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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法”前的大佬會輸給農婦?

晚來香港一百年 长江 1455 2018-03-14
作為一個法制社會,香港一隻看不見的大手已經把這座城市管理得井然有序,一切都以法律為準繩,任何人不得逃避法律、左右法律,更別說凌駕和擺佈法律。 2006年1月6日,香港《東方日報》頭版要聞登出了這樣的一篇文章——《農婦鬥贏恆基:霸地20年成業主,終審一錘定音》。我手捧這張報紙,反复研讀了N遍,之後又伏案思索了N回,最終不得不折服:“法”在香港的確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農夫與大佬、窮人與富人,面對法庭誰和誰都沒有身份、地位的差別,一幅過去在我看來完全是理想中的“美好藍圖”,如今在香港出現,讓人看得津津有味—— 《東方日報》頭版要聞的這篇文章講的是2004年8月香港一位八旬農婦與女兒成功挑戰了香港的地產大鱷恆基集團,雙方展開了一場曠日持久的爭地行動,最後終審法院在處理這宗“逆權侵占土地”的案件時,竟然令人不可思議地裁定了作為香港真正的草根階層的農婦母女勝訴,並沒有給地產大鱷留下任何一點特別的情面。在這場普通農婦與著名商業財團的官司中,雙方要奪回的一塊土地位於新界大埔翡翠花園鄰近,面積有12萬平方尺,是香港難得的一片農地,這片農地2006年估計市值可達3600萬港幣。

整個“故事”的經過,一濃縮,其實也挺簡單: 1951年,該名農婦的首任丈夫和這塊土地的業主訂立了租約,在涉案土地上務農並且長期居住。 1961年,土地業主又將這塊土地出售給了恆基主席李兆基等“三友”,這樣一地兩賣、一女二嫁,麻煩就越來越突出。 終於,1993年,恆基旗下公司向該名農婦發出了遷出通知書,農婦沒有遷出,也沒有懼怕李兆基,理直氣壯的依據就是香港原有一條法規:任何人只要在政府規定的範圍內,霸地時間超過了20年,這塊土地就合法地歸其所有;而恆基集團作為香港社會的支撐型企業,不說財大氣粗,手裡也有依據,這就是1997年香港回歸後,政府又出台了一個新的《新界土地契約(續租)條例》,如果按照這個《條例》重新計算霸地年期,恆基集團理解該名農婦在這塊土地上“霸地”的時間就不足20年,這樣他們就有把握打贏這場官司。

2004年,香港高院依照當時的法律曾經判處農婦勝訴,恆基旗下公司在第一輪的司法之戰中未能收回土地,提起上訴; 2005年,香港上訴庭推翻了原判,裁定恆基旗下公司技術性上訴得直(成立)。根據此判決,恆基集團如願以償地應該重新獲得土地,而霸地農婦不服,又繼續上訴; 結果2006年1月5日,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新界土地契約(續租)條例》只是延續了土地租約的現狀,霸地年期毋須重新計算,這樣農婦母親和她的女兒“逆權霸占土地”又重新宣告成立,恆基集團在終審判決的法律結果面前最終還是沒能收回該片雙方已對簿公堂,爭奪了好多年的大片土地—— “農婦鬥贏大佬”?這樣的事情,在香港人看來可能並不覺得有什麼奇怪。可是我在此案面前駐足良久,內心卻總不能平靜,總是忍不住要和內地的情況做比較,總要假設如果把這個案子搬到內地?

畢竟,說到底一介農婦只是社會極其人微言輕的一個個體,法庭即使剝奪了她的土地,她的能量在社會上能夠引發多大的“動靜”?而地產大鱷是為社會棟樑,要“影響”司法,路子比農婦肯定會廣闊得多。開罪農婦或者開罪大佬,兩邊的利害關係孰輕孰重?香港終審法院的法官難道真的能捨棄這些客觀存在而不顧?泰山壓頂也要秉持公道,依法裁定、執法如山? 香港終審法院最後對這起案件的裁定是否正確我完全沒有判斷的資格,但是依法辦事,不徇私情,面對農婦和大佬一視同仁,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一句空話,卻真是讓我開了眼。 當然,不知道實現這一點對他們容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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