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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賦稅與勞役

中國古代的賦稅與勞役

张守军

  • 科普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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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0-01-01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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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第一章古代賦稅和勞役的產生

中國古代的賦稅和勞役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出現的。在遠古的原始社會裡,因為沒有階級,沒有國家,所以也就沒有賦稅和勞役。 大約4000年前,中國原始社會已進入父系氏族階段。氏族社會的領導機關是由部落首領組成的部落聯盟議事會,部落的重大事務由聯盟議事會民主討論決定。一項重大決策作出之後,部落首領就帶領部落成員一起去完成。部落首領既是部落的領袖,又是普通部落成員,沒有與其他部落成員不同的特殊地位。他們是社會公僕,是普通勞動者,他們親自參加氏族社會改造自然和社會的鬥爭,不需要別人養活。 中國古代傳說中的堯、舜、禹,就是父系氏族社會後期幾個著名的部落聯盟首領。據說堯當部落首領時,住的是草棚,吃的是粗糧野菜,冬天穿毛皮衣,夏天披麻布衫,和看門人的吃穿完全一樣。舜當部落首領時,親自扶耒〔lei壘〕耕地,率領大家勞動,腿上的汗毛都磨光了。歷山農人互相侵奪地盤,他就去歷山和他們一起種田,解決矛盾。河濱的漁民發生糾紛,他又親自去河濱打魚。東夷的陶工製作的陶器質量不好,舜就親自去那裡製陶。大禹也一樣,治水13年,三過家門而不入,累得面黃肌瘦,手足生繭。氏族社會的領導者和廣大部落成員一起勞動,自食其力,一邊種地,一邊做飯,一邊管理氏族公共事務,這就叫“與民並耕而食,饔饗〔yongsun雍孫〕而治”(《孟子·滕文公上》)。

氏族社會的領導機構不需要從社會無償徵收財富來供養自己,不需要也不可能強迫社會成員提供無償勞動來為自己服役。 進入階級社會以後,情況就發生了變化。氏族中的各個家庭有了自己的私有財產。氏族成員之間產生了貧富差別。部落首領比一般氏族成員佔有更多的財富,他們利用職權,為自己謀私利,逐漸變成氏族貴族。他們還把抓獲的戰俘和負債破產的氏族成員即平民變成自己的奴隸,而他們自己則成為奴隸主。中國古代自從大禹的兒子啟接得王位建立夏朝開始,就進入了奴隸社會階段。據說夏啟征服擁護禹選定的接班人東夷族人伯益的有扈〔hu戶〕氏後,就把有扈氏的部落成員變成了“牧豎”即畜牧奴隸。中國社會從此出現了奴隸主與奴隸、貴族與平民之間的階級對立。

奴隸制度是一個殘酷的人剝削人的製度。一切繁重的體力勞動都由奴隸承擔,奴隸是奴隸主的會說話的工具,他們的勞動產品完全為奴隸主階級佔有。奴隸主階級靠剝削奴隸的勞動,過著驕奢淫逸的生活。奴隸主與奴隸是經濟利益上根本對立的敵對階級。奴隸主的殘酷剝削和壓迫必然會激起奴隸的反抗。為了鎮壓奴隸的反抗,維護奴隸主階級在經濟上和政治上的統治地位,奴隸主階級建立了強大的武裝力量,組織了軍隊,並製定了各種維護奴隸制社會秩序的法令制度。為了保證這些法令制度的實施,設置了大批官吏,並建立了法庭、監獄等鎮壓機構,對反抗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和破壞奴隸制社會秩序的奴隸和平民進行懲治。奴隸制國家就這樣產生了。軍隊、官吏、法庭、監獄等等,這一系列暴力鎮壓工具,就是國家機器的各個物質組成部分。我國從夏朝開始,原來的部落首領就為國王所代替,原始社會的民主制度就為奴隸主階級的專政所代替。國家自從產生以後,就是一個相當強大的暴力機關。它必須強大到這樣的地步:依靠它足以把奴隸和平民的各種反抗,包括武裝反抗鎮壓下去,並且能夠對付外來的侵略。據歷史記載,夏、商、週奴隸制國家機器已有相當規模。夏朝就建立了以國王為中心的一整套官僚機構。國王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國王下面有牧正、庖正、車正等一系列官職。據說夏代官職已有上百種之多。夏代建立了軍隊,制定了稱為“禹刑”的刑法,修造了“夏台”監獄。商朝和周朝的國家機器進一步發展。到西周時期,奴隸制國家的官僚機構已相當完備。周王之下有輔佐周王的太師、太傅、太保三公;三公之下有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六卿。六卿之外還有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五官。六卿與五官之下各自都有很多僚屬。此外,山林川澤、關卡市場的管理以及宮廷貴族的吃喝玩樂事項,都設有專門的官職負責。西周軍隊的數量也很多,僅屬於周王的常備軍就有14萬人以上。周代已有成文的法律,制定了五刑。據說五刑的律文有3000條,並有一大批執法與行刑的法官、獄吏。

