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漢化佛教法器服飾略說

第20章 第一節隨身俱

這一節中,講的是僧人個人可以保留哪些私有物品的事。 “隨身俱”這個術語,大致可以概括允許僧人保留的個人生活與學習用品的全部內容。 佛教出家五眾,即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和式叉摩那,大體上可以總稱為僧伽,這是梵文samgha的音譯;意譯有“和”、“眾”、“和合眾”等,還有因眾僧人和合如海水一味,而譯為“海眾”的;另有音加意譯為“僧侶”、“僧家”、“僧伍”的。這個詞語是集體性質的稱謂,指信受佛法的修行團體,必需四人以上才能組成僧伽。可是經過發展使用,則只要是出家五眾,一個人也能算是一個僧人了。簡稱為僧。漢化佛教則常把比丘和比丘尼合稱為“僧尼”,統稱還是“僧”,比丘尼也可簡稱為“尼”。沙彌和沙彌尼也算在僧或僧尼之列,為了區別,稱比丘等二眾為大僧,沙彌等三眾(包括式叉摩那)為小僧。出家人與在家人主要的不同點之一,就是放棄一切個人所有。因此,從原則上說,寺院中的一切動產和不動產均歸僧伽集體所有。

如果進一步分析,按佛教的一種分類法,首先是把僧伽的所有動產和不動產都看成“三寶物”,再分成佛物、法物、僧物三類。佛物是屬於“佛”的,大致包括殿堂、佛像和供奉佛的物品,如殿堂內的莊嚴物——三具足、幡幢、寶蓋之類,還有施主施給佛像和菩薩像披的佛衣等等,都是屬於佛的,是不能移作他用的。移用者按盜竊罪懲治。法物指的是與佛寺內和佛教經典相關的物品,如佛經,書寫佛經等使用的文房四寶,收藏經典使用的經箱、經巾,供養這些法物的香花、三具足,等等。這些法物也是不能改作他種用途的,例如,把繕寫過佛教經典的紙接著抄非佛教的世俗材料,或作為“反故”(用反面抄寫),從佛教看來都是有罪的。僧物則包括寺院所屬的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動產如糧食、器物等,原則上是屬於僧伽全體所有的。中國的寺院,1949年以前大體上分成“十方剎”、“子孫廟”兩大類。十方剎的“三寶物”,特別是僧物,原則上屬於世界上所有的僧伽,起碼是屬於某一宗派,中國的禪宗寺院就是如此。師徒是不能私相授受的,也就是說,誰也沒有繼承權。子孫廟的產權屬於某個家族(俗稱“家廟”),甚至是某個和尚的私產,師徒之間有繼承權。但是,從佛教的原則來看,這種繼承權也只是一種工作上、使用上的繼承罷了,產權依然是屬於“佛”的。 1949年以後,中國大陸上的子孫廟基本消滅,現在中國佛教協會所屬的寺院,全都是十方寶剎啦。

那麼,一個僧人能擁有的“個人私有財產”還剩下點什麼呢?大致地說,是以僅僅能供應自己生活與學習的最低限度必需品為限。從歷史上看,其品種和保有的數量,則有逐漸增多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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