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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第二節婚姻家庭制度

中國歷代婚姻與家庭 顾鸣塘 3181 2018-03-20
在中國古代,成文法典的製訂和公佈較晚,奴隸社會中的婚姻家庭關係,主要是由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的禮,以及為統治階級所認可的習慣來調整的。周代是禮儀的創始時代,為了鞏固周王室的統治,西周初年,貴族們就開始從政治到文化製定一系列完整的典章制度和禮樂規定,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周禮”。 周禮首先註意的是“謹夫婦”,認為“婚禮,萬世之始也”(《禮記·郊特牲》)。所以,婚姻制度被視為社會制度的基礎,一切的社會關係由此推展而出,《易·序卦》對此講得很清楚: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 婚姻家庭制度在禮制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同奴隸主貴族“家國一體”的政治觀和倫理觀、同利用血緣紐帶維護宗法統治的實際需要都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周禮除了設置媒官管理萬民的婚姻大事之外,有關婚姻家庭,它還著重強調以下幾個方面:

《禮記·昏義》將“合二姓之好”與“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作為婚姻的最高宗旨。 《禮記》中這兩句話已清楚地告訴人們,婚姻的實質就在於宗族的延續,也就是對婚姻生殖功能的極端重視。從宗族的功利角度出發,娶妻是為了有後,納妾是為了多子,有後是為了本宗族時間上的後繼有人,多子是為了本宗族空間上的龐大興盛。後世封建社會將“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奉為經典,其淵源也在於此,並成為中國婚姻生殖功能心理最深刻的揭示。自從周禮逐步完善以後,祭祀儀式與宗廟制度也被提高到無以復加的地位來加以注重,其實,後人推崇的主要不是祖先本身,而在於祖先的蕃衍之功。 周禮除了強調婚姻的蕃衍功能,還重視聯姻在政治上的意義。 “合二姓之好”就說明了周禮對擇偶地位的注重。社會地位相近的二姓之間的聯姻,可以藉此友好相處,互相支持和依靠。這樣,天子與諸侯、諸侯與諸侯、諸侯與大夫,以及士大夫之間盤根錯節、密如蛛網的聯姻關係,構成了周天子的家天下。

在周代,由於宗法制度的完備,在每一個家庭中,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關係在禮制上都有明確的規定。大權操於家長之手,男女、上下、長幼之間尊卑有序,各遵其位,不得僭〔jian見〕越。 家長在家庭中處於最高的地位,擁有絕對的權力,這種權力是獨占的和不可分割的。 《孔子家語·本命解》說:“天無二日,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不論是家庭中的財產,還是家庭中的成員,都由家長支配,家庭內部的糾紛由家長判斷曲直,對犯過失的家庭成員,由家長按家規給予處罰。 禮制要求子女恪遵孝道,對父母家長絕對服從,不得蓄有私人財產,即使在生活起居方面,也受到許多繁瑣複雜儀禮的束縛。子女的主婚權也操於男女雙方尊長之手。婚姻是關係到宗族蕃衍與合二姓之好的大事,所以,主婚大權自然只能由當事人父母壟斷而不由婚姻當事人來決定了,既然如此,為人父母者要成就兒女的婚事,就只能通過說媒者去聯絡和撮合了。成婚後的夫妻,無論是否和睦,婚姻解除與否的最終決定權也操於家長之手。 《禮記·內則》規定,即使做兒子的十分喜愛自己的妻子,但如果父母不喜歡,兒子就得“出”妻;兒子不喜愛妻子,但父母若認為兒妻很好,兩口子就得廝守一輩子。

家禮對婦女的束縛較男子更甚,《禮記》規定了“男帥女,女從男”、“嫁從夫”,另外,“三從四德”也是發端於周禮。 “三從”就是女子在家服從父兄,出嫁後服從丈夫,丈夫死了要服從兒子。 “四德”指“婦德、婦言、婦容、婦功”。即要求女子在“德”的方面應遵從孝悌忠信,關鍵在於“忠”和“順”;“言”要“恭”、“和”,不可亂說;“容”應“婉娩”,不可輕佻。同時還要求善操紡績、刺繡、縫紉等“女功”。 家禮還要求婦女片面遵守一夫一妻制。與男性貴族多娶的製度相反,女子只能嫁給一個丈夫而不能同時擁有兩個以上丈夫,這是一種規定,雖然這一規定並未形成文法,但它肯定了這種男女在婚姻地位上不平等的合理性,從而使這一不合理的現象成為合法的製度。

