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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第四節商品經濟發展的局限性

中國古代商業 吴慧 1591 2018-03-20
春秋戰國時期,商品經濟以驚人的速度向前發展,這同自然經濟的比過去(奴隸制、領主制時代)有所減弱與封建地主制經濟的形成,和個體小農階層的興起,是密切相連的。但這仍是遠不能分解自然經濟的初期的商品經濟,商業,其發展畢竟還表現出很大的局限性。 在封建社會裡,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商品經濟猶如汪洋大海中一些島嶼的錯落存在,實際上只佔一個不大的比重;在封建社會的初期,情況尤其如此。農奴以至個體農民的家庭經濟是規模細小的男耕女織、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小農經濟。他們吃飯穿衣兩件大事,基本上都靠自己動手,此外還能製作一些自用的手工業品,須仰仗於市場供應的商品就只有食鹽、鐵器、陶器等有數幾種。他們生產主要為了自己使用,出售的剩餘產品——餘粟、餘布(麻布)、餘帛,往往是在交換之後才確定是商品的,在此以前自給性與商品性的比例不固定,可轉換;即使專門(或大部分)以出售為目的而生產的商品,在農村中為數也不多,出售之後得來的錢,主要是為了納稅完賦和買回所需要的生產資料及生活用品,仍是一種“為買而賣”的使用價值的生產(簡單商品生產、小商品生產)。農民謀取更多的交換價值——貨幣,以發家致富為宗旨的商品生產還很難談起。同時城市中的個體小手工業者,其生產也是為了生存,而非為了致富。因此,在那個時期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在性質上還大有別於以實現交換價值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發達”的商品經濟,而仍是在商品經濟的不發達的階段上彳亍〔chichu斥觸,慢慢走〕行進。 《管子》說:“市不成肆,家用足也。”(《管子·權修》)《鹽鐵論》中說:“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小民之求足以相更。故農民不離畎畝而足乎田器,工人不斬伐而足乎材木,陶冶不耕田而足乎粟米。”(《鹽鐵論·水旱》)這兩段話說明在一個家庭之內,以至一個小地域之內,生活生產資料基本上可以自給。自然經濟是如此牢固,商業、商人的活動還沒有太大的發展餘地。涓涓之水匯成巨流。離開農村、小地域,進入城市而成大宗的,其渠道一是租稅繳納,二是商品交換(包括為交納貨幣稅而出售的產品)。地租、賦稅、利息為剝削階級所得,一去不回,是單向性的流出。真正的出售農產品,購買手工業品的雙向貿易,其數額就大大消減了。因此,戰國時城市商業的繁榮固然反映了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某些發展,同時也暴露了封建性的城鄉對立、貧富對立的程度正日益加深。這種情況以後還維持很久。

正由於大部分產品為剝削階級攫走,他們積有大量的糧食、布帛,以致消費不了,一定要拿出來交換,交換那些能滿足其更高層次需要的奢侈品,因此,直到春秋戰國之時,商業還主要是以迎合統治者的奢侈消費為急為先。連城市手工業,以競相為“末作奇巧”,生產“悅在玩好”的奢侈品。雖然也有糧食參加販運貿易,也有以經營“下谷”之類的商人出現,但販運貿易仍把重點放在轉輸體輕價貴,便於遠地轉運的奢侈品、工藝品和離鄉即貴的土特產品上面,尤其是珠玉仍在商業的經營中佔首要地位。 《韓非子》有“買櫝還珠”和“毀璞得玉”的故事。一個說的是:不識貨的鄭人以高價買去華美的、熏香的裝珠的匣子,而將珠子還給商人(《外儲說左上》);另一個是講識寶的宋國商人與人爭買定價百金的璞,假裝失手摔壞,賠了璞價,回去雕琢成精美的玉器,值金千鎰(《說林》下)。 《戰國策》也記有呂不韋“珠玉之贏”,“百倍”其利的說法。所有這些都是戰國商人在大做其珠寶生意的寫照。珠玉之利與土特品倍蓰之價又不可同日而語。所以,商人都要趨之若鶩〔wu務,野鴨〕了。 “商人資本的獨立發展,是與社會的一般經濟發展成反比例的。”這一規律在“轉運貿易的歷史上表現得最為明顯。”(《資本論》)中國的情況也是如此。商業獨立於生產之外,而向販運貿易發展,尤其是狹隘地以珠玉等奢侈品為重點,正說明商品經濟還有一定的限度,真正的商品生產還不多,自然經濟還居統治地位。這種情況在以後還要延續一個很長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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