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中國古代的賦稅與勞役

第13章 第三節酒稅

中國釀酒有5000多年的歷史。酒最初用於祭祀、慶典或節日需要,後來逐漸成為人們的日常消費品。夏、商、週時期,酒已經成為古人的一種重要飲料。商朝時,上自貴族,下至平民,飲酒成風。據說商代最後一個君主商紂王荒淫無道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沉湎於酒色:“以酒為池,懸肉為林”,“為長夜之飲”(《史記·殷本紀》)。西周時期,酒已經進入市場,成為一種重要的商品。 《詩經·小雅·伐木》中說:“有酒湑〔xu序〕我,無酒酤我”,意思是說,家裡有酒就篩出來喝,沒有酒就到市場上買來喝。 《周禮》關於酒的文字中尚無酒稅的記載,但酒既已進入市場,則賣酒自然應和買賣其他商品一樣繳納市稅。 戰國時期,商鞅在秦國變法時,曾主張“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商君書·墾令》),以限製酒的消費,防止大臣和百姓沉湎於酒,影響治理國家和發展農業生產。可見當時秦國對酒不僅徵稅,而且稅額極高,是酒的實際成本的10倍。但商鞅主張重徵酒稅的出發點,主要還不是著眼於財政目的。

漢初曾為節省糧食和防止“奸惡”之事,發布過禁酒令,但只是臨時性政策。漢代釀酒業很發達,酒市場也很興旺,通邑大都裡不僅佈滿中小酒肆,而且有僱傭很多酒保(傭工)的規模較大的酒店。大酒商如能一年賣酒千釀(一釀出酒六斛六鬥),可得贏利20萬錢。當時酒市之稅不入國家財政。漢武帝時期,國家改變了稅酒政策。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在桑弘羊主持下,決定“建酒榷以贍邊”(《鹽鐵論·憂邊》),即實行酒專賣,以所得專賣收入供應邊疆用兵軍費。從此,酒的生產和銷售均由官府控制,實行官釀官賣,不准私人釀造和經營。酒專賣實行17年之後,由於在鹽鐵會議上遭到賢良、文學的反對而廢止,重新允許民間釀酒,自由買賣,國家對酒徵稅,每升稅四錢。王莽篡漢後,推行“五均六管”制度,對酒又實行專賣制,但這一政策隨王莽政權的垮台而終止。繼起的東漢王朝對酒仍實行徵稅制,並常因水旱災歉,宣布禁止釀酒,以節約糧食。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各短命王朝對酒稅的政策各不相同。三國時期魏、蜀多禁止釀酒,吳國則實行酒專賣。西晉和東晉則對酒實行徵稅制,有時也因災歉實行禁釀。南朝劉宋政權開始禁酒,後又實行專賣,不久又改為徵稅制。南齊徵專項酒稅,南梁也實行徵稅制。陳初實行徵稅制,後因國用不足,改行酒專賣。北朝魏開始實行酒禁,以杜絕酗酒現象;東魏開酒禁,實行課稅制。北齊也曾一度實行酒禁,其他時間則實行徵稅制。北周曾一度實行專賣制。 隋初也實行酒專賣,文帝開皇三年(公元583年),廢止酒專賣,不再對酒徵稅。 唐初也不徵酒稅。肅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以京師酒貴,糧穀缺乏,下詔禁京城酤酒,規定非祭祀與宴蕃客,不准備酒。代宗廣德二年(公元764年),為增加財政收入,頒行酤戶法,核定賣酒人戶數,按月向國家繳納酒稅。除所核定酒戶外,不論公私,任何人不准釀酒出賣。代宗大歷六年(公元771年),又將酤戶分為三等,分等納稅。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又停止私人酒戶酤酒。建中三年(公元782年),為籌措軍費,由官府置酒肆釀賣,每斛收錢3000;禁止民間釀酒。從此,唐代酒稅具有專賣性質。但不久又停京師榷酤。貞元二年(公元786年),又禁止京城及郊縣私人賣酒。各地設店賣酒之民,每鬥繳納榷酒錢150錢,為當時酒價每鬥300錢之半,酒戶可免去徭役和雜差。在淮南、河東等地,則實行榷曲,即對造酒原料酒麯徵稅。憲宗元和六年(公元811年),停止京師酒專賣,將榷酒所入錢數攤入兩稅青苗錢徵收,使酒稅成為兩稅的附加稅。武宗會昌六年(公元846年),令揚州等八道州府實行榷曲,並置官店沽酒,代百姓納榷酒錢;他處仍將酒稅攤於青苗錢徵收,同時也稅酒戶。

