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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第二節婚姻家庭制度

中國歷代婚姻與家庭 顾鸣塘 8872 2018-03-20
由戰國起,經秦漢至唐,中國封建社會由發端而至鼎盛。婚姻家庭制度作為封建社會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得到了比較全面的發展和鞏固。 “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和“君為臣綱”相提並論,成為封建社會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最高準則。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辦強迫婚姻,家長權、父權和夫權三位一體、男尊女卑、有嚴格宗法等級制度的家禮,宗祧、爵位的嫡長子繼承製,以及以“出妻”為主要方式的專權離婚,構成了中國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內容。 中國封建社會實行以聘娶婚為方式的包辦強迫婚姻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婚姻當事人自身婚姻須聽憑家長、父母做主,家長、父母對子女婚姻擁有不可爭辯的主婚權和支配權,婚姻的成立則須通過媒人從中中介。秦律、漢律、唐律等一切封建法律都確認這種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唐律規定,卑幼不依家長私自婚娶的,要罰受杖一百,同時對主婚人也要依律科刑,甚至連媒妁也會受到追究。由此可足見婚姻包辦強迫的專製程度。

聘娶婚既然是一種根據父母的意志,通過媒妁致幣帛通問,以合二姓之好的一種婚姻成立方式,所以,資財也就成了婚姻締結的重要條件。唐律就規定,結婚須實行“以聘財為信”的送財禮制度,從而使結婚成為買賣交換的一種形式。唐律甚至還規定,即使沒有正式簽訂婚約,但只要接受了聘禮,“聘則為妻”,婚姻關係就應當得到確認,與簽訂婚書一樣具有婚約的性質。 公平地說,包辦強迫婚姻在秦漢至唐的封建社會上升時期還尚未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特別是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由於儒術的獨尊地位被沖垮,又由於這是一個漢民族和各少數民族大融合的時期,婚嫁相對兩漢來說要顯得自由些,男女青年在擇偶問題上也有一定的自主權。據《晉書·王濬傳》載,平吳名將王濬年輕時任河東郡從事。州刺史徐邈的女兒有才能,“擇夫未嫁”,徐邈就將手下佐吏召集議事,讓女兒在簾內暗暗挑選,徐女看中了王濬,告訴了一旁的母親,徐邈遂將女兒嫁給了這個小吏。有時,男女雙方相愛私通,也允許成婚。 《晉書·賈充傳》和《世說新語·惑溺》都記載了西晉時韓壽“偷香”的故事。韓壽貌美,是司空府裡的小吏。司空賈充的女兒賈午自見到韓壽後,就愛上了他。韓壽從賈午婢女口中得知了小姐的思戀之情,遂約期“踰牆而入”,私會賈午。賈午連皇帝賜給父親的奇香,也偷偷當作信物贈給了情人。賈充發覺後並未大事聲張,而是將女兒正式嫁給了韓壽。這段史實與後世情節頗近,不同的是,中老夫人得知真情后仍不肯將鶯鶯嫁給張生,而賈充卻成全了這段姻緣。

中國古代,人們以自然定居為主要的居住方式,同一祖先的族人都為同宗,同宗聚居一地。這種聚族而居是符合宗法體系的,也受到統治階級和儒教倫理的鼓勵。孔丘、顏回、孟軻的後裔就是聚族而居的典型。從漢魏到唐朝,各個“右姓大族”的形成與發展,也與他們長期蟠居密切相關。 漢唐時期的封建家族組織主要是按姓氏、門第論高下的世家大族,比較嚴格地按照嫡長繼承製選立宗子(族長)。漢唐以後則不強調這一點,而更多地從地位、財力、才能等方面考慮,選立本族中這幾方面最強的官僚地主任族長,因為漢唐以後重新建立的封建家族組織,一般是由官僚地主倡導,然後經過修族譜、置族產、訂族規等過程而組成的。 家族的職能有崇祖祭祀、裁定是非、治安自衛、教育、生產、生活互助、經營族產等。每個家族都能閉關自守,又職能齊全,既是族長管理族人的頑固堡壘,也是封建國家統治臣民的中介。

