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中國古代的賦稅與勞役

第14章 第四節礦稅

礦產屬山澤產品。夏、商、週奴隸制時代,礦產的開採冶煉,均為奴隸制國家控制,由官有手工業經營。 《周禮》有“卝〔kuang,同礦〕人”一職,其職責是“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為之厲禁以守之”(《周禮·地官司徒·卝人》),百姓不得隨意採掘冶煉。 春秋時期,礦產也大都為國家所壟斷。 《管子》書中曾闡述了國家必須壟斷礦產資源的理由。首先,國家必須壟斷貨幣製造權;金、玉、銀、銅是製造貨幣的材料,國家要壟斷貨幣製造權,就必須控制貨幣材料的來源,即壟斷金、玉、銀、銅礦產資源。其次,金、銀、銅、鐵還是製造兵器的原料,國家要壟斷兵器的生產和製造以加強對人民的統治,也必須壟斷金、銀、銅、鐵等礦產資源。第三,金、銀、銅、鐵等礦產是生產各種生產工具和生活用品及裝飾品的原料,為人民生活所必需,銷量大,利潤高,由國家實行壟斷和專營,可以為財政取得大量收入。 《管子》舉鐵為例說明,每個女工要做針線活,都必須有一針一剪;每個農民要耕地,都必須有一耒一耜(犁頭);木匠要做木工,也必須有一斧、一鋸、一鑿、一錐。如果鐵器的生產由國家壟斷經營,把每根針的價格加一錢,30根針就可以增收30錢,相當於一個人的人頭稅(人頭稅每人每月30錢);剪刀的價格加六錢,五把剪刀也可以多得30錢,相當於一個人的人頭稅;耜鐵每個加價10錢,三個耜鐵也可增加一個人人頭稅的收入。這樣,國家不用向百姓直接徵稅,通過鐵器加價,就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大量收入,而且這種“稅收”,是任何人都無法逃避的。正是從這種認識出發,管仲治齊時,對礦冶實行國家壟斷,在各產礦地設鐵官,招民採礦,冶鑄與銷售由國家統一管理,所獲之利,民得其七,官得其三。

戰國時期,商鞅在秦國變法,也對礦產實行官營,即“一山澤”(《商君書·墾令》),“專山澤之利”(《漢書·食貨志》),據說所獲鹽鐵專營之利,20倍於古。但在未實行礦冶官營的其他諸侯國里,礦產的開採冶鑄及買賣則任民經營,採銅冶鐵事業均為富商大賈所把持,許多商人靠採礦冶鑄而富至千金、萬金。 西漢初年,為了恢復經濟,推動生產發展,曾一度“開關梁,弛山澤之禁”(《史記·貨殖列傳》),銅、鐵等礦產允許百姓自由開採,同時向經營者徵山澤之稅。當時百姓紛紛拋棄農業生產,應商賈豪強召募,赴礦山採銅鑄錢,或採鐵石鼓鑄,製造鐵器。一家礦場聚眾成百上千,礦冶之利完全被私人把持,許多商人、官僚靠冶鐵、鑄錢而成暴富。

漢武帝時,大規模出兵攻匈奴,軍費浩繁,國庫空虛;而富商大賈冶鐵鑄錢,財累萬金,卻不肯出資支助國家之急。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根據孔僅、東郭咸陽建議,決定與鹽一起,對鐵也實行專賣制:國家在產鐵地區置鐵官,不產鐵地區置小鐵官,統一管理採鐵、冶鐵事業;生產的鐵器由官府統一售賣。禁止私人採礦冶鐵,敢私鑄鐵器者,“釱〔di弟〕左趾,沒入其器物”(《史記·平準書》),即受鐐銬左腳之刑,並沒收其生產工具。鹽鐵專營為漢王朝取得大量收入;正是靠這種收入,才使漢武帝時期“兵革東西征伐,賦斂不增而用足”(《鹽鐵論·輕重》)。鐵專賣在漢元帝時一度被廢止,但不久又因財政需要而恢復。東漢和帝繼位(公元88年),廢除鐵專賣,改行徵稅制。