榷酒錢是唐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項目。文宗大和八年(公元834年),國家酒專賣收入為156萬緡,扣除1/3的成本費,純收入仍為100餘萬緡,僅次於鹽專賣收入。 五代時,後唐也以徵曲錢的方式徵收酒稅。後唐天成三年(公元928年)規定各道、州、府鄉村人口於夏秋二稅上,每畝納曲錢五文,即任百姓造曲釀酒,後減五文為二文。同時又規定城鎮及草市原購買官曲造酒者,可以自己造曲釀酒出賣,按前年釀酒數額十分抽二納榷酒錢。長興二年(公元931年),又罷曲錢,仍由官中造曲,賣給百姓釀酒。私人造曲,無論斤兩,皆處死刑。後漢、後周皆禁私曲。後周禁令略示寬鬆,定犯私曲五斤以上者處極刑;實際上也是十分嚴酷的。 北宋對酒仍行“榷酤”法,具體辦法如下:在各州城內,實行官釀,寓稅於價。在縣鎮鄉閭,允許百姓釀酒銷售,但要徵收酒稅。東京開封,西京河南府(今洛陽),南京應天府(今商丘),則實行曲專賣,由官府造曲,許民買曲釀酒,酒稅寓於曲價之中。後來北京大名府也實行曲專賣制度。北宋榷酒收入很高,太宗至道二年(公元996年),兩京及諸州榷酒收入為銅錢121.4萬餘貫,鐵錢156.5萬餘貫,京城賣曲錢48萬餘貫。真宗天禧末(公元1021年),榷酒收入為銅錢900餘萬貫,鐵錢近300餘萬貫,賣曲錢77萬餘貫。神宗熙寧十年(公元1077年),北宋在全國設榷酒務1800多個,東京每年榷酒收入40萬貫以上,秦州、杭州30萬貫以上,這一年全部酒課約1360餘萬貫,賣曲錢約100餘萬貫,高於同期的商稅收入。

北宋對私酒的禁令也很嚴厲,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1年)規定,賣私曲至15斤,以私酒入城至三鬥,都要處以極刑。 南宋為了增加財政收入,不斷加重酒稅,並提倡百姓飲酒。南宋初年行隔槽法。該法由當時總領四川財賦的趙開於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所創行。具體做法是:廢除國家專賣制,由官府備存酒麯和釀酒器具,管理槽釀酒坊,百姓如要釀酒,可將米入官自釀,官以收釀造費的方式收取酒稅:每斛米輸30文及頭子錢22文,所釀之酒百姓可自由買賣。隔槽法施行後,酒稅大增,以後推行於各路,全國有官槽400所,酒稅增至每年690餘萬緡。 南宋還實行撲買法,又稱“撲買坊場酒利”,在鄉村劃分地域,計算出該地酒稅數額,招民承包,任民增價奪買。即使該地酒的生產經營停閉虧損,撲買者仍需出稅。

此外,南宋還有添酒錢,是國家為增加收入所增加的酒價錢。高宗建炎四年(公元1130年),以米曲價高為由,規定上等酒每升增20文,下等每升增18文。紹興元年(公元1131年),兩浙酒坊於買撲上添淨利錢五分,輸送戶部,又增添酒錢上升20文,下升10文。各州、軍如賣酒虧損,均可隨時增價彌補;所增酒錢,一分供州、軍,一分供漕計,一分上交經制司。以前酒有定價,增價須請示朝廷。從此,州、軍可自行增價,致使各處酒價互異。紹興五年(公元1135年),又規定各州酒不分上下,每升均增五文。 南宋榷酒收入,孝宗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歲收本錢140萬,息錢160萬,曲錢2萬,獻內藏羨餘錢20萬(後來增為50萬),成為一項重要的財政收入。

元朝初年,對酒有時行專賣制,有時行徵稅制。元太宗二年(公元1230年)定酒課稅率,驗實息十取其一;三年改為專賣制;八年又改為徵稅制,稅率為1/10。元世祖時,規定百姓釀酒,須官府批准,並向國家納稅,稅額為每石課鈔一兩。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右丞盧世榮建議行“榷酤”法,於是對酒實行專賣制,官制、官收、官賣,並增加酒課,每石課鈔十貫,比舊額增加九倍。盧世榮被誅後,又改為民制、官收、官賣,每石課鈔改為五兩。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又恢復榷酤法,官制官賣。 元代還對葡萄酒課稅,稅率為1/30。 酒稅是元代財政收入的重要項目,酒課收入每年為鈔46.9159萬錠17兩,〔ba巴,貝幣〕20.1117萬索。

明初曾禁止造酒,並禁止百姓種糯米,以塞造酒之源;但民間造酒實際上並未真正停止。所以,國家對酒的釀造和買賣,仍與前代一樣,予以徵稅。明朝酒稅分為酒麯稅和銷售稅。明太祖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規定,百姓造酒自家飲用,不徵稅。如造酒販賣,則必須購買已納稅酒麯,同時所造之酒也必須納稅後才能出售。如果用自家酒麯造酒,也必須繳納曲稅。 酒稅稅率各代不同。代宗景泰二年(公元1451年),規定酒麯10塊須繳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340文。憲宗成化時(公元1468年),準曲投稅2%。明代酒稅由地方徵收。英宗正統七年(公元1442年)規定,各地酒課收貯於州縣,以備其用;酒稅就成為地方稅了。 清朝前期也禁止釀酒,目的是節約糧食;所以,荒年酒禁尤嚴。但邊疆寒冷地區,及自用之酒,則不在禁列,豐年酒禁也相應放寬。

在允許造酒時期,酒稅也不高,不列入國家財政。清代酒稅有缸稅、曲稅和關徵酒稅幾種形式。缸稅是對造酒缸戶所徵的酒稅。缸戶造酒須到官府領取牙帖,官府按牙帖徵缸稅。各地缸稅均有定額,如宣化府在乾隆年間每年缸稅徵收額為銀616兩,谷九石三鬥二升。曲稅是對釀酒所用曲塊所徵的稅,在直隸,官府對曲塊數量還有限制,每戶一般不得超過300斤;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各直省共徵酒麯稅1686兩。關徵酒稅是運酒過關卡時所徵之稅;康熙二十四年,直隸關徵酒稅共銀2050兩;乾隆年間,關徵酒稅一般為酒10壇(約200斤)徵稅銀二分。清代由於酒稅數額不大,所以收入多留給地方供辦公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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