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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賦稅制度的怪圈

知道點中國歷史 邱立坤 5056 2018-03-20
中國的封建社會長達兩千年之久,歷朝歷代賦稅制度多有變革,時而增加名目,時而又將眾多名目合而為一。但其中卻有一條根本的規律,由於最早是由黃宗羲提出,所以稱為“黃宗羲定律”。黃宗羲認為,稅種繁多時雖有官吏從中漁取私利的弊端,但這些稅種包括了能夠“巧立”的一切“名目”,使後來者難以再出新花樣。合而為一之後,名目盡失,就正好為後人新立名目創造了條件。時間推移,人們“忘了”今天的“正稅”已包含了以前的雜派,一旦“雜用”不足,便會重新加派。黃宗羲精闢地將這一道理總結為“積累莫返之害”,後人則因此稱之為“黃宗羲定律”。 比如,唐初的租庸調製度本來分為土地稅(即“租”,徵收穀物)、人頭稅(“庸”,徵收絹)和戶稅(“調”,徵收麻布)。晚唐楊炎改革為兩稅法,全都以佔有土地和財產的多少為標準來徵收,表示沒有了戶稅和人頭稅的名目,實際上卻都已併入土地稅中。相沿至宋朝,一直沒有從中減去戶稅和人頭稅,然而卻在此之外又開徵新的人頭稅目(“丁身錢米”)。後人習以為常,認為“兩稅”只是土地稅,“丁身”才是戶稅和人頭稅,其實那是重複徵收的。如果當初不把庸、調之名目取消,何至於此?所以楊炎的稅制改革一時有小利,卻給後世留下大害。

到明代,在兩稅、丁口稅之外,又徵勞役(力差)和代役租(銀差),本來是十年輪一次的。嘉靖末年改革為一條鞭法,把兩稅、丁口、差役和各項雜派全都歸併到一起徵收,原來每十年中輪值一年的差役負擔,如今分攤到十年裡徵收了。這實際上是把銀、力二差又歸併到了兩稅中。但不久每到輪值之年,各種雜役又紛紛派了下來,後人習以為常,認為“條鞭”只是兩稅,而雜役則是該著輪流當差,誰知道那也是重複徵收的?如果當初不取消銀差、力差的名目,何至於此?所以一條鞭法也是後患無窮。 到明末,朝廷又先後加派舊餉(遼餉)500萬兩,新餉(剿餉)900萬兩和練餉730萬兩。戶部尚書倪元璐要改革,又把三餉歸併為一,實際上是把這些雜派又併入了正稅(“兩稅”)。清初人們以兩稅之徵為理所當然,豈知其中包含的三餉加派正是導致明朝滅亡的原因之一!設若三餉之名目不改,人們或許還會顧其名思其義,知道這是稅外的加派,以後再加不得了。這樣每改革一次,負擔就加重一層,老百姓還有生路嗎?

就這樣,歷史上每搞一次並稅改制,就會催生出一次雜派高潮。現代有史學家把這“黃宗羲定律”用公式表示,即: 兩稅法=租庸調+雜派;王安石役錢法=兩稅法+雜派=租庸調+雜派+雜派;一條鞭法=王安石稅法+雜派=兩稅法+雜派+雜派=租庸調+雜派+雜派+雜派;倪元璐稅法=一條鞭法+雜派=王安石稅法+雜派+雜派=兩稅法+雜派+雜派+雜派=租庸調+雜派+雜派+雜派+雜派;地丁合一=……=租庸調+雜派+雜派+雜派+雜派+雜派。 “黃宗羲定律”所反映的實際上正是專制王朝時代的又一個怪圈。 唐朝建立以後,面臨著嚴峻的社會問題。隋末農民大起義極大地破壞了社會生產力,人口大大減少,無主荒地增多,政府收入大不如隋朝鼎盛時期。為穩定統治基礎,增強國力,唐朝前期政府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調製。

均田制始自北魏,歷朝多有變更。唐初為恢復生產,保證稅收,在隋代均田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唐於武德七年(624年)、開元七年(719年)、開元二十五年(737年)三次頒布均田令,取消了前朝奴婢、婦女及耕牛受田的規定,放寬了土地買賣的限制。 政府頒給成年男子(21-60歲)和18歲以上的未成年男子各授永業田20畝,口分田80畝,其他為戶者和老、寡、病、殘等,授口分田、永業田不等。貴族和五品以上官可依品級請受5頃至100頃永業田,勳官可依勳級請受60畝至30頃勳田。授田有寬鄉、狹鄉之別,遷徙、買田、授田規定不同。永業田可以世代繼承,政府不再收回。擔任政府官員的有職分田,官署有公廨田,收入充俸祿和辦公費用。