家族的核心是親屬網絡。我國古代的禮和法,都以宗法制度為本,重男輕女,以男性為中心,所以親屬以父系宗親為主。所謂宗親是指同祖同宗的親屬,包括同一祖先所出的男性親屬、嫁來之婦與未嫁之女。宗親的範圍以九族為限,上至四世高祖,下至四世玄孫,加上自身一代,合為九族。親屬中還包括外親和妻親。外親指母系親屬,妻親指妻系親屬。由於外親與妻親居於次要地位,親屬的範圍亦較小。 封建社會家庭中,血緣關係的遠近親疏,是家庭成員等級高低的一個重要標誌,這突出地反映在特權的承襲上,無論蔭襲官職還是享受減刑特權,一律按照血統的親疏來定。血統關係愈疏,地位愈低;血統愈親,權利愈大,與此相應,義務也愈大,責任愈重。 計量親屬親疏遠近的尺度是親等。親等,在我國封建社會以喪服制的差等來表示。親者、近者,其喪服重,疏者、遠者,其喪服輕。重服用粗布做,輕服則用細布做。喪服共分五等,第一等叫斬衰,為三年之服;第二等叫齊衰,為三年至三月之服;第三等叫大功,為九月之服;第四等叫小功,為五月之服;第五等叫緦〔si絲〕服,為三月之服,合稱“五服”。此外尚有無服親,這種親屬不穿喪服,是所謂出五服的遠親。喪服制上,也貫穿著封建宗法等級觀念,重男輕女、尊卑貴賤的界限十分明顯。

為維護和鞏固封建家族制度,家譜是必不可少的。家譜也叫譜牒,起源很早。在周代,譜牒由史官記載,只有貴族世家才有。週天子的世系叫帝系,記載諸侯、卿大夫世系的叫世本,它決定貴族的等第,也作為通婚擇偶的依據。到漢代,除了帝系和官譜外,也有人開始編寫宗譜了。魏晉以後,譜牒之學大盛,愈益成為門閥士族用來誇耀自己血統和門第的一門學問。 家譜的內容主要包括:宗族源流;始祖支派;世系;支派行輩;歷代考妣(對死去父母的稱謂,父為考,母為妣)的名號、事蹟、官職、妻妾,以及生了幾個兒子等。一代一代地依著直系和支派排列下來。一般的家譜很少記載女兒的事情,因為女兒在家中是沒有地位的。 家族是許多個家庭的綜合體,靠一種模糊的宗族意識凝聚起來,主要是一個血緣單位,家族以下的家庭才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單位,一個共同生活的團體。

我國歷史上,封建統治階級都提倡合灶而食的大家庭制度,累世同居會受到褒揚。著名的有東漢時樊宏、蔡邕三世同居而不分財;北朝後魏李幾七世同居共財,家有22房,198口人;南朝武陵文獻叔八世同居,東海徐生之、武陵範安祖、李圣伯都是五世同居。唐朝壽張人張公藝九世同居,唐高宗問及九世同居的奧秘時,張公藝連寫了一百個“忍”字,可見維持這種居住方式的不易。 累世同居的大家庭,一方面要依賴大土地所有製而存在,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維護大土地所有製。分戶析產勢必導致土地分散轉換,削弱家庭的經濟力量,所以,能夠累世同居的多為達官顯貴。在平民百姓中,累世同居的並不多見。 從漢朝開始,儒家思想成了封建王朝的正統思想。西漢大儒董仲舒根據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孟子“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妻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的學說,發展出一整套封建倫理道德,這就是所謂“三綱五常”。三綱,指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綱是提網的總繩;為綱,是居於主要或支配地位的意思。五常,指仁、義、禮、智、信,用來配合三綱。 “三綱五常”思想把父子關係、夫妻關係與君臣的尊卑、隸屬關係同列,目的在於建立從封建朝廷到每個家庭的封建秩序,有效地維護封建統治。與此同時,孔門後學依托孔子所作的《孝經》也開始流傳。 “孝”作為封建倫理中“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核心內容,被奉為天經、地義、民行之本,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再加上漢代已初具規模的封建法律也竭力維護封建的倫理道德,每個家庭在調節夫妻、父子、兄弟、婆媳諸關係時,就都受到了封建綱常思想的極大束縛。

