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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第三節婚姻成立條件

中國歷代婚姻與家庭 顾鸣塘 2933 2018-03-20
在中國,禁同姓為婚從商周時起一直沿用了數千年,從晚清起,才改為同宗者不得結婚。另外,晚清還將禁官員及蔭襲父祖官職的子孫娶樂人為妻改為禁娶娼妓為妻,不過違者處罰明顯減輕。同時還取消了禁良賤為婚的法令。到國民黨政府時代,始把古代以宗法分親屬(宗親、外親、妻親)的舊觀念打破,改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再於血親、姻親分出直系、旁系,定出親等,並以此作為結婚限制條件的基礎。顯然這比過去來得科學合理,儘管由於考慮中國傳統,還在字面上寫明“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由晚清起至國民黨政府時代,都將男女成婚的最低年齡定為男18歲,女16歲。國民黨民法又說:“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981條),這裡並未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年齡界限,事實上無異宣布只要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低於法定婚齡結婚也並不違法;而且,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第1086條),這就更進一步確認了家長制下強迫、包辦和變相買賣婚姻的合法化。

同前代一樣,晚清至北洋政府,凡訂婚,均要“寫立婚書,依禮聘嫁”,悔者、違者要受到不等的懲罰。國民黨時代的民法除在實際生活中變相倡行“依禮聘嫁”的聘娶婚制外,另規定“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第982條),這無異於說,若具這個條件,即使婚姻不合當事人意志,也是合法婚姻;反之,無此條件,即使當事人雙方係自願結合,婚姻也是非法的。婚姻的自主性因此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由上可知,相對過去完全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來說,民國時期的人們只是獲得了某種程度的婚姻自由。儘管如此,一些注入了近代意識的青年和部分接受了新思想的家長倒是利用起了這種有限的自由,在某種範圍內對婚姻實行變革。當然,這種變革與其說要求實現婚姻自主,不如說更多地要求婚姻程序和婚禮形式的刪繁就簡。流行數千年的婚姻論財、婚禮講排場、以“納徵”為中心的“六禮”,以及後來簡化了的“三禮”、“四禮”、“五禮”,遭到了熱心西方文明的青年知識分子的反對,帶有西方文化色彩的、在當時被稱為“文明結婚”的婚禮形式在大城市的部分青年知識界中出現了。

文明結婚是一種屏除以往婚禮舊俗,兼具中西婚俗特點的婚禮模式,興起於民國成立前後。以文明結婚方式行婚禮的新郎新娘,一般都穿西裝,婚禮中,有宣讀婚書誓約、交換飾物、行鞠躬禮、奏樂、接受賓客祝賀等形式。不少人在訂婚、結婚時還分別在報紙上刊登訂婚、結婚啟事,以示公開和文明。由於此種婚禮興起未久,所以當時有的報紙雜誌還對婚禮的各項程序詳作介紹,其意大概也是在宣傳和普及這種禮儀: 1)司儀員入席,北面立; 2)男賓入席,西面坐,奏琴; 3)女賓入席,東面坐,奏琴; …… 6)新郎新娘入席,北面並立,奏琴; 7)主婚人展讀證書; 8)新郎新娘用印; 9)主婚人用印; 10)介紹人用印;

11)主婚人為新郎新娘交換飾物; 12)新郎新娘對立,行鞠躬禮; 13)主婚人頌詞,新郎新娘謝主婚人及介紹人; 14)主婚人介紹人退,奏琴; 15)賀客拍手。 文明結婚這種新式禮儀逐漸流行於文化經濟較發達的江蘇、浙江。如浙江蕭山,在“五四”運動之後知識界便興起“文明結婚”。訂婚時,分別由訂婚人、介紹人、證明人和家長逐一在訂婚書上簽名蓋章。結婚時大都租用禮堂,請親友中資望較高者證婚。婚儀完畢,設宴慶賀。民國時期,蕭山知識界還有過“集團結婚”,參加婚禮者先向民政部門登記繳費領證,到結婚之日憑證由親友陪同參加婚禮。 (《蕭山縣志》) 文明結婚的風氣後來甚至蔓延到了河北、北京等地,不過比起南方來,那裡婚禮中的中國傳統文化色彩似更加濃重,場面也要鋪張得多。最令人感到有趣的,新郎及陪客的穿戴打扮往往中西參半,顯示出了新舊觀念交替時代人們的一種婚俗心理:新郎頭戴禮帽,腦後卻是一根長長的紮著紅絲辮繩的髮辮;伴郎陪客,有穿西裝的,有穿便服的,也還有穿長袍馬褂清製服飾的。至於新娘,仍是乘轎,轎用傳統工藝裝飾得十分喜氣華麗,一路上前呼後擁,確是熱鬧非凡。