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唐政府在賦役制度上實行租庸調製。租庸調製源於北魏到隋朝以來的租、調、力役制度。男丁每年交粟2石,叫做“租”;每年服役20天,或每天以絹3尺(或布3.75尺)代役,叫做“庸”,也稱“輸庸代役”;每年交絹2丈,綿3兩,或者交布2.4丈,麻3斤,叫做“調”。合而為租庸調製。 租庸調製的特點是以丁為徵收單位,不願服徭役的可以交絹來代替。這個制度為唐王朝聚斂了巨額的財富。據史書記載,到公元749年,全國的糧倉存糧9606萬石,以當年應負擔賦稅的男丁計算,每丁平均12.5石,相當於他們六年多的租額。 均田制和租庸調製的實施,對唐初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促使勞動力與土地結合,保證政府賦役來源,協調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均田制實施範圍和實施程度學界看法不一,但授田不足確為普遍現象。唐均田令中對口分田買賣限制的放寬,體現了土地私有製因素的增長,普遍以庸代役,則體現了國家對農民人身依附關係的鬆弛。

唐高宗以後,土地兼併加劇,農民逐漸破產流亡,均田制逐漸遭到破壞。按人丁為徵收賦役的基本對象的租庸調製,與土地佔有狀況已不相適應,唐朝政府開始逐漸調整徵收原則和內容。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正式實行兩稅法,均田制和租庸調製遂名實俱廢。 隨著土地買賣和兼併的盛行,唐初以來實行的均田制逐漸遭到破壞,農民受田普遍不足。政府又不斷加重賦稅,致使許多農民破產逃亡,政府控制的納稅人數越來越少,財政收入減少。這樣,租庸調製行不通了,公元780年,唐政府根據宰相楊炎的建議,頒行兩稅法。 兩稅法規定每年分別在夏秋兩季徵稅,“兩稅法”的名稱即由此而來,它的特點是按土地和財產徵收賦稅,取消了人頭稅。政府根據每年的開支確定賦稅總額,然後攤派徵收。以公元779年的墾田數作為攤派稅額的標準,租庸調和其他雜稅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財產的多少徵收地稅和戶稅,商人在所在的州縣納稅,稅率為資產的三十分之一。

兩稅法的特點是從按丁徵稅轉為按財產徵稅。它從法律上取消官僚地主的免稅特權,擴大了征稅面。同時,它將各種捐稅加以合併,體現了賦稅的發展規律,是中國稅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是,勞動人民的負擔依然很重。 809年,詩人白居易在詩中寫道:“典桑賣地納官租,明年衣食將何如?剝我身上帛,奪我口中粟。虐人害物即豺狼,何必鉤爪鋸牙食人肉?”從詩中可見無論稅制如何改革,勞動人民的負擔並不可能減輕太多。兩稅法一直實施到明朝中期,頒行“一條鞭法”後才廢止。 在以農業立國的封建社會裡,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依附於土地的人口及其所承擔的稅收則是國家的根本。凡一國承平日久,則土地集中的趨勢愈來愈明顯。少數地主佔有大量的土地,大批農民則無田可種,或者租種他人田地,或者流亡他鄉淪為流民乃至餓死。土地集中、人口因流亡減少所造成的後果是極為嚴重的。不但國家的賦稅因之減少,地方勢力的擴大、飢餓流民的暴動甚至會影響地方安危和國家根本。因此,各朝在立國之初,多半會採取措施重新確認土地的所有權,使更多的人獲得土地。並使大量佃戶、奴僕從地主豪強的蔭庇剝削之下解放出來,為中央政權直接控制,藉此縮小貧富差距,穩定社會治安,增強國家財力。

中國的封建社會到了明朝,便發展到了封建專制的頂峰,在人口戶籍的土地登記和管理上也達到了極為嚴密的地步,黃冊和魚鱗圖冊就是這種手段控制的產物。所謂黃冊,乃是戶籍記錄,因以黃紙為封面而得名,政府科派差役也以此為據。所謂魚鱗圖冊則是將土地的形狀、大小繪製成圖,並於其側登記土地情況和所有者姓名,因土地彼此連綴、其形似魚鱗而得此名。 明朝推行保甲制度,十戶一甲,十甲一里,每裡編為一冊。里甲的民戶要互相了解丁口職業,互相作保。通過黃冊,政府把全國的人口都編入記錄之中,再通過里甲等基層單位來徵收賦役。洪武二十年,朱元璋命國子監生武淳等分別巡行州縣,全面清丈土地,查實田畝。在此基礎上編制了魚鱗圖冊,確認了元末農民起義後經過劇烈動蕩的土地所有權,使一部分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得到了土地。洪武二十六年,核實天下土田,總計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是明代見於記載的耕地數額最多的一次,這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功於洪武二十年的土地丈量。

