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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第六節古代完整的通信法規——《金玉新書》

中國古代驛站與郵傳 臧嵘 1087 2018-03-20
前面我們談到了曹魏時代我國第一部《郵驛令》。唐朝時候,關於郵驛方面的法令規則,多在那時國家的法律《唐律》裡具體規定。到宋朝時候,在國家大法《宋刑統》中也有關於郵驛的一些法規。 前朝以來,各地郵驛制度逐漸混亂,有些政府驛使官員,任意加重驛夫的負擔,命令他們帶著包裹,“負重奔馳”;也有些驛路管理官吏,受賄濫發驛券,以致驛道任務超度繁雜,驛站不堪負荷。為了整頓這種情況,宋仁宗嘉祐四年(公元1059年),根據樞密使韓琦建議,政府責令三司使張方平制定了“驛券則例”74條,頒行天下。這一則例又稱《嘉祐驛令》。根據嘉祐驛令,在刑法中又增加了若干細則,諸如規定:“諸不應入驛而入者,笞四十,”貪贓枉法者,“皆杖一百”等等(《宋刑統》)。從此,驛路大大安寧。發展到南宋時,由於郵驛的發達,涉及社會生活面較廣,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相當完整的專門的通信法規,這就是《金玉新書》。

所謂“金玉”,是取古代“金科玉律”這個專詞的簡稱。這部法規的編纂者是誰已經說不清了。但其成書年代,經過專家們考訂,大約可以斷在南宋高宗紹興十九年(公元1149年)或稍後。那時候,與北方金的激烈戰事剛剛結束,諸事需要整理就緒,而原先北宋時所用法規大都散失,郵驛制度也很混亂,宋高宗便命令一些朝臣匯集了散在民間的有關郵驛舊法編纂而成。可惜的是,經過歷代戰亂,這部法規後來在民間也不流傳了。現在在明朝修的大型類書《永樂大典》的一四五七五卷中保存了它的原文。 根據現在《永樂大典》,我們可以知道這部《金玉新書》共有115條,其中涉及郵驛刑律的51條,有關賞格的10條,關於郵驛遞鋪組織管理的內容54條。法規涉及的範圍很廣,嚴格地維護了官方文書的不可侵犯性。比如《金玉新書》規定,盜竊、私拆、毀壞官書者屬犯罪行為,都要處以刑罰,若盜竊或洩露的是國家重大機密信件則處以絞刑。涉及邊防軍事情報而敢於盜竊或洩露信件內容者斬,教唆或指使犯法者也同樣處以斬刑。盜竊的若是一般文書,按規定也屬於觸犯刑律。處以徒刑,發配500裡。值得注意的是,《金玉新書》規定,刑罰不僅僅處罰那些作為傳遞文書的當事驛夫,同時也要處置他的上級官吏,包括有關急遞舖的曹官和節級,失職者一樣處以杖刑。

《金玉新書》對驛遞過程中的驛遞程限、各種傳遞方式中發生的失誤,皆有具體的律令規定和不同的量刑標準。比如處罰郵件失誤的量刑中,步遞最輕,馬遞次之,急腳遞最重。計算路上走驛和行程、誤期的量刑,則以日計算,不同的天數有不同的刑罰。 從《金玉新書》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封建社會,至少是宋朝時期,政府對郵驛是十分重視的,規定是很嚴格的。而“以法治郵”的做法,保證了郵驛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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