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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卷十三軍備志-2

《台灣通史》上冊 连横 9740 2018-03-20
西港仔塘舊歸蕭壟汛分防,設兵七,今裁。 南路營鳳山城汛舊設守備一,把總一,外委二,額外四,兵五百二十,裁存二百六十五,今設一百四十一名。 埤仔頭塘歸鳳山城汛分防。 苦苓門塘歸鳳山城汛分防。 打鹿潭塘歸鳳山城汛分防。 舊城汛舊設千總一,兵一百十六,裁存三十五,今設八名。 觀音山汛舊設把總一,兵七十五,裁存三十五,今設四名。 小店塘歸觀音山汛分防。 阿公店汛舊設外委一,兵五十,改設把總一,兵四十,今設五名。 二濫塘舊歸阿公店汛分防,改屬崗山汛。 攀桂橋汛舊設把總一,兵五十一,裁存二十,今設四名。 土地公崎塘歸攀桂橋汛分防。 枋藔汛舊設外委一,兵五十,裁存三十,今設四名。

石井塘舊為汛,設千總一,兵一百十五,改歸阿公店汛分防,設兵一名。 水底藔塘舊為汛,設千總一,兵一百,改歸枋藔汛分防。 蕃薯藔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二,改歸羅漢門汛分防。 下淡水營山豬毛口汛舊設都司一,外委一,額外一,兵二百,裁存一百六十,今設九十六名。 萬丹汛舊設把總一,兵五十,裁存四十,今設八名。 阿猴汛舊設把總一,兵九十,裁存三十,今設六名。 阿里港汛舊設把總一,兵八十,裁存三十,今設五名。 潮州莊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二十,今設四名。 東港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今設四名。 新園塘舊為汛,設千總一,兵二百,改歸萬丹汛分防,設額外一,兵十五,今設二名。

九塊厝塘舊為汛,設額外一,兵二十,改歸阿里港汛分防,存兵五,今設二名。 北路協中營彰化城汛舊設都司一,千總一,外委一,額外二,兵六百零五,裁存三百七十三,今設六十名。 八卦山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二十,今設三名。 大墩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三十,今設五名。 大里杙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五十,改歸大墩汛分防,存兵二十五,今裁。 葫蘆墩汛舊設千總一,兵八十,改設把總一,兵六十,今設五名。 四張犁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三十,改歸葫蘆墩汛分防,存兵十四,今裁。 外攸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改設外委一,兵二十五,今設二名。 沙轆塘歸外攸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大肚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十五,改歸外攸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許厝埔汛舊設把總一,兵六十,裁存三十,今設三名。 南北投汛舊設把總一,兵八十五,裁存六十,今設七名。 崁頂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改歸南北投汛分防,存兵二十二,今裁。 內木棚塘舊為汛,設額外一,兵二十,改歸南北投汛分防,存兵十五,今裁。 燕霧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二,今設十一名。 赤塗崎塘歸燕霧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東螺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二十,改歸燕霧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沙仔崙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裁存十四,今設四名。 觸口塘歸沙仔崙汛分防,設額外一,兵二十,今裁。 二林汛舊設額外一,兵二十,裁存十,今設三名。 集集汛舊歸嘉義營分防,設外委一,兵十,光緒十四年改歸北路中營,設兵三名。

北路協左營即嘉義營 嘉義城汛舊設守備一,把總一,額外四,兵四百,裁存三百四十,今設一百十二名。 城外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二,裁存二十九,今設九名。 山底塘舊歸城汛分防,設兵五,今設二名。 八掌溪塘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水堀頭塘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牛稠溪塘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店仔口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改歸城外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笨港汛舊設千總一,兵七十四,改設把總一,兵三十,今設十名。 樸仔腳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十五,改歸笨港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鹽水港汛舊設把總一,兵九十,裁存三十,今設八名。 鬥六門汛舊設都司一,千總一,外委一,兵一百六十,裁存九十,今設十名。