養活大批軍隊、官僚、獄吏、需要大量財富。軍隊不僅要吃穿,而且需要配備甲胄、武器、戰車、馬匹等裝備。為了攻守的需要,必須構築城堡、修建工事,這都需要消耗大量的資財和勞力。各種官吏不僅需要俸祿,而且官府、監獄等機構的建造,以及各級政府機構在行使其職能的過程中,都需要耗用大量人力、物力。軍隊、官吏等國家機構和各種常設公職人員,都不從事物質生產活動。他們所需要的物質財富和勞力,國家只有依靠強力從社會、從人民群眾中無償徵取,這就是國家稅收。 國家稅收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強制性,它是國家依據法律向百性強制徵課的,任何個人和集團,都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國家法律的製裁;二是無償性,百姓的財產以稅收的形式被國家徵去之後,不再歸還納稅人,也不支付任何報酬;三是固定性,課稅對象及徵收比率或數額,是國家以法律形式預先規定的,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標準如數納稅,任何人都不得隨意改變或違抗。這種以強製手段從社會無償徵收的固定收入,是國家官吏、軍隊和貴族宮廷的生活源泉,是國家行政權力整個機構的生活源泉,是國家機器行使其職能的物質基礎。強大的政府機構和繁重的賦稅是同一個概念。

中國古代國家稅收最早稱為“貢賦”,後來稱“賦稅”,有時也單獨稱“賦”或稱“稅”。但不論怎樣稱呼,它們都是無償地取之於民,用之於國。這一點,古人已經從實踐中認識到了。例如,古人稱:“賦出於田,自上稅下;貢出於土,從下獻上。”(《玉海·食貨·貢賦》)“賦供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漢書·食貨誌上》)把反映稅收本質的賦稅來源、徵取方式和用途等說得十分清楚。 中國古代奴隸制國家是在夏朝產生的,賦稅和勞役也是從夏朝開始出現的。中國古代偉大的歷史學家司馬遷說,中國“自虞、夏時,貢賦備矣”(《史記·夏本紀》)。意思是說,中國是從夏朝開始有了完備的貢賦制度。 “貢賦”一語最早就是見於記載大禹治水事蹟的古代文獻《尚書·禹貢》中。這些材料反映了古代賦稅產生於夏代這一基本事實。

古代稅收有三種基本徵收形式:勞役形式、實物形式和貨幣形式。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前期,由於商品貨幣經濟不發達,所以,勞役形式和實物形式是國家稅收的基本徵收形式。而到封建社會後期,貨幣形式則成為國家稅收的基本徵收形式。 古代社會的主要經濟部門是農業(包括林、牧、漁業)、手工業和商業。在奴隸社會裡,這些經濟活動主要由奴隸主和平民經營。奴隸制國家的賦稅主要取自從事農、工、商經營活動的奴隸主和平民。在封建社會裡,國家賦稅則主要取自從事農業、手工業和商業活動的農民、手工業者、商人和地主。不論奴隸社會還是封建社會,各種勞役都是由廣大勞動人民直接承擔的。 農業是古代社會最主要的物質生產部門,也是古代國家賦稅的主要來源。所以,我們首先闡述中國古代田賦,即土地稅或農業稅的發展演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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