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偵探推理 美國8大名案

第4章 第四節

美國8大名案 胡佳 5135 2018-03-22
愛德華·雷立代表被告方在長達五個多小時的總結性發言中指出,事實上,所有這些人證和物證並未提供任何證明赫普曼參與綁架謀殺小林迪的證據。被告赫普曼與本案的唯一聯繫只是那些贖金鈔票。但由於警方急需一隻替罪羊以了結此案,他們並不在乎赫普曼是否真的有罪。雷立最後說,他與其他被告律師堅信,布魯諾·赫普曼是無辜的。 首席公訴人戴維·韋倫茲在這六個星期裡已一舉而成為全國性的明星人物。他在作總結性發言時顯得胸有成竹勝券在握,他甚至說單憑赫普曼的長相和性格就可以斷定他有罪。 1935年2月13日,12名陪審團成員聆聽了法官托馬斯·特理查的指示後,於上午11點20分步入審議室,一位法警在他們的身後關嚴了大門。審議室剛好在赫普曼單人牢房的樓上。下午3點左右,陪審團要求法官允許給他們送進去一隻放大鏡,說是要比較贖金索取信和寫有約翰·康頓博士電話號碼的木條上的字跡。

傍晚時分,法庭四周聚集了7000多等候著聽最終裁決的人們,他們不停地高叫:“殺死赫普曼!殺死那個德國佬!殺死赫普曼!” 晚上10點27分,法庭的鐘聲終於敲響了。 10點半,等陪審團成員在陪審席上一一就座後,戴著手銬腳鐐的被告人布魯諾·赫普曼被帶上法庭。他面呈死灰色,右手腕與一名法警的左腕銬在一起。聽眾席上,赫普曼夫人安娜也是臉色慘白憔悴不堪。 待法庭大門鎖定,法官托馬斯·特理查示意法庭文書開始。 “陪審長先生,請問陪審團裁決被告——布魯諾·理查德·赫普曼——有罪或無罪?” “有罪。”陪審長照著手裡的紙條緩慢而清晰地念道,“我們裁決被告布魯諾·理查德·赫普曼,被控之一級(預謀)殺人罪成立。”

幾名記者馬上起身往外跑,無奈門已上鎖。特理查法官擊槌警告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法庭文書繼續問是否所有的陪審團成員都同意這個裁決,陪審席上的八男四女逐一點頭稱是。 托馬斯·特理查命被告方起立,他又重複了一遍陪審團的裁決,然後說:“本庭依法判處你,布魯諾·理查德·赫普曼,死刑。”特理查法官暫定在1935年3月18日那個星期的某一天執行死刑。 這時,有個人爬上一人多高的窗台,打開窗戶衝著外面大喊:“有罪——死刑!”頓時,震耳欲聾的歡呼聲四起。 10點50分,赫普曼被帶回到自己的單人牢房,他撲倒在帆布床上無聲地抽泣。與此同時,還留在法庭裡的安娜也在她的座位上失聲慟哭,直至工作人員請她離開。

記者打電話到林勃莊園,林勃家族的發言人告訴他,查爾斯·林勃上校將不對此事作任何評論。林勃聽到他們在電話上的對話,立即擰開圖書室的收音機,播音員正在法院大門外的梅因街現場直播,背景是一片人聲喧嚷。只聽得播音員的聲音說:“歷史上最為著名的審判剛剛在這裡落下帷幕。被告布魯諾·理查德·赫普曼被裁決犯有綁架謀殺罪……”聽到這裡,安妮馬上請求丈夫把收音機關掉。 幾位記者開車到布郎克斯約翰·康頓博士的住地。康頓夫人說她將向丈夫轉告這一消息,但康頓博士不會就此發表任何評論,或接受記者的採訪。 第一夫人依琳娜·羅斯福是當時少數幾位敢於公開對本案的裁決表示懷疑的名人之一。這位總統夫人也是著名的社會活動家、作家和演說家,後來還被任命為美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她認為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布魯諾·赫普曼犯有綁架謀殺罪。羅斯福夫人對記者說:“整個審判過程在我心中留下了一個大大的問號。我並不是同情赫普曼,但我一直在想,也許他真是無辜的。”

