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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第七節民國時期圖書館機構與管理

中國藏書史話 焦树安 1261 2018-03-20
清末,圖書館的行政管理隸屬於中央主管教育的機構——學部。 學部設大臣,下設左右丞,管理圖書館事項。清政府又在各省設提學使司,作為新式省一級的教育行政機關,上面受中央的學部和本省督撫領導。提學使司下設學務公所,公所下分六課:總務課、專門課、普通課、實業課、圖書課、會計課。各省圖書館統一歸圖書課領導。京師圖書館歸學部領導。 1911年爆發辛亥革命,次年臨時政府成立。圖書館行政管理隸屬於教育部。 1914年7月頒布“教育部官制”,其中規定總務廳負責“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等修建事項”。社會教育司負責“博物館、圖書館事項”和“各種通俗博物館、通俗圖書館事項”(見《第一次教育年鑑·甲編·教育總述》)。 1918年12月《教育部分科規程》中,規定總務廳下屬庶務科負責“本部所轄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等修建事項”和“調查公立私立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等設置”事項;社會教育司下屬第一科(圖書博物科)負責“博物館圖書館事項”。第二科(通俗科)負責“通俗圖書館巡迴文庫事項”。正是根據這個規定,民國初期的教育部社會教育司對京師圖書館選址、調書等事項,才由周樹人(當時為第一科科長)負責辦理。

1928年6月頒布的《修正中華民國大學院組織法》,改教育部為大學院,取消各省教育廳,把全國劃成若干個大學區,負責管理各地教育、學術機關。規定大學院直接管理國立學術機關,其中包括國立圖書館。各大學區設立教育處,負責公立圖書館事務。大學區取消後,恢復省教育廳制,規定教育廳第三科(即社會教育科)負責圖書館、博物館事項,縣教育局條例中,規定教育局負責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及其他文化事業。 關於圖書館內各級機構的設置及職能範圍,在1939年公佈的《修正圖書館規程》及《圖書館工作大綱》裡都有詳細規定。一般說來有行政部門:負責處理文書、會計、庶務等事項;採編部門:負責選購、徵集、分類編目等;閱覽部門:負責庋〔gui軌〕藏、流通;特藏部:負責善本、輿圖、地方文獻;參考研究:負責諮詢、研究、輔導等。

總之,所謂隸屬關係,就是歸誰管理,歸誰領導,誰撥經費的問題。 民國時期圖書館雖然發展很快,但經費不足,管理落後,始終是困擾著圖書館發展的關鍵環節。有人指出,當時政府用於教育的經費極少,用於社會教育者甚微,而社會教育中用於圖書費者則更微乎其微。據四川省教育廳調查,1935年全省有圖書館138所,藏書共93萬冊,當年經費91182.6元,平均各館為660.7元。青海省圖書館經費為1800元,西康省館僅有260元。浙江金華縣立孝順民教館圖書經費竟少到16元。該館藏書102冊,且所藏多係從前書院舊物,多為不合時代需要之古書。 大學圖書館較之公共圖書館經費稍為寬裕一些,1931年教育部視察北平各校後,不得不承認“設備非常缺乏,圖書館大半有名無實,經費方面,薪金往往佔預算十分之八以上,而設備費則在十分之一以下”。北京大學每年圖書館經費7.5萬元,除工資外,其餘圖書設備行政費用僅有1.5萬元,1933年交通大學圖書館年購書費為2.4萬元,同濟大學只有1.6萬元,由此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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