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中國古代的賦稅與勞役

第11章 第一節工商稅

在原始社會末期,手工業已從農業中分離出來。到奴隸社會初期,商業也與農業和手工業相分離,成為獨立的社會分工部門。到了商朝,中國古代工商業已有一定發展,既有專門從事手工業勞動的手工業者,也有專門從事買賣活動的商人。但在奴隸制時代,工商業主要為奴隸主貴族所經營,“工商食官”,手工業勞動者和商業勞動者都為官府所豢養,是奴隸制國家的手工業奴隸和商業奴隸。由於工商業主要為奴隸制國家經營,直接為統治階級的奢侈生活服務,贏利直接為國家所得,所以當時國家對工商業並不徵稅。後來私人工商業有所發展,國家對私人工商業即加以管理,如在來往關卡和市場上對經商人員和商品加以檢查等等,但起初也不徵稅。這就是中國歷史上傳為美談的“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徵”(《禮記·王制》)。廛,指空地;譏,是檢查、盤問。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官府在市場上給商人以空地儲存貨物,但不對商品徵稅;關卡上也只檢查不徵稅。到西周後期,官府工商業逐漸衰落,私人工商業日益發展,工商業者的利潤收入和財富積累已相當可觀,甚至勝過農人,因而逐漸成為國家的徵稅對象。戰國中期著名思想家孟軻關於古代商稅的起源說過這樣一段話,他說:遠古的時候,市是交易場所,由國家命官治理,原先並不課稅。但有些唯利是圖的商人,總是站到市場的高處,左右探望,觀測行情,時刻企圖把市場上一切有利的買賣都壟斷到自己手裡,人們都認為這是一種卑賤的行為,所以開始對商人徵稅。孟軻關於商稅起源的這種說法雖然不足為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私商利潤增多,因而引起了國家的重視,成為稅收的對象。古人所說的商,不僅指商人,有時也包括手工業者。因為手工業者所從事的生產也是商品生產。他們經常親自去市場出賣自己的產品,買進原料,他們的手工業生產活動往往和商業活動結合在一起。因此,古人所說的商賈,往往也包括手工業者在內。據《周禮》記載,西周已開始徵關市之稅和山澤之稅。商人經過設於道路要隘和諸侯國界的關卡,要收關稅,由司關專門掌管收稅事宜。商人如果企圖不通過關卡,逃避關稅,貨物將被沒收,本人也要受到懲罰。進入市場進行交易,要收各種市稅,如攤點稅、房屋稅、場地稅、倉庫稅等,由廛人具體負責市稅徵收工作。手工業者和商人開發山林川澤資源,如魚、鹽、木材、皮毛、齒角等,則要徵山澤稅。關市稅的收入專門用來供應天子的飲食和衣服費用,山澤稅收入則專門用來辦理國家喪葬事宜。工商業成為國家稅收來源,是社會經濟發展,工商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地位、作用增長的表現,同時也說明國家財政開支較前更為巨大,僅靠土地稅已經不能滿足國家機器的需要了。

春秋時期,由於諸侯爭霸,國家分裂,工商稅的徵收情況也不統一。不同諸侯國,或同一諸侯國在不同時期,工商稅政策都不相同。例如,鄭國就實行比較自由的工商業政策,對商人的買賣活動國家不予過問。齊國在齊桓公統治時期(公元前685—前643年),為了促進工商業發展,在同鄰國之間,曾一度實行“關譏而不徵”的政策。稍後稱霸諸侯的晉文公(公元前636—前628年在位),也曾採取“輕關易道”的政策,即減輕關稅,修治道路,以利商業發展。魯文公二年(公元前625年),大夫臧文仲在魯國境內設六關以徵稅,後來曾遭到孔子的批評,認為這是不仁行為。但到春秋末年,情況就發生了變化,各國商稅都在加重。例如齊國在齊景公時期(公元前547—前490年),就在臨近國都的關卡上對客商橫徵暴斂,成為齊國奴隸主政權不得人心的一條重要原因。晉平公(公元前557—前532年在位)曾自稱,他門下的2000食客,就是靠每天收取都城的市稅來供養的。市稅一天的收入可供養2000人,可見其數量之巨:“吾食客門左千人,門右千人,朝食不足,夕收市賦;暮食不足,朝收市賦。”(《韓詩外傳》卷六)