《紐約時報》對赫普曼一案的裁決作瞭如下評論:“我們到現在還是不知道,在霍普威爾的那個悲慘的夜晚到底發生了什麼。本案從一開始就是一個謎團。只有作案人的交代或新的證據的出現才能幫助我們澄清事實的真相。” 此時的布魯諾·理查德·赫普曼已是一貧如洗。愛德華·雷立說,他仍然對赫普曼的無辜堅信不移,但是沒有錢就一切免談。於是,羅伊德·斐歇爾代替雷立成為被告方首席律師,他與原四人律師團中的弗里得利克·玻普繼續免費為赫普曼辯護。同時,安娜·赫普曼帶著剛滿周歲的兒子蒙菲爾德奔走各地,多半是德裔集居區,和那些相信赫普曼審判是一宗冤案的人們一起,以各種方式為本案的上訴募捐。一戰之後,德國因挑起戰端而遭到世界輿論的譴責,美國人中反德情緒十分普遍。也許由於這個原因,德裔社區的人們認為,赫普曼和他們一樣,也是種族歧視的受害者。

赫普曼始終堅稱自己與林勃幼童綁架案毫無關係。在被判刑的第二天,他對記者說:“我從未見過林勃家的孩子,也從未收受贖金……在上帝面前,我是絕對無辜的。”另一次採訪中他說:“即使他們現在對我說,只要我將事情和盤托出他們就赦免我無罪,我也無話可說。因為我已經告訴了他們我所知道的一切。” 《紐約時報》記者遠渡重洋,到德國採訪布魯諾·赫普曼70高齡的老母。老太太說:“我知道我的兒子是無辜的。但林勃希望這樣的結局,於是一切都按照他的意願發展。” 其實不少業內人士也有同感。查爾斯·林勃上校在為時33天的庭審中天天到場,這無疑給陪審團施加了極大的壓力,使他們幾乎不可能作出其他的裁決。法官托馬斯·特理查在主持審理本案的過程中明顯的語言偏向,以及原被告首席律師愛德華·雷立的不盡職,都使得赫普曼難以獲得公正的審判。基於這種種理由,赫普曼新的兩人辯護小組開始了為期一年的上訴。案子被依次遞到新澤西州上訴法庭和聯邦最高法庭,均被一一駁回。赫普曼的死刑執行日期隨之一推再推,這時已改期到1936年1月17日。

作為最後的努力,羅伊德·斐歇爾和弗里得利克·玻普於1935年12月23日將本案遞交新澤西州赦免法庭,以圖把死刑改判為無期徒刑。當時的州長豪諾得·霍夫曼是該庭七名成員之一。 1936年1月11日,赦免法庭以六比一否決了被告律師的申請,唯一的一張讚同票是霍夫曼州長投的,他的理由是,一本案不可能是一人所為,二輿論對本案的影響過大,用他的話說,是“報紙審判和裁決了赫普曼”。 此時離赫普曼的死期只剩下幾天了。豪諾得·霍夫曼親臨牢房探視,在與赫普曼一席長談之後,他決定利用手中的權限再次推遲赫普曼的行刑日期,並宣布將親自主持本案的重新調查。霍夫曼說他的目的只是希望案情能大白於天下。孰料此舉竟遭到全國人民的反對,各地報紙爭相撰文譴責新澤西州州長的倒行逆施,霍夫曼的政治對手們甚至準備伺機對他進行彈劾,可想而知,調查工作阻力重重。更糟糕的是,霍夫曼為該項調查而起用的首席助理、警探長埃利斯·帕克在辦案過程中因涉嫌綁架逼供而被捕。結果豪諾得·霍夫曼不但沒能拯救赫普曼,反而斷送了自己的政治生涯,在州長連任競選中敗給對手。

