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中國古代的賦稅與勞役

第7章 第六節宋代的田賦和方田均稅法

宋代耕地有兩種,一是民田,一是官田。民田指地主和自耕農的私有土地,官田則是為國家或皇帝所有的土地。官田包括屯田(軍種軍食之田)、營田(民種軍食之田)、職田(補充官吏俸祿之田)、學田(供辦學經費之田)、倉田(供倉儲賑濟之田)、公田(中央或地方官吏所管之田,如官莊)等。宋代耕地總額中,官田約佔1/10,民田約佔9/10。 宋代的田賦分為五種,一是公田之賦,即對官莊、屯田、學田等官田所徵之租。官田一般由農民佃耕,國家徵收官租(佃租),租額約佔收穫量的1/3。佃租之外,還要繳納一般的田稅。兩者合計,官田之賦約在50%左右。二是民田之賦,即百姓私有土地的田賦。宋代田賦一般以什一為正賦。三是城郭之賦,是對城市居民徵課的宅稅、地稅。四是雜變之賦,是向各地徵收的土特產,屬正賦之外的苛徵。五是丁口之賦,是南方地區對丁男(20—60歲)所徵的丁身錢米。

田賦徵收以田畝為依據,將田畝按土地質量分為若干等,按等確定每畝稅額。宋代田賦仍沿襲兩稅法,分夏、秋兩次繳納,夏稅六月一日開徵,稅額以錢計。秋稅十月一日開徵,以米計。宋初曾按中、下兩等均定田賦,中田一畝夏稅錢四文四分,秋米八升。下田一畝夏稅錢三文三分,秋米七升四合。 田賦繳納物有固定的品種,如夏稅以徵絹為主,用於軍衣及官吏衣料之需;秋稅以徵糧穀為主,用於軍糧民食之需;因此,秋稅又稱秋苗,表明徵收物為秋糧。賦稅雖有規定的徵收品種,但官府可根據當時需要,變換徵收品種,這就是所謂“折變”之法。按規定,變換品種時,必須使它們的輕重即價值相等,但實際“折變”時並不遵循這一原則,“折變”成為官府利用物價波動搜括民財的一種手段。比如,西蜀最初300文稅錢折合絹一匹,而絹三匹則折草150圍(當時草10圍為錢20文)。到北宋末年,草價上漲為每圍150文,官府卻仍按300文折絹一匹、草150圍的比例向百姓徵錢,結果當初300文的稅錢,經“折變”以後,百姓必須繳納2.25萬錢,“稅錢三百輸至二十三千”(《宋史·食貨上二》),上漲70餘倍。

另外,田賦按規定應在當地繳納,但官府常常“以有餘補不足”為理由,把所徵物品讓百姓從此地輸往彼地,從近處輸往遠處,這就是所謂“支移”。支移所需費用完全由納稅人承擔。不願支移者可以納錢,稱“道裡腳價”。百姓為了免去遠輸之苦和支付“道裡腳價”,往往到指定的稅糧輸納地購糧繳納。地方官往往借支移之名盤剝百姓,本來可以就近入倉的稅糧,也強迫百姓繳納“道裡腳價”,直至將支移腳價併入正稅徵收。 宋代田賦在支移、折變之外,還有其他各種附加,如屬手續費性質的頭子錢,名為儲糧備荒的義倉稅,以及沿襲五代的農器錢、牛革筋角稅等。宋代兩稅按畝徵收,應該說是比較合理的,但大地主大官僚採取各種手段隱產瞞田,結果使沉重的負擔大部分落到貧困百姓頭上。據記載,宋朝納稅田畝數僅佔田畝總數3/10,不納稅者佔7/10,這個數字雖然不一定準確,但確實反映了宋代官僚地主逃避賦稅現象的嚴重。

宋神宗熙寧年間(公元1068—1077年),王安石為相,針對當時賦役不均,稅額銳減,國家積貧積弱的情況,決定對田賦進行整理,於公元1072年頒行方田均稅法。所謂方田均稅法的內容是: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為一方,當41頃66畝160步。每年九月,官府派人分塊丈量土地,根據土地質量即肥瘠情況,把田地分為五等,分等納稅。方田均稅法從公元1072年開始推行,到公元1085年為止,共推行13年,清丈土地248.4349萬頃,佔當時耕地面積461.6556萬頃的54%。方田均稅的目的是為了均平田賦,使佔有大量土地的兼併之家按其占田實數納稅,以貫徹地產多者多納稅,地產少者少納稅的按資計徵原則。方田過程中儘管有官吏舞弊,地等劃分不准等弊端,但畢竟起到了一定的均賦和增加國家田賦收入的作用。

方田均稅法由於觸犯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所以遭到他們的激烈反對。 1085年,當支持王安石變法的宋神宗死後,方田均稅法即被廢除。 王安石變法雖然失敗,但按資徵稅的田賦變化趨向卻沒有改變。南宋時期(公元1142年)又創行經界法,規定有田之家,要畫出自家土地形狀、地色,四旁所至,造成土地清冊,田主在冊上劃押,政府據圖清丈,並依圖正經界,徵田賦。 1264年,又創行經界推排法,確定民田稅色,載之圖冊,作為徵稅根據。並有按土地形狀挨次排列繪製成圖的魚鱗冊(因所繪土地圖形狀如魚鱗,所以稱魚鱗冊)。後來,遼也通過檢括土地和戶口;金政權也通過“括田”、“通檢”、“推排”等措施,派官吏去全國清查土地,核實財產,判明貧富,以定賦役。

宋代賦稅管理機構與隋唐時期相比也有所變化。中央的賦稅管理機構為三司使,又稱計省。包括鹽鐵、度支、戶部三部分。王安石變法後,罷除三司,其職權大部轉歸戶部。基層則由鄉里正、戶長、鄉書手督收賦稅。宋代賦稅收支的會計製度更為嚴密。三司每年要編制會計簿,統計天下財賦收支情況,上報皇帝。通過會計的監督,以平衡賦稅收支活動。以後的元明清各朝,中央的賦稅管理機構均為戶部,而地方各級行政機構同時也是賦稅徵管機構,由行政長官及其下屬有關官員和機構具體負責賦稅徵收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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