戰國時期同春秋時期一樣,諸侯爭霸,各國工商稅政策仍極不統一。工商稅隨各國財政開支的不斷增加而日趨沉重。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國變法。他認為,農業生產糧食布帛,是富國強兵的主要經濟部門,是國家的本業,而工商業不生產粟帛,而且影響農業生產,因而是末業。國家要富強,必須大力加強農業生產,而限制工商業活動,推行重本抑末政策。重徵工商稅,則是實現重本抑末的一項重要措施。他要求“不農之徵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商君書·外內》),“重關市之賦”(《商君書·墾令》),商人通過關卡和入市交易,都要實行重徵。山澤產品也不准商人自由開發,由國家統一控制和管理,向開發採集山澤產品的工商業者和百姓“收山澤之稅”(《鹽鐵論·非鞅》),數量是以前的20倍,可見其稅額之高。商人的徭役也在加重。商人不僅其全家人口都要服役,他們僱傭的奴僕也必須依名冊應役。秦始皇統一全國後,曾將商人和罪犯一樣對待,送到邊關屯戍,服兵役。後來又把父母或祖父母曾經是商人的也遣送戍邊。這種歧視商人的賦役政策,是商鞅變法以來所實行的抑商政策的繼承和發展。秦自商鞅變法以後,重徵商稅主要是貫徹寓禁於徵的原則,目的是減少國家經商人數,以保證農業生產對勞動力的需要,這是封建國家重徵商稅的主要出發點。新生的封建統治階級把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主要放在農業生產上。重徵商稅,抑制工商業的過分膨脹,就可以保證封建財政的基礎——農業的充分發展。

西漢初年,對商人仍“重租稅以困辱之”(《史記·平準書》),實行重徵商稅以抑商的政策。例如,商人的算賦就比一般百姓增加一倍。普通百姓的算賦為120錢,商人則為240錢。西漢時城市商業活動仍在特定的商業區“市”內進行。凡長期固定地在市場內營業、利用官府在市場內設置的房舍、店鋪和貨場的商人,都要向官府登記,列入“市籍”,商人取得“市籍”所交的場屋稅和按交易額與一定比率計算出來的交易稅,統稱“市稅”或“市租”。漢代市稅也很高,臨淄居民10萬戶,每天市稅收入高達千金。在當時經濟尚不十分繁榮的情況下,這是很重的市稅。漢初徵商的目的也主要是為了抑商,通過重徵商稅以減少經商之利,防止百姓棄農經商,背本趨末。商稅仍然不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項目。山澤、關市之稅不列入國家財政,而歸少府(九卿之一)掌管,屬於皇室收入和解決封君的奉養之需。