文明結婚作為一種改良了的婚禮模式當時並沒有來得及波及到廣大農村地區,農村青年男女在結婚時,仍履行舊的禮儀,其程式和內容主要包括: 請庚。庚指年庚八字。請庚,即男家托媒向女家提婚,女家同意後,便將寫有姓名、生辰八字、籍貫、祖宗三代的庚帖送到男家。 探問。請庚之後,男女雙方對對方家境、人品作進一步了解。有時男方還要請算命先生“合肖”,占卜吉凶,認為男女年庚八字無“衝克”,男方即遣媒議聘。 定親。指選擇吉期行訂婚禮。定親儀式在一些地方也很隆重。江浙一帶,男方擇吉日,將議定的聘金和新郎生辰的庚帖放入小匣內,匣外裹紅布或紅綾,上插一叢連根萬年青,連同各色財禮由媒人護送至女家。女家收下聘金、財禮和男方庚帖後,在原匣內放入女方庚帖,連同回送的衣著、喜果,再由媒人帶回娘家。

告期。男家選定婚娶日期後,派人送期帖於女家商定成婚的日期。 行盤。結婚前數天,男家送首飾、銀幣、衣服等禮品給女家,女家受禮後回禮男家,一般是贈新郎禮帽、禮鞋及喜糕。 妝奩。指結婚前一日,女家將嫁妝送到男家。也有在結婚前二三天,擇雙日,男家派人至女家接妝奩的。 迎娶成婚。迎娶按約定的吉日進行。迎娶那天,男女兩家張燈結彩,堂前掛著諸如“天成佳偶永結同心,鸞鳳和鳴天作之合”、“品德祥明德性堅定,事理通達心氣和平”等喜慶對聯,兩家各自設宴請客。新郎衣飾一新,由親人陪同,帶著花轎或彩車到女家迎娶。新娘此時已開容、梳妝,轎到之後,哭別家人,紅巾蒙面上轎。轎到男家之後便是依規次由司儀發令唱拜天地、祖宗、父母,新人對拜。拜畢,江浙一些地區(如蕭山)還流行由男方家人在地上次第傳送麻袋(取“傳代”之意),新郎引新娘踏著麻袋進入新房的儀式。新房紅燭高照,牆上照例是“金屋笙影偕彩鳳,洞房花燭喜乘龍”或者“天賜良緣百年好合,金玉滿堂五世其昌”等吉祥對偶語句。坐定後,伴娘取酒一杯,給新郎新娘各喝一口,謂之“交杯酒”。酒畢,伴娘獻吉詞。入夜,不少地方還有逗引新娘、“鬧洞房”的習俗。也有的地方,如浙江紹興,入夜之後,新娘不僅要向各尊長請安,而且要到婆婆房間裡去“坐夜”。婆婆啟齒放行,新娘方能回房休息。

三朝回門。到新婚第三天,新娘又要與夫家的老老小小、甚至與整個房族的尊幼行見面禮。新娘自坐上花轎後,即失去言論、行動的自由,而任憑舅爺、伴娘等的擺佈。直到這次向公婆等行禮,才能開口說話(俗稱“開金口”),恢復言談和舉止的自由。與夫家人見禮之後,新郎隨新娘去岳家,即所謂的“三朝回門”。至此,舊式嫁娶禮儀才告結束。 由上可見,民國時代婚禮婚俗的種種繁文縟節,基本一仍其舊。對新娘來說,清規戒律尤多,如江浙一帶農村,新娘婚後“下廚”先得添柴燒火,取其“火紅”、“興旺”的意思。裁剪縫補,應先做褲襪。 “褲”與“富”諧音,說法是“若要富,先做褲;若會發,先做襪”。有的地方逢新媳婦回娘家,其兄弟、子侄輩一定要向著她放鞭炮,除有歡迎的意思外,還寓有放一響,發一發,子孫蕃衍,千秋萬代人丁興旺的意義。總而言之,直到民國,中國的婚禮仍嚴格體現著企求傳宗接代、多子多福的封建婚姻道德觀和長幼有別、大小有序的封建人倫關係,起著維繫家族與宗族制度、鞏固家庭關係的作用。舊婚禮舊婚俗的一些場面,在我國有的農村地區至今仍不同程度地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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