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中國古代的賦稅與勞役

第5章 第四節魏晉南北朝的租調製

從東漢末年曹操頒行租調製到唐中葉租庸調製瓦解,中國賦稅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這個階段賦稅制度變化的基本特點,是舊的人頭稅為新的從戶稅、從丁稅所代替,並開始向資產稅轉化。秦漢時期土地稅加人頭稅的田賦結構為田租、戶調製所取代了。 公元196年,曹操在許昌招募農民屯田。當時正值戰亂時期,人民流徙逃亡,留下大量無主荒地。屯田客觀上有抑制兼併的作用。屯田農民不服兵役和勞役,專門從事家業生產,向國家繳納地租。曹操的屯田,保證了當時對軍糧的需要。 公元204年,曹操頒行租調製。規定百姓每畝田地向國家繳粟四升,稱田租;每戶出絹二匹,綿二斤,稱戶調。其他稅收項目一律罷止。廢除了兩漢以來按人頭徵收的算賦、口賦。豪強地主也必須按土地畝數納田租、出戶調,不准讓百姓代出租賦。租調製變人頭稅為戶稅,且數額不大,比漢代口賦、算賦制度更易於徵收,有利於減輕無地少地農民的負擔。強調豪強地主不得隱瞞田畝,逃避租賦,有利於增加國家田租收入。

東漢後期,曾向民戶徵調絲織品以充官用,而使租調製成為封建國家的基本賦稅制度,則從曹魏開始。此後,三國的蜀、吳也實行租調製。 西晉統一全國以後,於公元280年頒行佔田制,進一步發展了租調製。佔田制規定百姓男子可佔田70畝,女子可佔田30畝,不能超過此數。同時規定,16歲至60歲的男女為正丁,丁男課田50畝。 (古時徵收賦稅稱“課”,課田,即徵收賦稅的土地,課田50畝,即50畝土地要繳納租稅),丁女課田20畝,次丁男(13—15歲,61—65歲為次丁。12歲以下,66歲以上為老小,不承擔賦稅)課田25畝。課田50畝共繳租粟四斛,合每畝八升。比曹魏租調製的田租量增加一倍。但由於佔田制給了百姓以合法耕佔土地的權利,課田50畝又低於所規定的佔田70畝的數量,所以農民有能力完稅。佔田制首先從土地制度上使國家賦稅得到了可靠的保證。每個勞動力都可以耕佔一小塊土地,這就為國家賦稅建立了可靠的基礎,從保證農業生產方面保證了國家的稅源。田租之外,農民尚需繳納戶調。丁男作戶主的,每年交絹三匹,綿三斤。婦女或次丁男為戶主的,戶調減半。這是戶調的平均額。實際徵收時,實行“九品相通”制。由官府把應納租調的民戶,按貧富分成九個等級,戶調依戶等不同而不同。富戶要多交,貧戶少交。 “九品相通”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計資徵稅的原則。

東晉與南朝宋、齊田賦也實行租調製。 戶調製以戶為單位徵收,西晉以來,雖然實行“九品相通”制,但戶等劃分,納稅數額並不和財產成比例。豪家大族庇蔭大量親屬和客戶,往往和三五口人家的小戶繳納一樣的戶調,極不合理。為了逃避重賦,農民不得不連同自己的土地,投靠豪家大族,成為他們的蔭戶。大地主往往有30、50家,甚至上百家、上千家蔭戶。蔭戶受豪強地主剝削,卻不承擔國家賦役。這種百室合戶、千丁共籍的情況,既造成了貧富之間在賦稅負擔上的極端不均,又影響了國家的戶調收入。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頒布均田令,第二年頒布三長制。北魏的均田制和三長制,變舊的以戶計徵的租調製為新的以丁計徵的租調製,大地主蔭佔的大批勞動力也必須承擔賦稅,從而比較有效地解決了戶調製的弊端。

