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中國古代的賦稅與勞役

第2章 第一節夏商周的貢、助、徹

夏、商、西周是我國的奴隸制時代。夏朝大約從公元前21世紀延續到公元前16世紀,商朝大約從公元前16世紀延續到公元前11世紀,西周從公元前11世紀到公元前771年,合計約1300多年。由於年代久遠,加上當時文化不發達,關於夏商周賦稅制度的原始材料現在留傳下來的極少。但春秋以來的文獻資料中,則保留了不少關於夏商周時代的傳說。這些傳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賦役的情況。 夏代的田賦稱為“貢”。貢有兩種,一是諸侯進獻的土貢,一是百姓繳納的田賦。 夏朝是在原來部落聯盟的基礎上產生的,夏朝建立以後,原來各部落即變成隸屬於夏朝廷的諸侯。這些諸侯都是由原來的部落首領轉變而來的奴隸主貴族。他們仍然統治著原來部落居住的地區,各自佔有大小不等的一塊地盤,土地名義上屬於夏王所有,諸侯為夏王治理著所轄地區的臣民,管理土地的耕種,榨取奴隸和平民的剩餘勞動,並承擔著向夏王朝獻納土特產品的義務,這就是夏代諸侯向朝廷所進的“貢”。諸侯向朝廷進的貢,實際就是他們向奴隸制國家繳納的賦稅。貢已經具有賦稅的各項基本屬性。它是強制的、無償的。各地諸侯向朝廷貢納物品的品種、數量、運送路線和時間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兗州(今鄭州以東,黃河以北,滄州以南地區)貢品規定為絲和漆;青州(今泰山與渤海之間)貢品為魚、鹽等海產品和絲、麻、錫與奇松怪石;徐州(今黃海、泰山與淮河之間)則貢五色土、野雉、桐樹等等。如果諸侯不按時向朝廷進獻貢品,就要受到朝廷的譴責、質問,甚至出兵討伐,興師問罪。

耕種國家土地的平民也要向國家繳納貢物。全國土地大部分分封給諸侯,同時都城周圍地區則為夏王直接控制和占有。這些土地,一部分為公田,由國家直接佔有的奴隸耕種,其收穫物全部歸國家所有和支配,一部分則授與平民耕種。據說“夏后氏五十而貢”(《孟子·滕文公上》),即夏朝平民每戶從國家受田50畝(相當今10畝多),然後將收穫物的一部分貢納給國家。貢納物根據百姓距王城遠近的不同而不同。王城方千里之內田賦貢納物品的規定是:距王城100里之內的百姓要繳納包括穗、葉、稈在內的整棵莊稼;100里至200里之內繳禾穗,200里至300里之內繳禾稈,300里至400里之內繳帶殼谷,400里至500里之內繳脫殼谷即米。這樣,國家從百姓手中可以徵來各種不同的物品,有米,有谷,有穗,並有禾稈。米可食用,穀殼、禾桿等則可用來餵養牲畜、修造房屋、馬厩等。耕種國有土地的平民所繳的貢,就是田賦,即土地稅。

貢是一種定額稅,據說是比較百姓所受土地若干年的產量,得出一年的平均產量,再把這個平均產量的1/10定為貢額。貢額確定之後,不論以後年景、收成如何,百姓都必須如數繳納。所以豐收之年,百姓納貢比較容易。但遇到荒年,即使顆粒不收,也必須如數納貢,所以一遇災荒,百姓則不堪忍受。到了商代,貢法則為助法所取代。 商朝為了灌溉和耕種的方便,土地都劃分成井字的方塊,每塊土地之間由水渠和道路分開。一井中有九塊方形土地。這就是井田制。商代井田中的每塊土地是70畝(相當今14畝多),周圍的八塊分給八家耕種,每家70畝,中間的一塊70畝為國家公田,由八家共同幫助國家耕種。公田的收穫物歸國家所有,私田的產品則歸百姓自己所有。田賦只取公田產品,不取私田產品。豐年,國家公田收入和百姓私田收入都增加,荒年二者都減少。這樣,百姓生活就有了保障,就避免了實行貢法時,百姓在荒年盡其所有而不能完賦的情況。這就是“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又稱藉法,藉就是藉,指借民力以耕公田。顯然,助(籍)法是一種勞役稅制。助法的稅率,據說也是1/10,即百姓的全部勞動時間裡,大約有9/10(實際是8/9)用於耕種私田,1/10(實際是1/9)用於耕種公田。

