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中國古代的賦稅與勞役

第9章 第八節明代的田賦和一條鞭法

明朝的耕地也分官田和民田,田賦也分兩稅,按田畝計徵,夏稅不過八月,秋稅不過明年二月。具體稅率為: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一勺=1/10合),民田減二升,為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蘆地五合三勺四撮(一撮=1/10勺),草塌地三合一勺,沒官田一斗二升。明代官田約佔全部土地1/7,蘇州官田則佔1/2以上,陝西官田佔4/10以上。稅法上所說的官田,專指由無地少地農民佃種的官田。明代民田絕大多數為地主官僚所佔有,所以民田稅輕,於大地主有利,而官田稅重,則於佃種官田的農民不利。 明初規定田賦納稅物品任土所出,夏稅為麥,秋稅為米。後來又規定民田5—10畝者,必須栽種桑麻等經濟作物,所以兩稅在米麥之外,又附徵絲、麻、棉。田賦用米麥繳納,稱“本色”,將米麥折成銀、鈔、錢、絹等輸納,稱“折色”。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規定,“天下稅糧,令民以銀、鈔、錢、絹代輸,銀一兩,錢千文,鈔十貫,皆折輸米一石,小麥則減直十之二;棉苧一匹折米六鬥,麥七鬥,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麥五斗,絲絹等各以輕重為損益,願入粟者聽。”(《明史·食貨二》)明確規定田賦稅糧可以貨幣折納。英宗正統元年(公元1436年)規定全國稅糧實行折銀繳納,糧四石折銀一兩解京,稱為金花銀,以為永例,開始了田賦以銀繳納的變革。

明朝初年,由於元末戰爭,戶籍與田土冊籍多已散失,為了防止百姓隱瞞田產,逃避賦役,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令各州縣按裡(當時基層組織,以110戶為裡)編造以戶為主,詳列各戶丁口、田產及應納賦役數量的賦役冊籍四份,分存各級政府,作為徵收賦役的根據,因上交戶部的一份封面為黃紙,所以叫賦役黃冊。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又令各州縣分區編造土地冊籍,上面分號詳列每塊土地的面積、形狀、四旁所至、土質及田主姓名,一式四份,分存各級政府,作為徵稅根據,這就是明朝的魚鱗圖冊。這些冊籍,對於清理隱匿人口和土地,保證國家的田賦徵收,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於官吏、地主常相勾結,在這些冊籍上弄虛作假,而且每戶土地增減無時,時間稍長,往往和實際不符。因此,這些冊籍隨著時間的推移,就逐漸失去了作用。明中葉,封建王朝開始由盛轉衰,土地兼併又趨劇烈。大量土地集中到大地主手裡,他們千方百計逃避國家賦稅。明代仕宦和縉紳之家享有免役特權,無優免特權的地主和農民常將自己的田地寄在這些人家的名下,以逃避賦役,稱“詭寄”。一些大地主還將田產零星分附於親鄰、佃僕等戶名下,以逃避差徭,稱“花分”。將田產請託縉紳冒認他們名下,以減輕賦役,稱“投獻”。隆慶元年(公元1567年),僅蘇、松、常、鎮四府即查出投獻詭寄田近200萬畝,花分田330多萬畝。這種情況,嚴重影響國家田賦收入。同時,由於巨額軍費和宗祿支出,以及統治階級的奢侈浪費,財政支出卻與日俱增。國家每年財政收入,不足財政支出之半。明神宗時期,張居正任首輔秉政,為了抑制兼併,均平賦役,於萬曆六年(公元1578年)下令清丈全國土地,在清丈土地的基礎上,進行賦役改革,於萬曆九年(公元1581年)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一條鞭法的具體內容是:一、把明初以來分別徵收的田賦和力役合併到一起,如里甲、均徭及雜役等總編為一條,併入田賦一起徵收。這樣,一條鞭所徵課額中,既包括田賦和各種雜稅,也包括各種力役。二、一條鞭法規定賦額一律按田畝計徵,佔有土地多的要多徵,少的就少徵。這就必然要增加大土地佔有者的賦稅,而減輕少地和無地農民的負擔。土地是封建社會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佔有土地多少,是貧富的基本標誌。一條鞭法完全以田畝為徵課對象,比兩稅法更徹底地體現了以財力為基礎,以貧富為差別的徵課原則。當然,一條鞭法在量地時也要計丁,沒有徹底廢除丁銀,有丁無糧之戶,編為下戶,仍納丁銀。三、賦稅一律徵銀,由過去的銀物兼課變為完全以銀納稅,從而把實物稅全部轉變為貨幣稅,完成了由兩稅法所開始的由實物稅向貨幣稅的轉變。明代商品貨幣經濟比唐代進一步發展,並且在工商業中已經出現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萌芽。一條鞭法規定賦稅皆“計畝徵銀”,是明代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在國家賦稅制度上的反映。

一條鞭法推行全國時,各地的實行出入很大。全國賦稅並未盡遵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名義上規定各種徵派悉並為一條,皆計畝徵銀。實際上一旦有新的需要,封建統治階級仍隨時增加賦額,任意加徵加派。明朝末年,田賦加派日益繁重,其中最主要的是“三大餉”加派。一是遼餉加派。萬曆四十六年(公元1618年),努爾哈赤向撫順進攻,明王朝為了加強遼東防務,開始加派田賦數額。到崇禎三年(公元1630年),全國每畝加派銀達一錢二厘,增賦900萬兩。二是剿餉加派。崇禎時,農民起義已遍及全國,為籌措鎮壓農民起義的軍餉,崇禎十年(公元1637年)開始加派剿餉,先後共加派330萬兩。三是練餉(練兵費用)加派。剿餉原定為一年,但農民起義並未熄滅,所以崇禎十二年(公元1639年)又加練餉銀,共730餘萬兩。此外還有崇禎八年(公元1635年)的助餉加派,加官戶田賦1/10,民賦10兩以上戶也加1/10。各項加派使民賦激增,加上貪官污吏層層勒索,加速了農民的破產,造成了經濟崩潰。特別是陝、甘、河南、湖、廣地區,農民負擔更重。西北地區沒有“遼餉”加派時,農民已經是一半納糧,一半糊口。加派遼餉後,則變成一半納糧,一半充餉。加上災荒流行,農民大批餓死、流亡,最後被迫起義。李自成領導的明末農民革命,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爆發的。李自成以“均田”、“免賦”的口號為號召,反映了農民的要求,得到了群眾的擁護,起義力量迅速發展,終於推翻了明王朝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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