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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第五節兩宋的金銀幣及其他貨幣

中國歷代貨幣 郭彦岗 1647 2018-03-20
兩宋金銀的使用比唐代有所發展。主要用於租賦、賞賜、進奉、貯備財富、對外貿易和國際交往等項。其中黃金被視為珍稀寶品,其最重要用途則是被用來保值,以對付兩宋不斷貶值的紙幣流通。此外,在布施齋僧、賄賂請託、債權債務、饋贈、估值、計價、贖罪、歲計、交換珍貴物品等方面也使用,但黃金極少在日常交易往來中作為流通手段行使。白銀的用途已超過黃金,這在《宋史》、《續通鑑》、《續資治通鑑長編》、《宋會要輯稿》和詩詞評話小說中有大量記載。首先,在白銀產量上逐漸增多。北宋英宗治平年間(公元1064—1067年)歲得銀219829兩,產銀坑冶271處。神宗元豐元年(公元1078年)為215385兩,南宋孝宗乾道年間(公元1165—1174年)達263160兩。在仁宗初期已官定收稅用銀,使銀成為法定貨幣,與銅鐵錢平行流通。政府的收支也多用銀。如對強鄰每年進貢多達數十萬兩,國內外的市場交易和人際關係中用銀的情況很多。白銀在使用中多鑄成錠,形同砝碼。還鑄成許多金銀錢,官鑄私鑄都有,不僅政府用,民間也常用。如徽宗私自到市上游覽,用金錢買零食。又如《宣和遺事》中記載,北宋徽欽末年,金兵攻破汴京時,在皇宮內搶得金錢71貫和銀錢142貫,由此可見一斑。兩宋以來,關於金銀的活動有大量文字記載,內容豐富多彩。近年來出土的大量文物也可證實。

由於兩宋的通貨膨脹情況愈演愈烈,金價銀價的漲勢很猛,金銀銅的比價也發生很大變化。金與錢的比價,南宋前期已相差懸殊,晚期相差則是天文數字。銀與錢的比價,北宋前期銀一文換錢六七百文,南宋初期銀一文約換錢二三千文,晚期高達數十萬文。金銀比價在宋初還維持過去,唐代為一比六點二五,北宋末及南宋初已到一比十三四,以後變化更大,南宋末隨供需雙方情況自定。總之,兩宋的政治經濟狀況,尤其是紙幣錢幣的混亂,對金銀的需要殷切。在人們心目中,金銀尤其是黃金,不僅有很高的使用價值,在精神上更是高貴的代稱。 兩宋的信用和信用貨幣、信用流通工具是比較發達的。由於國內外商品交換頻繁,匯兌和兌換的需要更多。官營便錢務經營便換(即匯兌),許商民在京師向左藏庫付款,到各州兌取。天禧五年(公元1021年)匯款金額達兩百八九十萬貫。後來紙幣興起,此項官營匯兌業務衰落,民間卻更為發達。金銀鋪或銀鋪(又叫金銀交引鋪或金銀交易鋪)興起,遍及南北商業城市,交易往來數字很大,並兼營存放款,取代了由唐代傳下來的櫃坊;經營打造、轉運、保管和買賣金銀及其製品器飾等物。它的兌換對像還包括黃金、銀錠和銅鐵錢。有時還奉令收兌壞鈔和辦理倒鈔事項。這些金銀鋪所開出的票據,在一定時間、地區和一定範圍內也流通轉讓,有如飛錢。當然,這些金銀鋪都是由王公大臣、地方官吏和富豪巨商經營的。這些權貴富商們,還熱衷於高利貸信用。這種高利貸,有貸息錢、出子本錢、稱貸、出舉、賒放等等名目,利息極高,政府多次明令年息金為本金一倍為限,實際上高達許多倍。官府也出錢放債,收息錢以供官府開支,一般官債收息比商辦稍低。王安石變法中就有青苗法,其目的是打擊高利貸者和為政府增加財政收入,一年分夏科、秋科兩次出借,年息四分,性質仍是高利貸,但比商辦高利貸的剝削程度低,遭到官僚豪紳們反對。到北宋末,反被權奸們利用去盤剝人民。宋代的商業信用也很發達。實質上,在兩宋時期,商業信用也是高利貸資本的另一種運動形式,是商人們在出售商品時,以延期支付形式,經雙方協議而提供的信用。當時,在一些商業城市,如揚州、杭州、成都、江陵、福州等等,商賈販賣,例無現錢,買賣雙方訂立有期限、利息等文字的憑據,有保人,一般為隔年清償。這種做法,特別在一些大的商業城市之間或一些經營專業產品地區之間,很盛行。朝廷曾下令商品買賣一律付現款,行不通。王安石變法中的市易法,規定條件較寬,是政府提供的商業信用。在兩宋300年間,商業信用等所形成的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不斷地向官僚士大夫流去,不斷同權貴官僚封建勢力相結合,從而逐步形成官僚、地主、豪商高利貸者的三位一體,對封建經濟產生深刻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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