租調製要以丁計徵,首先必須保證丁夫即每個勞動者擁有實現其勞動力的基本物質條件——土地。如果農民沒有土地,那麼,即使他們有勞動能力,也不可能從事農業生產,不可能為國家提供賦稅。所以,北魏均田制首先按勞動力均田,使每個勞動者都能佔有一塊土地,擁有生產財富的基本條件。均田制規定,男子15歲以上,受露田(耕地)40畝,婦女20畝。奴婢同一般農民一樣受田。耕牛每頭授田20畝,每戶限四牛。上述標準為正田。尚有多餘耕地,則作為倍田授給百姓耕種,倍田為正田數量的一倍至二倍。露田只種植五穀,不栽種樹木,不准買賣,受田者身死或年齡到達70歲不能勞動時,則要把所受露田歸還國家。奴婢和耕牛則隨有無以授還。露田之外,男丁每人再授桑田20畝,桑田歸百姓私有,身終不還,可傳與子孫。並可在下述限度內買賣:桑田多於20畝者可以出賣,不足20畝可以買足,但不能多買,也不能將規定數額(20畝)之內的桑田賣掉。農民受得桑田之後,必須在三年之內種滿桑樹50棵、棗樹五棵、榆樹三棵、多種不限。產麻之鄉,男子受麻田十畝,婦女五畝,奴婢同額。麻田同露田一樣授還。全家均屬老、小、病、殘,年齡11歲以上至15歲以下者,授半夫之田。均田制不觸犯大地主的利益,大地主佔有的大量土地都可以桑田的名義繼續作為他們的私產保留在他們手裡。另一方面均田制用國家所掌握的大量荒地使廣大喪失和缺少土地的農民同土地重新結合起來。它促使大批蔭戶脫離豪強大族的控制,成為從國家受田的編戶之民。這樣,均田制就在保證大地主利益的前提下,把農民束縛到國家直接控制的土地上,成為向國家提供賦稅的源泉。

均田制基本解決了土地兼併所造成的土地和勞動者之間的分離,保證了每個勞動者都擁有了運用其勞動力所必需的土地。在此基礎上,北魏政府實施了以丁計徵的租調製,具體規定是:一夫一婦每年繳納帛一匹,粟二石。 15歲以上未結婚的男子四人,奴婢八人,耕牛20頭,也分別出一夫一婦的租調。出產麻布的地區,可以布代帛繳納。以丁夫計徵的租調製具有一定的均賦意義。雖然奴婢和耕牛的租調大大低於一般丁男丁女,但大地主佔有大量奴婢和耕牛畢竟必須承擔納稅義務,那些百室合戶、千丁共籍的大地主家族也必須按丁出租調,這和以戶計徵的租調製相比,還是多少增加了豪門大族的賦稅負擔。 北魏的租調製在歷史上影響很大。北魏以後,北朝的北齊、北周和隋,都實行均田制和租調製。東晉與以後南朝的宋、齊,原來也實行“九品相通”的戶調製,但到梁、陳時,與北魏的改革相呼應,租調也改按戶計徵為按丁計徵。由於南朝未實行均田制,所以在按丁計徵租調的同時,又按畝稅米二升的標準徵田稅。

北齊開始完全承襲北魏的均田制和租調製,後來又稍作變動,如成丁年齡由北魏的15歲提高到18歲,增加露田數額為80畝,不用倍田制。奴婢受田人數有限制,最高為親王,限300人,以下依官品遞減,最低為庶民,限60人。租調數量也略有變動,以一夫一婦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十斤綿中折一斤為絲,墾租(上繳國庫)二石,義租(納郡,備水旱)五斗。奴婢租調為一般百姓的一半。牛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五升。丁男無妻者,輸半床租調。租調可以錢代絹輸納。北周均田制大體與北齊相同,租調數量也有稍許變動。隋統一全國後,基本遵行北齊的均田制,租調數額為:丁男一床租粟三石。產桑地區調絹一匹,綿三兩,產麻地區調布一端(五丈),麻三斤。單丁和奴婢出半麻租調。後來又把成丁年齡由18歲改為21歲,調絹由一匹(四丈)改為二丈。公元590年,又規定50歲以上者一律免役(每年20天)收庸,即用布帛代替力役,開始把力役稅改為實物稅。

這些制度儘管對地主有許多照顧和優待,但同時也體現了要求佔有土地多、家資雄厚、擁有大量勞動力及耕畜的豪強地主多承擔國家賦稅這樣一種傾向。作為這一傾向的反映,這期間還出現了幾種財產稅。如南朝宋文帝時,曾規定上自王公,下至小民,均須獻納金帛私財,要求揚州、南徐州、兗州、江州(今湖北武昌及江西省地區)四州富民家資滿5000萬,僧民滿2000萬者,交資財四分之一助國用。北齊時,曾對九等民戶中六等以上富戶調令出錢,徵收其財產稅。 在賦稅管理機構和製度方面,魏晉時期比漢代也有很大變化。皇帝之下有諸公,諸公之下設有尚書、中書、門下三省,尚書省下有六部尚書,六部尚書之一的度支尚書,專管財政稅收事宜。司農一職這時僅為收粟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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