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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第一卷懷疑-3

人的使命 费希特 5267 2018-03-20
在每一個人中,自然都是從一個特殊的觀點來察看自身的。我稱我為我,稱你為你;你稱你為我,稱我為你;對於你來說,我在你之外,正像對於我來說,你在我之外一樣。我在我之外首先領悟的,是在近處限定我的東西;你在你之外首先領悟的,是在近處限定你的東西。我們從這個點出發,通過它的下一個環節,繼續前進,但我們卻走著不同的道路,這些不同的道路雖然會在某些地點相交,但從不朝著同一個方向彼此靠攏。在現實中形成了種種可能的個人,因而也就形成了種種可能的意識的觀點。把所有個人的這種意識集合起來,就構成宇宙對自身的完全的意識;此外再無任何其他意識,因為只有個人才有完全的確定性和現實性。 每一個人的意識,只要它真正是我們迄今所描述的意識,它的陳述就是確實可靠的;因為這種意識是從自然的整個合乎規律的進程裡發展出來的,而自然是不可能自相矛盾的。無論在哪個地方,只要有某個觀念,也就必定有一個與它相對應的存在,因為觀念只能與那種同它相對應的存在同時被創造出來。對每一個人來說,他的特殊意識是絕對確定了的,因為這意識來源於他的本質。誰也不可能具有不同幹他所實有的那種意識,誰也不可能具有不同子他所實有的那種意識的生動程度。個人認識的內容取決於個人在宇宙中所處的立場,認識的鮮明性與生動性則取決於人類力量在個人身上所能表現的那種作用的大小。如果把某個人的一種單獨的規定賦予自然,不管這種規定多麼瑣屑,不管它是一塊肌肉的收縮或一絲毛髮的捲曲,如果自然具有一種普遍的意識,並且能向你作出答复,那麼,自然就會把這個人在其意識存在的全部時間內所能有的一切思想告訴給你。

根據這個學說體係來看,在我們意識中我們稱為意志的那種眾所周知的現像也就變得同樣可以理解了。意志是對於我們的一種內在自然力量的作用的直接意識。對於這一力量的意向——這種意向由於受到對立力量的阻礙,還沒有發揮作用——的直接意識,在意識中就是愛好或慾望;各種戰鬥力量的鬥爭就是猶豫不決;一種力量取勝,就是意志決定。如果具有意向的力量僅僅是我們與植物或動物所共有的力量,那麼,在我們的內在本質中就發生了分裂和貶低;欲求不是與我們在物的序列中的地位相稱,而是低於這種地位,並且按照通常的說法,完全可以被稱為低級欲求。如果這一趨向活動的力量是人類全體共有的力量,那麼,這種欲求就與我們的本質相稱,可以被稱為高級欲求。一般而論,後一種力量的意向可以有充分理由稱為道德律。

這種力量的作用就是合乎道德的意志,由此產生的行為就是德行。那種低級力量取勝,而與高級力量不和諧,則是缺德;前者戰勝後者,無視後者的反對,就是罪惡。 常勝的力量是必然勝利的;它的優勢取決於宇宙的聯繫,因此任何個人的德行、缺德和罪惡也必然取決於這種聯繫。如果再把某一個人身上一塊肌肉的收縮或一絲毛髮的捲曲賦予自然,如果自然整個來說能夠思維和作出回答,那麼,它就會由此而把這個人從生到死的一切善行和惡行都向你指明。 但德行並不因此就不成其為德行,罪惡也並不因此就不成其為罪惡。有德行的人秉性高尚,有罪惡的人天性卑陋與腐化,然而兩者都是從宇宙聯繫必然產生出來的天性。 懺悔是有的,它是對我之內不斷延續的人性意向的意識,這種意識甚至在被制勝以後,還帶有一種因被制勝而引起的不愉快感;這是我們較高尚的天性的一種不寧靜的、然而十分可貴的基礎。從這種對於我們的基本衝動的意識中也產生了良心,良心在各種不同的個人身上的靈敏性與易感性各有不同,有的人大些,有的人小些,等而下之,以至有的人喪盡了天良。不高尚的人不能做懺悔,因為他之內的人性連對付卑鄙動機的力量都不足。賞與罰是德行和罪惡的自然結果,這種結果導致產生新德行和新罪惡。我們所特有的力量,由於經常取得重大勝利而發展壯大,也由於缺少活動或屢次失敗而日益衰弱。犯罪和對罪行負責這些概念,只不過具有外在法律方面的意義。

如果一個人使社會不得不採取人為外在措施,以製止他那危害公共安全的動機所發生的作用,他就是犯了罪,並應對其違法行為負責。 我的探討結束了,我的求知欲得到了滿足。我知道我一般是什麼,我的族類的本質何在。我是自己規定自己的自然力量的一種表現,而這種表現是由整個宇宙規定的。要徹底了解我的特殊個人規定的根據是不可能的,因為我無法深入自然的內核。但我對我的這種規定卻有直接的意識。我很清楚我在當下的瞬刻是什麼,我也能大致記得我以前是什麼,我還會知道我將來成為什麼,如果我會是將來那種東西的話。 我不可能隨心所欲,要用這種發現來指導我的行動,因為我確實完全沒有行動,而是自然在我之內有行動;我也不可能一廂情願,要把自己造就成某種不同於自然業已要我注定戍為的東西,因為我根本不造就自己,而是自然造就了我自己,造就了我所成為的一切東西。我可以懺悔,可以歡樂,也可以抱有良好的意願——雖然嚴格說來,我連這也不能,相反地,如果一切都注定要在我身上那樣發生,它們就會自然地在我身上發生——但不論通過何種懺悔,通過何種意願,我也完全確實不能使我永遠注定要成為的東西有絲毫改變。我處於嚴格必然性的無情威力之下;如果這種威力注定要我變成傻子或壞人,我就會毫無疑問地變為傻子或壞人;如果它注定要我變成聰明人或好人,我就會毫無疑問地變為聰明人或好人。這既不是它的過錯,也不是它的功績,更不是我的功過。它受它自己的規律的支配,我也受它的規律的支配。在我明白了這點以後,也把我的願望服從於這種威力,將是最今人慰藉的事情,因為我的存在完全是服從於這種威力的。