虎尾溪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二十四,改歸鬥六門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中路頭塘歸鬥六門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西螺汛舊設把總一,外委一,兵七十四,裁存三十,今設八名。 三條圳塘歸西螺汛分防,今裁。 林圯埔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改設把總一,兵三十,今設十二名。 水沙連汛舊設千總一,兵五十,同治八年裁,光緒十四年復設外委一,兵五十名。 他裡霧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三十,今設十二名。 塗庫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三十九,改歸他裡霧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大崙腳塘歸塗庫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大莆林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五,今設八名。 打貓塘歸大莆林汛分防,設兵五,今設二名。

北路協右營即竹塹營。 竹塹城汛舊設游擊一,千總一,外委一,兵二百八十八,裁存一百五十三,今設一百四十四名。 大甲汛舊設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一,外委一,兵二百,裁存一百零六,今設十六名。 後壟汛舊設千總一,額外一,兵五十三,裁存二十八,今設七名。 楊梅壢汛舊設把總一,兵六十七,裁存三十六,今設三名。 大安汛舊設把總一,兵七十四,改設外委一,兵三十九,今設三名。 銅鑼灣汛舊設把總一,兵六十,改設外委一,兵三十一,光緒十四年移駐苗栗縣城,設兵五名。 中港汛舊設把總一,外委一,兵五十八,裁存外委一,兵二十九,今設三名。 桃仔園汛舊設把總一,兵二十五,改設外委一,兵十二,今設三名。

吞霄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六,今設三名。 鬥換坪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改歸中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一,今設一名。 海口塘歸楊梅壢汛分防,設額外一,兵十二,裁存六,今設三名。 香山塘歸楊梅壢汛分防,設額外一,兵十,裁存五,今設三名。 嘉志閣塘歸後壟汛分防,設額外一,兵三十八,裁存二十,今設九名。 貓盂塘歸大安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裁。 大甲溪塘歸大安汛分防,設外委一,兵十,裁存五,今裁。 南崁塘歸大桃仔園汛分防,設外委一,兵三十六,裁存二十,今裁。 老雞籠汛新設駐兵一名。 磺油山汛新設駐兵六名。 艋舺營艋舺汛舊設守備一,外委一,兵四百二十二,裁存二百六十二,今設一百八十二名。

海山口汛舊設外委一,兵五十八,裁存三十五,今設三名,其外委於光緒十五年移駐板曲橋汛。 龜崙嶺塘歸海山口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水返腳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五,裁存十五,今設二名。 大基隆汛舊設把總一,兵九十,裁存三十五,今設七名。 三爪仔汛舊外委一,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暖暖塘歸三爪仔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三貂港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裁存十七,今設一名。 燦光藔塘歸三貂港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馬煉汛舊設額外一,兵二十五,裁十八,今設一名。 北投汛舊設外委一,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板曲橋汛新設外委一,兵六名。 滬尾水師營砲台汛舊設千總一,兵五百七十,裁存一百七十五,今設七十一名。

八里坌汛歸砲台汛分防,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五,今設十名。 北港塘歸砲台汛分防,設兵十,裁存五,今設一名。 金包裡汛舊設把總一,兵五十,裁存二十五,今設十名。 石門汛歸金包裡汛分防,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五,今設六名。 小雞籠塘歸石門汛分防,設兵十,裁存五,今裁。 噶瑪蘭營五圍城汛舊設都司一,千總一,外委二,額外一,兵三百六十,裁存一百五十九,今設一百六十六名。 頭圍汛舊設守備一,外委一,兵一百,改設千總一,兵五十一,今設十名。 三圍塘歸頭圍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砲台塘歸頭圍汛分防,設兵十五,裁存八,今設一名。 三貂汛舊設千總一,兵五十,改設外委一,今設兵三名。

