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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第一節《春秋》簡述

五經四書說略 李思敬 3352 2018-03-20
《春秋》是魯國的史書,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編年史。它記載著從魯隱公元年,即東周第一代君主平王四十九年(公元前722年)到魯哀公十四年,即周敬王三十九年(公元前481年)這242年間魯國和其他諸侯國以及周王室的重要事件。因此,我國歷史上把這個時代叫“春秋時代”。 編年史是按年月日記事的史書形式。 《春秋》這部編年史的記事非常簡單,一件事一句話,相當一部大事年表,所以記述242年的史事才用了16000字左右。下邊摘錄一段隱公元年的記事,以見一斑。 元年,春,王正月。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夏,五月,鄭伯克段於鄢〔yan煙〕。秋,七月,天王使宰咺〔xuan宣〕來歸惠公、仲子之賵〔feng鳳〕。九月,及宋人盟於宿。冬,十有二月,祭〔zhai債〕伯來。公子益師卒。

元年之後依次記“二年”、“三年”,直到十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hong烘〕(魯隱公死)”。接下來再記魯桓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下邊又是“二年”、“三年”,直到桓公十八年“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桓公後邊依次為莊公、閔公、僖公、文公、宣公、成公、襄公、昭公、定公、哀公,總共12位國君。這就是所謂的“春秋十二公”。我們記住“隱、桓、莊、閔、僖、文、宣、成、襄、昭、定、哀”這12個字,就抓住了《春秋》記事的總綱。 “春秋”這兩個字相當於今天“歷史”的概念,是當時各國史書的通稱。所以《墨子》上有“週之春秋”、“燕之春秋”、“宋之春秋”、“齊之春秋”等說法。 “春”和“秋”是一年四季(古代稱為“四時”)中兩個最重要的季節。春種秋收是一年中的大事,秋收完畢,一年的大事就算了結了。所以古人就用這兩個季節的名稱代表一年的過程。編年史是以年為單位記事的,所以記述一年間史事的書就叫“春秋”。今本《春秋》是魯國史書名。因為是本國人記本國事,所以只用“春秋”兩個字就夠了,正像司馬遷寫我國古代史只用《史記》為名一樣。

魯國是周武王的弟弟周公旦的封國,但是從周公之子伯禽到魯國當國君,到隱公的父親惠公,這12代國君幾百年的記載全部無存。所以《春秋》是一部不完全的魯史。儘管如此,它還是給研究我國公元前5至8世紀的歷史提供了豐富的史料。 《春秋》不但記述了大量的古代戰爭、盟會、政變、兵制、刑法、賦稅、禮制、宗法、婚喪等人事方面的資料,而且記述了大量的天象、地理、地震、災荒等自然現象的資料。 《春秋》的價值就在這裡。下邊舉兩個例子: (宣公)十有五年……秋……初稅畝。冬,蝝〔yuan元〕生,飢。 [大意]宣公十五年,……秋季……開始按田畝數量徵稅。冬季,出現蝗蝻,鬧災荒。 這條記載說明從宣公十五年(公元前622年)秋天起,魯國開始實行按個人佔有的田畝數量徵稅。過去土地的所有權歸以周王為首的各級奴隸主。從事農業生產的奴隸是土地的附屬品,奴隸主可以連同土地一起作為賞賜或禮品送人。即《詩經·小雅·北山》所說:“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現在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按田畝數徵稅,說明生產關係起了變化,奴隸主和奴隸的關係變成了地主和農民的關係。生產關係的變革決定了社會制度的變革。所以從“初稅畝”這條記載中,我們可以看到當時的中國社會正在從奴隸制向封建制轉化。

自然現象方面,《春秋》記載日蝕36次,根據現代天文學追算,其中有33次都是準確無誤的。此外還有許多珍貴的天文記錄。如: (莊公)七年……夏,四月,辛卯,夜,恆星不見。夜中,星隕如雨。 ” [大意]莊公七年夏天四月辛卯日,傍晚,看不見常見的星。半夜,隕星像下雨一樣。 據現代天文學追算,這條記載說的是公元前687年3月16日發生的天琴座附近的流星雨。這是世界上最古的流星雨記錄。再如: (文公)十有四年……秋,七月,有星孛〔bei備〕入於北斗。 [大意]文公十四年秋天七月,有彗星進入北斗星座。 據追測,這說的是哈雷彗星。 “孛”是光芒四射的意思。光芒四射的彗星也叫“孛”。 《晉書·天文志》:“'孛'亦'彗'屬。偏指(拖一條尾巴)曰'彗',芒氣四出曰'孛'。”這是世界上最早的哈雷彗星記錄。