從漢武帝時期(公元前140—前87年)開始,工商稅在封建國家財政中的地位發生了重大變化,重徵商稅,在抑商的意圖之外,增加國家財政收入開始成為封建政權的主要動機。漢惠帝、高後時期(公元前194—前180年),為了恢復和發展經濟,雖然在政治上對商人仍採取壓制政策,但對商人經營活動的限制曾有所放鬆:“孝惠、高後時,為天下初定,复弛商賈之律。然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史記·平準書》)“弛商賈之律”的內容主要是“開關梁,弛山澤之禁”(《史記·貨殖列傳》),即關卡允許商人自由通行;山澤資源,商人可自由採購,開發;煮鹽、冶鐵、鑄錢,私人均可自由經營,國家不加限制。再加上當時國家統一,政治穩定,極大地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商業的繁榮。商業都會大量湧現,家累千金、萬金,富甲一鄉、一縣、一郡的富商大賈不可勝數,出現了“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史記·貨殖列傳》)的商業大發展景象。漢武帝時期,對匈奴等外族侵略勢力大規模用兵,軍費、賞賜等開支巨大,國家財政入不敷出。而富商大賈聚集大量財富,卻不肯響應國家要求自動捐資以助國家之急。因此,漢王朝決定對工商業者開徵幾項新稅,以解決國家急需。一是頒布算緡令,徵緡錢稅。緡是穿錢的絲繩,1000錢為一緡,算緡就是徵財產稅。在算緡令頒布之前,漢朝廷對財產在三萬錢以上者已經徵收財產稅,稱“貲算”或“算貲”,一般人萬錢一算(一算為120錢),稅率為1.2%。商人“貲算”較重,每千錢徵20錢,稅率為2%。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冬,御史大夫張湯等建議“算諸賈人、末作、貰〔shi世〕貸,買居邑稽諸物及商以取利者”(《史記·平準書》),即對商人、手工業作坊主、高利貸者及其他囤積居奇、謀取盈利者徵緡錢稅。讓他們自己如實向政府申報錢財數額,經官府核驗,按率納稅。對商人、高利貸者、囤積居奇者,每2000錢納稅一算,稅率為6%。手工業作坊主和金屬冶煉者,4000錢納一算,稅率為3%。凡隱匿財產不報,或報價與實數不符,一旦被人告發,要沒收其全部財產,一半歸公,一半賞告者,併罰被告者到邊防服役一年,這就是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頒布的著名的“告緡令”。告緡令到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停止執行;實施期間,富商大賈幾乎都遭告發,中產以上的商賈大部分破產,給了富商大賈以沉重的打擊。國家因此得商賈“財物以億計”(《漢書·食貨志》),從而保證了戰時的財政需要。二是車船稅。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已開始徵商人車稅。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根據張湯建議,又規定,商人軺〔yao搖〕車(一馬駕的車)一乘徵錢二算,一般百姓軺車徵錢一算,官吏、三老、北邊騎士的軺車免徵。五丈以上的商船徵一算。中國歷史上對商船徵稅從此開端。同時開徵馬牛羊等牲畜稅,以解決軍需馬匹的供應。此外,漢初曾一度廢止的關稅,漢武帝時期也開始徵收,起初稅額不多,主要供關卡吏卒衣食費用。以後則逐漸加重。

隨著封建官僚貴族集團奢侈風氣的滋長,供皇室及封君奉養之需的山林川澤之徵也急劇增長,漢宣帝時,漁業稅增加三倍。漢元帝時,“都內錢四十萬萬”,其中“少府錢十八萬萬”(《漢書·王嘉傳》),幾乎佔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半。 公元8年,王莽篡漢,進行改制,以打擊商人兼併勢力為號召,王莽對鹽、鐵、酒、山澤,全面實行國家專營製度。工商業者和一般百姓採取山林川澤財物,如獵取鳥獸,捕撈魚鱉百蟲及放牧牲畜,一律徵稅。婦女養蠶織布縫衣,工匠、醫生、巫術、卜相及各種賣藝活動,小商小販,旅館飯店以及市場交易活動,都要向官府申報自己的營業額和利潤收入,按所得利潤的1/10,向國家納稅。漢武帝時期的算緡令徵的是資產稅,而王莽對廣大工商業者徵的則是所得稅,這是王莽在中國賦稅史上的一個創造。王莽的稅收政策觸犯了廣大商人階級的利益,這是導致王莽改制迅速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