在助法條件下,百姓為國家的勞動和為自己的勞動不論在空間上和時間上都是分開的。而且,私田由自家單獨耕種,公田則由八家共耕。如果沒有嚴格的監督,百姓在公田上的勞動必然不會像在私田上的勞動那樣努力,這必然要影響公田的產量,影響國家的收入。這種稅制不可能長期維持下去。周代的“徹”法,可能就是克服助法這種弊端的產物。 周代的井田中,每塊土地為100畝(相當今20多畝),一井共900畝,授與八家共同耕種,最後以800畝的收穫物分給八家,100畝的收穫物作為田賦繳給國家。這就是“週人百畝而徹”(《孟子·滕文公上》)的法。由於公田現在已經不再在井田中單獨劃出,而是作為私田授與百姓耕種,就可以調動起百姓的勞動積極性,公田就會和私田一樣得到精耕細作,從而增加國家的田賦收入。

田賦之外,商朝和周朝統治者分封在各地的許多諸侯,也必須按照規定向商王周王進“貢”,繳納其分封地區內的土特產。據《周禮·大宰》記載,周代邦國之貢分九種,稱為“九貢”:“一曰祀貢(祭祀用的包茅、純色全體牲畜),二曰嬪貢(皮帛),三曰器貢(宗廟用器),四曰幣貢(繡帛),五曰材貢(木材),六曰貨貢(珠玉龜貝),七曰服貢(祭服),八曰斿〔you遊〕貢(羽毛),九曰物貢(土特產)。”和夏朝一樣,貢仍然是商、周國家的一項重要財政收入。 夏商周均有負責賦稅徵收管理的專門官職。據《周禮》記載,周代國家機構共分六官,負責賦稅徵管工作的是地官司徒。大司徒之下有小司徒以及載師、閭師、縣師、遂師等職,分別掌管全國土地、物產、人民、六畜、車輛之數,制定各地賦稅等級,規定賦稅徵收辦法,按時徵收賦稅。並有內府、倉人、廩人等管理國庫糧食及物資的儲存收支;有司會、司書等主管賦稅收支的核算。賦稅徵管制度已相當嚴密。

奴隸社會的田賦負擔相當沉重。稅率名為1/10,實際上助法和徹法都是1/9的稅率。而實際徵收的比例則更高。 《詩經·七月》一詩中詳細描寫了農夫的生產和生活情況。他們種的稻穀,織的布帛,獵取的獸皮,都要繳納給王孫公子。他們自己住的房子則四面透風,蟋蟀在床下亂叫,老鼠在屋裡出沒。他們吃的是奴隸主貴族根本不吃的瓜、葫蘆、麻子和苦菜。連一件粗麻衣服都沒有,整天憂愁如何過冬:“無衣無褐,何以卒歲?”當他們經過奴隸主貴族的庭院時,看到奴隸主們奢侈的生活,不禁憤怒地質問:這些統治者,既不種地,也不打獵,為什麼卻可以取得300戶土地的莊稼?為什麼庭院裡懸掛著各種珍貴的野獸?這不是白吃飯嗎? “不稼不穡,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狩不獵,胡瞻爾庭有懸貆兮?彼君子兮,不素餐兮?”(《詩經·伐檀》)在《詩經·碩鼠》一詩中,農夫憤恨地把統治者比喻為大老鼠,農夫一年到頭供養他們,收穫的糧食全被他們吞食了。他們對農夫的疾苦卻不理不睬,毫無憐憫之意。因此,農夫決心離開這些貪暴的寄生蟲,到自己理想的、沒有剝削和壓迫的“樂園”、“樂土”去。這些詩篇充分反映了奴隸制國家賦稅搜刮的殘酷性,表現了奴隸社會末期人民對這種搜刮的強烈不滿和反抗情緒,說明奴隸制的剝削制度即將瓦解和崩潰了。

奴隸制社會的田賦是以井田制為基礎的,國家把土地授與百姓耕種,百姓則向國家提供勞役稅和實物稅。到西周末年,隨著井田制的瓦解和封建土地制度的產生,奴隸制的田賦制度也隨著瓦解,而為新的封建的田賦制度所代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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