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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第三節城市商業與農村商業

中國古代商業 吴慧 3758 2018-03-20
商業的繁榮首先是城市的繁榮,自漢至唐這一直是商業發展的最重要的標誌。 西漢時全國有六大商業城市:首都長安是國內商業和同西域通商的中心;臨淄是齊魯地區的大都會和商業、紡織業中心,人口多於長安(10萬戶);河南地區的洛陽素有經商傳統;河東、河內地區最大的商業中心是“富冠海內”的邯鄲;南陽(宛)冶鐵業發達,“業多賈”;成都則是巴蜀一帶鹽、鐵、布等物產運出的咽喉之地。六大城市以下還有十幾個中等城市。東漢時京師移至洛陽。魏晉南北朝期間,長安、洛陽迭有廢興,至隋唐時長安、洛陽才又重現繁榮,成為全國的首都和陪都。唐時京兆郡共有36萬多戶,人口二倍於漢時的西京長安,是最大的商業和對西域貿易的中心,“四方珍奇,皆所積集”。東都洛陽,漕船所聚,為南北物資交流的樞紐,“商賈貿易車馬填塞於市”。唐前期北方有所謂“六雄”、“十望”之稱,運河邊上的汴州(開封),“舟車輻湊、人庶浩繁”,即是“六雄”之一。在北方商業佔領先地位的情況下,南方商業城市也有相當的發展,如揚州、楚州、蘇州、鄂州(武昌)、升州(南京)、杭州、越州(紹興)、廣州等地商業更盛於昔時。唐後期,隨著南方經濟的進一步開發,10萬戶左右的州郡在南方多了起來。如蘇杭二州元和時戶數即各達10萬,分別比開元時增加1/4和近50%。最突出的是揚州,已上升為全國第一個大商業城市,“商賈如織”,“富庶甲天下”;由於漕運所經,江淮荊湖嶺南物產於此集散。揚州本身就有發達的手工業,而且鹽鐵轉運使治所設置在這裡,海鹽貿易以此為中心,所以其商業發展特快,“舟車日夜灌輸京師,居天下之十七”(宋時沈括語,見《輿地紀勝》所引),“揚一益二”之譽實非虛語(益是成都)。南方城市商業的快速發展,從一個方面反映了中國經濟重心逐漸南移的歷史過程。

自古以來坊(住宅區)市(商業區)分設的製度,歷漢而唐還一直保持著。西漢長安有九個市,六市在道西——西市,三市在道東——東市。各市市內有“市樓皆重屋”,為市官(稱“市令”)辦公、“察商賈貨物買賣”之處,上面插旗,故又名“旗亭樓”。市四周有圍牆,和住宅區(漢稱裡)隔開,交易只能在市內進行。市門有人看守,按時開閉。為了便於顧客購買,便於官府檢查,店鋪在市內都按商品種類排列。經營同類商品者,鱗次櫛比,各自排成行列,稱為“列”、“肆”、“次”、“列肆”、“市肆”、市列”。這時同類貨物陳列在同一行列內稱為一肆,肆還不是一個店鋪之意。即使是小販也分類挨次,坐著擺攤。長安西市有“柳市”,就是販賣柳條編織物的市列;東市的“酒市”,則是販酒的市列。各列肆中間的人行道叫作“隧”。班固在《兩都賦》中所寫的“九市開場,貨別隧分,人不得顧,車不得旋”,正是指長安市內按商品分列肆,買賣擁擠的情景(到東漢時還是如此)。市列內的房舍鋪席都由官府設置,凡利用這些設施在市內營業的商人,都要向官府登記,列入“市籍”,交納“市租”。其他大中城市也和長安一樣設有“市”,如宛市、洛陽市、臨淄市、成都市、吳郡市、平陽市等;縣城裡一般也有“市”,但規模較小(未必每天開市)。駐軍之所亦有“軍市”之設。當時的市租收入歸皇帝或封君私用。如西漢的臨淄市因商業發達,年收市租達千金之巨。

南北朝時市內大額交易,如買賣奴婢、馬牛、田宅、木材等都要立文券。南方除收市稅、關津稅外還對交易行為徵收“估稅”。立有文券者每萬錢納稅400,賣方出300,買方出100,稱“輸估”;不立文券的小額交易也按貨價納4%的稅,稱“散估”。輸估開後世契稅之先例(後來但令買者出錢)。中國歷史上的包稅制度,也自南朝起在關、市、估稅中實行。 “立額包徵”,人們競相提高承包稅額來謀取這一肥缺,以取代他人,到任後就“營謀私蓄”,任意增稅,侵壓商民。這種制度影響十分惡劣。 北朝也仍實行市製。北魏遷都洛陽後,大力經營,商業恢復繁榮。洛陽有六個市(晉時只有三個),大市和四通市最為熱鬧。大市周圍共八里,市內貨物琳瑯滿目;四通市在伊水、洛水之旁,規模宏麗,不亞於大市,美味鮮魚“多於此賣”,當時有“洛鯉伊魴,貴於牛羊”之說。市外即為住宅區——裡,大市四周有10個里,名為“通商”、“達貨”、“調音”、“樂律”、“延酤”、“治觴”、“慈孝”、“奉終”、“準財”、“金肆”,“凡此十里多諸工商貨殖之民”,工商業者住處挨近市,往返路近,便於貿易;同時同業薈萃,也便於管理,便於行業內的交流經驗,提高業務技術水平(以上請參閱《洛陽伽藍記》卷四)。這是比較合理的佈局。