三國兩晉時期,礦冶仍為官府經營。南北朝時期,礦山准民私採。如南朝宋元嘉三年(公元426年),始興郡(在今廣東韶關市)有採銀民300餘戶,所掘礦井深達二三丈,採掘十分艱難,礦民常因礦坑崩壓而致死。礦稅以銀繳納,後又準以銀課米。北魏起初沙金的淘煉、銀礦的開采和冶鑄,均由百姓私營,向官府繳稅。宣武帝延昌三年(公元514年),朝廷認為銀礦之利很大,因此決定官營。當時地方官奏報長安驪山銀礦二石礦砂可得銀七兩,桓州白登山銀礦八石得銀七兩,上等錫300餘斤。孝明帝熙平二年(公元517年),尚書奏報恆農郡銅青谷銅礦一斗得銅五兩四銖,葦池谷銅礦一斗得銅五兩,鸞帳山銅礦一斗得銅四兩,河南郡王屋山銅礦一斗得銅八兩,南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銅礦產量也與此相當。朝廷即決定置銀官採鑄銀礦,置銅官採鑄銅礦。這些礦冶官營以後,自然成為國家的重要財源。

唐代礦業不發達,朝廷不鼓勵開礦,據記載,當時陝、宣、潤、饒、衢、信、汾諸州共有銀、銅、鐵、錫、鉛、礬等礦共172處。唐玄宗開元十五年(公元727年),開始對伊陽(今河南嵩縣西南)五重山銀錫礦徵稅。唐德宗時,朝廷對金、銀、銅、鐵等礦產品均予徵稅。憲宗時,禁止私人採銀,鼓勵礦戶採銅,助官府鑄作。當時國家每年採銀1.2萬兩,銅26.6萬斤,鐵207萬斤,錫五萬斤。唐文宗開成元年(公元836年),礦冶又歸州縣主管,全國礦稅收入一年不過七萬緡,不及一縣茶稅。唐宣宗時(公元847—859年)又將礦冶之利收歸中央,並增加銀冶二處、鐵冶71處、廢銅冶27處、鉛冶一處。全國一年得銀1.5萬兩,銅65.5萬斤,鉛11.4萬斤,錫1.7萬斤,鐵53.2萬斤。

宋代礦業較為發展,宋初金、銀、銅、鐵、鉛、錫監冶場務201所,由官府置場監管,坑冶由豪民組織礦戶承包開採冶煉,產品20%繳給官府作為礦稅,其餘80%按規定價格賣給官府,由官府統一出售。宋太祖開寶三年(公元970年),以“不奪人之利”為標榜,減桂陽監銀課1/3。也有的地方不置場監,聽民採冶售賣,向官府納稅,稅率也是20%。宋仁宗皇祐年間(公元1049—1054年),每年得金課1.5萬餘兩,銀課21.9萬餘兩,銅課510餘萬斤,鐵課724萬斤,鉛課9.8萬餘斤,錫33萬餘斤,水銀2000餘斤。英宗治平年間(公元1064—1067年),諸州坑冶增至271所,鐵課達824萬餘斤,為北宋最高數額。宋徽宗政和八年(公元1118年),將各地鐵礦仿茶鹽法實行專賣。鐵礦由民採煉,所得鐵賣給官府,官府收鐵給引,召人通市。出鐵少的貧礦,百姓可以出息承買,官不榷取。鐵由官府專賣,只許鑄戶購買,禁止民間私相貿易,但農具器用不在禁列。

到南宋時期,坑冶廢興不常,歲入多寡不等,礦政逐漸廢弛。 遼朝礦業很發達,首山(今遼寧鞍山)鐵礦,坑深18米以上。東平縣(今遼寧遼陽)產鐵礦,有礦戶300家,“隨賦供納”,向府繳納礦稅。 金政權對礦業也採取鼓勵政策;金世宗認為,山澤之利,應以予民。世宗大定三年(公元1163年)規定,百姓可以自由開採金銀坑冶,國家稅1/20。大定十二年(公元1172年),取消礦業稅,但大定二十七年(公元1187年),又要求採銀之民承納官課。 元朝根據士人呈獻資源確定礦稅課額,因此稅率不一。金銀礦一般由官府徵集民伕採淘冶煉,向國家定額輸課,如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令益州4000漏籍戶在登州棲霞縣淘金,戶輸金四錢。至治、泰定年間(公元1321—1328年),一些地區銀礦,許民承包採煉,輸稅2/10或3/10,或徵定額稅。鐵、鉛、錫、礬則由國家專賣,行引法,鐵每引200斤,聽民採煉,官府抽分。鉛、錫每引100斤,官收鈔300文,客商買引到各礦冶支鉛、錫販賣,無引者比私鹽減等論罪,杖六十,貨物沒官。礬每引30斤,價鈔五兩。