東漢工商稅沿襲西漢制度,但山川園池稅則劃歸國家財政收入,供軍國之需。東漢末年關稅稅率已漲至1/10以上。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由於戰亂,工商業嚴重衰落。但為了供給軍費和統治階級的奢侈需要,工商稅卻名目繁多,極為沈重。產生了許多搜刮工商業的新稅種。例如,三國曹魏與孫吳征過牛肉稅,西晉時徵過(木離隹)〔li離〕稅。 (木離隹)是客棧,國家於重要道路上每10里辦一客棧,令老小貧困戶開辦,由官吏主管,依客舍徵錢。東晉時期開徵課於交易行為的估稅。估稅分兩種,對數額較大、並立有文據的買賣,如奴婢、牛馬、田宅等大宗交易,所徵估稅叫輸估,每一萬錢,徵收400錢,賣方交300,買方交100。對不立文據的小額交易所徵的稅叫散估,稅率也是4%,全由賣方負擔。估稅是後世契稅的起源。東晉之後,南朝的宋齊梁陳都徵收估稅。東晉成帝咸康中(公元335—342年)還徵收過桁〔heng衡〕稅,“桁”通“航”,指浮橋。南京秦淮河上架有24座浮橋,其中丹陽、竹格、朱雀、驃騎四座浮橋對來往行人徵收通過稅,這就是桁稅,一直徵到寧康元年(公元373年)才廢止。南朝的宋、齊、梁、陳都曾徵過桁稅。東晉、南朝時期還徵過牛埭〔dai代〕稅。埭指水壩,航船過壩,須用牛牽引,過往船隻須繳納一定的費用,本屬使用費性質,但後來過壩船隻不論是否用牛牽引,均須付費,變成一種苛徵,因此稱為牛埭稅。

此外,還有各種單項貨物稅,如東晉、南梁時的魚稅,南宋時的梓材、皮毛稅(實物稅)等等,不一而足。 傳統的關市之徵,也十分苛重。後秦姚興就曾“以國用不足,增關津之稅,鹽、竹、山、木皆有賦焉”(《晉書·姚興載記》)。北魏孝明帝時,開徵入市稅:“又稅市,入者人一錢,其店舍又為五等,收稅有差。”(《魏書·食貨志》)北齊後主高緯時也“以軍國資用不足,稅關市、舟車、山澤、鹽鐵、店肆,輕重各有差”(《北史·齊本紀下》),以供其奢侈浪費。東晉南朝徵商情形更苛重。例如,東晉時,“都(指建康)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魚薪之類,過津者並十分稅一以入官……淮水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大市備置官司,稅斂既重,時甚苦之。”(《隋書·食貨志》)南朝的齊、梁還實行對市稅和通行稅的包徵制,由官府核定某地應徵稅額,招人承包收繳。包稅者為完成承包的稅收總額並獲取盈餘,極力加重對商賈的徵斂,商人為了轉嫁稅負,只得提高物價,物價上漲,必然影響商品的銷量,從而影響稅收數量,使包稅者無法完成包稅任務,不少包稅者因此被抄沒家資。陳朝關市稅也極為繁重:“旗亭關市,稅斂繁多。”而且官吏貪污中飽:“逼遏商賈,營謀私蓄。”(《陳書·宣帝紀》)到陳後主陳叔寶時,為滿足其奢侈需求,更是恣意掠奪商賈:“稅江稅市,徵取百端。”(《南史·陳本紀》)

隋與唐初工商稅很少,鹽酒、礦冶、關市均不徵稅。安史之亂時,由於國庫空虛,中央和地方都採取稅商的辦法以充軍用。安史之亂後,各種工商雜稅開始增多。唐肅宗時期(公元756—761年)還曾對富商豪賈強行舉債,徵課江淮、蜀漢一帶大商人資產的2/10,稱率貸。隨後諸道大都採用這種“率貸”方式,以充軍費雜用,名目日多。率貸逐漸由臨時財產稅,轉化為營業稅與通過稅了。唐德宗李適〔kuo闊〕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實行兩稅法,其中規定商人向所在郡縣納稅,稅率為三十稅一,和農民的稅負要大體一致。但這只是一紙空文。兩稅法頒布以後,國家仍對商人千方百計進行掠奪。建中二年即“以軍興,增商稅為什一”(卷二二六)。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即在兩稅法頒行不久,就開始稅間架,即徵收市民房屋稅。每屋兩架為間,上屋稅2000錢,中屋稅1000錢,下屋稅500錢。同時徵收除陌錢,凡交易所得及公私支付錢物,每貫(千錢)稅50錢。稅間架與除陌錢,遭到市民的強烈反對;興元元年(公元784年),涇原(今甘肅涇川)兵至長安發動兵變,即以不納間架、除陌二稅號召群眾,唐朝廷不得不將二稅廢除。兩稅法實行當年,唐德宗即採納戶部侍郎趙贊建議,開徵內地關市稅,於諸道津要都會之處,設關立卡,查徵往來商人財貨,每千錢稅20文,竹、木、茶、漆一律什而稅一。唐中後期,各地擅自於交通要路及市井津渡濫設關卡,稅斂雜物及牛馬豬羊之事件,不可勝紀,從而導致物價上漲,商旅日益減少。德宗建中初,還以“借商”的名義,強徵富商錢財,答應兵罷後用公款償還,實際上是藉而不還。借錢令一下,官吏像強盜一樣,強取民財,激起民憤,長安市民罷市,百姓相率擋遮宰相馬前訴苦。原來預期可藉得500萬貫,由於遭到商民的激烈反對,實際才得88萬貫。唐代國際貿易發達,國家在廣州等主要通商口岸,設市舶使,檢查出入船舶,徵收“舶腳”(或稱“下碇稅”)即關稅。五代十國時期,工商雜稅名目更為繁多。後梁太祖曾徵收油稅、牛稅,蔬菜瓜果也列入徵課範圍。

