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中國古代的賦稅與勞役

第6章 第五節唐代的租庸調製和兩稅法

唐朝繼續實行均田制。公元624年,頒布均田令,並將前代的租調製發展為租庸調製。規定丁男(21—60歲)、中男(18—20歲)受田一頃(百畝)。疾病殘廢者受田40畝。寡婦30畝,如為戶主則為50畝。所授民田2/10為永業田,子孫可以繼承。三年之內每畝種桑50棵,榆、棗各10棵,不適合上述品種地區,可以其他果木代替。 8/10為口分田,身死則歸還國家,授與他人。在地廣人稀的寬鄉,工商業者也受田,比農民減半;在地少人多的狹鄉,工商業者不受田。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幾個特點:授田對象為男丁,婦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買賣的規定放鬆,不僅永業田可以買賣,口分田有時(如遷往寬鄉時)也可以出賣。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給園宅地(五口一畝,一般人三口一畝)。在均田制的基礎上,頒行租庸調製:每丁每年繳納租粟二石,戶調隨鄉土所產,綾、絹、絁〔shi詩〕各二丈,綿三兩。如果繳布,則加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規定每丁每年服役20天,閏年22天。如果不服徭役,可納絹或布代役,一天折合絹三尺,稱為庸。如果政府額外加役,加役15天免調,加役30天,租調全免。額外加役,不得超過30天。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稅轉變為實物稅。

唐朝還在租庸調之外,規定了兩種資產稅:一是戶稅。戶稅“以錢輸稅而不以穀帛,以資力定稅而不問身丁。”(《文獻通考·田賦考三》)自王公以下分天下民戶為九等,大歷四年(公元769年)規定,上上戶每年出錢4000文,上中戶3500文,上下戶3000文;中上戶2500文,中中戶2000文,中下戶1500文;下上戶1000文,下中戶700文,下下戶500文。一品官按上上戶納戶稅,九品按下下戶納戶稅,餘品依此類推。 二是地稅。開始按田畝徵收,後來改為按戶徵收,以後又改為按田畝徵收。按戶等徵收時,上上戶五石,其次依等遞減。按田畝徵收的標準是“畝稅二升”。無田或少田的商賈戶則依上上戶稅五石,上中以下各等依次遞減的製度徵收。唐朝的戶稅和地稅,對租庸調製貧富無差的缺點起了一定的彌補作用。

均田制從北魏到唐中葉前後共實行了250餘年。如果從占田制算起,則按丁夫授田的製度斷續實行了460多年之久。從公元204年曹操實行租調製到公元780年租庸調製完全廢止,租調製前後有將近600年的發展史。這時期佔統治地位的賦稅制度主要有兩個特徵: 第一,從限制土地兼併,保證農民對小塊土地的佔有權和使用權方面來保證國家賦稅的基礎。 第二,注意按負擔能力平均賦稅。曹魏按田畝徵田租,西晉按戶等徵戶調,以及均田制下按丁夫徵租調,都體現了這一原則。 以人丁為計徵對象的租調製和租庸調製的基礎是均田制。勞動者都能佔有一小塊土地,從事生產勞動,所以按丁計徵才有實現的可能。一旦均田制遭到破壞,農民重新喪失土地,這種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製就不可能維持。

均田制是國家把它佔有的部分無主荒地分配給無地和少地的農民耕種。國家對這些土地擁有所有權,而受田農民則獲得對這些土地的使用權。在對無主荒地實行國有的同時,依舊保存地主土地私有製。於是出現了封建土地國有製與封建土地私有製並存的局面。二者雖然本質上都是封建土地所有製,但這兩種土地佔有形式之間畢竟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和矛盾。一方面,封建國家企圖通過土地國有製限制地主土地私有製的惡性膨脹;另一方面,大地主階級則千方百計要吞噬國有土地,以擴大自己的地產。二者的並存只能是暫時的,不可能是長久的。均田制所實行的土地國有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併的發展。但均田制並不侵害現存的土地私有製,不僅如此,它還在很多方面照顧大地主和官僚的利益。唐代均田制對有爵位的貴族和從五品以上官吏,規定可以按品級授給永業田5—100頃,對有戰功勳位的,可以受勳田60畝至30頃。這些土地授予以後,即成為他們的私有財產。對官僚地主的優待,使他們的經濟勢力得以繼續擴大,使他們有可能大量兼併農民的土地。唐代的均田制比以往的均田制對土地買賣的限制進一步放寬,不僅永業田可以出賣,口分田在百姓遷往寬鄉時,也可以出賣,這就為大地主通過買賣而合法兼併農民的土地開了方便之門。另外,封建國家不過是地主階級的總代表,它之所以要實行均田制,主要是因為土地兼併的發展已經危及了整個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危及了封建政權的鞏固。一旦社會經濟有所發展,階級矛盾有所緩和,財政狀況有所好轉,作為地主階級總代表的封建國家,就不僅會放任土地兼併的發展,它的當權分子自己就會把國有土地攫為己有,成為土地兼併的主要力量。如武則天的女兒太平公主,田園遍於京郊的膏腴之地;唐玄宗的宰相李林甫在京城周圍佔有的土地也都是上等好田;宦官高力士等則霸占了京師良田的6/10。到唐中葉,均田制名存實亡。土地兼併重新發展起來。大批均田農民又喪失了土地,成為流民,有的則成為地主的佃農;不是已經喪失了輸納租庸調的能力,就是不再為國家所控制,不再為國家輸稅。而大官僚大地主雖然兼佔大量土地,剝削很多佃農,卻逃避賦稅,或僅納一丁一戶的租庸調。安史之亂(公元755—763年)後,造成大量人口流散、死亡,更加促進了土地的集中,均田制徹底瓦解,租庸調製已經無法維持,國家財政陷入嚴重危機。公元780年,唐德宗任用楊炎為相,開始實行兩稅法改革。

