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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第三節婚姻成立條件

中國歷代婚姻與家庭 顾鸣塘 3068 2018-03-20
秦漢至唐,禁同姓為婚仍十分嚴格,實行宗族外婚制,這當然是對周禮“同姓不婚”原則的繼承。如唐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姦論”。緦麻以上按親等為五服內的親屬,屬“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之列。與禁同姓為婚相關聯的是嚴禁尊卑為婚,法律明定:“若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姦論”(《唐律疏議》)。法律在實行同姓不婚的同時,並不嚴格禁止異姓平輩近親結婚,表兄弟姊妹之間的中表婚在中國歷史上長期流行。從遺傳和優生學角度看,表兄弟姊妹與堂兄弟姊妹的血緣關係是相同的,同屬近親婚配,對後代成長極其不利。 漢唐間,也存在過不禁止同姓通婚的短暫時期。漢末兩晉,戰禍連年,人口銳減。晉武帝便一反前代同姓不得通婚的禁令,允許同姓可以通婚。南北朝時期,由於強調門第,士族間的婚姻範圍越搞越窄,以至出現了為數不少的血緣異輩婚、中表婚。南朝後期士族因此變得“膚脆骨柔,不堪行步,體羸〔lei雷〕氣弱,不耐寒暑”(《顏氏家訓·涉務》),在智力上則是“筆則才記姓名”(同上書《勉學》)。南朝士族衰敗,此為原因之一。

嚴禁良賤通婚即嚴禁有錢有勢的人和無錢無權的人通婚。封建等級制度的核心是尊卑貴賤。所以,嚴禁良賤通婚是周秦以來歷代在婚姻條件上奉行的一條準則,在漢唐期間則尤為統治階級所注重,每每被列入法律條文之中。秦滅六國,秦始皇刻石記功。泰山刻石規定,在婚姻關係上要“貴賤分明,男女禮順”。漢代,大力提倡和維護封建倫理關係,婚姻講究等級門閥之風愈盛。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明確嚴禁貴族和平民結婚。北魏文成帝和平四年(公元463年)冬詔令“皇族肺腑王公侯伯及士庶之家,不得與百工伎巧卑姓為婚,犯者加罪”(《北史·魏本紀二》)。至唐,法律對嚴禁良賤通婚也作了明文規定。唐代的賤民包括部曲、樂人、雜戶、官戶、奴婢等。比如雜戶隱瞞身份與良人為婚,要杖一百。良人私娶官戶女者,徒一年半。法律並禁止娶犯罪後逃亡的婦女為妻妾。

在嚴禁良賤通婚的同時,等級婚和門閥婚開始盛行起來。等級婚的特點是婚姻雙方十分看重對方是否有與自己相近的經濟地位,特別是有與自己相近的政治和社會地位。如兩漢時期潁〔ying穎〕川地區的富戶大姓就“相與為婚”。東漢時期,家資殷富的郭舉家族就與家產豐厚的竇憲家族互相通婚。 在漢代,各個階層中最為重視婚嫁中政治、社會地位的是皇族。按照漢制規定,與公主締婚者的政治身份應是朝廷明定的列侯。與皇族男性成員結婚成親的家庭,也應當是當朝列侯。外戚階層憑藉與皇帝的特殊關係,通婚對像也往往選擇朝廷高官或皇族成員。 官吏和地主階層的成員,一般也都是彼此間締結婚姻。西漢昭帝時大將軍幕府軍司馬楊敞娶太史令司馬遷女兒便是眾多例子中的一例。

小農、小手工業者也是如此。 《漢書·朱買臣傳》載,朱買臣家貧,其妻娘家也很貧寒。朱妻離婚後,嫁的也是一介貧民。 在漢代,這種等級婚又與統治階級的聯姻風交織在一起。聯姻除了要考慮社會地位之外,更主要的目的在於保障和強化自己已有的政治和軍事勢力。三國時孫(權)週(瑜)聯姻,婚姻關係重重疊疊,便是典型的例子。 門閥婚是從等級婚中演化出來的一種特別講究門第閥閱的婚姻。門第閥閱,指封建社會中的世代貴顯之家。貴顯之家在封建社會中稱為“高門”,卑庶之家則稱為“寒門”,其中又各有高低等第。東漢時期,任用官員及交際等均講究門第高低,並形成製度。魏晉南北朝時更盛,講究門第閥閱幾達到空前凝固化的程度。門閥婚,便是世代貴顯之家的通婚。如東晉時望族謝姓與王姓的通婚,東漢後期就已“世有高位”(陳琳:《檄吳將校部曲文》)的江南顧、陸、朱、張四族彼此間的通婚等。門閥婚的界限是極嚴的。有的庶族即使資產豐殷,政治地位顯赫,士族也不會與之通婚,以生恐低門血統的混入。有所謂“士庶之際,實自天隔”(《宋書·王弘傳》)的說法。士族如果不嚴守士庶不婚的限制,便被士族社會視為“婚姻失類”,受到排抑與詆斥。南梁大姓王源將女嫁給了“士庶莫辨”的富陽滿氏,引起滿朝軒然大波並被彈劾,便是一例。