隋都長安,城內有74坊,兩個市(各佔相當於兩坊之地)。東邊的市稱“都會市”,入唐稱東市;西邊的市稱“利人市”,入唐稱西市。唐時東西兩都的市稱“都市”,州縣治所以上的市叫“州縣市”。市內交易時間固定,每天正午市署擊鼓開市,傍晚敲鉦散市,掩閉市門。官府制定一套較過去更為嚴密的市場法規,規定:商品分三等定價,每旬估價一次;每年八月商人都要到官府校準度量衡器;手工業者製造的器物都要遵照官定規格,刻上姓名才許出售;紡織品也要合於質量及尺寸標準;禁止商人操縱物價,把持買賣,擾亂正常交易;市場管理人員評價不實,營私舞弊者要受處分。經營同類商品的店鋪仍集中在同一街區內,不能雜設,同業店舖的街區叫做“行”(相當於漢時的列、行、次、肆),各行各業的“行”字就是從這同業街區的“行”字引用過來的。長安東市共有220行,其中如肉行、鐵行、絹行、織縐錦行、鞦轡〔pei佩,韁繩;鞦指皮條等〕行、秤行、魚行、藥行、燭行、金銀行等。漢代大城市經營商品不過30幾類,唐代市上行數之多表明商品種類比以前大為增加。漢代的“肆”字在唐代已變成零售網點——店鋪之意,每個行包括幾個、十幾個以至幾十個肆。長安東市一次失火即燒了24個行,4000多個肆。洛陽南市有120行3000多肆。同一行內的許多肆形成一種組織,也稱為“行”,各行的成員叫“行人”、“行戶”,行有“行頭”(“行首”、“行長”),對官府辦理納稅和交涉其他事情,官府通過他們控制各行。

南北朝時興起的邸店業,到唐時更為發達。洛陽大同市有邸店141個,南市有312個。邸店設在市的四周,裡面備有房舍,居停外來客商,並有倉庫存放貨物。在這裡開展大宗的批發交易,邸店或由官僚、貴戚開設,其實際負責人(“居停主人”)在成交時從中斡旋,收取口錢;中介商人——牙人也活動其間,替邸店主人跑腿,並插手評定價格,介紹主顧。

唐代長安城和東西二市
不准在市外營業的規定,到唐代開始稍有突破。唐前期在長安朱雀大街已有人在早晨售賣各種食物,供上朝公乾和宮中採買需用。唐後期在鄰近市的坊(以前稱“裡”)裡,由手工業者自己開設鋪子的情況多了起來,如崇仁坊的樂器鋪,靖恭坊的氈曲,宣陽坊的彩色絲絹鋪,延壽坊的金、銀、玉器店;古時已有但還不多的前店後廠,唐時有了更大的發展。在坊裡還出現了售賣日用零星商品的小舖子,賣餅、餛飩、抓飯的飲食店;釀酒作坊裡酒旗相連,出售美酒;有的坊裡還有“茶肆”。唐後期,傍晚散市、市門關閉的限制已被打開缺口。在繁華的大城市里以至某些城市,都出現了夜市,特別是揚州,夜市更盛。王建詩:“夜市千燈照碧雲,高樓紅袖客紛紛”,即描寫了揚州夜市的盛況。臨街有市肆,坊內有商業,夜間做買賣,意味著古代的市製到唐代已開始鬆動。這是城市商業發展的必然結果。

在城市商業發展的同時,商業也逐步向農村伸展。在漢代,縣以下小邑有一種逢時趕集的定期集市,如高祖故里豐邑就有屠販、酤酒、賣餅等交易,交易時還有鬥雞、蹴鞠以為娛樂。東漢時有定期市集的小邑稱為市邑,全國“市邑萬數”。去鄉亭較遠的地方,有的也增設“會市”,有美酒香肉可買。南北朝時在城外交通要道,交易頻繁之處,形成了固定的市場,稱為“草市”。這種草市自發產生,非由官設。可能起初是農民出售草料,購買日用品的場所,日久即蔚然成市。起初屋舍鋪面以草蓋成,房舍改為磚木結構是後來之事。 唐朝前期縣以下及不滿3000戶的小縣,不設市官管理的正規的市,只有定期市集,到唐後期由於農村商業發展,3000戶以下的“要路”而“交易繁”的地方也允許設立正規之市,即使不設市的地方,草市和以墟市、亥市、庚市等為名的市集也比以前更為發達。草市設在城郊或河津渡口、驛站所在地、人口稠密的小邑內。有的草市交易規模已不小,集市那天“商旅輦貨而至者數万,珍纖之玩悉有,受用之具畢陳”(《文苑英華》卷八○八,有關於彭州唐昌縣建立草市之文);為便利商旅往來,草市上還設有旅舍、酒店。江淮一帶草市“盡近水際,富室大戶,多居其間”(《全唐文》卷七五一,杜牧《上李太尉論江賊書》)。墟市是荊南、嶺南對農村市場的稱呼,起源很早,唐時更多,比草市要深入農村,但規模較小,主要是農民出售剩餘的米柴果菜魚禽或家庭手工業品,換回一些當地不能生產的或納稅所需的商品。柳宗元詩:“青箬裹鹽歸峒客,綠荷包飯趁墟人”,即為廣西農民趁墟情景的寫照。每當收穫季節或重大節日,由主持墟市之人先期召集客商和安排文娛活動。 “亥市”是農村市集在巴蜀的稱呼,系根據寅巳申亥的地支名稱來規定市日的(每三日一市);中原則有庚日之市;在北方農村定期市集稱為“會”、“場”或集場之類。有的地方還有在某一農事季節舉行的市集,如巴蜀的蠶市等。草市、墟市等農村貿易形式的發展,是封建社會商業前進的又一重要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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