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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第三節重在信義,貴在和協

中國古代商業 吴慧 3316 2018-03-20
信義是中國傳統文化中人們所著重提出的道德標準,為人修身、處世的行為基礎,商業道德也以此為支柱。以信義為重,乃是商人中的誠賈、廉賈的本色。 在信義二字中,義是衡量是非善惡的標準,信人或以信待人,都是與義同在,依義而行,故義字尤為根本。而一提到“義”,對經商而論,又不能不旁及一個“利”字。義利之辨,古已有之,商人更是首當其衝,誠賈在義利問題上就處理得較好。 義利關係儒家講得最多。何謂義? “義者宜也”。宜即合理之意,人的行為必須合理,要有義的自覺。孔子說:“君子義以為上”,“君子義以為質”(《論語·陽貨、衛靈公》);孟子說:“義,人路也”(《孟子·告子上》);荀子說:“夫義者,所以禁人之為惡與姦者也”(《荀子·強國》)。義和仁、禮、智被儒家視為人之“四端”(起點)。如何對待義利的矛盾?儒家的態度是:“義然後取”,“見利思義”,“見得思義”(《論語·憲問、子張》)。 “義利兩有”(荀子語),而以義為先,以義為本。商人經商要賺錢、謀利,這個錢、這個利必須來得合理,不能不走正路。晉商說:“君子愛財,生財有道”;“愛財而取之有道”。徽商說:“財自道生,利緣義取”;“生財有大道,以義為利,不以利為利”;“以禮接人,以義應事”;“必軌於正經”,“不舞智以籠人,不專利以取怨”。這些樸素的語言表明了他們(誠賈)還是能掌握正確的義利觀,反對取不義之財的。於此實受到儒家思想良好的教益。

這些商人深知,只有講求商德,才能把生意做長、做穩、做大、做活,否則不管合理不合理,一槌子買賣,狠賺一筆,但信譽喪失,買賣做絕,以後人們不敢來領教了。晉商王文顯訓誡其子說:“善商者處財貨之場,而修高明之行,是故雖利而不污……利以義制,名以清修,各守其業……如此則子孫必昌,身安而家肥富。”他說出了一個道理:經商謹厚重義,可富而經久,合乎商人的最大利益和長遠利益。 經商重義,在傳統道德中義字往往與信字相連,講義必然也以信為重,信可說是以義制利、循義經商的一種外在表現。 “信近乎義”。孔子說:“民無信不立,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一再強調對人要“謹而信”、“言而信”、“信則人任焉”(《論語·顏淵、為政、學而》)。就經商來說,雖盈利是其目的,但“信義所孚,人不忍欺”,凡事以道德信義為依據,這才能通有無,“近悅遠來”。把嚴守信用作為商業道德傳承下來,是許多經商者的好傳統。徽商許文才因為“貿遷貨居、市不二價”,以致人們入市購物,“有不願之他而願之公者,亦信義服人之一端也”。還有個徽商胡仁之,經營糧食,誠信不欺,某年大饑,他拒絕同人在米中摻假之請,表示決不賺這昧心錢,損害信譽。 “平則人易親,信則公道著,到處樹根基,無往而不利。”經商講信,對商人本身並不吃虧。

信必須建立在誠的基礎上,不能誠,便不能信,有了誠,信才能篤實。 “誠者,天之道也;思(追求)誠者,人之道也。”(《孟子·離婁上》)衡量一個商人是否講信義,最淺顯直接的表現就在他經商時是否誠實不欺,能做到這點,與信義的最高標準就相差不遠了。 “非誠賈不得食於賈”(語出《管子》),賈而能誠,才是好商人。明代陝西商人樊現,經商足跡南至江淮,北盡邊塞,其取勝之道據他自我總結:“貿易之際,人以欺為計,予以不欺為計,故吾日益而彼日損;誠為天之道,豈難信哉?” 在商業經營中,講義講信講誠,都出於對人的仁愛之心。孔子說:“仁者愛人”,“汎愛眾而親仁”(《論語·顏淵、學而》)。這位老夫子堪稱古典人道主義的大師。仁是傳統道德的核心。白圭經商在所定的治生四德——智、勇、仁、強中,更突出一個“仁”字。他不搞壓價拒收,不搞囤積居奇,以“知取予”(人棄我取,人取我與)為行“仁”術,重視扶植生產、調節供求,確是在以“仁”經商,其思想溉沔〔mian勉〕後學非淺。徽商吳鈵也正以仁心經商給其子立下十二字訓言:“存好心,行好事,說好話,親好人”,教導後輩在經商中要存仁愛之心,寬厚之德,認為這是經商成功的奧妙所在。