隋文帝楊堅統一中國後,曾對崇尚閥閱的山東、江南名門大姓進行過抑制,但直到唐代,門第觀念仍十分濃厚,依然是“民間修婚姻不計官品,而上(尚)閥閱”(《新唐書·杜兼傳附杜中立傳》),前朝舊族仍“恃其族望,恥與他姓為婚”(《隋唐嘉話》)。這種狀況到唐末農民大起義,才受到致命打擊,並崩潰瓦解。 秦漢至隋唐,婚娶程序仍基本沿用古之“六禮”。 “六禮”以“納徵”為中心,所以婚姻論財,婚禮講排場,成了封建社會婚娶的主要條件和特點,聘娶婚也就往往成了變相的買賣婚。漢代婚禮是很隆重的,皇室貴族的婚禮,車隊綿延數里,行進時鼓聲大作,最後則一定要大擺酒宴。晉代,儘管政局動盪,在締結婚姻上仍沿襲以往的一應禮法規定。南北朝時期,婚姻論財的風氣變本加厲。一些過去婚姻上崇尚門閥的士族,此時卻是“姻婭淪雜,罔計廝庶”(《六臣注文選》卷四○)。上文提到的王源嫁女滿氏,滿氏“下錢五萬,以為聘禮。源先喪婦,又以所聘餘直納妾”(同上),就是一例。為此,南北朝末年的顏之推在《顏氏家訓·治家》中說:“近世嫁娶,遂有賣女納財,買婦輸絹,比量父祖,計較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由此可足見當時社會婚嫁計較錢財風氣的濃重程度。

唐代,婚禮鋪張之風也頗盛行。唐律對此的解釋是:“妻者,傳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禮,取則二儀。”可見,以納徵為中心的“六禮”是男女雙方結為夫妻的必備條件。締結婚姻崇尚聘財,“多納貨賄”的風氣在唐代一直是盛行的。唐《通典》引太極元年(公元712年)一名大臣的上表說:“士庶親迎之禮……邀其酒食以為戲樂,近日此風轉盛,上及王公。乃廣奏音樂,多集徒侶,遮擁道路……財物動逾萬計,遂使障車禮貺〔kuang礦〕過於聘禮,歌舞喧嘩,殊非助感。”寥寥數行,婚禮的奢靡鋪張,已無需再多作說明了。 為增加人口,中國封建社會在婚姻立法上都實行早婚。漢初,由於長期戰亂,人口減少,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下令“民產子”免除徭役兩年(《漢書·高帝紀》)。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詔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漢書·惠帝紀》)。漢代還對生育規定了一些優待的政策。

魏晉南北朝時期,長年的戰爭和內亂,使得人口大量死亡和隱漏,統治階級因此而採取了更加嚴厲的早婚政策。晉武帝泰始九年(公元273年)下詔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長吏配之”(《晉書·武帝紀》)。北魏為了鼓勵百姓成婚早育,由皇帝下詔,以“禮有達式”為名,令男女“仲春奔會”,“男女失時者以禮會之”(《魏書·高祖紀》),所以,南北朝時期法定婚齡更趨提前。北魏皇族中,太子拓跋晃15歲生拓跋濬(文成帝),獻文帝拓跋弘13歲生拓跋宏(孝文帝),可見婚育年齡之早。北齊統治者還以嚴刑迫使百姓早婚。 《北齊書·後主本紀》中曾有“女年二十已下、十四已上未嫁,悉集省,隱匿者家長處死刑”的條文。北周武帝建德三年(公元574年)也詔令男年15,女年13,為嫁娶之期。

隋末唐初,連年混戰,人口銳減。唐皇朝建立後,統治階級也實行鼓勵及時婚配的政策。唐太宗貞觀元年(公元627年)下“令有司勸勉庶人婚聘及時詔”,詔令說:男子20以上,女子15以上未嫁娶的,都要由州縣地方官員負責使他們以禮聘娶。因貧窮無力婚娶的,要由鄰里親近的富有之家資助成家。詔令還規定,當地行政長官如使婚姻及時,減少鰥寡人數,增加戶口數,還能作為政績而獲得提升。這個詔令,對於唐初人口增殖,起了很大作用。唐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又將婚齡改為男15,女13以上聽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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