宋朝開國之初,即定商稅則例,商稅分過稅和住稅兩種,過稅稅率為商人販運貨物貨價的2%,住稅稅率為商人在住地出售貨物貨價的3%,商稅較輕,因而促進了國內商業和國際貿易的發展。但後期工商雜稅也日益繁重。不僅繼承了五代十國的各種苛徵雜斂,而且出現了許多新的名目。宋太祖開寶二年(公元969年)開徵印契稅,規定凡百姓典、買田宅應在兩月內向官府輸錢,請求驗印,名印契錢。買賣牲畜也要繳契稅。稅率時有變化,仁宗時每貫稅40文,徽宗時規定浙江及福建等七路每貫收60文。北宋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因方臘起義,軍費告急,創徵經制錢,在酒、糟、商稅、牙稅、契稅、頭子錢、樓店錢等七稅既定稅額的基礎上,每貫再徵20文以供經制使(官名,掌管東南財賦)費用,稱經制錢。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又徵總制錢,每貫增至100文,供總制使(官名)費用。這種對商人的額外徵斂,從北宋一直延續到南宋。並在南宋合併徵收,稱經總制錢,每貫徵56文,到南宋後期,每年稅額達1725萬緡。宋代對稅額在千貫以下的分散的小市場市稅的徵收,也實行包稅制,稱為“買撲”;買撲者或以家產作擔保,或先按規定稅額向官府繳納一年的稅金,然後取得對該地商市的徵稅權。買撲者為了取得更多的盈餘,往往和官吏相勾結,對商民橫徵暴斂,使商民稅負遠遠超過國家規定的應納數額。