澳州汛舊設把總一,兵四十,裁存十八,今設八名。 北關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十九,今設六名。 加禮宛汛舊設額外一,兵三十,裁存二十四,今設五名。 蘇澳汛舊設把總一,兵五十,裁存二十二,今設七名。 南風澳汛歸蘇澳汛分防,設兵三十,今設一名。 龜山嶼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今設二名。 安平水師中營改為台東陸路中營。 安平汛舊設游擊一,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二,外委五,額外三,兵五百十三,改設都司一,外委一,額外一,兵二百二十,今設六十二名。 大港汛舊設把總一,兵七十,裁存三十五,今設十二名。 鯤身塘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鯤身頭汛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喜樹仔汛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茄萣仔汛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蟯仔港汛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鹿耳門汛舊由中營守備,右營千總輪年駐防,設兵五十,裁存四十,今設四名。 蚊港汛舊設把總一,兵八十,改設外委一,兵三十八,今設八名。 青鯤身汛歸蚊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馬沙溝汛歸蚊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北門嶼汛歸蚊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南鯤身汛歸蚊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安平水師左營 鹿港汛舊設游擊一,千總一,把總二,外委二,額外一,兵三百四十三,裁去把總、外委,存兵一百四存兵一百四十,今設一百十六名。 水里港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改歸鹿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今設三名。 王宮港汛舊設把總一,兵四十五,改歸鹿港汛分防,設外委一,兵四十,今設四名。 三林汛歸鹿港汛分防,設兵十五,今設二名。 番挖汛歸鹿港汛分防,設兵十,今設二名。 笨港汛舊設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一,外委二,額外一,兵二百三十,裁去千總、外委,存兵七十,今設三十一。 海豐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改歸笨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今設二名。 ■仔港汛歸笨港汛分防,設兵九,裁存七,今設二名。 猴樹汛歸笨港汛分防,設兵八,裁存七,今設二名。 新店汛歸笨港汛分防,設兵八,裁存六,今設二名。 安平水師右營改為台東陸路右營。 安平汛舊設都司一,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二,外委五,額外三,兵六百四十三,裁存守備一,把總一,外委四,額外二,兵二百,今設二十一名。 旗後汛舊設兵十,改設外委一,兵五十二,今設十名。 打鼓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改歸旗後汛分防,存兵四,今設一名。 蟯港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赤崁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萬丹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大莆林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西溪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下淡水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四,今設一名。 東港汛舊設千總一,兵三十,改設把總一,兵二十八,今設十五名。 茄萣汛歸東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放■汛歸東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大昆麓汛歸東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小琉球汛光緒三年新設,駐兵三十名。 澎湖水師左營 媽宮澳東汛舊系專汛官,管轄砲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改設把總一員,兵二十一名。 新城汛歸東汛分防,設兵六名。 ■裡汛砲台一座,汛兵十五名,按季輪派千把總一員,戰船一隻,配兵六十名駐防。改設外委一名,兵十四名。 文良港汛按季派外委一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協防,改歸■裡汛分防,設兵十一名。 風櫃尾汛改歸■裡汛分防,設兵四名。 將軍澳汛砲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輪派千把總一員,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協防。改設把總一員,兵十六名。 挽門汛砲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派外委一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協防。改歸將軍澳汛分防,設兵八名。 