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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第六節國家銀行和地方銀行的紙幣

中國歷代貨幣 郭彦岗 2361 2018-03-20
清朝末期,在帝國主義列強野蠻侵略以及外商銀行趁機大肆掠奪的情況下,全國憤慨,要求變法維新,救亡圖存,建議設銀行,發鈔票,抵制外國銀行及其貨幣的入侵和盤剝。同時,中國的舊式金融業,已無力抗衡侵凌,反而成為外商銀行向內地滲透的工具。而中國官營私營工商業正在逐漸興起,亟需金融支持。光緒三十年(公元1904年)戶部頒發《試辦銀行章程》,其中第20至23條對發行紙幣有詳細規定。次年(公元1905年)3月,部議準印“戶部銀行鈔票”,這是首次發行的官方銀行兌換券,隨即在北京、天津、奉天、漢口等地發行銀兩票,自一兩至千兩共計28種,銀元票一、五、十元三種,錢票二、三、四、五、十吊等五種。其中銀元票流通較廣,逐漸佔領市場。光緒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度支部製訂《大清銀行則例》24條及增訂現行詳細章程40條,明文規定大清銀行有代表國家發行紙幣特權,對紙幣的發行流通和管理作出具體規定。在此前後,清廷頒發多種規章,統一發行權,調控紙幣流通,取消放任政策,發行權集中於中央,規定發行準備及其他管理條款,為民國以後發鈔打下基礎。光緒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郵傳部創辦交通銀行,為路電郵航的專業銀行,發行銀兩票從一兩至100兩11種,銀元票一、五、十元三種,小銀元票四種,發行數佔當時紙幣發行總額的2%左右。

各省都設官銀錢局號,不經中央政府批准,擅自發行地方紙幣:如湖北官票,江蘇官錢票,安徽錢條,四川、湖南、山東鈔券,吉林官帖,黑龍江錢帖,新疆油布票、錢票,福建台伏票、小銀元票,廣東銀毫票。以上均各在本省內流通,全無發行準備金,無保證,不兌現。從1900—1911年,全國所有省地方銀行(包括官銀錢局)累計發行銀兩票800多萬兩,銀元票折銀2906萬餘兩又336萬餘元,錢票折銀4340萬餘兩又10363萬餘串,銅元10660萬枚。這些省鈔都在市上打折扣使用。如廣東省鈔跌至五六折,貴州五五折,川湘贛七折,有的成廢紙。到30年代,曾制定辦法,對各省官銀錢局加以取締或改組。直到40年代末,西北邊陲地區還繼續行用地方紙幣。

民國初期,南京臨時政府發行“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軍票”。新設的中國銀行接收大清銀行後,頒布《中國銀行章程》,規定中國銀行執行國家銀行職能,有發行紙幣特權。民初幾年,因受外商銀行紙幣和省鈔氾濫影響,中行鈔券流通額不多。交通銀行仍保持原名,仍照新頒交通銀行章程辦事,歸交通部領導,仍執行國家銀行職能。袁世凱籌備洪憲帝制時,曾收繳京津中國、交通兩行作為發行保證金的金銀等資財,引起擠兌風潮,影響許多省份。政府下令停兌,並再次大發京鈔墊付軍政費,引起通貨膨脹,社會騷亂,鬧了近十年才平息。當時上海的中國銀行毅然頂住北京袁政府的壓力,照常兌現,挽回信譽。以後中國、交通兩行的業務穩定發展,在20年中,資產增加好幾倍,所發紙幣信用很好,在全國金融市場上可同外商銀行分庭抗禮,在內地更佔優勢。兩行又運用《取締紙幣條例》和領券制等有效措施,調節市場紙幣流通,控制部分商業銀行和錢莊。當時中國銀行兌換券中的地名券,原則上在一定地區內行使。交通銀行兌換券也是劃區發行,以適應當時地方割據的客觀實際情況。此外,財政部還在北京附近幾省的一些縣設平市官錢局,發行小額鈔券在當地行用,幾年後陸續收回。

民國十三年(公元1924年),孫中山先生親自規劃在廣州設立中央銀行,發行中央銀行鈔票,現金準備六成以上。 1926年北伐軍佔領湘鄂,在武漢設立漢口中央銀行,次年6月發行印有漢口字樣的中央銀行兌換券,分一元、五元、10元、50元、100元五種。不久,漢口中央銀行關閉,所發兌換券及國庫券作廢。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國民政府在南京設立中央銀行,頒布《中央銀行法》,規定中央銀行享有四項特權:貨幣發行,鑄造硬幣,經理國庫,辦理公債。修正民國初期的國幣條例,先後頒發一系列有關金融管理、幣制和發行鈔票的政策、制度和規章,逐步提高中央銀行壟斷金融、掌握發行的權力。同時又修改中國、交通兩行官股超過一半的辦法,把中國、交通兩行拉過來,加上新成立的中國農民銀行,共同組成以中央銀行為核心的國家銀行集團;以後又加入中央信託局、郵政儲金匯業局和中央合作金庫,通稱“四行兩局一庫”或“大四行”。中、中、交、農四行一直大量發行紙幣,中央銀行居榜首。政府又通過領券制和其他限制辦法,逐漸壓縮和取消華商銀行和地方銀行的發鈔實力。並憑藉美元英鎊為後台,逐漸將其他外國紙幣排擠出中國市場。只是日本在其占領區發行的敵偽紙鈔一直用到抗戰結束。 1933年3月,實行“廢兩改元”,從此廢除以銀兩計價記賬,一律改用銀元;並規定此後凡用銀兩交易或收付的,均無法律效力。這樣,實際上正式推行了銀元本位制。銀兩幣制退出歷史舞台。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11月3日,實行法幣政策,規定國家壟斷發行紙幣,白銀國有。明令以中央、中國、交通、中國農民四個國家銀行的鈔票為法定貨幣,其他公私銀行組織從此一律不准發行鈔票,實際上是實行紙幣本位制。 1942年實行四行專業化,5月頒布統一發行辦法,自1942年7月1日起,取消中國、交通、中國農民三行的發鈔權,全部集中統一由中央銀行發行,完成了貨幣發行高度集中統一的政策要求。 1945年抗戰勝利,四行共同接收和整頓敵偽組織發行的各種鈔券。從抗戰後期起,鈔票發行越來越濫,面值從萬元、百萬元到千萬元,引起嚴重貶值。到1948年,法幣發行已達天文數字,是年8月21日,高達6636946億元,等於抗戰前的47萬倍,黃金美鈔各漲三四百萬倍,物價比戰前上漲3492萬倍。市場一片慌亂,法幣全面崩潰。在這種情況下,國民黨政府廢除法幣,改發金元券。不到一年,又發生惡性通貨膨脹,一張金元券的面值,有高達60億元的。金元券和其後的銀元券都發行不久而全面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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