其病理有哪些說法,他看不明白就四處去請教。 1997年1月3日,於洪學不服加格達奇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對於月事件作出的鑑定,向大興安嶺地區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複議,該委員會受理复議後,於1月16日聘請地區公安局法醫和地區醫院病理科主任對於月進行了屍體剖驗,發現患兒左顱後窩線性骨裂,肺輕度水腫,剖驗分析意見中認為於月生前遭受外力作用,並稱“用外力作用枕後部致軟組織挫傷、顱底骨折、腦挫傷、腦水腫並發呼吸衰竭出現肺水腫致死可以解釋”。 1月24日,蓋有“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公安局鑑定專用章”的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形成方案,提供給地區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成員們。 暴發性流腦的說法,像利刃一樣無時無刻不剜著於洪學的心,現在又來了個頭外傷的說法!於洪學茫然了:孩子是走著笑著到醫院去的,哪個腦外傷的病人能這樣? 於洪學絕不相信有這樣的事情,於是,他出現在給兒子做屍檢的那個人面前,說兒子要火化了,按老百姓的說法得是個全身啊,顱骨最好能還給他,反正已做完檢驗了。於洪學得到兒子的顱骨,悲喜交加,找到僻靜的地方,用哆嗦的雙手捧著親兒的顱骨,滾滾熱淚奪眶而出,他喃喃地輕聲說著:“老兒啊,別怕,爸抱著你呢……”從此,於洪學隨身帶著兒子的顱骨,走哪兒都揣著或拎著,生怕丟了。同時,他又找醫學書和到有經驗的醫生那裡討教,從左顱後枕那個部位以及相關的各個詞彙學起。 1997年2月17日,地區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專家們在沒有於月門診的任何病歷記錄的情況下,開始了對於月醫療事件的鑑定,而於洪學就在其時,把兒子的顱骨鄭重地擺在了專家面前的桌子上。 鑑定會期間,專家們在綜合了各方面的情況,認為死亡診斷為“暴發性流腦”是不成立的。關於“左顱後窩線性骨裂”的屍檢意見,專家們分析認為,由於無顱後血腫存在,無腦挫裂傷,無腦疝改變,患兒就診前無明顯顱壓增高表現,說明患兒致死原因與頭外傷無直接關係。專家們一致認為:“患兒從門診就診到死亡僅8個小時,死亡時間如此之快,直接死亡原因是輸液反應(熱源反應)引起的腦水腫、肺水腫導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由於未保留輸液所剩液體,儘管專家們知道輸液反應成因很複雜,卻無法獲知其詳。 1997年3月12日,該委員會在最後給出的結論中這樣寫道:“由於值班醫生缺乏臨床經驗,對輸液反應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認識不夠,治療、處置不徹底,沒有向患兒家長交待熱源反應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使患兒離院,貽誤了有效搶救時間,造成腦水腫、肺水腫導致患兒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屬技術水平問題。根據黑龍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定為一級醫療技術事故。” 1997年4月30日,於洪學將加格達奇區人民醫院作為被告,請求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依據民法有關規定,判令這家因責任事故致使患兒於月死亡的醫院支付賠償費用133743.29元。 在起訴書中,原告於洪學對大興安嶺地區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表示不服。他認為這起醫療事件不應定為一級醫療技術事故,而應定為一級醫療責任事故。理由是:兒子於月到醫院就診時出現了輸液反應,值班的醫護人員沒有採取積極搶救治療措施。而輸液反應並非是疑難病症,也不是不治之症,醫護人員對此疏忽大意,馬虎從事,不負責任,過於自信,導致了於月的死亡,並非是所謂“缺乏臨床經驗,經驗不足”等等。 被告在其民事答辯狀中認為:醫院在對於月的診治過程中不屬誤診誤治,也不是不負責任,既不是責任事故,也不是技術事故,因為於月的死亡不是發生在整個的診療護理工作中。醫院已經向更高級別的醫療鑑定委員會提出複議申請,正在等待上級最後的權威鑑定。 