父子關係 《禮記·禮運》篇說:“何謂人義?父慈、子孝、兄良、弟悌〔ti替〕。”父慈子孝,是處理家庭中父母子女間關係的準則,也是父母子女間相互的道德義務。可是在封建社會裡,父慈向來提得很少,片面強調的是子孝。 孝的觀念大約從父權制的個體家庭出現以後就開始了,在裡,已有不少關於孝的記載,先秦諸子中,如孔、孟就有不少關於行孝的言論。到秦代,秦律繼承先秦“懲治不孝”的傳統,專有懲罰不孝的規定。出土秦簡記載一案例:某里士伍甲控告子不孝,要求官府將親生子同里士伍丙斷足,並流放川境邊遠縣,終生不得離開流放地。官府按甲所告,將丙斷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論之”(《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另一案例是父告親生子不孝,請處子死刑。官府即派令史前去捉拿該子歸案(同上)。到了漢代,在三綱五常學說影響下,《孝經》被列為七經之一,統治者還提倡“以孝治天下”,自此,孝開始被擺到一個極為特殊的地位。

孝在合情合理的範圍內,對於協調家庭和社會的人倫關係是有價值的,作為我國人民的傳統美德,直到今天,仍是需要繼承、發揚的。可是統治階級特別注重孝道,顯然是為了達到“移孝於君”的目的,把孝道作為忠君的墊腳石,是為了培養處家行孝,出仕盡忠,百依百順,俯首帖耳,有濃厚奴性心理的人。 孝包括哪些內容呢? 《孝經·紀孝行》說:“孝子之事親也,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五者備矣,然後能事親。”為人子的不僅要竭盡全力奉養父母,按照一整套禮儀敬重父母,而且一言一行要按照父親的意願去做,孔子就說:“父在觀其志,父沒觀其行,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論語·學而》)。漢文帝生瘡,叫太子吸膿,太子雖然吸了,但面有難色,文帝就認為他不孝。

統治階級提倡的“孝”,不僅要無違雙親,還要能想一切辦法去升官發財,以光耀門庭,顯揚父母的名聲。 《孝經·開宗明義》中說:“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孝之終也。”漢代範宣八歲時挑野菜,弄破了手指,便大哭起來,人們問他是否太痛了?他說,是因為受之於父母的身體發膚受到了傷害,所以才大哭。範宣因而成為著名的孝子,以後舉孝廉,做了大官。行孝為官的事,在漢代很盛行,行孝可以由地方上薦舉做“孝廉”,被舉為孝廉者往往可以被任命為“郎”(官名),這樣孝就成了求仕的一條途徑,孝子也就大量湧現了。王莽父親早死,未能封侯,他就極力奉承伯父王鳳、王根。王鳳病重時,王莽整日守在床邊侍奉湯藥,自己先嚐過再給伯父喝,如此,他一個月間不脫衣服,晚間睡在地上。王莽因此取得了伯父的歡心,被推薦封了侯,還得到了孝的名聲。

孝道還講究為父母復仇,替親代刑。漢代太倉令淳于意犯了罪,將施以肉刑,他的女兒緹縈怕傷害父親身體,就向官府求情,情願自己去做官家奴婢,為父親贖罪,漢文帝知道後,很受感動,就赦免了淳于意。當然,在所有孝道中,以“有後”為對父母最大的孝敬,如果不生男性後代,就等於斷了香火,妻子當然是犯了“七出”之條,或者,丈夫以納妾來彌補“不孝”之責。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隨著儒家思想對刑律的滲透,孝道進一步成為當時家庭關係的準則。魏律曾規定禁止子孫分家異財,以使後輩在家中盡孝道。晉律強調敘尊卑,明仁義,規定“卑與尊鬥皆為賊。”(《晉書·刑法志》) 行孝可以升官封侯,反過來,倘若擔了“不孝”的惡名,後果就極其嚴重了。漢武帝時,衡山王劉賜謀反,太子爽向朝廷告發,不僅無功,反而落一個不孝“棄市”的下場。魏晉南北朝,“不孝”為“重罪十條”之八,舉凡詛罵祖父母或父母,對祖父母或父母供養有缺,父母去世匿不舉哀或服喪期間嫁娶等都在不孝之列。魏律並把子孝推及繼母,繼母死,義子也要如同親母一樣為之服喪三年。晉襲魏律。東晉初,淮南郡中正王式因繼母死後只服喪一年,被劾為“虧損名教”,不但遭免官,還“付鄉邑清議,廢棄終身”(《晉書·卞壺傳》),再也不能做官。唐時,“不孝”與“惡逆”、“不睦”、“不義”、“內亂”一起,作為破壞封建倫常關係而列入唐律“十惡”,受到嚴厲懲罰。由上可見,封建統治階級提倡“孝”,其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封建倫理道德的權威性,尤其是父權家長制的關係,從而達到其維護和穩定封建政權統治的作用。

