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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第十八章晚清時期中國駐新加坡的領事

南洋華僑史話 巫乐华 1422 2018-03-20
到了19世紀末的晚清時期,歷代王朝執行的禁止中國人出國定居的態度有了轉變,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第一,1860年第二次鴉片戰爭以清朝的失敗而結束,《北京條約》規定允許英法殖民主義者可以自由在中國招募華工。雖然早在上一個世紀就有中國東南沿海人民被西方殖民主義者用武裝擄掠為奴工的歷史,這些在清政府看來是非法的,但上述條約的規定,標誌著華工出國是完全合法的。從此,華僑出國就沒有什麼禁令阻攔了。於是大批中國貧苦百姓賣“豬仔”當華工,背井離鄉,走出國門。華工出國使華僑人數從19世紀初的100萬左右增加到20世紀初年的近千萬,大部分還是僑居在東南亞。華僑人數增加,他們在海外受到歧視和壓迫的事例也不斷增多,因此他們迫切要求清政府給予保護,如菲律賓華僑在1880年以後曾經四次具禀要求在該國設立領事館就是例子。第二,19世紀末華僑經濟力量有了相當的增長。華僑在國外,為謀求生存,可以說三百六十行,行行都乾。由於大多數西方殖民主義政府都明令禁止華僑擁有土地,因此他們只好小本經營,從事小買賣。憑著他們的勤敏、刻苦、進取精神,買賣越做越大,有的人積斂了相當的資本,成了原居民和西方殖民主義者之間的中介商。他們以此為基點,逐漸進入製造業、種植業、金融業等領域。到了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在華僑聚居的東南亞地區逐漸出現了一批擁有幾千萬元資本的巨富。這些人熟悉僑居地語言,了解那裡的情況,和當地政府也有良好關係,而且由富而貴,憑藉財勢,他們成為當地的僑領。出於內政的需要,清政府開始重視華僑的“錢袋子”,自然也十分重視富甲一方的僑領們。其三,清王朝的“天朝”地位在西方殖民主義面前被徹底粉碎了,特別是在第二次鴉片戰爭失敗後,朝廷文武大員中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亡國”的危險,在內政方面他們提出了發展工商業以求富國強兵的主張。發展工商業需要資金,而東南亞華僑口袋裡的錢正是他們所需求的。而要利用華僑的經濟力量,首先要保護他們,要贏得人心。這樣,在清朝同治年間(公元1856—1875),清朝逐漸改變了對華僑的看法,開始採取保護僑民的措施。

要想保護僑民,就得在華僑的僑居地開設使領館,與各國建立正式的外交關係。 鴉片戰爭以前,清王朝以“天朝上國”自居,對外部世界毫無認識,在處理對外關係時剛愎自用,極端無知。第二次鴉片戰爭以後,清王朝在西方列強槍砲下不得不屈服,開始和洋鬼子們打交道。此時,設立了總理衙門這一主持外交的專門機構,允許英法公使駐京,並派遣專使出國辦理具體外交事務。光緒初年(公元1876—1877年)第一批常駐使臣郭嵩燾、何如璋、陳蘭彬等人分別派往日本、英國、法國、德國和美國等。這些使節送回了大量各國的政治、經濟情況的材料,或多或少開闊了清帝國朝野上下的視野,同時也對海外華僑的情況有了更多的了解。他們提出了在華僑聚居的商埠設立領事館的建議。設領事館的動機,首先是從經濟利益出發,保護商民,此外也可通過領事館達到控制華僑社會的目的。

從19世紀70年代開始清朝就中國在菲律賓、印尼、馬來亞設立領事館問題,分別和西班牙、荷蘭、英國等殖民主義國家進行了曠日持久的談判。其中,與荷蘭的談判是最費時間的,前後拖了30多年,直到1911年9月才往爪哇島派出領事,不久辛亥革命就爆發了。中國在海外設立的第一個領事館是1877年的駐新加坡領事館。與東南亞其他地方設領事館的談判相比,新加坡的談判是順利些,但也頗費周折,而且第一任領事還不是由中國政府派出的外交人員擔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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