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中國古代的賦稅與勞役

第21章 第三節平均負擔思想

賦役不均是封建賦役剝削的又一個重要特點。這種不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封建官僚、貴族特權階層,享受著各種減免優待,他們雖然擁有巨大的財富,卻根本不承擔或只承擔很少的賦役。例如,西漢政府規定,俸祿為六百石以上的官吏(漢代官制自二千石至一百石,共16級,六百石為第八級),除更賦外,全家人免除一切徭役。凡皇帝同姓,即姓劉的,全家人免除一切徭役,到西漢末,劉姓人口已有10餘萬。第九級爵五大夫以上,本人終身免役。第七級武功爵千夫相當於五大夫,也終身免役。凡下級官吏(五百石以下),本人終身免役。凡士人入太學讀書,也終身免役。第二,稅製本身就有利於地主,不利於普通農民。地主田產越多,賦役負擔越輕。相反,農民田產越少,賦役負擔越重。以號稱均平的北魏租調製為例,均田之後,大地主佔有的大量土地絲毫未受觸動,仍然擁有成千上萬畝土地。而一般農民按規定男子只佔有桑田20畝,露田40畝,女子露田20畝。而且一些地區的農民則連這個規定的授田畝數也沒有得到。可是租調卻一律按丁徵收。這樣,佔有成千上萬畝土地的豪強地主和僅佔有60畝露田和20畝桑田的農民家庭就納同樣的租調,這就極不平均。為了耕種其所擁有的大片土地,當時大地主佔有大量從事耕織的奴婢和耕牛,但同是丁男丁女,奴婢的租調額僅為一般農民的1/4,耕牛20頭才納一夫一婦的租調。這些規定,顯然是對大地主大官僚的照顧,進一步加劇了地主和農民之間的賦役不均。第三,官僚地主通過隱產瞞田等各種手段逃避賦役,從而使沉重的賦役負擔完全落到普通百姓身上。例如,明初兩稅按田畝徵收,豪強地主勾結地方官吏,隱瞞了大量田產。張居正於萬曆六年(公元1578年)清丈全國土地,為701.3976萬頃,比弘治時(公元1488—1505年)增加300萬頃,多查出的這將近50%的土地,絕大部分屬於大地主逃避賦稅的隱田。大地主將這樣多的土地的稅額轉嫁到農民頭上,就使賦稅負擔更加失均。

封建國家是地主階級壓迫和剝削農民的工具。封建國家的階級本質決定了它必然要把賦役的主要重負加在農民階級頭上,而不會加在地主階級頭上。在封建制度下,地主和農民之間的賦役不均不可能真正消滅。但是,賦役的過分不均,一方面會引起農民的不滿,影響地主階級的統治的鞏固;另一方面,地主佔有大量土地不納稅,也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影響封建國家行使其職能,這也對地主階級統治不利。所以,主張平均賦役負擔,就成為中國封建社會賦稅思想的又一項重要內容。 平均負擔思想最早見於《禹貢》一書。 《禹貢》所規定的分等徵賦制度,就體現了平均負擔的思想。通過分等徵賦,使不同地區的田賦負擔達到基本一致。在《周禮》中,則明確地出現了“均齊天下之政(徵)”(《周禮·地官·大司徒》)的主張。 《周禮》提出了平均負擔的三條原則:一是根據土地的肥瘠優劣來平均負擔。它把土地分為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這樣五種地方,同時分土地為九種不同的土質,根據這五物九等來平均各種土地的賦稅,土地與出產不同,田賦也不同。二是通過賦稅和勞役的合理搭配來平均百姓的負擔。它按各地區距離王城距離的不同,由近及遠劃分為國中、近郊、遠郊、甸、稍、縣、都等各個不同地區。離王城距離越遠,規定的稅率越高:“國宅無徵,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周禮·地官·載師》)原因是離王城越近地區的百姓,官府的差役越重。對役重的地區相應減少其賦稅,對役輕的地區則相應增加其賦稅,這樣,通過對各地區百姓的賦稅和徭役的合理搭配,使他們的賦役負擔,達到大體一致。第三,按年景不同平均負擔。豐年,稅率高一些;荒年,稅率低一些,從而使百姓的納稅負擔在不同的年景下也大體一致。

《周禮》的平均負擔思想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成為封建社會思想家們不斷強調的一條基本賦稅原則。 三國時期,曹操在頒行租調製時,特別強調賦稅均平的重要意義。他指出:治理國家最怕的是不均,在袁紹統治下,放任豪強兼併,隱瞞田產,逃避賦役,強迫貧民代輸租賦,使百姓不堪忍受。他說,賦稅不均,不可能使“百姓親附,甲兵強盛”(《三國志·魏志·武帝紀》)。他正是為了實現賦稅負擔的均等,頒布了田租、戶調製。 明朝張居正更深刻地論述了均賦的重要意義。第一,他認為均賦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措施。他指出,豪強有田不賦,把稅賦轉嫁到貧民頭上,貧民不堪忍受,紛紛流亡,致使國家稅收大減。如果賦稅均平,農民不因稅賦過重而逃亡,豪紳權貴也按田產多少和平民一樣納稅,國家賦稅收入就可以大大增加。第二,他認為均賦可以減輕貧民負擔,有利於緩和社會階級矛盾。他指出,百姓所以聚眾造反,主要是由於貪官污吏搜刮和豪強兼併,百姓負擔太重造成的。如果國家田賦均平,把貧民肩上的重賦讓大地主也承擔一點,使貧苦農民能夠活下去,他們就不會作亂。這顯然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和封建政權的鞏固。第三,均賦最終也有利於大地主階級本身的根本利益。他指出,大地主所以擁有萬貫家財而不被人劫奪,是因為有國家法律的保護。現在他們逃避國家賦稅,就破壞了國家法律,而國家法律一旦遭到破壞,他們的財產也就失去了保障。如果他們能和其他百姓一樣,依法納稅,國家法律得到了維護,那麼,他們即使金粟如山,他人也不敢窺視。所以,均賦雖然要求大地主拿出一些積蓄交給國家,卻使他們擁有的財產從國家方面獲得了可靠的法律保護,是符合他們的根本利益的。張居正的論述,充分錶明了封建社會的平均負擔思想的階級實質。

由於均賦會觸犯大地主階級的既得利益,所以,當均賦原則付諸實施時,總要遇到他們的頑強抵抗。封建國家作為大地主階級的政治代表,總是不惜把賦役重擔轉嫁到貧民身上,以遷就大地主階級的利益。所以,平均負擔思想,儘管在歷史上不斷有人強調,但在封建賦稅史上,它實際上從來也沒有真正實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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