國家對孝既然提到如此高的地步,那麼,家長、父親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力就可想而知了。唐律規定,家長擁有教育懲誡子女的各項權力,子女有非禮行動,家長可以動用家法予以懲誡,嚴重者,還可以送交官府治罪。唐律還強調“子為父隱”,“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唐律疏議》)。關於家庭中的財產,則規定應由家長支配,“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同上)。以上這些規定是“父為子綱”在封建法律中的具體體現。 兄弟關係 兄良(仁)弟悌,是處理家庭中兄弟姊妹關係的準則。兄仁,指兄長對弟弟仁厚;弟悌,指弟弟尊敬兄長。與父慈子孝重點在“孝”一樣,兄仁弟悌,重點也在於悌,所以,悌又被引申為遵從長上的意思。孝悌連稱,被作為萬善的根本。悌在《孝經》中,也被提到十分重要的地位,“教民禮順,莫善於悌”,要使社會每個成員彬彬有禮,謙恭謹順,就非講悌道不可。為兄的要使諸弟順從,就必須親仁寬厚,盡友愛之道,對弟弟來說,最重要的是怎樣遵從兄長的意志,無條件地接受兄長的指派,盡力完成他囑託的事情。可是在日常生活中,兄弟不睦的情況還是屢見不鮮。有人分析了兄弟間矛盾的起因,認為主要由財產問題引起,所以封建倫理要求“兄弟不爭財”。兄弟間對於家產互相謙讓的行為被統治者大加提倡,東漢“孔融讓梨”的故事也就成了講究悌道最典型的範例之一。 悌道在封建統治者的強調下,與“孝”一樣,也被蒙上了一層迷霧,有時被扭曲發展到了不近情理的地步,還有的人則故意製造假象,以博得“兄仁弟悌”的名聲。東漢人許武,自己當了官,為了使兩個弟弟也當官,就故意把家產的大部分據為己有,兩個弟弟不敢講話。這樣,他兩個弟弟因不爭家產,而得了孝悌之名,因而被舉為孝廉。此時,許武公佈了自己當年私藏的公平分家的文書,說是為了使弟弟成名才這樣做的。由於許武為了弟弟,寧願承擔獨占家產的惡名,也受到了讚揚,於是一門三孝廉。 夫妻關係 早在裡,夫妻關係的重要性就被講得很明確了:男女是人類最基本的兩大類別。因男女,而有了夫妻,就組成了家庭,然後才有了親子關係、兄弟關係。眾多的家庭,眾多的父母子孫構成一個社會,就有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出現了等級制度,禮儀制度也就應運而生。 社會關係是家庭關係的自然延伸,家庭始於夫妻結合,所以,統治者就通過禮法來穩定夫妻關係,這種穩定的基礎是把妻子變成丈夫的附屬物,使妻子對丈夫絕對服從,寬容忍讓。自從漢代明確了“夫為妻綱”之後,這種男尊女卑的傾向更為明顯,作為夫妻關係核心的“男外女內”更是被反復強調,唯恐亂了夫妻之倫。 男外女內,主要指“女治內,男主外”,是男女的分工原則。男主外,意味著男子在外建功立業,或從事生產;女治內,意味著操持家務,包括侍奉舅姑、丈夫,養育子女、勤於女紅等。東漢人孟光與梁鴻結婚後,就盤起髮髻,穿著布衣,操持起家務事,梁鴻一見大喜道:“此真梁鴻妻也,能奉我矣”(《後漢書·獨行列傳》)。這句話代表了丈夫們對妻子價值行為準則的評判。 男外女內的另一層含義是指男女有著不同的生活範圍,有男女之防的意思。 《曲禮》規定,在一家之中,共同生活的男女也不能隨便坐在一起,不能將衣服掛在同一衣架上,不能使用同一條巾帕和梳子,不能手接手地遞東西,叔嫂之間不答話,姑娘或姊妹出嫁後回到娘家,兄弟不得與之同席而坐、同器而食。這樣,一道中門就可以將婦女囚禁在一個狹小的天地裡。 漢唐時代,還出現了不少針對婦女的專門讀物,對周禮的有關規定作了充分發揮,如西漢劉向的、東漢班昭的《女誡》、唐代宋若莘的《女論語》等,都對妻子應遵從的婦德作了詳盡的說明。 漢代人還對“夫婦”或“夫妻”稱謂的含義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註釋。 “夫”指扶持,是可以依仗的人,“婦”的意思則是屈服順從。 《白虎通義·釋姓名章》明確指出:“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婦者,服也,以禮屈服。”妻則被解釋成另一個諧音“齊”,所謂“妻與夫齊,與夫齊體”。但這並非說妻子在地位上與丈夫平等,而是要求“貞齊與夫”,“從一而擇”;“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實際“義同卑幼”,夫尊妻卑,在法律上同罪異罰:夫毆傷妻者,減凡人罪二等。而妻毆夫,要徒一年,毆傷重者,加凡人罪三等。妾地位低於妻,所以,夫毆妾折傷以上,又減二等,且減凡人罪四等,不折傷者無罪;而妾毆夫,則又加妻毆夫一等,即加凡人罪四等,相差更為懸殊。 (《唐律疏議》) 透過上述這類以音釋義的表象,比照法律於夫、於妻量刑的寬嚴,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漢唐時代夫妻間不平等的地位與男尊女卑的傾向。 夫妻關係的不平等最集中地體現在主要由丈夫獨斷專行的“出妻”制上。在漢代,西周禮制中的“七棄”被法律固定了下來。 “七棄”即“七出”,妻子如果犯了不孝、無子、淫亂、嫉妒、多言、惡疾、盜竊中的任何一項,丈夫就有權將她休棄。夫妻離異,一般要去當地官府履行一定手續。 到唐代,唐律在沿襲了漢代以來“七出”制度的同時,又規定了“三不去妻”的原則。即曾和丈夫共同主持過公婆喪事的妻子不能去,貧困時娶的妻子富貴後不能去,妻子沒有歸處的不能去。妻子如果屬於三不去的情況,丈夫仍然堅持出妻,要依法判罪。 唐代還有“義絕”的製度。義絕指夫或妻殺傷對方直系尊親或旁系尊親的行為。這種行為一經官府判決,就要強制離婚。 唐律中還有關於“和離”的規定。這是一項通過協議允許夫妻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唐《戶婚律》說:“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敦煌發現的《放妻書》中,對“和離”的必要性說得很明白:“結為夫婦,不悅數年”,像這樣“貓鼠同窠,安能得久?”還不如“勒手書,千萬永別”。 從秦漢到唐朝,雖然綱常思想、男尊女卑觀念都已形成系統,但與封建夫權思想浸透到各個角落的宋代以後社會還有所不同。當時,這些封建思想並沒有完全深入社會,而且,還受到了來自正面的有力挑戰,漢唐的一些進步思想家曾公開提出女子與男子“同類”、“鈞體”等樸素的民主平等思想。所以,在家庭中,在夫妻關係之間,還有著進步、自由、開放的一面。在漢代,女子和男子一起宴飲是尋常之事。西漢初,高祖劉邦回到自己故鄉,置酒沛宮,沛地的男子和女子都“樂飲極歡”(《漢書·高帝紀》)。三國時代的曹丕,常邀集王粲、劉楨、徐乾等一批文友在府中飲宴,酒酣耳熱之際,曹丕特地讓他的夫人甄氏出來和文友們相見。在現存的東漢魏晉宴樂歌舞畫像磚上,常可見到男女雜坐、宴飲觀舞的場面。 漢魏兩晉時期,還有一些夫妻恩愛的佳話流傳。張敞是西漢宣帝時的京兆尹,和妻子感情很好,為了把妻子打扮得漂亮些,他常在閨房中給她畫眉。這個閨中新聞被侍女傳了出去,有人就覺得張敞的舉動輕浮,報告了皇帝。宣帝就將張敞召來,問他是否有這樣的事。張敞回答得很巧妙:“在閨房之中,夫妻的樂趣還有比畫眉更妙的哩!”宣帝倒也開明,並沒有責怪他。後來張敞還當上了丞相。類似的佳話晉代也有。司徒王戎的妻子很愛丈夫,丈夫每天出門和回家,她都要親他一下。王戎說:婦人親丈夫的臉,禮節上是不敬,以後不要這樣了。妻子回答道:“親卿愛卿,是以卿卿;我不卿卿,誰復卿卿。”意為:因為愛你,所以親你;我如不親,誰來親你?以上兩則故事說明,那時的人們對閨房中夫妻恩愛持有兩種態度,贊成欣賞者有之,指責反對者也有之。