1997年6月12日,黑龍江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根據加格達奇區人民醫院要求撤銷行署衛生局醫療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的申請,對於月醫療事件進行了更高級別的專家鑑定,再次將此事件定為一級醫療事故。事件至此,似乎不會再出現大的變化,該是分清責任,公正判決的時刻了。豈料在1997年9月10日,黑龍江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致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的公函稱:“鑑於此案情況復雜,涉及刑事問題的技術鑑定,非我委員會工作範圍和專長”,“建議舉行更具有權威性的司法鑑定,首先對非醫療性損傷(外力作用)予以明確。” 此前,一個耐人尋味的事件是,曾在6月12日黑龍江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上鄭重簽名的三位專家,致信省衛生廳信訪處,聲稱經查閱有關文件後,認為自己標準掌握不好,將於月事件認定為一級醫療技術事故實為不妥,於月的直接死因不清,此事件直接責任者不清。 讓人無法理解的是,在這封重要信件的署名日期上,簽名者將日期落筆在1997年3月13日15時。且不論悔改怎麼出現在結論作出的三個月前,就說這個時期的前一天正好是大興安嶺地區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對此案作出結論的時期,如果是筆誤,怎麼會有這樣的巧合呢?何況那日期是以中文書寫的年月日,不似阿拉伯數字易混難辨。 如此周折以及戲劇性的變化,令於洪學仰天長嘆。 就在於洪學無奈無助的時候,一位非常有正義感和敬業精神的《法制日報》社記者杜萌在1998年2月23日以“於月死亡事件”為題率先對此事進行了報導,向全國的讀者披露了事情經過,立時轟動了全國。僅僅過了兩天,從屬於《黑龍江日報》社的《生活報》轉載了這篇文章,正在省城哈爾濱申訴的於洪學被當地電台、電視台和報社記者發現,採訪接踵而來,於洪學的照片被刊登在報紙上,於洪學的身影被攝入電視鏡頭……哈爾濱被於洪學的經歷所震驚,不少人尋到於洪學臨時棲身的旅社去探望這位飽受精神摧殘的硬漢,人們拎著水果、點心、飲料,給他帶來了錢和一些慰問品,擁到於洪學的面前,勸慰他、鼓勵他、支持他。 60多歲的楊淑芬大娘送來100元錢,建國派出所的一名民警送來了200元錢,還有署名“南崗鴻雁”的人寄給於洪學2000元錢…… 於洪學自從失掉親兒、妻子瘋病以來,除了曾在同事、戰友面前淚落不止外,便是這次在陌生又熱情的哈爾濱人面前落淚了。 1998年3月12日,黑龍江省衛生廳就於月死亡事件接受了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的委託及移交,在哈爾濱醫科大學醫政處辦公室召開了省級醫療事故鑑定會,與會專家認真聽取了醫患雙方的陳述,查閱了全部卷宗及有關材料,經過認真討論研究,得出鑑定結論:定為一級醫療技術事故。省級醫療事故鑑定為最終鑑定。 對此於洪學並不服氣。 “這應該是一級責任事故,責任事故呀!”他像是跟自己辯論似的,“孩子明明是經過了三名醫生的診治,一位醫生是從家屬區那邊叫過來的,上班時間她正在洗衣服;另一位給於月看病的又是求才來的;等於月晚上到醫院時,病狀很嚴重了,可那名醫生是那麼漫不經心……這根本不符合省衛生廳早就嚴格規定的首診責任制度!” 但這個結論已經是很不容易的了,況且這是終裁鑑定,於洪學不服也得服。 1998年4月21日,黑龍江省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經濟損失59301.40元、精神撫慰費50000元,合計109301.40元。 不能定為醫療責任事故,就不能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於洪學說,孩子沒了,用再多的錢也找不回來。 不久前,筆者與這位堅強而不幸的東北漢子於洪學取得了聯繫,他在電話裡激動地對筆者說:“我氣憤的不只是那些草菅人命的醫務人員,還有那些不負責任的醫療鑑定人員。明明是應用了不同批號的青黴素後僅20分鐘就發生了輸液反應,後來又搶救不及時而導致孩子死亡,他們卻時而說是流腦,時而說是腦外傷,這純粹是糊弄人……在事實已經完全明白後,有一個鑑定委的人還對我說:你不要再去分是責任事故還是技術事故了,兩者的賠償都是一樣的。我聽了氣得差點嘔血,我說,我打官司不是為了錢,而是要給兒子討一個公道,給那些醫務人員一個教訓,哪能這樣糊弄我呢?