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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第二章夏商周時代的婚姻與家庭

中國歷代婚姻與家庭 顾鸣塘 1614 2018-03-20
由父權制大家庭向一夫一妻個體婚制演進經歷了一個漫長、漸進的過程。我國的夏、商二朝,就處在這個演進過程之中。夏第一代君王禹,他不像傳說中的帝嚳、帝堯各有四個妻子,也不像舜可以同時娶娥皇、女英姊妹倆為妻,他只有一個妻子,即塗山氏。在商代的30多個國王中,多數也是一人一配,如商湯配妣丙、太甲配妣辛等。但到商朝後期,已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如商武丁,除正妻外,還有64個妾。 到了周代,婚姻形式是以多妾制為補充的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實行這一制度,反映了東西周社會奴隸主貴族在政治上的特權地位和生活上的荒淫無度。古籍中“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禮記·曲禮》)的記載,是奴隸主貴族實際生活中妻妾合法化的有力證明。

商、週奴隸主貴族實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是與當時實行的媵〔ying映〕嫁制度相聯繫的。 按照周禮,由於天子和諸侯地位的重要,他們婚姻的示範作用也就受到特別的重視,娶妻應該只能是一次性的,這種一次性表現在:第一,天子諸侯正妻去世不得再娶;第二,天子諸侯“出妻”的條件較之其他階層的人要受到限制,即“天子諸侯之妻,無子不出,唯有六出耳”(《儀禮·喪服疏》)。天子諸侯當然不會因正妻亡故或無子而斷了香火,於是規定應當從娶妻時陪嫁來的女子中按順序補上一個為妻,從陪嫁女所生子中挑選一個為繼承人,這樣,媵嫁制度就產生了。 什麼叫“媵”呢? 《儀禮·士昏禮》解釋道:“媵,送也,謂女從者也。”由送的意義又引申到陪嫁之人。可見,“媵”就是諸侯女兒出嫁時隨嫁的人。媵嫁制度規定,諸侯之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侄女(姪)隨嫁。此外,還要由兩個與女方同姓的諸侯國各送一女隨嫁,稱為“正媵”;正媵也要由娣、姪相從隨嫁。這就是所謂“諸侯壹娶九女,諸侯不再娶”(《公羊傳·莊公十九年》)。這種婚姻制度,既反映了原始婚俗的遺跡,又成了奴隸主貴族借聯姻擴大政治勢力的手段。

媵嫁制在當時的文學作品中也有所反映。 《詩經·豳〔bin彬〕風·七月》是西周初年的作品,其中“女心傷悲,殆及公子同歸”一句,清人姚際恆、王先謙是這樣解釋的:公子,指豳公的女兒,傷悲之“女”呢,就是其娣姪及女奴,她們之所以傷悲,就是害怕隨女主人出嫁去做媵妾啊。 媵嫁制實際上就是一夫一妻制名義掩蓋下的多妻制。在周代,多妻妾的狀況被周禮固定下來以後,就帶有了強烈的等級制特點。妻妾的多寡同奴隸主的身份、地位、權力、財產等成正比。處於最高地位的天子可以“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八十一御妻”,並說“此之為盛德”(《禮記·昏義》)。諸侯是一娶九女。比諸侯地位低的卿、大夫則是一妻二妾,士也可以娶一妻一妾,他們與天子、諸侯不同,被允許妻死再娶,所以不採取一次娶足的“媵嫁”制。

到了各自爭霸的戰國時代,諸侯們已不理會一娶九女的規定,有的一娶就是12女,有的則一娶再娶,媵嫁制度也就成了虛文。儘管在整個封建社會中一直存在著隨嫁現象,仍將陪嫁的女子稱為“媵”,而且其地位比一般的妾要高,也叫貴妾,但以姪娣相從、一娶數女為標誌的媵嫁制度從戰國時代以後,還是一去不復返了。 在商周社會,只有在庶人(平民)階層中,才普遍實行真正的一夫一妻制,這是由他們的社會地位和財產狀況所決定的。 《論語·憲問》篇中的一句話就說明了庶人的這種情況:“豈若匹夫匹婦之為諒也”。匹夫匹婦,就是講庶人,庶人無妾,只有夫婦可以相對。 從夏朝到春秋時代的1700多年間,還有過人數眾多的奴隸,他們大多為戰爭中的俘虜。奴隸歸奴隸主所有,因而,在奴隸主家庭中還包括了奴隸家庭。奴隸的一切,包括所創造的勞動產品、自己的身體和生命,自然也包括婚姻在內,都完全受奴隸主支配。奴隸主為了保證自己掌握的勞動力得以蕃衍,往往讓一些男女奴隸配對“成婚”。周代金文中常見的“鬲〔li利〕十家”、“僕十家”、“臣十家”等文字記錄,便是這種情形的真實寫照。對於男奴和女奴所生子女——“奴產子”的稱謂,一直延續到秦末漢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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