水垵汛砲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改歸將軍澳汛分防,設兵八名。 澎湖水師右營 媽宮澳西汛舊系專汛官,管轄砲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改設外委一名,兵十七名。 新城汛歸西汛分防,設兵六名。 內塹汛砲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輪派千把總一員,戰船二隻,配兵一百名駐防。改設把總一員,兵二十二名。 外塹汛砲台一座,外委一名,汛兵十五名。改歸內塹汛分防,設兵十六名。 小門汛砲台一座,汛兵三十名。改歸內塹汛分防,設兵十六名。 北山汛按季輪派千把總一員,戰船二隻,配兵一百名駐防。改設外委一名,兵十名。 吉貝汛按季派外委一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協防。改歸北山汛分防,設兵十五名。 台東勇營駐防表 鎮海後軍中營統領兼管帶一員,光緒十年冬,以中、前、左三哨駐知本,右哨駐水尾,後哨以四隊駐成廣澳,四隊駐大陂鹿藔。 鎮海後軍左營原名飛虎軍後營,光緒九年,改分駐花蓮港一帶。嗣以中、左、後三哨駐花蓮港,右哨四隊分防加禮宛,四隊吳全城,前哨五、六、七、八等隊分防象鼻嘴,三、四兩隊、六甲一隊大巴壟。 鎮海後軍前營光緒十四年冬增設,以中、前、左三哨駐新開園,右哨駐成廣澳,後哨四、五、六、七等隊駐璞石閣,一、二、三等駐鹿藔卑南屯兵一哨光緒十四年原設三哨,十五年夏裁兩哨,分防大麻里、知本社、蚶子岡、巴? ?衛等處。南路屯兵二哨光緒八年原設三營,九年裁。十年復募二哨分防歸化門、大樹林、出水坡、溪底等處。海防屯兵二哨光緒十五年六月設,原駐拔子莊,十八年秋,以後哨調防巴? ?衛。十九年秋,前哨調防大麻里等處,與南路屯兵換防。 屯丁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大將軍福康安率師入台,歸附各番奔走軍前,克奏膚功。及平,奏請仿照四川屯練之例,設置屯丁。既又釐定章程六款,旨下軍機大臣會同兵部尚書等議奏。奏曰: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內閣欽奉上諭,據福康安等奏稱,台灣熟番向化日久,當逆匪滋事之時,各番奮勇,隨同官軍,打仗殺賊,頗能出力。欽奉諭旨,令將熟番補充額名。臣等因戍兵仍請遵照舊例換防,別將熟番挑募屯丁,酌撥近山未墾之地,以資養贍,先經附折具奏在案。茲將應行釐定章程,仿照屯練之例,通融酌議,逐一臚陳,恭請聖訓等因。著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查台灣地方,民番雜處,當逆匪滋事之時,該熟番均能奮勇出力,現在事竣,自應酌量挑補兵弁,分給田畝,以示撫綏,而資捍禦。今據福康安等仿照屯練之例,通融釐定各條,悉心酌議,恭呈御覽。 一、屯丁人數,應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據稱全部熟番通共九十三社,台灣縣屬番社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鳳山、嘉義次之,每社番自數百至數十不等,約可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作為額缺,毋庸別設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盜賊。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並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庶番民等不致遠違鄉井,而較驗調派,亦易於齊集。至各屯相距之地,道裡難以適均。台灣縣所屬番社不過數處,不能多設屯丁,然台灣縣地界本狹,郡城設有重兵,足資彈壓。惟南北兩路險要甚多,淡水一所尤為遼闊,原撥熟番在隘口搭藔防守,名為隘丁,零星散處,酌量地勢情形,按照番社多寡,分別設屯,與各處營汛官兵,聲勢聯絡,則稽核查察巡防,自可倍加嚴密等語。查台灣熟番九十三社,挑選壯健番丁可得四千名,自應定額挑補,以資巡防。應如所請,准其於該處熟番內挑選四千名作為屯丁,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屯四百人,小屯八處,每屯三百人,定為額缺,按各處廳縣地勢情形,分別安設。即令在本社駐守,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並作一屯,附入近處大社,均毋庸別設屯所。仍將各屯名目及屯丁花名,造冊報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宜設立屯弁,以資管轄一款。據稱四川屯練兵,於額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一百餘員,今台灣屯兵弁目,無需似此之多,只應仿照其例,量為設立。查各社原有民人充當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為交納社餉。但此通事積年充設,地方官僉派,本非番人同類,未便用為弁目,應於番社頭目內,擇其曾經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里社潘明慈之類,揀選拔補。於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統領屯兵,把總四員,分管各屯。大小各屯每處設屯外委十二員,花名圖冊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將各屯事務交北路協副將、南路營參將就近管理。該番等素嫻技藝,非招募新兵可比,應照四川省屯練之例,毋庸歸營操演。點驗屯丁,授補屯弁等事,統歸台灣鎮總兵、台灣道管轄,詳報督撫,給與札付,報部存案。