1936年4月3日晚8點47分,布魯諾·理查德·赫普曼在電椅上被處以死刑。 多年來,美國的司法界和法學界一直在爭論,林勃-赫普曼一案到底是不是一起冤案。偵破及審判過程中的若干細節和疑點被逐一提出來廣加討論,比如赫普曼的英語不行,但法庭沒有為他配備合適的翻譯,使他在證人席上常常答非所問。再如陪審團成員沒有與外界嚴格隔離,他們在一日三餐和住宿的旅館裡常常能聽到人們對本案的議論。又如在紐約的中央銀行分行兌換了2980美元贖金金圓券的J·J·福克納,為什麼警方沒有將他的筆跡與赫普曼的比較?等等。 赫普曼被送上電椅後,人們不斷地獲悉有關本案的新發現,比如有的證人是被花錢買來的,而另一些證人則遭到了威脅恐嚇;又如有的證據是人為安置的,而原始的物證卻無端消失;再如被告首席律師愛德華·雷立庭審期間經常在午飯時喝酒,以致他下午在法庭上的表現明顯地受到影響,等等。關於本案最重要的進展當屬2000年2月,由來自聯邦經濟情報局和美國陸軍部的筆跡及文件鑑定專家們組成的聯合小組正式確認,布魯諾·赫普曼不是那些贖金索取信的作者。但總的來講,真正對案情有價值有突破的線索卻一直沒有出現。

被人們議論最多的是被告方首席律師愛德華·雷立。在本案開庭之前,一家當時很大的報紙《紐約日報》與赫普曼做了一筆交易,由該報買斷媒體對安娜·赫普曼的採訪權,並用這筆錢支付愛德華·雷立的律師費。當時赫普曼夫婦同意《紐約日報》預付雷立的全部費用。後來有專家認為,因為錢已到手,所以愛德華·雷立作為首席辯護律師在赫普曼一案的審判中沒有盡到他所應盡的職責。整個辦案過程中,他與委託人布魯諾·赫普曼談話的時間總共加起來不到40分鐘,比州長豪諾得·霍夫曼探監的時間還短。兩年後,雷立因患精神分裂症而長期住院治療。不少人相信他還患有三期梅毒。據說他在佛明頓期間,每晚必有妓女到他的旅館房間。 在布魯諾·赫普曼臨被處死之前,他曾對州長豪諾得·霍夫曼說:“他們以為只要我一死,這樁案子就會了結,就像一本書被合上了。但是這本書,它將永遠不會合上。”

事實應驗了他的預言。 70多年來,有不少學者致力於本案的研究和調查,許多人因此而成為林勃-赫普曼案專家。 也許布魯諾·赫普曼只是綁匪中的一員,也許他根本就是無辜的。無論事實的真相如何,正如著名律師、法學教授亞倫·德肖威茲所說:“在今天,已經沒有多少人否認對赫普曼的審判是不公正的——無論是用現在的標準,還是用30年代的標準。” 最近,一些著名的法醫學專家們重新查閱了本案。以下是他們列舉的林勃-赫普曼一案的要點與疑點: 1.林勃家的狗平日見到生人就叫,可為什麼在綁架案發生的那天晚上卻一聲未吭? 2.案發現場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警方人員、記者,甚至圍觀者任意出入查看,致使許多寶貴的證據和線索毀於一旦。

