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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第三節婚姻成立方式

中國歷代婚姻與家庭 顾鸣塘 2637 2018-03-20
興於周代,延續於整個中國封建社會的聘娶婚,是為封建禮法承認的唯一的婚姻成立方式。然而,古籍記載和考古發掘出來的成果都證實,在聘娶婚流行以前,掠奪婚、買賣婚和交換婚曾是我國古代奴隸社會流行過的幾種婚姻成立方式。 這是指在未得到女方本人及其親屬的同意下,男子憑藉武力搶奪女子為妻的一種婚姻成立方式。中國古代的掠奪婚大約在父系社會確立前後即已出現,進入奴隸社會後,仍流行了一段時間。周代的卜筮〔shi是〕之書中曾這樣描寫: “乘馬班如,泣血漣如,匪(非)寇婚媾。”意為聽到踏踏的馬蹄聲,女子啜泣不止,再一細昕,原來不是強寇,而是前來搶親的人馬。寇婚同稱,表明了掠奪婚的存在。搶婚,以天色晦暗的黃昏時候為佳。其時,暮色蒼茫,正是進行突襲和掠奪的大好時機,所以,婚姻一詞最早寫作“昏因”、“昏姻”;此外,甲骨文中的“娶”,寫作“。

買賣婚是與生產力得到發展後,私有財產有了積累聯繫在一起的。由於有了私有財產,男子們騎馬執弓,公然前去搶親的情形逐漸消失,買賣婚隨之而興起了。買賣婚是一種將女子當作貨品,用其它貨物來換取她作為妻妾的一種婚姻成立方式。 我國奴隸社會中確實存在過買賣婚,也可以從“妃”與“帑〔nu奴〕”這兩個字的字義上得到證實。 “妃”,是當時社會中對男子配偶的稱謂。 《說文解字》對“妃”字的解釋是“匹也”,而匹又可代指“帛匹”,帛匹正是貨物的一種。一字二義,說明物與妻之間緊密的聯繫。以物易妻,或以女易物,這就是買賣婚的特點。古人還常以“帑”來稱妻子。 《左傳·文公六年》載:“賈季奔狄,宣子使臾駢送其帑。”《疏》文對此處“帑”字的解釋是“妻子也”。而“帑”〔tang倘〕的原義是“金幣所藏也”(《說文解字》)。由原義到引申義,其間的媒介正是“視妻子為貨物”這個事實。

買賣婚是我國婚姻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階段,後來的聘娶婚則是由它發生演變而來。所謂聘則為妻,買則為妾的規定在中國歷史上曾長期存在。而且事實上,買賣婚與聘娶婚相互滲透,很難區分,它的劣性殘餘——封建包辦買賣婚姻,在中國大地上曾統治了數千年之久,至今仍未完全絕跡。 交換婚是雙方父母各以女兒交換為兒媳,或者男子各以其姊妹交換為妻子。交換婚的興起也是以私有製的形成為前提的,只有將女子視為私有財物,才談得上交換。古代典籍中常以“婚媾”二字連用,也是我國古代交換婚所存的遺跡。 《說文解字》稱“媾”為“重婚”,清代學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講得更為透徹:“重婚者,重疊交互為婚也。”周代尚未開國時,姬、姜二姓世代聯姻,可能就是古老氏族外婚制交換婚的延續。

進入周代以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階級的分化,社會上貧富之間的鴻溝逐漸加深了。社會上一度盛行過的買賣婚與交換婚已不能滿足社會各階層對婚姻成立方式的不同需求了:富有的奴隸主家庭的子女,光以財貨的多寡來論婚嫁已不符合他們的身份和地位,交換婚對他們的局限又過大;赤貧的奴隸本來就只是由主人指配成婚;平民家庭也由於境況不一,子女多寡,面臨著諸多擇偶障礙。社會的發展,禮治的需要,都迫切要求奴隸主貴族用一定的製度來管束人們的婚姻大事,於是,聘娶婚制這一綿延中國歷史達數千年的最重要的婚姻成立方式應運而生了。 聘娶婚,簡而言之,是男子以聘的程序娶妻,女子按聘的方式出嫁。聘娶婚的最重要的特徵,即通常謂之的“父母之命,媒妁〔shuo碩〕之言”。

