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中國古代的賦稅與勞役

第10章 第九節清代的田賦和攤丁入地

清王朝建立後,田賦徵納仍遵行一條鞭法,按明朝萬曆年間的則例徵收,地賦和丁賦分別徵課。民田地賦分上、中、下三等徵收,且各地稅率高低不一,相差懸殊。丁賦是徭役的折銀,民年16—60歲為丁,成丁須按規定納丁銀,以貧富為差,分上、中、下三等課丁銀,丁銀數量各省也不同。田賦和丁賦都要折白銀繳納,稱地銀和丁銀。 清代田賦也分夏秋兩季徵收,夏徵在二月至五月,稱“上忙”;秋徵在八月至十二月,稱“下忙”。 隨著土地兼併的日益嚴重,地銀和丁銀分別徵收的弊端日益突出;由於人口增長快於土地面積的增加,土地又不斷集中到大地主手裡,農民不斷喪失土地,又要承擔沉重的丁賦,所以無地農民被迫逃隱,既影響了國家稅收,又造成社會不穩。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針對“戶口日增,地未加廣”(《清史稿·食貨二》)的情況,規定以現在丁冊為常額,固定丁銀數量,此後所生人丁,不再徵賦。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將固定的丁銀首先在廣東攤入田畝徵收,並逐漸推行於全國。地稅從此稱為“地丁”,這就是清朝“攤丁入地”的賦稅改革。攤丁入地,地丁完全按田畝徵收,不論豪紳富戶還是一般農民,田多則賦多,無田則無稅,使賦稅負擔趨於合理。所以,攤丁入地可以說是封建社會中後期賦役制度發展的最後總結,是兩稅法、王安石變法和一條鞭法中所體現出來的賦役制度發展趨勢的最後完成。至此,封建制度下按資納稅的原則得到了切實的貫徹,勞役稅和實物稅最終化合成了單一的貨幣稅。

攤丁入地規定地丁銀數以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丁冊為常額,固定丁銀(335萬餘兩),此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清史稿·食貨二》)。但實際上這不過是一句空話。攤丁入地後,直至清王朝最後滅亡,田賦附加不斷加重。其中主要的有火耗,又稱耗羨。地丁銀上交戶部時,要熔成錠銀,於是以補償銷熔損耗為名而加徵耗羨。其次為平餘,是地方政府上繳正項錢糧時另給戶部的部分,後來由戶部與地方政府瓜分。三是向京城運送漕糧的各種加徵浮收,即漕糧附加。到了近代,鴉片戰爭以後,由於銀錢比價上漲,清政府內政外交和財政上的嚴重危機,清朝廷進一步通過各種附加、改折、浮收等形式,加劇對人民的搜刮,田賦更加沉重。如1868年,江西南昌地丁銀加派額比原額增加50%,1867年江蘇各地漕糧改徵折,增加了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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