經管六年後,如果董率有方,曾著勞績,由鎮道詳報督撫,加一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所管內有生事廢業之人,及苦累番眾情弊,即行諮革究處。遇有事故出缺,仍揀選番社悅服之人,詳報拔補等語。查四川屯練之兵丁,向設屯土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管轄。今台灣番社既經挑補番丁四千名,亦應設屯弁以資經理。如所請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其大小各屯,每處各設屯外委一員,統率分管。該弁等本系番社,毋庸歸營操演。責令北路協副將、南路營參將各就近約束,並將花名圖冊造報理番同知稽核。其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台灣鎮總兵、台灣道辦理。該弁六年,如果董率有方,著有勞績,即由鎮道詳報督撫,加賞職銜以示鼓勵。倘有生事廢業,及苦累番眾之事,即行諮革究處,毋庸稍事姑寬。所有該弁等應給札付,由鎮道詳報督撫給與,仍隨時報部存案。 一、屯丁番丁,毋庸籌給月餉,應酌撥近山埔地,以資養贍一款。據稱台灣東界內山,本多曠土,禁民越墾,準令熟番打牲耕種,以資生計。無如游民聚處日多,越界佃耕,新成熟業,以致爭奪之事,控案甚多。前經勒渾奏明,轉委鎮道確切勘丈,尚未勘明詳報,即逢逆匪滋事。現經臣等提奏核查,共計丈出墾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內地民田十一畝三分一厘,均應查明民墾番墾,分明昇科辦理。此外尚有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漳、泉械鬥及互控結會案內,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均屬界外之地,迫近內山。應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埔地二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責令地方官勘明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其地仍歸番社。所有撥給埔地,應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以示體恤,即毋庸別行籌給月餉等語。查台灣各社熟番,既經作為屯丁,令其巡防,自應酌給地畝,以資養贍。今將軍公福等請於界外未墾荒埔,並械鬥結會案內,抄沒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一甲合內地民田十一畝三分一厘。今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二甲,千總每員撥給十甲,把總每員撥給五甲,外委每員撥給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毋庸別行籌給月餉等因。臣等核其撥給埔地,係按屯丁、屯弁約定數目,應如所奏,行令該省督撫,即將籌給該丁、弁等埔地,飭令地方官於設屯處所,就近照數撥給。仍令勘定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其屯丁內遇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將分給田畝頂給承種,以資養贍。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該地畝移給別挑屯丁承受。 一、請查已墾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據稱台灣東面依山,地勢寬廣,從前因淡水、彰化二處,墾闢日增,別行畫定界限,設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佔墾,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佃地耕種,價值稍輕者,謂之租贌,價值稍重者,謂之典賣。熟番等歸化日久,漸諳耕作,所以業經典賣與民,無由取贖。是以各處番地,不特嘉義以南多有侵越,即淡水等處立定土牛之界,亦成虛設。此時若不將埔地徹底清厘過境,遷移址界,必仍滋淆混。除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餘甲,撥給新募屯丁外,其已墾之一萬一千餘甲,自應分別辦理。查民人租贌之地無多,原系民為佃戶,番為業主,自應同番社田畝,一體免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既非番業,即應令民戶一體報升。第民買番地之後,所費工本原多,佃人有每年抽給科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仍出示曉諭番社,使知租額無虧,俾得永資生計。民人疇籍有納賦明文,世守其業,亦可永杜爭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瑯■等處,接壤生番,私墾田畝甚多。此等偷越民人,本應重加懲治,惟念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既須拋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請照核定賣番地之例,一概昇科,免其查究。應令該處民、番將租贌典賣地畝,先行呈報。