媒妁,據《說文解字》的解釋,謂斟酌謀合二姓之好的意思。媒妁的作用,在《禮記·曲禮》中是這樣說的:“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清,故日月以告君,齋戒以告鬼神,為酒食以召鄉黨僚友,以厚其別也。”在我國最早的詩歌總集中,更對媒妁的作用作了十分形象的描述。 《衛風·氓》篇寫道:“氓之蚩蚩,抱布貿絲。匪來貿絲,來即我謀。送子涉淇,至於頓丘。匪我愆期,子無良媒。將子無怒,秋以為期。”意思是一個小伙子興沖衝抱著布匹去換絲,實際上是有事要和我商量。送你過淇水,直到頓丘不忍回。不是我故意拖延,而是你沒找到好媒人,請你別生我的氣,到涼秋季節再訂婚期。這首詩表明,在聘娶婚制度下,即使青年男女私下相愛,難分難離,但若要正式結婚,還是非得有媒人在中間牽線、撮合不可。

在中,還有好幾首詩以砍樹必須有斧作喻,表明娶妻一定要靠媒人。如《豳風·伐柯》就說:“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齊風·南山》寫道:“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從此,做媒締婚就被稱為“伐柯”、“作伐”或“執柯”,媒人又被稱為“伐柯人”。 在聘娶婚中,媒人固然重要而不可或缺,但根本上還是要有“父母之命”。所謂包辦婚姻,指的主要是父母的壟斷。這一點,在中也有深刻、形象的反映:人們以種植大麻必先深耕細作來比喻娶妻必須首先徵得父母的同意。 《詩經·齊風·南山》寫道:“蓺〔yi藝〕麻如之何?衡從其畝。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沒有父母的同意,甚至與意中人相會也很困難。 《詩經·鄭風·將仲子》中就描寫了一個少女由於畏父母、畏諸兄、畏人言而不敢與意中人相愛的痛苦心情:“將仲子兮,無逾我裡,無折我樹杞。豈敢愛之?畏我父母。仲可懷也,父母之言亦可畏也。”意思是:仲子仲子我求求你,可不要跨進裡牆來,也不要踩斷杞樹杈,我豈是疼愛杞樹枝?我是懼怕父母親。仲子仲子我想你,可爹媽說話也可怕呀。這首詩深切地揭示了“父母之命”的嚴酷性。

從西周開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意識已深深地浸漬於人們的靈魂深處,不經過父母同意,不通過媒人的說合,這個婚姻就是不合法的,也是違背倫理道德的。春秋時,魯桓公未通過媒人介紹到齊成婚,就被後人譏為“非禮也”,“醜惡極矣”。齊湣王遇害,其子法章變名姓,當了敫〔jiao繳〕太史家的家傭。太史女與法章私通,在法章成了齊襄王后,她當上了王后。儘管如此,敫太史仍耿耿於懷,指責其女不通過媒妁自嫁是“非吾種也,污吾世,終身不睹”(《史記·田敬仲完世家》)。所以,到戰國時代,孟子總結性地說:“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踰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 在周代,國家還專門設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職官,這就是地官媒氏。 《周禮》中,就有關於媒官職責的規定:“媒氏,掌萬民之判。”判,是“半”的意思,媒氏主合其半,讓男女雙方合起來成為夫婦。 《周禮》並且規定了媒氏行使職責的範圍是:

(1)根據出生文書,催促年滿30歲的男子和年滿20歲的女子成婚; (2)仲春佳月,組織男女婚嫁; (3)掌握聘禮的數量; (4)禁止不合禮制的冥配等。 媒氏的官制,春秋之後,逐漸湮沒而無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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