不過,從故事能傳為千秋佳話來看,反對者也就是極少的禮教木僵人吧。 婆媳關係 女子一旦出嫁,脫離了父家,加入夫家以後,就不僅是丈夫的妻子,而且成了夫家合家的媳婦,所以直至今日,北方民間還將某人的妻子稱作“某家媳婦兒”。在與丈夫的親屬發生的一定親屬關係中,與公婆的關係是最主要的。恭謹事奉是婦職,不事舅姑,不敬不孝便有虧婦道,為“七出”條件之一。 媳婦必須帶著“如事父母”的心情,把做女兒時所受的家教、所學的禮節,搬到夫家應用。媳婦在侍候丈夫飲食起居之外,對公婆的日常生活,也在照料之列。由於男女內外之別,媳婦在家,接觸和服侍時間最多的長輩就是婆婆。在婆婆的監督下,能以無限耐心侍奉婆婆的便是“賢婦”,若稍有違抗,或者僅是行動言論不合公婆心意,就會被公婆趕出家門,即使夫妻間有著融洽的感情,也會被公婆強行拆散。休掉不合父母心意的妻子,丈夫就會被稱為“孝子”,事實上,兒子想要不執行父母的意志,也是不可能的。 漢代敘事長詩《孔雀東南飛》中的劉蘭芝,與丈夫焦仲卿恩恩愛愛,操持家務也勤勤勉勉,“雞鳴入機織,夜夜不得息”,可是三天織五匹布,婆婆還嫌她織得慢,左看不順眼,右看不順眼,說“此婦無禮節,舉動自專由”,硬逼著兒子將劉蘭芝休回了娘家,最終釀成了一對恩愛夫妻相約雙雙自盡的人間悲劇。 繼承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秦漢以來封建社會承襲商周奴隸社會的宗祧嫡長子繼承製,而婦女則一般不享有財產繼承權。秦代在皇位上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史官、卜巫一類帶有專業性質職官的職位,也准許由他們的子弟承襲,還規定以軍功獲得爵位的人,在一定條件下,爵位可由他們的子弟來繼承。漢代,封建繼承關係得到了充分的保護。法律規定由嫡長子繼承爵位,非以嫡長子繼承者,要受到法律制裁。漢成帝元延三年(公元前10年),營平壯侯的嗣侯趙岑“坐父欽詐以長安女子王君俠子為嗣”,結果受到免除2944戶的懲罰(《漢書·外戚恩澤侯表》)。西晉武帝泰始十年(公元274年)還下詔書:“嫡庶之別,所以辨上下,明貴賤。而近世以來,多皆內寵,登妃後之職,亂尊卑之序。自今以後,皆不得登用妾媵以為嫡正”(《晉書·武帝紀》)。 唐律也規定嚴格實行宗祧嫡長子繼承製,其原則是:“立嫡長,本擬承襲。嫡妻之長子為嫡子,不依此立,是為'違法',合徒一年”。 “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嫡以長,不以長者亦如之”。唐律明文規定的宗祧繼承順序是:“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玄以下準此”。 “無後者為絕戶”。可見宗祧繼承只限男系直系卑親屬。如果無直系卑親屬,則應立嗣。立嗣的原則是禁止異姓亂宗,而應“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如果收養非同宗男為養子,要徒一年,那個將兒子送與異姓收養的人,也要受到“笞五十”的懲罰。唐律還禁止良人收養賤民的男孩為養子,違者,徒一年半或杖一百不等,並“各還正之”(均見《唐律疏議》)。 唐代的爵位繼承與宗祧嫡長子繼承製同:“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襲”(同上)。繼承的順序也完全相同。 在財產繼承上,唐律的原則一般是諸子平分:“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同上)。還規定,在家中無子孫男人的情況下,女子即使已出嫁,也有權繼承娘家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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