3.現場未發現任何指紋。用現代的激光和新化學法可能會幫助鑑定出潛指紋。 4.警方的報告中沒有提到對現場腳印的勘查,也沒有任何人將這些腳印與赫普曼的作比較。 5.木梯第16級踏板和赫普曼家閣樓的樓板是否取自同一棵樹?現代的DNA鑑定法可以幫助確定這一點。 6.林勃府上整幢樓裡只有一扇窗戶的窗閂是壞的,綁匪怎麼會碰巧就找到了那一扇? 7.折疊式木梯是綁匪自製的。他(們)如何得知林勃家二樓窗戶離地面的高度?木梯有多重?一個人能扛得動嗎? 8.一名警察把木梯底下的兩隻腳重新插入綁匪留在地面上的兩個坑里,這不僅破壞了木梯上的證據,而且改變了兩個坑的形狀與大小。 9.庭審之前,被告方沒有看到警方的調查報告和公訴方將要提交法庭的證據。被告方的專家證人也沒有機會親自檢驗那些物證。 10.那具嬰兒屍體被發現後很快就火化了。沒有正規的驗屍報告,沒有準確詳盡的死因說明,也沒有重新開棺驗屍的可能。 11.在那塊樓板被取下之前,警方不允許被告方查看赫普曼家的閣樓並作相應的調查和記錄。 12.被告方曾獲取案發當日赫普曼的工作時間卡。卡上顯示赫普曼那天在紐約一直工作到下午5點,不可能開車去新澤西州中部。 13.關於那具樹林裡發現的嬰兒屍體,沒有請正式的法醫驗屍,甚至連身高和年齡也沒有作明確的交代。為什麼被告首席律師愛德華·雷立不在法庭上就這些問題質疑公訴方的證人?他的這一舉動甚至激怒了其他被告律師。 14.沒有人對小林迪房間的泥水腳印拍照或做其他鑑定,也沒有人將這些腳印與屋外地上的腳印做比較。 15.作案現場有沒有發現使用工具的痕跡?如有,是那把鑿子留下的嗎? 16.窗戶下的黏土牆上只有兩個坑,說明作案人事先已經知道哪扇窗戶沒有關上。 17.沒有人就窗台上發現的第一封贖金索取信的信封和信紙作任何調查或說明。 18.沒有人調查第一封贖金索取信所使用的墨水(紅色和藍色),追查它們的出處。警方是否在赫普曼家或林勃家裡查找過筆? 19.是否有人調查過贖金信上作為標記的3個孔是用什麼工具打的,以及工具的來源? 20.小林迪房間那個窗閂壞了的印記是新的還是舊的? 21.1932年,茚三酮指紋鑑定法已經問世。為什麼沒有用這種當時的新方法檢驗木梯、鑿子、信封和信紙上的潛指紋? 22.有人比較過第一封贖金索取信和後來其他綁匪字條上的筆跡、墨水和紙張嗎?有人試圖查找過這些墨水和紙張的來源嗎? 23.包裹小屍體的布毯並非林勃家中之物。在隨屍體一起火化以前,警方或那位驗屍的醫生是否曾試圖從那塊布毯上查尋線索?他們有沒有發現什麼? 24.在赫普曼家查抄到的那隻裝贖金鈔票的鞋盒上有指紋嗎?是否有人調查過鞋盒的來源? 查爾斯與安妮·林勃夫婦後來又有了一共五個孩子。他們過著半隱居的生活,幾乎從不在家裡提起小林迪。林勃上校因淋巴癌晚期於1974年8月25日在夏威夷逝世。 安娜·赫普曼在丈夫被處死後一直生活於貧困之中。她畢生都在為赫普曼的平冤昭雪而多方奔走,並得到許多認識或不認識的人們的幫助。安娜在1981年和1986年先後兩次要求新澤西州有關當局重新立案調查,但由於種種原因未能如願。安娜於1994年10月10日去世。 大半個世紀過去了,如果本案的當事人、證人、辦案人或者作案人尚在人世,也已經是百歲老人。 也許我們永遠都不會知道事情的真相,也許這是歷史留下的一個永遠的謎。但不管怎麼樣,林勃-赫普曼案已經作為一樁冤案載入了某些美國歷史書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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