黃冊和魚鱗圖冊的推行,使大量隱瞞的土地、人口重新歸於政府的控制管理之下,增加了政府的財力和人力,穩固了國家的統治基礎,也打擊了大地主,增強了封建國家的實力。賦稅收入僅米麥一項,就由洪武十四年的26,105,251石,增加到洪武二十四年的32,278,983餘石。同時,由於服徭役、納賦稅的人多了,每一人戶的負擔就相對減輕了,從而改善了一部分百姓的生活。 明朝中期,統治者大興土木,錦衣玉食,窮奢極侈,賦稅項目繁多,徭役負擔很重,農民逃亡現象嚴重。官僚地主貪婪兼併土地並隱瞞起來,拒不納稅。 “小民稅存而產去,大戶有田而無糧(即稅糧)。”這樣,國家財政連年入不敷出。公元1581年,宰相張居正為了改善國家財政狀況,在重新清丈土地的基礎上,在全國推行名為“一條鞭法”的賦稅制度。

“鞭”就是“編”,因此又叫“一條編法”。 一條鞭法規定:計一州、一縣的田賦、勞役和其他交納的雜差,都折合成銀兩徵收;差役從原來按人丁徵派改為部分按人丁徵派,部分則按土地徵收,由官府出錢僱人完成。 一條鞭法的特點是賦役合併,由實物稅轉入貨幣稅。這是繼兩稅法後中國賦稅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官僚地主偷稅漏稅和賦稅不均的狀況。力役徵銀使農民對政府的依附關係有所削弱,田賦徵銀對促進農產品商品化也有一定的作用。 一條鞭法實行得很不徹底,徭役並未能全部攤入田畝,所以清初仍有成丁繳納的丁役銀存在。丁役銀原則上也分為上中下三等,但實際上不止三等,稅率在各省甚至各縣都有不同。如河南省每丁納銀最少的一分,最多的一兩二錢;山西一般每丁納銀四兩;陝西西安等地最高的達七兩以上;甘肅鞏昌一帶甚至有高達八、九兩的。按理說,繳納丁役銀以後不應該再有徭役,而實際上無論在清初或實行地丁制度以後,徭役都未能盡除。

入清以後,隨著社會漸趨安定和農業生產的恢復及發展,全國人口也逐漸增加。當時土地高度集中,佃農人數日益擴大,丁役銀負擔事實上是落在少地或無地的農民身上。比如山東有的地方,地主田連阡陌並無一丁的負擔,沒有寸土的農民卻要承擔幾個人的丁銀;在湖北,地主膏腴遍野,所繳丁銀無幾,只有升合之糧的貧民卻要負擔很多丁銀;直隸有的地方,丁銀基本上壓在貧苦農民身上。廣大農民負擔不了沉重的丁銀,不得不隱匿戶口或逃亡,以致賦稅催徵不易,政府收入也受影響。清統治者認識到“若按現在人丁加徵錢糧實有不可”,因為“人丁雖增,地畝並未加廣”。從保證財政收入、鞏固清王朝統治的目的出發,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正式命令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和丁銀作為定數,以後增加人丁,永不加賦。定數之中的丁口如有缺額,以新增的人丁抵補。人丁和丁銀固定以後,又陸續把丁銀攤入田畝,這就是所說的地丁制度。 攤丁入地的進行,各地時間很不一致。康熙五十五年首先命令廣東省將應交的丁銀加在田賦中徵收,以後其它地方繼續推行,到乾隆年間基本上實現了攤丁入地。在地丁合一的徵收當中,由於各地原來田賦和丁銀的比例不同,所以每兩田賦銀中攤入的丁銀也多少不一,大約由一厘餘至數錢不等。從全國范圍來看,一兩田賦銀攤丁銀一錢數厘的居多。 攤丁入地以後,從原則上來說無地的農民可以不負擔丁銀,能夠減輕一些少地或無地農民的繁重賦役,有利於發展社會生產。但另一方面,地丁制度和前面提到過的一條鞭法一樣,並沒有絲毫動搖封建制度和財政壓榨,實行地丁制度以後,清政府的加徵仍然源源不斷。如雍正以後“火耗”和“平餘”的歸公,以及“漕折”的浮收就是很具體的例子。 所謂“火耗”是田賦徵收銀兩以後,地方官府藉口零碎銀兩熔鑄成整塊上繳需有損耗,所以以彌補為名在徵收田賦時加徵火耗。實際上改熔的損耗不過百分之一、二,但所收的火耗至少百分之二、三十,甚至有高到百分之五十的。雍正年間把火耗列入正稅,等於是加稅,而地方官府又別立名目,另行加收。 “平餘”是官吏收稅時稱銀所得的溢額銀兩,乾隆時把此項收入也列為正額。至於“漕折”的浮收,數字就更大了。漕糧本來是徵收實物的,嘉慶、道光年間,各省漕糧多改收貨幣,每石漕糧折銀或錢若干,而徵收中的折價卻往往超過糧食的市價,於是農民所繳納的田賦無形中就大大加重了。 在封建社會下,廣大農民一直承擔著賦役壓迫的重負,兩稅法、一條鞭法和攤丁入地的改革,一方面反映了封建社會後期人身依附關係的削弱和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這些改革都只是從整頓當時的賦役制度和保證財政收入的目的出發,並沒有真正減輕人民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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