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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第五節婚姻家庭制度變革的曙光

中國歷代婚姻與家庭 顾鸣塘 1893 2018-03-20
南京國民黨政府統治中國大陸的22年間,在中國大陸上還並存著另一個政權,這就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農村革命根據地。 20年代末30年代初,在經濟文化十分落後的湘、贛、川、陝、閩、桂、豫、皖等農村,廣大窮苦百姓,特別是勞動婦女,受著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的沉重壓迫和束縛,整日掙扎和煎熬在痛苦的生活之中。革命興起後,不少地區的工農民主政權發布了取締娼妓制度、解放奴婢、實行男女平等,禁止買賣婚姻等決議和法令。 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後,即於同年12月制定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這是中國共產黨徹底變革舊中國婚姻家庭制度的第一個法律文獻。 1934年4月,經過幾年實踐,並加以修訂和補充,《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正式在蘇區公佈施行。該法基本內容包括:

第一,男女婚姻自由。第一條規定:“確立男女婚姻,以自由為原則,廢除一切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禁止童養媳”。第四條規定:“男女結婚必須經過雙方的同意,不許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強迫。”“違反本法的,按照刑法處以應得之罪。” 第二,實行一夫一妻制。婚姻法強調,一切公開或變相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均屬非法,有妻還有妾者,以重婚論罪。 第三,規定了結婚的條件和程序。結婚的實質要件有:雙方自願、達到法定婚齡(男滿20歲,女滿18歲)、無禁止結婚的血族關係、無禁止結婚的疾病。結婚的程序是:男女雙方須同到鄉蘇維埃或市區蘇維埃辦理登記,並領取結婚證。還規定“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此項規定對結婚自由原則的貫徹起到了保證作用。

第四,規定了離婚的原則和程序。第十條規定:“確定離婚自由,凡男女雙方同意離婚的,即行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亦即行離婚。”在程序上,規定男女離婚須向鄉蘇維埃或市區蘇維埃登記,一經登記,婚姻關係即可廢除。 第五,著重保護婦女利益。鑑於舊社會農村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地位尤低,一般缺乏經濟來源,因而法令偏重於保護婦女。規定,離婚後,男女同居時所負的共同債務,由男子負責清償。還具體規定了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及財產處理等問題。 以後,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各抗日民主政權和解放區根據當地社會、經濟和政治情況,又相繼頒布了一些地區性的婚姻條例,這些條例在基本原則上,同蘇區時期的婚姻立法是完全一致的,但在若干問題上作了更加具體和詳盡的規定,從而豐富和完善了蘇區的婚姻立法。如關於結婚年齡,各地區略有不同。陝甘寧邊區為男滿20歲,女滿18歲;晉冀魯豫邊區為男滿18歲,女滿16歲。關於離婚條件,男女一方如有充當漢奸者、重婚或與他人通姦者、惡意遺棄或謀害他方者、生死不明已過三年者、感情意志根本不合無法繼續同居者,另一方可向政府請求離婚。女方懷孕期間或產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等。

在繼承方面,貫徹了男女平等和養老育幼的原則。早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政權在確定農民土地所有權之後,便規定:“土地遺產任土地所有者生前自由處理,或分給子女,或送給繼承親屬,或捐辦公益,政府不加干涉”(《土地問題提綱》,1931年3月,江西省)。 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有關繼承權的基本原則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陝甘寧邊區地權條例草案》規定:“地權之繼承權,得依被繼承人之意誌或遺囑支配之,如被繼承人無上項決定或遺囑時,得依下列決定配合邊區內習慣法施行之:(一)夫妻有相互繼承權;(二)嫡系卑親屬有同等繼承權;(三)養子女之繼承權與婚生子女同。”為了保護婦女繼承權,1945年3月、5月、6月先後發布的《山東省女子繼承暫行條例》、《冀魯豫行署關於女子繼承等問題的決定》和晉察冀邊區的《關於女子財產繼承權執行問題的決定》等法規性文件都進一步確認了女子有遺產繼承權的原則。規定,如被繼承人生前有女無子,其死亡後的全部遺產,都歸其女繼承,而無論被繼承人是一女多女,已嫁未嫁。任何人不得阻止或強做嗣子,分繼其財產。法律並對繼承人奉養父母的義務作了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虐待和遺棄行為者,司法機關可以剝奪其繼承權。在遺產分配上,則是按各家庭情況參照男女雙方在家庭中應盡義務與所享受的待遇,來具體研究分配的比例。此外,法律還就遺產繼承的方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的範圍和順序等作了詳細規定。

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標誌著婚姻家庭制度變革的曙光已在中國這塊古老的土地上出現了。當然,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還有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對家庭關係的性質和內容以及夫妻、父母、子女、祖孫、兄弟姊妹間的權利和義務等也還缺乏相應的規定和解釋。儘管如此,其立法和實踐為1949年後在全國范圍內徹底變革舊的婚姻家庭制度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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