兩稅法開始了中國賦稅發展史的又一個新階段。這個階段田賦制度主要表現出以下兩個基本特點:第一,資產稅開始取代人丁稅;第二,貨幣稅逐漸取代實物稅。這一取代過程雖然經過多次反复,但在中國封建社會後期卻一直貫徹著,是田賦制度發展的一個趨勢。從唐中葉兩稅法開始,中間經過北宋中葉王安石變法,明中葉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到清中葉攤丁入地改革,這種取代終於最後完成了。 兩稅法最先體現了上述的發展趨勢或變化。兩稅法的具體內容有以下一些方面:量出製入,根據國家原來各項財政支出額,確定國家的稅收總額,再把這個總額分配到各地,按戶稅和地稅兩個稅種向百姓徵收。戶稅的具體徵收原則是:“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舊唐書·楊炎傳》)即不論主戶、客戶,一律編入現在所居州、縣的戶籍,在所居地納稅。徵稅標準,不再按丁,而是按資產徵稅,不論丁男、中男,一律按貧富即按其擁有的資產的多少來納稅。資產多的多納,少的少納。變過去按丁(戶)徵稅為按資徵稅。商人要在經商所在州縣納稅,稅率為1/30,大致要和當地居民稅負相同。地稅則依兩稅法實施前一年耕墾的田畝數徵收。兩稅一年分夏、秋兩次交納,夏稅納稅時間不超過六月,秋稅不超過十一月。

兩稅法簡化了稅制,把租庸調及各種雜稅合併,統一徵收,稅目減少,繳納時間集中,納稅手續簡便。還取消了“不課戶”,不僅官吏要納稅,浮寄客戶及商賈都要承擔兩稅,擴大了納稅面,增加了國家賦稅收入。兩稅法按資產課稅,更適合均田制瓦解後百姓的負擔能力,在土地已大部分集中於大地主階級手中,而廣大農民多已失去土地的情況下,如再按丁、戶徵收租庸調,是極不公平的,而且越來越難於保證國庫有充足的收入。而按資產徵稅,佔有大量田產的大地主多納稅,而資產極少的農民則少納稅,納稅數量和負擔能力更為相符,稅收也可增加。 兩稅法還有一個重要規定,即田畝之稅(包括租粟二石及按每畝交粟二升的地稅)仍納穀米,而租庸調中應納布帛絹綿等實物的部分均改為折錢計徵。一般商戶佔有的不在墾田數內部分的土地的地稅,也另折現金交納。此外,原來的庸併入兩稅後,改為賦稅代替勞役,百姓可以錢代役,勞役租稅部分也變為貨幣租稅了。這樣,兩稅法就把很大一部分實物稅改為貨幣稅了。

兩稅法改賦稅徵實為徵錢,是唐代社會經濟繁榮、商品貨幣經濟顯著發展的結果。這一改革順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趨勢,同時又必然會反過來促進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以貨幣納稅,在楊炎提出兩稅法之前,只在局部地區實行過。兩稅法把它推向全國,加速了實物稅向貨幣稅轉變的過程,擴大了貨幣稅作用的範圍。農民為了納稅,必須賣出他們的農產品,換回貨幣;一向自給自足的農村自然經濟必須和市場直接發生聯繫,擴大商品生產的範圍。這必然會加速封建自然經濟基礎的瓦解。所以,這是一項具有巨大進步意義的稅制改革。 但是,唐代商品貨幣經濟雖有相當發展,封建自然經濟仍占主導地位。商品經濟尚未發展到應有的程度,以貨幣稅最終取代實物稅的條件還未完全成熟。正因為如此,兩稅法雖然以錢定稅,但徵收時,又往往配繳實物。由於後來物價下跌,農民往往需要數倍絹帛才能繳足兩稅錢額,加重了百姓負擔。到穆宗長慶元年(公元821年)採納戶部尚書楊於陵的建議,規定兩稅“皆易以布、帛、絲、纊,租庸課調不計錢而納布帛”(《新唐書·食貨志》)。結果又恢復了實物稅。

兩稅法的不徹底,還表現在雜徵並未取消上。兩稅法頒佈時規定,兩稅之外,不得多徵一錢。但不久就命各州於兩稅錢上每千文增收200文。到五代十國時期(公元907—960年)這種隨意加徵情況更為嚴重。五代十國仍行兩稅法。但兩稅之外,還有各種名目的附加稅。如從後梁開始到後周,百姓於兩稅外還要交省耗錢,名義是為了補償糧食徵納過程中的損耗。從後唐開始,又徵所謂雀鼠耗,藉口備倉儲糧食的損耗。後漢時,規定百姓向官府納錢時以80文為100文,官府付錢時則以77文為100文,稱省陌。此外,隨田賦帶徵的附加稅還有對農民自製農具所徵的農器錢,對百姓造曲釀酒所徵的曲錢以及牛皮稅等。 隋唐時中央仍設三省六部,管理財政稅收的為度支部(唐稱戶部)。下設度支、倉部、戶部、金部,分別管理賦稅徵收事務。唐代州、郡有司戶曹參軍事與司倉曹參軍事,縣則有司戶佐、司倉佐負責稅收工作。鄉則百戶設裡,裡有里正擔當賦稅催納事務。唐自安史之亂後,地方所徵賦稅劃分為三部分,一部分留地方使用,一部分交諸道節度使在本道支用,餘下部分上交中央,這就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刑部中的比部專門負責賦稅收支監督和審核,國庫管理制度也更為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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