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中國古代的賦稅與勞役

第4章 第三節秦、漢的田租、口賦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全國,隨著統一的封建帝國的形成,封建的賦稅制度開始普及於全國,並日益完備。封建田賦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田租即土地稅。秦始皇統一全國後,即下令“黔首自實田”(《史記·秦始皇本紀》)。秦時稱百姓為“黔首”,“自實田”即自己如實呈報自家土地數量,由基層官吏核實後,據以確定應繳田租數量。秦的田租徵收量極為沈重,稅額佔總收穫量的2/3。粟米之外,還要繳納秸稈,用來滿足官府對飼料、燃料和建築材料的需要。據秦律所載,秦時規定“頃入芻三石,稿二石”(《秦律·田律》),即每百畝土地要交飼草360斤,禾稈240斤。 二、人頭稅。田租之外,封建國家還按人口徵收人頭稅。秦時稱口賦。所謂秦“頭會箕斂”(《史記·張耳陳馀列傳》)中的“頭會”,就是計算人口數量,按人頭徵收賦稅。秦時人頭稅數量與稅率不詳,但和田賦一樣,也十分沉重。田賦之外,再徵人頭稅,一是可以增加稅收數量,二是可以使佔有土地較少或不佔有土地的百姓也承擔賦稅義務,因為農民不僅有田地收入,還有其他副業收入,人頭稅可以使農民的這部分收入也納入納稅範圍。同時,徵人頭稅,也可以加強對人口和勞動力資源的掌握和控制,以利於對農民和廣大人民的封建人身奴役。

公元前206年,劉邦稱帝,建立漢朝,歷史上叫做西漢(公元前206—公元8年)。漢承秦制,政治制度如此,賦稅制度也基本如此。不過漢統治者吸取了秦橫徵暴斂,二世而亡的教訓,實行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的政策,對農民的賦役比秦王朝大大減輕。東漢(公元25—220年)基本繼承西漢賦稅制度和政策,除了個別稅目在個別時期略有增減外,賦稅制度和政策大的方面沒有變動。漢代田賦也分田租和人頭稅兩個部分。 一、田租。漢初田租比秦時大大減輕,稅率為十五稅一,後來又減為三十而稅一,並一度免徵田租。東漢初年因軍費開支較大,田租改行“什一而稅”,但全國統一後,又行西漢舊制,三十而稅一,直到曹操改行租調製之前,法定的田賦稅率一直未變。徵收方法,是根據每戶土地畝數、平均畝產量、稅率,求出應納稅額,由百姓向國家繳納。繳納物為粟米和芻稿(秸稈)。東漢時又實行分等徵稅辦法。公元78年,把全國土地按肥瘠分為上中下三等,確定每等常年的畝產量,再按同一的稅率,確定每等土地每畝一年應納的稅額,從而簡化了稅額計算程序。為了促進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對災荒等特殊情況,國家隨時發布減免田賦的詔令。

二、人頭稅。漢代的人頭稅有算賦和口賦兩種。算賦實行於公元前203年。規定15歲至56歲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向國家交120錢,稱為一算,作為戰備基金,購置車馬兵器之用。漢文帝時算賦減為一算40錢。漢武帝時由於軍費開支巨大,算賦又恢復到120錢。漢宣帝時又減為90錢,成帝時減為80錢。 為了體現國家的政策意圖,算賦還有各種特殊規定。對商賈和奴婢倍算,即每人繳240錢,旨在抑製商人和豪強。漢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對15歲以上至30歲的未婚女子,分五個年齡段,年齡每升至一段,增賦一算,至30歲,增至五算,即每年600錢,以鼓勵早婚。對巴中板楯蠻,七姓渠帥均免賦,其餘蠻戶每人一年繳賨〔cong叢〕40錢,以表示對少數民族的賦稅優待。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規定年齡80歲的老人,免其家二人算賦,東漢曾規定產婦免算賦三年,婦女懷孕,免其夫算賦一年,以表示對老人及婦女兒童的照顧。

