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中國古代的賦稅與勞役

第3章 第二節先秦的田賦

從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東遷洛邑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是中國歷史上的春秋戰國時期。春秋戰國是中國奴隸制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的時期。在中國賦稅史上,也是奴隸制的賦稅制度瓦解和封建賦稅制度產生和形成的時期。 封建賦稅制度是在封建土地制度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西周後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在井田之外,出現了大量私田。這些私田,有平民開墾的,有逃亡奴隸開墾的,也有諸侯封君為擴大自己佔有的土地而開墾的。一些佔有較多私田的農民開始把土地出租給他人耕種,收取地租,成為地主,而一些農民或奴隸則成為他們的佃農。諸侯封君也開始把自己佔墾的私田租給奴隸耕種,收取地租。最後甚至把受封的國家井田也當作私田處理,分成小塊租給自己的奴隸或平民耕種。這樣,這些封君貴族就變成了新興封建貴族,而一些平民和奴隸則轉變為他們的佃農。封建剝削關係出現了。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前476年),各國諸侯與週天子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為了佔有更多的土地財產,開始了激烈的爭霸戰爭。統治階級的奢侈需要和大量軍費開支,遠遠不是井田制上的“百畝而徹”的舊稅收所能滿足的。所以,為了增加財政收入,進入春秋時期以後,各國先後開始了封建性質的稅制改革。

周莊王十二年(公元前685年),春秋時期著名政治家管仲幫助齊桓公在齊國實行“相〔xiang向〕地而衰〔cui崔〕徵”的賦稅政策。相,是觀察;衰,是差等的意思。 “相地衰徵”,就是根據土地不同而分等徵賦。西周的賦稅是以井田為單位徵收的。在井田制下,每戶土地都是百畝,所以每井所出賦稅和勞役都是一樣的。管仲主張根據土地好壞而分等徵稅,這就改變了奴錄製的井稅制度的徵收標準和徵收數量,在很大程度上破壞了西周的舊稅制。質量好的土地要多納稅,這就可以增加國家的田賦收入。質量差的土地則少納稅,這樣,耕種瘠薄土地的農民也會安心生產,不會因地薄稅高而遷徙逃亡。 大約90年後,公元前594年,魯國“初稅畝”,即開始按田畝徵稅。不分公田、私田,一切土地均按畝交納土地稅,正式廢除了過去按井田徵收田賦的製度。原來不納稅的私田也開始承擔國家賦稅,從而大大增加了國家賦稅收入。國家向私田徵稅,實際上承認了私田的合法性,從而也就等於承認了新生的封建土地佔有關係的合法性。大約又經過100多年,即公元前483年,魯國季孫氏又進行了一次軍賦改革,“用田賦”,即按田畝向百姓徵發軍役和軍用品。這樣,魯國不僅田賦,而且軍賦的徵收也採取了和封建土地佔有關係相適應的新制度。

類似的改革,在其他國家也陸續發生。如公元前548年,楚國令尹(最高行政長官)子木在整頓楚國軍賦時,推行“量入修賦”原則。具體做法是:登記全國土澤田地情況,度量山林水澤的出產,分別丘陵高地,註明鹽鹼地,計算水淹地,劃分小塊耕地,並規劃肥沃土地上的井田等等,實際上是根據不同土地具體情況及其產品種類和數量來確定賦稅。公元前538年,鄭國公孫僑(子產)“作丘賦”,和季孫氏的“用田賦”一樣,在百姓家資之外,又按田畝徵發軍賦。這些適應實際經濟情況的新的賦稅徵收方法,也打破了舊的井稅制度。 諸侯國中比較落後的秦國,進入戰國(公元前475—前221年)階段也開始了封建性質的賦稅改革。公元前408年,秦簡公“初租禾”,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所種莊稼畝數徵稅,實行了和“初稅畝”性質一樣的賦稅改革。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繼位,為了富國強兵,任用商鞅進行變法。公元前359、350年,商鞅在秦國先後兩次變法。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是廢除奴隸制時代的井田制,實行土地私有製,根據官僚貴族功勞大小,爵位高低,規定其私有土地的數量多少。把原來的國有土地轉變為官僚貴族的私有財產,可以自由買賣。同時頒行了新的賦稅制度,其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一、打破井田和私田的界限,所有土地都按統一的標準徵稅:“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史記·商君列傳》)。二、賦稅一律徵粟,繳納糧食,以鼓勵百姓務農。三、減輕農業稅,“重關市之賦”(《商君書·墾令》),加重商人的賦稅和勞役,以抑製商業的發展。四、制定戶籍制度,登記人口、勞動力數字,按人口抽人頭稅,徵發徭役和兵投。五、把賦稅勞役作為推行農戰政策的獎懲手段。例如,為促進農民小土地私有製的發展,規定弟兄二人以上者必須分家,否則,加倍徵收其賦稅。對專心務農,生產的糧食和布帛多的農戶,國家免除其勞役。戰爭中能斬敵一人,則免其賦役等。

商鞅變法是封建經濟制度取代奴隸制經濟制度的一場革命,也是封建賦稅制度最後取代奴隸制的賦稅制度的一場革命。它是封建賦稅制度在中國歷史上基本確立的標誌。 新生的封建賦稅制度儘管還不完善,但卻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例如,只要承擔國家賦稅,百姓墾闢的私田就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這對鼓勵墾荒、擴大耕地面積,有巨大的促進作用。再如,賦稅必須用糧食繳納,減輕農民的賦役等等,都有促進農業生產的意義。封建賦稅也比奴隸制的賦稅制度更為合理,納稅不只是平民的義務,不論官僚、地主、農民,凡佔有土地者都必須向國家納稅,不能違犯稅法。例如,趙國貴族、趙王弟弟平原君不肯繳納田租,負責稅收的趙國田部吏趙奢斬殺平原君手下抗拒納稅者九人,迫使平原君也不得不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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