明代採礦業並不發達,史稱礦冶不及宋代十之一二,但礦稅為害卻最為嚴重,曾在明史上發生過重大影響。明代以銀為主要貨幣,銀礦最為朝廷重視,所以為害最大的首推銀課。 明代銀課實行定額包稅制,由官府確定各地銀場應納銀課數量,以後不論產量增減,均須如數輸納。明朝開國之初,朝廷反對開銀礦,坑冶很少,所以礦稅收入不多。當時主要礦產地在福建、浙江。明太祖洪武年間(公元1368—1398年),福建各場歲課銀2670餘兩,浙江2800餘兩。洪武年間所定上述銀課舊額,稱“歲辦”。 明成祖永樂年間(公元1403—1424年)和明宣宗宣德年間(公元1426—1435年),礦禁鬆弛,開始採掘新礦,礦稅也隨之增加。永樂時,福建每年銀課提高到3.28萬餘兩,浙江提高到8.207萬餘兩。到宣德時,福建又增至4.027萬餘兩,浙江增至9.404萬餘兩。水樂、宣德年間新增課額稱“閘辦”。福建、浙江兩地永樂年間閘辦額是洪武歲辦額的23倍;宣德年間閘辦額則是洪武年間歲辦額的27倍。銀課數額的增加,並不全是由於礦產增加,而首先是由於統治集團對貨幣財富的貪欲。課額增加遠遠超過銀礦產量增加的速度。因此,無力完成課額的地區,只得把課額攤到州縣百姓頭上,銀課因而成為對百姓的一項苛徵。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江西、湖廣等地有鐵冶13所,課鐵746萬斤。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陸續復開各地鐵礦,允許百姓自由採煉,並以2/30的稅率繳納鐵課。 神宗萬曆二十四年(公元1596年),為了獲取更多的貨幣財富,下詔在各地開採銀礦,並派大批宦官去各地任礦監,到處勘查,廣泛搜求,兩年後又在各地遍設稅監。他們藉開采之名,敲詐勒索,無惡不作。例如,宦官陳奉到湖廣監理礦冶,藉口開採,強奪民財,“富家巨族,則誣以盜礦;良田美宅,則指以為下有礦脈,率役圍捕,辱及婦女,甚至斷人手足,投之江”(《明史·食貨志五》)。陳奉的暴行,激起了武昌民變,憤怒的群眾萬餘人要與陳奉拼命,他們捉拿陳奉爪牙16人投入大江之中。漢口、黃州、襄陽、寶慶、德安、湘潭也相繼發生民變。從萬曆二十五年到三十三年,宦官所進稅銀近300萬兩,而他們中飽私囊的數額,則不止此數的十倍、五倍。由於他們的殘酷搜刮:“礦頭以賠累死,平民以逼買死,礦夫以傾壓死,以爭鬥死。”(同上)給礦民和百姓帶來沉重的災難。明朝廷對礦冶的橫徵暴斂,成為引發明末農民起義的一個重要導火線。

清朝吸取明朝的教訓,對開礦十分謹慎,一般禁止開採新礦,以防開礦聚眾滋事,危害社會穩定。但到康熙年間,為增加貨幣供應量,已開始鼓勵銅、鉛礦開採。乾隆年間,礦業已相當發展,礦稅收入也逐漸增加。但礦稅在清朝廷整個財政收入中所佔比例則很小。 清朝礦稅一般徵取實物。康熙年間,定金銀課稅率為40%,收入直接上交中央。鉛、銅課稅率為20%,即按“二八”定例徵收。官稅2/10,其餘8/10,半數由官府發價收買,半數任百姓自由販賣。除“二八”抽課外,還有臨時性徵收性質的“一九”抽課、“三七”抽課等形式。 清代礦稅除正稅外,還有雜課。一是撒散,是為地方徵課稽查人員的經費供給而徵收的,稅率在3%—5%之間。二是價腳,是為了支付礦課運解途中的費用而向銅廠、鉛廠廠商徵收的款項,一般每百斤銅鉛收一兩六錢的價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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