元代商稅稅率較低,實行三十而稅一,偏僻和邊遠地區,甚至實行六十而稅一。但隨著工商業的發展,額外徵課的名目卻十分繁多。全國性及地方性額外課有32種之多,有曆日(即曆書)課、河泊課、山場課、蒲葦課、柳課、柴課、乳牛課、磁課、姜課、白藥課等等,可謂無奇不有,無物不課。此外還有各種雜斂,如典當稅、和買稅、田器稅等。另外,元朝廣泛實行“撲買”(或稱“買撲”)即包稅制,也使商人的負擔大大加重。如太宗窩闊台十一年(公元1239年),商人奧都剌合蠻撲買天下銀課,原課稅銀額為110萬兩,他以220萬兩撲買,使稅額增加一倍,而實際徵收額,則要高出更多。 明朝各種商稅如鹽、茶、坑冶、酒、醋等依舊照徵外,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工商稅種。例如,洪武、永樂年間,在南京和北京徵收塌房稅(政府建造的供商人貯藏貨物的房屋,稱塌房。商人貯貨於此,需按規定納稅)。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為了流通鈔幣(發行紙幣)而開徵的市肆門攤稅,徵稅對像是以販賣為主的蔬果園、塌房、庫房、店舍、受僱運貨的騾馬車等。該稅遍及全國,稅額也不斷增加。開徵時雖聲明是以流通鈔幣為目的,但鈔法通行後,該稅並未停止,一直徵至明末。還有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開徵的鈔關稅,開始從天津至長江的運河沿岸設鈔關七所,後來又在長江的重要港口和江南要地設立鈔關五所,對受僱載貨的過往船隻徵稅。鈔關由戶部管理,主要徵收鈔幣。還有1471年開徵的工關稅,是工部派官在蕪湖、荊州、杭州置抽分竹木局,對客商販運的柴草、竹藤、木炭等徵稅。工關稅以繳納實物為主,後來又允許本色、折色並納,甚至只徵銀鈔。稅率視所載貨物不同而不同,不同時期也各有增減,稅率高時達1/5。此外還有許多雜稅,如武宗正德年間(公元1506—1521年)在京城九門徵收的通過稅——門稅,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創徵的對通過淮安壩的米麥雜糧所徵的過壩稅等等。明神宗時期,礦稅、商稅徵斂極為苛重。從萬曆二十四年(公元1596年)起,朝廷派許多宦官到各地出任礦監和稅監,他們巧立名目,肆意掠奪工商業者。如萬曆三十年(公元1602年),臨清關(在今山東臨清市)原有緞店32家,由於抽稅沉重,倒閉21家。布店73家,例閉45家。雜貨店倒閉41家。來往夥商原有38人,由於被抽稅罰款折本,只剩兩人。礦監、稅監的橫徵暴斂,激起了廣大工商業者和市民的反抗。萬曆二十七年(公元1599年),稅監馬堂大白天在臨清搶劫市民財產,激起臨清市民大罷市。憤怒的腳夫、商販、市民縱火燒毀稅監署,擊斃其爪牙37人。稅監孫隆在蘇州遍設稅卡,致使外地綢商裹足不前,迫使蘇州紡織業不得不縮減生產。孫隆又加徵機戶的工業稅,迫使機戶罷織,機工失業,失業工人在葛賢領導下,舉行暴動,打死稅官黃彥節,孫隆則乘夜逃跑。萬曆三十一年(公元1603年),京西煤礦工人也發動反稅監鬥爭,他們群集北京,舉行請願示威,迫使明神宗調走稅監王朝。湖北、江西、雲南、陝西、福建等地都爆發了大規模的市民反抗稅監的鬥爭。 清朝工商業進一步發展,商稅稅種比以前歷代都多,而且更加苛重。以內地關稅為例,清乾隆年間,隸屬戶部的戶關有45處,隸屬工部的工關有15處;關稅正額之外,還要繳納關稅盈餘,盈餘有時甚至超過正額。正額、盈餘之外,還有各項雜課。關吏還對往來商人及行旅肆意敲詐勒索,中飽私囊。在大中城市市場及各地商品交易中心的居民鋪面,則要納門面稅,甚至百姓居屋也要按鋪面納稅。此外,還有對各地城鎮集市交易物品所徵的落地稅。落地稅範圍極廣,農民及小販上市售賣的農具、薪炭、魚蝦、蔬果,無論價值大小,均不能倖免。還有向當舖所徵的當稅,向牙商(中間商人)和牙行徵收的牙稅,對買賣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契約所徵的契稅,另有各種臨時加徵的車稅、花捐、燈捐、妓捐等等,不一而足。 宋元明清對外貿易逐漸發展,但海關關稅較輕,封建國家開展對外貿易主要以通好、懷柔遠人、互通貨賄相標榜,而不重視海關關稅收入。清初開放海禁以後,海關稅正稅不重,但額外加徵往往倍於正額,加上各種陋規,海關的敲詐勒索也十分嚴重。 封建社會後期日益繁重的工商稅,使工商業者很大一部分利潤收入被封建國家掠奪去,用於統治階級的奢侈性消費。特別是在明清工商業中資本主義萌牙已經產生的情況下,沉重的工商稅嚴重影響了工商業者資本積累的增長,阻礙了中國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萌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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