該怎樣就應該怎樣嗎!” 於洪學給筆者寄來了當地幾級醫療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材料,令我這個醫生也深為折服:一個典型的輸液反應,怎麼能像模像樣地鑑定成“暴發性流腦”呢?滑稽的是,沒有簽名卻蓋有鑑定委大印的鑑定書上,充滿的竟是對肇事醫生的溢美之詞:“診斷正確”、“治療妥善合理。”幸好,也還有正直的醫療鑑定專家的存在,使此案終於有了一個差強人意的結論。 於洪學一再在電話裡對筆者說,他特別感謝《法制日報》記者杜萌等一大批新聞記者,沒有他們挺身而出主持正義,不知道最終的情況將是怎樣。 經過九死一生的磨難,如果終於討得了一個公道,那還是幸運的。更多的則是氣憋了,苦受了,而結果卻還是一場空。 《檢察日報》社記者趙凌便報導了這樣一個案例—— 1996年8月30日,兩歲半的女孩王君豪腹瀉、發燒、嘔吐不止,後將其急送母親尹某的工作單位——原電子部402醫院。醫院初診為急性扁桃體炎並一直予以保守治療。後病情加重,尹某懇求外科會診,會診結果為急性闌尾炎,決定施行闌尾切除手術。手術結束,病理報告顯示:送檢物為兩小塊卵巢組織,未見闌尾組織。 其母親傷心地回憶說:“我們當初根本不願意相信這個結果,我從醫院拿出了一份病理切片,去其他醫院會診。我們跑遍了北京幾乎所有的大醫院,得到的都是一個答复:右側卵巢被切除。這時我們才徹底絕望了。” 年輕的夫妻開始找醫院,每一次院方都反問:“你們要我們處理什麼?” 402醫院堅持認為手術無任何過錯,並作出了“不能成為醫療事故”的醫療技術鑑定。尹某和王某多次找院長,院長拒絕接待。後醫院的知情人告訴尹,事發後該院外科某領導到病理科修改過病理報告。 尹某告訴記者:“知道病理報告被修改後,我氣極了,沒想到醫院會幹出這種事來。於是我想到了打官司。可是告自己的醫院和同事,我可以想像別人會怎麼說,但是如果不告,我們將對女兒承擔一輩子的歉疚。我當時很矛盾,考慮了很久,最後還是決定打官司。” 1997年3月,作為小君豪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把一紙訴狀遞交給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要求電子部402醫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予以受理,並委託北京市高級法院法醫室進行法醫鑑定。 1997年6月,北京市高級法院法醫室作出鑑定:君豪右側卵巢被切,傷殘七級。此時,出現了分歧,是按《民法通則》處理,還是按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處理。王某拿著從眾多媒體上蒐集到的與君豪相同命運的案例處理結果,要求醫院以《民法通則》來賠償。法院回复:“中國是個法制國家,不是判例國家。” 1997年11月5日,法院終於開庭了。醫院在法庭中提出,法醫是做屍體鑑定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應該做活體檢查。聽完這話,君豪的母親掉下了眼淚,她沒想到作為救死扶傷的醫院竟能說出這樣的話,當庭質問醫院:“你們還嫌帶給君豪的傷害不夠嗎?” 當庭未作出任何判決,案子報到了中級法院。鑑於被告對起訴理由的異議,法庭要求原告到石景山衛生局進行醫療鑑定。於是1998年3月和9月,王某又去了石景山衛生局和北京市衛生局。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為:三級乙類醫療技術事故。 王某說:這兩家鑑定依據的都是修改後的病理報告,錯誤很多。 接下去的時間還是在等待中度過,兩年中每一次的等待都伴隨著小君豪的痛苦,作為醫生,尹某和王某比其他父母更清楚,失去一側卵巢對孩子的發育、身體機能帶來的影響。 1998年12月9日,法院再次開庭,讓人有些欣慰的是雙方爭論的焦點不再是有無切除卵巢,而是被切的是右側部分卵巢還是全部。被告方認為切除的是部分卵巢組織,但他們同意承擔應負的責任。 君豪今年已經4歲了,是一個相當懂事的孩子。其父母傷心地說:“我們不知道以後該怎樣告訴她,雖然我們知道必鬚麵對這一天。”訴訟的道路依然漫長,王某說:“如果官司贏了,我要帶著愛人和君豪找個安靜的地方好好休息休息,這三年真的太累了。” 三年裡所有的花費和傷害,都將隨著時間的流逝刻進他們的記憶,他們在萬般無奈中握住了法律的尺子,只是這種公平來得太慢,而且,他們自己也還在懷疑:他們最終能得到公平嗎? 1997年8月1日的《南方周末》發表該報駐滬記者陳朝華的一篇報導,講述了又一個悲傷的故事—— 1997年1月2日和1月20日,原金山縣(現改為上海市金山區)楓涇鎮明星村39歲的農民柴仲良,因胃部不適兩次到楓涇衛生院就診,被診斷為十二指腸球部潰瘍。 