口賦又叫口錢。漢初規定七歲至14歲未成年男女,每人每年交20錢“以食天子”,即作為皇室收入。武帝時,口賦改為從三歲起徵,並由20錢增為23錢。元帝時,又恢復為七歲起徵。口賦有時朝廷也予減免。 算賦和口賦均於每年八月徵納,屆時由地方官登記人口,核實年齡,編成簿籍,由官府按戶籍徵收。 秦代由郡守、縣令掌管各地賦稅徵收工作,鄉基層組織有嗇夫負責具體賦稅徵收事宜。在中央負責財政稅收事務的則是治粟內史,為九卿之一。漢初中央掌管財政稅收事務的官職仍為治粟內史,景帝時改為大農令,武帝以後改為大司農。鄉基層組織仍由嗇夫負責稅收工作。稅收制度以及稅收會計和年終上報製度,均比前代更為詳密。 西漢是中國第一個封建盛世,在封建經濟長足發展的同時,封建經濟制度所固有的矛盾也隨著尖銳起來。土地私有製必然導致土地兼併,造成土地佔有上的嚴重貧富對立。在封建土地私有製下,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憑藉其政治上經濟上的強大勢力,通過合法購買和強力掠奪等手段,大量兼併農民的土地,而廣大農民則因為天災人禍等原因,不得不賣掉自己的土地,陷入飢寒交迫的境地。西漢著名思想家董仲舒深刻地揭露了秦漢王朝實行土地私有製,導致土地兼併,造成嚴重貧富對立的情況。他說: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製,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仟佰,貧者亡立錐之地。又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裡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漢書·食貨志》)農民喪失土地以後,無以為生,根本無力承擔國家賦稅。而佔有大量土地的大官僚、大地主,則千方百計逃避國家賦稅。所以,土地兼併不僅加劇了貧富對立,造成土地和勞動力的分離,影響封建生產的發展,而且導致嚴重的賦稅負擔不均,影響了國家的賦稅收入。在越來越多的農民喪失土地,大批流亡的情況下,國家賦稅,不論是人頭稅還是土地稅,都不可能得到保證。因此,限制土地兼併,使農民能較為牢固地佔有一小塊土地,就成為保證封建國家賦稅收入的關鍵。自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塞並兼之路”(《漢書·食貨志》)的主張以後,至西漢後期,限制大地主土地兼併的呼聲日益強烈。公元8年,王莽篡漢,他譴責土地私有製導致土地兼併,造成豪強佔田成千上萬畝,而貧弱百姓則無立錐之地的嚴重情況。他說,漢朝實行三十而稅一的薄稅政策,表面上比夏商周三代的“什一而稅”還輕,但由於絕大部分土地為地主佔有,農民耕種豪強土地,要繳納1/2以上的地租,還要服沉重的徭役,實際上加在百姓頭上的是“什稅五”,即5/10的重徵。因此,王莽頒行王田制,將天下土地都稱為“王田”,不准買賣,百姓家庭男口不滿八人,而土地超過一井即900畝的,要把多餘的土地劃分給親屬、鄰居及同鄉缺地的家庭。原來沒有土地的農民,按“一夫一婦田百畝”的數量受田,向國家繳納1/10的田賦。王莽對土地私有製和漢代輕稅政策的批判雖有一定道理,但他企圖廢除仍然符合當時生產力狀況的土地私有製,恢復早已滅亡了的奴隸制時代的井田制,顯然違背歷史發展趨勢。王田制直接觸犯大土地佔有者的利益,同時王莽也沒有真正使無地和少地農民獲得土地。他否定漢代三十而稅一,在王田制上實行“什一而稅”,這就等於把田賦從漢代基礎上提高了三倍,顯然不會得到地主和廣大自耕農的擁護。所以,在地主豪強及人民群眾的雙重反對下,王田制很快宣布失敗。公元11年,王莽不得不自行宣布取消王田制。

東漢王朝建立後,豪強地主的土地兼併活動更加猖狂。他們不僅佔有大量土地,而且佔有大量依附農民。大量戶口被豪強所隱佔,造成國家很大一部分稅源失去了著落。這種情況,必然要促使封建統治者對賦稅制度進行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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