高居於全體家庭成員之上的家長,通常由祖父或父親擔任,這樣,夫權、父權、家長權就操之於這個充任家長的男子一人之手,對於這個家庭,他有著至高無上的統治權威。 家長身份的取得,是按照嫡長繼承製來確定的。這種制度,嚴格說來,產生於商末而形成於西周。在這之前,子襲父位並不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傳說夏第一代君王禹在病危時讓其助手伯益接位,只是伯益自感才能不如禹的兒子啟,啟才做了夏朝第二代君王。一直到商朝,兄終弟及的現像還是很普遍。據近代學者王國維先生考證,商朝自成湯至帝辛(紂),31帝中以弟繼兄者共14帝。商朝後期,國王除正妻之外,還娶了眾多的妾,眾王子間爭奪王位的事時有發生。於是,從武乙起開始實行較嚴格的父死子繼制度,而且有了首先由嫡長子繼位的規定。這一規定,又是以嫡妻制的確立為前提的。商朝末代君王紂並非其父帝乙的長子,但因他是帝乙的正後所生,所以才繼承了王位。從殷墟出土的卜辭(甲骨文)來看,妃、嬪、妾、娣等字都已出現了,這是商朝後期實行嫡妻制度的有力佐證。

嫡妻制的確立,保證了一個家庭只能有一個丈夫、一個嫡妻,從而說明了在商朝,一夫一妻家庭作為一種制度業已穩固。 西周社會,私有製經濟更加發展,為避免因多子帶來的繼承權的矛盾,統治階級規定了更加嚴格的嫡長子繼承製度。為保證得到實行,該制度同時又用宗法等級制度固定下來。 按照週制,以天子為天下大宗,封諸弟為諸侯,即為小宗;諸侯在本國為大宗,封諸弟為卿、大夫,即為小宗,依次遞降。從天子起直到士為止,合成為一個龐大的宗族,而就其基層的每一個大宗、小宗來說,則都是一個家長制的大家族,大家族下又有小家族,小家族下還有更多的小家庭。這樣,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儼然小枝附大枝,大枝附樹幹,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形成嚴密的家族統治體系,而每個家庭又都成為宗法系統中的細胞組織。嫡長子繼承製度保證了宗法等級制度的實施和沿襲,它所包含的主要內容為:

第一,實行宗祧〔tiao挑〕繼承。宗祧,指宗族宗廟,即後世所稱祖廟。宗祧繼承,就是明確宗族即祖宗的正統後嗣,從而使後嗣取得宗族——祖宗正統後繼人的名義和祭祀祖宗的權利。宗祧繼承行之於全社會,對奴隸主貴族來說,可以獲得貴族身份地位、政治權力及物質財富;對平民來說,繼承了平民的身份、有限的財產或債務;而對奴隸來說,接受的仍是奴隸身份以及和父輩一樣的作為奴隸的義務。 第二,正確確定嫡長子的身份。宗祧繼承權屬於嫡長子,因此正確確定嫡長子的身份便極為重要。確定嫡長子身份的準則是:在嫡子不止一人的情況下,以長為重,即所謂“立嫡以長不以賢”(《春秋公羊傳·隱公六年》);在嫡庶子並存的情況下,以嫡為貴,即所謂“立子以貴不以長”(同上);在均為庶子的情況下,有時立其長者,有時用占卜的方式來決定。

嫡子、庶子是因其母親的身份而劃分的。妾在家庭中的地位很低,不能同妻相比,身份比奴婢略高,但不被看作家屬中的一員,沒有資格參加宗族的祭祀,她不同家長的親屬發生親屬關係,互相之間沒有親屬稱謂。妾除非有了子女,丈夫的嫡子才勉強稱她為庶母。至於庶子,其身份高於自己的母親,因血統按父系算,他自然是家庭成員,但其地位終究低於嫡子,特別在繼承方面表現得很明顯。 第三,排除婦女的繼承權。在西周的繼承製度中,處於最優越地位的繼承人是嫡長子,而婦人則不在繼承順序中。 “婦人,從人者也”(《禮記·郊特牲》)。婦女不具有獨立的人格,也就無繼承權可言。 嫡長子製度的確立,使得家庭成員之間的各種關係得到明確的規定,與此同時,妾望妻位,庶子爭相立嫡的事也屢屢發生,動搖了宗法繼承製度。春秋以後,隨著這種合宗族組織、政權組織、經濟結構為一體的宗法等級制度的崩潰,由這種制度所造成的貴者恆貴、賤者恆賤的社會格局也被打破了,但該制度的許多實質性的內容還是部分地被繼之而起的封建宗法繼承製度所吸收,並為後世封建社會法律的製定提供了基礎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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