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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第四節貞節觀

中國歷代婚姻與家庭 顾鸣塘 1677 2018-03-20
南宋起氾濫於世的寡婦守節陋習,至清末民初開始受到社會抨擊。晚清著名近代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翻譯家嚴復嚴肅批判了三綱五常的封建道德。他認為,夫為妻綱只是妻子對丈夫的片面義務,完全成了男子壓迫女子的工具,中國的女子不能自己選擇丈夫,但卻要終身以之為綱,是極不合理的。清末著名資產階級改良主義政治家譚嗣同更是明確提出男女平權的要求,憤怒斥責“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反動節烈觀。他認為,男女應有平等的權利。重男輕女、歧視和迫害婦女是違背人性與理性的。到辛亥革命前夕,一大批進步的資產階級思想家、革命家如蔡元培、秋瑾等已是身體力行,通過宣傳、教育和革命的手段啟迪婦女的良知,使她們認識包辦、買賣婚姻和封建貞節觀對自身與社會的毒害。辛亥革命爆發後,革命浪潮直接波及的南方諸省,甚至出現了砸毀貞節牌坊的革命事件,反動貞節觀受到了一次震動。辛亥革命的成果為袁世凱篡奪後,婦女重又被套上了封建禮教的枷鎖。民國六年(公元1917年)10月北洋政府頒布的《褒揚條例》,便是這方面的一個明證,其對女子的褒揚範圍是:

甲.良妻賢母:行誼足為鄉里矜〔jin禁〕式者。 乙.節妻:年在30歲以內,守節至50歲以上者;若年未50而身故,以守節滿10年者為限。 丙.女子未嫁,夫死自願守節者。 丁.烈婦節女:凡遇強暴不致從死,或羞忿自盡,及夫亡殉節者屬之。其遭寇殉節者同。 與“褒揚條例”相結合,北洋政府對孀婦改嫁也作了諸多限制:“孀婦自願改嫁由夫家祖父母、父母主婚。如夫家無祖父母、父母但有餘親即由母家祖父母、父母主婚。如母家亦無祖父母、父母,仍由夫家餘親主婚。”寡婦的改嫁無絲毫自由可言。 不僅政府提倡封建貞節觀,民國時代的報紙也多有封建衛道士鼓吹、宣揚節婦烈女殉節的荒唐文字,來為政府這種逆潮流而動的封建倫理道德規範推波助瀾。如有的報紙稱某烈婦採用各種手段自殺最後達到殉夫的目的是“百折不撓”,“堪稱烈婦之典範”,甚至竟提出應“幫助”烈女去“死”方是烈女之“幸”的殺人邏輯。人間善惡美醜,是非曲直,被扭曲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

倒行逆施的社會現實,激起了追求民主科學、倡導新文化、新思想的中國先進知識分子的憤怒與抗議。 1915年,代表新一代文化與思想的《新青年》由新文化運動的領導者陳獨秀創辦問世。第二年,陳獨秀即以“一九一六年”為題,在雜誌上呼籲打破“三綱”,號召婦女不要甘心受人擺佈和支配,而應由被征服地位起來居於征服地位。他還針對當時的尊孔思潮,連連發表文章,指出強制青年婦女孀居,致使許多有為婦女“身體精神俱呈異態”,根源全系孔教。著名思想家胡適也在雜誌上先後發表文章,抨擊上海縣知事為某17歲殉夫烈女“壯舉”向江蘇省省長呈請“按例褒揚”事,“是中國法律明明鼓勵婦人自殺以殉夫”,“無論如何,法律總不該正式褒揚人自殺殉夫的舉動”。因而他說:“我絕對的反對褒揚'貞操'的法律”。新文化運動的闖將魯迅深刻剖析了貞節觀產生的社會根源在於封建社會只把婦女當作男人的私有財產和傳宗接代的工具,指出:“節烈這事是:極難、極苦,不願身受,然而不利自他,無益社會國家,於人生將來又毫無意義的行為”,故而“要除去虛偽的臉譜,要除去世上害人害己的昏迷和強暴。”李大釗、劉半農、吳虞、周作人等許多進步知識分子也對以“三綱五常”為中心內容的封建禮教和當局提倡的“國粹”進行了猛烈的批判,在提倡“人權”和“科學”、進行婦女解放的宣傳方面做了許多開創性工作,對近代中國人婚姻家庭觀和生活道德觀產生了很大影響。

肇始於反對舊文化的新文化運動終於導致了1919年“五四”運動的爆發。一批具有初步共產主義思想的革命知識分子,成了運動的中堅和領導者。廣大女性,特別是先進的知識女性也投入到了這場偉大的運動之中。她們中一些人如向警予、蔡暢、鄧穎超、郭隆真等後來成了中國共產黨歷史上最早的一批女共產黨員。 “五四”運動和隨之而來的轟轟烈烈的革命運動雖然給舊的婚姻家庭觀念和製度以猛烈衝擊,但是已在中國歷史上肆虐數千年的封建貞節觀並不可能因此而馬上退出歷史舞台,它的影響和流毒在全國許多地區,主要是廣大的農村地區,仍不同程度地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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