1月25日,柴入住衛生院內科病房,三天后轉入外科病房。 1月30日下午,衛生院請來71歲的退休醫生黃錫麟主刀,退休醫生黃一中擔任麻醉師,衛生院中醫張金華、內科醫生張阿道擔任助手。醫生在索要400元“紅包”後做胃部部分切除手術。手術從下午2時10分開始,到4時45分結束。據目擊者——病人妻子的哥哥、楓涇警署民警張杏雲反映,手術進行到一半(約下午3時),主刀醫生就離開手術室,再也沒有回來。 張杏雲說,術後半小時,他發現病人神情煩躁,便去找值班醫生,年輕的潘醫生在護士室與一護士及一女青年嗑瓜子閒聊,她不耐煩地說:“開刀後病人是痛的,急也沒有用。”他見病人精神萎靡,呼吸急促,再三去請,潘醫生才草草目測了一下,給予安定針10毫克作肌肉注射,但柴仍不見好轉,反而大口吐出鮮紅血水,呼吸困難,手腳抽動不定,血壓驟降。他萬分著急,但尋了半小時(6時20分至50分)才找到潘醫生。 7時20分,潘醫生叫來好幾個醫生前來搶救,但不是儀器接線板找不到,就是吸氧器找不到……搶救一段時間不見效,醫生要家屬到縣城請醫生,楓涇警署副署長趙照明獲悉後當即開車到金山城接來一位心血管醫生。終因誤時太久,當夜11時30分,病人停止了呼吸。 張杏雲對記者說,事故發生後,院方不是積極處理,而是想方設法逃避責任。 病人剛斷氣,院支部書記許興林就找家屬談話,並趁懂辦案知識的張杏雲去接其他親屬與死者見最後一面這段時間,利用農村“將死者接回家”的心理習慣,連哄帶騙讓家屬當夜把屍體拉回家,並催促及時火化,說事情得火化後再處理,還主動出具死亡證明。 由於馬上就要過春節,且院方領導口頭承認醫院有責任,善良的張杏雲等人糊里糊塗地拿了死亡證明,2月1日上午,在屍體沒有解剖、死亡原因未弄清楚的情況下就匆匆火化。這為日後的糾紛埋下了伏筆。 據家屬反映,屍體火化後醫院領導判若兩人,翻臉不認帳,到處講是意外事故,並宣稱已妥善處理,進行了人道主義補助。 2月9日,死者遺孀張金英到醫院交涉,被強行送回家,並因受到威嚇而昏厥。柴仲良死後,家中僅剩年邁的母親、跛腳的妻子和尚讀小學三年級的女兒,祖孫三代三個弱女子愁容慘淡,抱擁而泣。村民們實在看不過,幫她們申請了醫療事故鑑定。 3月26日,原金山縣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楓涇鎮衛生院術前準備不充分,術後急性肺水腫,發現不及時,搶救不得力,導致病員死亡。”認定柴仲良醫療事故為“一級甲等醫療技術事故”。家屬認為這與技術扯不上邊,但既有了事故鑑定報告,先要求醫院賠償再說。雙方沒談攏。家屬想訴諸法律,但法院說得有上海市的醫療事故鑑定報告才能受理。 4月9日,死者家屬以不服金山的醫療鑑定為由,向上海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他們認為,病人的死亡是由於院方在不具備手術條件的情況下,醫務人員對病員不負責,草率進行手術,手術醫務人員臨時搭配,主刀醫生手術途中擅離手術室,值班醫生離崗以及用藥不當,拖延搶救時間引起的,是一起罕見的醫務人員玩忽職守、草菅人命的瀆職行為,應認定為重大醫療責任事故。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鑑定委員會在收到鑑定申請兩個月內應作出鑑定。但三個多月過去了,鑑定結果仍杳無音訊。其間,死者家屬想再與醫院交涉,被醫院以“复議尚未下來,事件未有最後結論”為由,拒絕接洽。 無奈之中,13歲的小女孩柴道華提起了筆,以稚拙而憤懣的語言,向有關黨政部門及新聞單位投訴求助—— “由於爸爸的死去,我家像房子塌了棟樑,家不像家了。奶奶從此一病不起,癱瘓在床,已經奄奄一息了;媽媽整天以淚洗面,神誌恍惚,無精打采,本來就瘸著腿,現在已經很難行走了。家裡的6畝責任田全出錢叫人家幫工。我一個13歲的小女孩,不僅要燒飯,洗衣服,做家務,還要服侍奶奶,再加上小學畢業班的學習負擔重,我撐得住嗎?…… “人們說,沒媽的孩子像根草,但我覺得,沒爸的孩子也像根草。4月份,學校組織我們畢業班去上海參觀,老師說:'這是一次集體活動,每個人都必須去。'媽知道後,向鄰居借了50元錢,硬是要我去。這天,我自帶中飯,除了交掉了30元錢外,其餘的錢全部還給了媽媽。學校裡,別的女同學穿得花花綠綠,我總是穿那件又小又短的衣服,夏天到了,口渴了,人家吃冷飲,我喝上幾口自來水……” 沒爸的孩子真無奈!
按“左鍵←”返回上一章節; 按“右鍵→”進入下一章節; 按“空格鍵”向下滾動。
章節數
章節數
設置
設置
添加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