《春秋》的記事方式是當時列國編年史共同的體例。而且那時列國之間有把本國發生的大事互相通報的習慣。所以同一件事,各國史書的記載大體相同。晉武帝太康二年(公元281年)發現的《竹書紀年》是魏國的史書。據晉代杜預《春秋左傳集解後序》說:“其著書文意大似《春秋經》。”唐代劉知幾《史通·惑經》也說:“其所記事皆與魯《春秋》同。”從殘存的一鱗半爪的《竹書紀年》的記事材料看,杜、劉的記述是可信的。比如:《春秋》莊公元年夏記載“齊人殲於遂”,閔公二年十二月記載“鄭棄其師”,僖公十六年春記載“隕石於宋五”,《竹書紀年》不但有同樣的記事而且文字全同。也有文字稍異的。如《春秋》記定公四年十一月吳楚之戰,楚軍大敗,“楚囊瓦(人名)出奔鄭”,《竹書紀年》寫作“楚囊瓦奔鄭”,只少一個“出”字。而晉靈公十四年晉國史官所記“趙盾弒其君”,《春秋》宣公二年所記則稍加明確化,記為“晉趙盾弒其君夷皋”。由此可見,《春秋》記事用的是當時列國通用的體例。

《春秋》本是魯國史官所記國史,但舊說為孔子所作。 《孟子·滕文公下》說:“世衰道微,邪說暴行有作。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孔子懼,作《春秋》。”司馬遷《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序》說:“孔子明王道,幹七十余君而莫能用。故西觀周室,論史記舊聞,興於魯而次《春秋》。”因為這兩部權威著作的認定,孔子作《春秋》的說法遂深入人心。 但是從上文所述列國史書的體例、文字相同這件事來看,孔子是不應享有《春秋》的著作權的。唐代以後有許多學者對孔子作《春秋》的說法開始持懷疑態度。宋代的王安石甚至把《春秋》叫做“斷爛朝報”(殘缺的政府公告)。 但也不能說《春秋》和孔子毫無關係。因為先秦古籍中還有不少地方提到《春秋》和孔子有關。而且,《春秋》是孔門課程之一,如果說孔子當年教學生,用的就是這部官修的編年史抄本,在教學中曾經作過某些編次,或有所取捨,但基本上保留著魯史原貌,也是合乎常理的。孔子不會,恐怕也不敢不顧自己的“名分”對國史大刪大改。後人的種種記述,無非來自口耳相傳。為了提高《春秋》的權威性,誇大其詞,層層加碼,也是可以理解的。深受今文經影響的司馬遷也未能覺悟。但是,儘管《史記》的記述諸多可議,《十二諸侯年表序》中“興於魯而次《春秋》”的說法卻是可取的。因為“次”就是“編次”,而不是創作。

由於《春秋》記事太簡單,所以後人作了各種不同的註解本。 《漢書·藝文志》著錄的《春秋》經文和重要的注本有:“《春秋》:古經十二篇,經十一卷(公羊、穀梁二家)。《左氏傳》三十卷(左丘明,魯太史)。《公羊傳》十一卷(公羊子,齊人)。《穀梁傳》十一卷(穀梁子,魯人)。” 《春秋》的“經”和“傳”本來是各自成書,別本單行的。把《春秋》經文和《左傳》傳文按年份編在一起始於晉代杜預。所以《漢書·藝文志》所記,還是經傳合併以前的情況。所謂“古經十二篇”就是《春秋》的古文經。十二公各為一篇,所以是12篇。 “經十一卷”,指的是《公》、《穀》兩傳所用的《春秋》今文經。可能是把字數少的閔公合併於莊公,所以是11卷。這裡值得注意的是“篇”和“卷”兩個數量詞對稱。 “篇”指的是用竹木簡寫的書。把簡用繩子編成一排叫一篇。 “卷”指用帛寫的書。把一片帛捲起來叫一卷。 《春秋》古經以篇計,可知是寫在簡上的。強調它是“古經”,可知是先秦古字。其他經、傳皆以卷計,一定是用漢隸寫在帛上的。 《左傳》本來是古文傳,但既然以卷計,可知是已經轉寫的隸書本。 《漢書·藝文志》所記《左》、《公》、《穀》三個以卷計的帛書本《春秋》傳,就是今本三傳的祖本,只是分卷已經不同了。從今本三傳的《春秋》經文看,文字差別並不大,但記述的年代下限不同。 《公》、《穀》兩傳的《春秋》經文止於哀公十四年(公元前481年)“春,西狩獲麟。”《左傳》的《春秋》經文止於哀公十六年(公元前479年)“夏,四月,己丑,孔丘卒。”漢初用今文經說,所以《史記·孔子世家》認定《春秋》“上至隱公,下迄哀十四年,十二公。”後代遂以《史記》為準。 《左傳》多出的兩年《春秋》經文,通稱“續經”,一般認為是孔門弟子後續的,為的是把他們老師的名字載入史冊。 《春秋》的情況,大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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