一俟割獲登場,臣徐嗣曾專委大員前往細查,並將此外有無續墾地畝,一併查明,分別辦理,諮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之後,即以所墾地方為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視台灣之將軍、督撫、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時周歷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將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併嚴參究治等語。查台灣地方,民田薄徵租賦,番地免其昇科,乃皇上優恤海外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將軍公福等奏稱,將佃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昇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之處,係屬推廣皇仁,俾得番民得業起見。亦應如所奏辦理,令該省督撫出示曉諭民番,各知遵守。並將業經賣斷與民地畝,查照同安縣下沙科則,造具每畝徵銀若干清冊,送部查核。至所稱集集等處民人田畝,既據聲明,自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即須拋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如所請,准其照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體昇科。仍令該督撫轉飭民番,將租贌典賣地畝數目,即查明呈報。一俟割獲登場,即專委大員前往細查,如此外復有續墾地畝,一併查明,造冊報部。自此次清查之後,即將所墾地方立石為界,仍交巡視台灣將軍、督撫、提督及該處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墾,即行將重究治,失察地方文武各官,一併嚴參究處。 一、屯丁習用器械,應令自行製備,報官點驗一款。據稱番民打牲捕鹿,所用鏢槍、鳥銃、竹箭、器械不一,均屬犀利,即如岸里社番善用鳥銃,隨同官兵打仗殺賊,最為賊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給。但現在嚴禁民間私藏軍器,屯兵所用槍箭,亦應官為點驗,以備稽查。所有新設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綠營之例,拘定鳥槍兵若干名,弓箭兵若干名,祇以該番習用器械為準,呈報總兵,逐加印烙,編號備查。每年令總兵巡查之便,照點一次,如無火烙印記,即照民人私藏軍械之例,一體治罪等語。應準所奏,屯丁所用器械,毋庸拘定槍箭,令該總兵逐加印烙編號,每年巡查之便,點驗一次,如無印烙,即照私藏軍器之例,一體治罪。 一、屯丁懲役,酌與優免,以卹勉力一款。據稱台灣各社熟番,質樸淳良,最堪憐憫。從前文武員弁出差巡察,無不調撥番兵,背運行李。其餘如地方興築,遞送公文,亦皆社番應役,其勞苦急公之處,較之台灣民人不啻數倍。今既挑補屯丁,分處防守,遇有搜捕盜賊等事,又須聽候徵調。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應,其未補屯丁之番民,亦祇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加參究等語。查台灣熟番經挑補屯丁,即有防守之責,自應加以優恤,以免擾累。今將軍公福等奏請,新設屯丁之番民,亦祇遞達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處,應如所奏。行令該督撫轉飭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香同知不加體恤,復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處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諭遵行。 ” 詔曰可,命閩浙總督覺羅伍拉遵旨詳查應辦事宜。五十五年十月廿有三日,覺羅伍拉奏陳十二款:一曰,分設屯所,應酌量地方,以資捍禦。二曰,請嚴屯弁責成,以資約束。三曰,屯丁受地,宜酌配撥。四曰,清出侵占界外田園,定等徵租,以昭平允。五曰,已墾田園,應設法分別升免。六曰,現丈戈聲圖冊,應發廳縣存檔,仍按各戶另給四至丈單,以便轉撥。七曰,清丈徵租,以垂永久。八曰,徵收租銀,應酌定勻給存留,以補丁食,以資經費。九曰,支撥屯餉,宜定章程,以杜弊竇。十曰,應用器械,分別編驗,以從番便。十一曰,照舊安設隘丁,以重邊防。十二曰,重立界石,以杜爭越。旨下軍機大臣會同兵部尚書議覆,具奏。十一月十有一日,詔可,以五十六年春正月舉辦,覺羅伍拉命台灣鎮道通飭所屬遵行,並發告示曉諭民番。於是南路設大屯一,小屯二,置屯千總一員,把總一,外委三,隸南路營參將,轄十二社。北路設大屯三,小屯九,置屯千總一員,把總三,外委十二,隸北路協副將,轄八十三社。凡大屯屯丁四百,小屯三百,計四千名,分給荒地,俾之耕稼,以資贍養。其詳如表。又以屯務初設,應需經費。奏定屯千總年給俸銀一百圓,把總八十圓,外委六十圓,屯丁餉銀八圓,歲共需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圓。委員勘丈番社田園,責成廳縣按甲徵租,而由撫民理番同知理之。 嘉慶十五年,噶瑪蘭設廳。廿年春二月,通判翟淦議以東勢、馬賽、西勢等處荒埔,或已私墾,或尚未開,請準隘丁熟番就近耕稼,計甲徵租,年可得銀一百三十圓。仿設屯丁可得一百五六十名,以備緩急。而鎮道以該處究屬流番,未便設屯,著將田園照例昇科,其議遂寢。道光中,水沙連六社歸隸之時,巡道徐宗幹禀請督撫,以六社番眾男女一千餘人,可選壯番四百名,設一大屯,補用外委一名,仍屬北路屯千總統轄,召佃墾荒,以給屯餉。許之。自是以來,屯務漸廢,而屯租亦愈空乏,至於不足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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