總之,誠賈良商以信、義、誠、仁經商,在商界贏得了佳譽,結果促進了商業的發展,“基業日隆,家道漸裕”。唯利是圖,以利害義,會遭到同行的鄙視、世人的唾棄。 商人精神還有來自傳統文化的重要的一條,叫作“和協”。 “和”主要為儒家所闡明。中載:“有子曰: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學而》)孔子本人也說“君子和而不同”(《子路》)。孟子說:“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孫醜》)荀子也說:“上不失天時,下不失地利,中得人和,而百事不廢。”(《荀子·王霸》)又說:“故義以分則和,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王制》)這些話都是要求人們和睦相處(“和”),團結一致(“一”即“協”);即指在人際關係中要求要注意和協合作。

要實現關係的和諧,在對人以“誠”的同時,行事必須取乎中,適乎其中,不能偏激,不走極端,這就是儒家所提倡的“中庸”之道。孔子說:“中庸之為德也,其至矣乎!”(《論語·雍也》)中、和二字是緊密相連的。荀子強調:“中和者聽之繩也。”(繩為準則,《王制》)掌握中和之度,就可以取得同各方面的關係的和諧——人和。 “中和”,即協調矛盾,化解糾紛;“和”字後面又加上個“協”字,和以致協;“和協”二字表示了“中和”的目的性(協)。和協的精神,應是商人精神中最成熟的部分。商人從實踐中得知“和氣生財”這一生意經,自然很容易接受中和和協之說;“和為貴”被懸為許多老店的座右銘自非偶然。 “太過者,滿則必傾;執中者,平而且穩。凡人有心處世,務在中和。”中和成為更具抽象理性色彩的一種處世哲學,記於《客商一覽醒迷》的書中(明閩商李晉德著)。徽商好儒,懂得中和之道自不必說;就是晉商,後來讀書的也越來越多(非為應舉求仕),《中庸》、《大學》成為許多商號店員的正心修身的讀本;其為儒家中和之說的熏染也在情理之中。

中和為德,團結樂群,是山西商幫的商人精神中一種突出的表現形式。 “和為貴”這一口頭禪,已成為山西商人立身行事的規範。他們提倡“不做出格的生意,不貪非分的錢財”,“不露富”,“不誤財”。其經商之掌握中和之度,在一個商號內部是依靠團結樂群的機制來完成的,這個機制體現在商號的規章制度、用人行政等一系列的規則上。在一個商幫較大的範圍內“他們用鄉里之誼彼此團結一起,用關帝崇拜的方式,用會館的社會機構,用商會的立法形式,增強相互之間的了解,講賑恤、講義氣、講相與、講幫靠,以協調企業之間的大小矛盾,消除人際之間的不和”。和衷共濟的協調精神被充分強調,“人和”被視為至關重要的事。 山西商號有一種獨具匠心的用人之道,團結樂群的和協精神主要即源於此。晉商在商號尤其在票號中,都通過一套完整的規章制度,把財東和夥友的關係處理得好好的。商號的經理(掌櫃)任用前慎之又慎,經引薦、考察,確定能用,才以禮召聘,訂立合同,頂一個股。財東將資金全權委託經理,平時營業方針、措施及人事調度,不予過問,靜候決算時匯報。如有賠累,而非人為原因,財東並不怪罪,反加勸慰,立即補足資金,令其重整旗鼓以觀後效。這種“慎用重托”的用人方法,實現了財產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由於經理受財東信賴與委託,又利益加身,所以事事憂勤惕勵,以忠義回報知遇;財東對之也不薄,效力年久者,身後必給身股以贈其家,子孫而賢仍可入號。對經理以下人員,堅持任人唯賢原則,破格擢用寫在號規之中。早期的股份制已在山西商號內出現:各財東有“銀股”,經理有“身股”,伙計也視資歷和勞績頂上不同數量的“身股”,賬期分紅時掌櫃、伙計的身股和財東的銀股一起參加利潤分配(又稱“股俸制”)。伙計為了頂身股,也甘心勤勤懇懇為商號服務。慎用重托再加人身頂股,使商號內部,上下齊心協力,佔了個“人和”,增強了向心力,形成了東夥勞資關係協調的局面。

山西商人的和協精神還表現在商號與票號之間的協調互濟。商業資本的調度和運轉須賴金融機構的匯兌和劃撥轉帳、借貸和信用見證。山西商品經營資本和貨幣經營資本的混合生長,互相滲透,互相促進,相輔相成,密切配合。沒有兩者的和衷共濟,山西商幫也是不能如此迅速地發展壯大的。 “和協”,商人中間很有凝聚力的和衷精神、協調思想,看來確是商業文化中值得大力發掘的一大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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