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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第六節蓄錢禁與通貨緊縮

中國歷代貨幣 郭彦岗 777 2018-03-20
在前一階段解決通貨膨脹過程中,對錢收縮過緊;又因局勢漸趨平穩,經濟恢復,對貨幣需要增多,貨幣供需差距擴大,錢幣緊缺,出現錢幣緊縮。開元中全國鑄錢爐70多處,年共鑄錢百餘萬緡,天寶十一年減為32.7萬緡。憲宗時年鑄13.5萬緡。文宗時不到10萬緡。與此同時,市場錢幣需要量卻不斷增加,首先稅收用錢越來越多。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實行兩稅法後,收稅全用錢。同年商稅三十稅一,建中四年徵收“間架稅”(房產稅)和“除陌稅”(交易稅)。貞元九年(公元793年)初收稅茶,十分收一,以及增加鹽價每鬥百錢。這些措施都增加錢幣需要量。其次,政府從各個渠道收進的銅錢,藏之府庫,只收不放。第三,用錢地區擴大。 “大歷以前,淄青、太原、魏博貿易雜用鉛鐵,嶺南雜用金銀、丹砂、象齒,今一用錢。”(《通鑑》卷二四二)第四,對外貿易發達,外商往來頻繁,銅錢大量外流。

針對上述錢幣緊缺的狀況,唐朝從三個方面解決。第一,增加銅錢流通量。繼續獎勵採銅,禁止鑄造銅器,官府統購銅材,開採古銅坑200多處,增爐鑄錢,放出內庫錢到市上行用。武宗時沒收寺廟道觀神像神器鑄造會昌開元錢。准許新舊錢同時流通。採取以上措施,不斷增加市面的銅錢流通量。第二,限制銅錢貯藏量,加快銅錢流通速度,即從另一角度擴大銅錢供應量。 “蓄錢禁”即此意。憲宗元和十二年(公元817年),下令嚴禁蓄錢,不問官民,私貯現錢一律不得超過5000貫。超過部分,限在兩個月內購物用完。但藩鎮、官吏、富商互相勾結,變相貯藏。穆宗長慶四年(公元824年)放寬期限,規定貯錢超過一萬貫到十萬貫的,在一年內用出;超過10至20萬貫的,限於兩年內處理完畢。這些辦法,都是限制銅錢貯藏量和貯藏時間,促使盡快投入市場,加快流速和增加銅錢流通量。第三,運用各種信用機構和信用流通工具,調節銅錢流通,從另一個側面增加錢幣流通量和加快流通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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