呵,這些相互矛盾的願望!那些在我看到探討如何結束時就使我內心不安的憂傷、厭惡和驚愕,我究竟為什麼要再向自己隱瞞下去呢?我曾經神聖地向自己許諾,個人愛好決不會影響我思考的方向;事實上,我也曾經有意識地不讓它發生任何這樣的影響。但我可以因此而不最後承認這探討結果是與我最深切、最隱秘的預感、願望和要求相矛盾的嗎?儘管在我看來支持著這個考慮的證明有正確性和嚴格性,但關於我的生存,我怎麼能相信一種與我的生存的最深根源和目的——我唯願為這個目的而生存,沒有它,我就會厭惡我的生存——有嚴重衝突的解釋呢? 為什麼我的心對於能這樣完全安慰我的知性的東西要哀傷與碎裂呢?自然中沒有任何東西自相矛盾,難道只有人才是一種矛盾的東西嗎?或者,也許不是一般人都如此,而是只有我以及類似於我的人才如此嗎?也許我應當抱著我從前有過的甜蜜幻想,處於對我的存在的直接意識範圍,而永不提出關於我的存在的根據問題——這一問題的答案使我現在不幸——嗎?但如果這一答案是正確的,我就必然會提出這一問題;在過去,不是我提出了這一問題,而是我之內的能夠思維的自然力量提出了這一問題。我注定是個不幸的人,我徒勞地哀悼我那業已喪失了的、決不會復返的靈魂的純潔無邪。

但要振作勇氣!讓其他一切都離棄我吧,只要勇氣還留在我這裡。為了單純的愛好,不論它在我內心埋得還多麼深邃,不論它看來還多麼神聖,我當然不會放棄由無可爭議的根據得出的結論;但是,也許我在探討中犯了錯誤,也許我對探討所必須依據的材料理解得不完全,看法有片面性。我應當從相反的一端重複我的探討;這樣,我至少能得到一個進行探討的出發點。 然而,作這一決定時引起我那樣強烈的反感和痛苦的東西究竟是什麼呢?我希望找到代替這一決定的東西是什麼呢?讓我首先弄清我所訴諸的那種愛好吧! 我命中註定做聰明人和善人,或做愚蠢人和惡人,這種命運我絲毫不能改變,做前一種人我無功:做後一種人我無罪;這才是使我厭惡和驚愕的事情。我的存在以及我的存在的屬性的根據是在我本身之外加以規定的,這個根據的表現又被這個根據之外的其他根據加以規定;這就是使我那樣強烈反感的事情。那種並非屬於我本身,而是屬於我之外的異己力量的自由,那種甚至在異己力量中也只是受制約的和不完全的自由,就是使我不能滿意的自由。自我本身,即我意識到是我自己和我個人的那種東西,即在這個學說體系中顯得是一種更高存在的單純表現的那種東西——我願自己是獨立的——並不是依附於另一個東西或通過另一個東西而存在的某種東西,而是為我自己而存在的某種東西;作為這樣的東西,我願自己是我的規定的終極根據。

我願自己佔有每種原始自然力量在這個學說體系中所佔有的地位;只有一點不同,那就是我的表現的方式不應由異己的力量來規定。我願有一種內在的、獨特的力量,它像那些自然力量一樣,以無窮多樣的方式表現我自己;它恰好像它表現自己那樣表現自己,因為它只能這樣表現自己;但它不像那些自然力量,因為自然力量的表現恰恰是在外部條件下發生的。 那麼,按照我的這種願望,自我的這一獨特力量的真正位置和中心應當是什麼呢?顯然,不是我的身體,因為我甘願承認,身體即使不是就其別的屬性來說,至少就其存在而言,也確實是自然力量的一種表現;同樣,也不是我的感性愛好,因為我認為這種愛好是自然力量對我的意識的一種關係;這樣說來,自我的這種獨特力量的真正位置和中心就是我的思維和意誌了。

我願按照一個自由地擬定的目的概念,自由地實現我的意志;這個意志作為絕對終極的、不由任何可能的更高根據規定的根據,首先應當推動和塑造我的身體,然後通過我的身體推動和塑造我周圍的世界。我的能動的自然力量應該僅僅服從於意志的支配,除了意誌之外,決沒有任何其他東西能使之運動。事情就應該這樣。按照精神的規律,應有一種至善。在我找到至善以前,我自由地尋找它,在我找到它以後,我承認它是這樣的東西,這是我應有的秉賦;如果我找不到它,那便是我的過失。只因為我希求至善,所以我就會要求得到至善;如果我希求某種別的東西,而不希求至善,我就會犯過錯。 由這種意志產生出我的行動,沒有意志,我就不可能產生任何行動,因為除了我的意志以外,根本不會有任何其他可能的力量引起我的行為。只有這樣,我的受意志決定和支配的力量才得以乾預自然。我要做自然的主人,自然該是我的僕人;我要根據我的力量來影響自然,而決不該由自然來影響我。

這就是我的希望與要求的內容。那種使我的知性滿足的探討卻完全違背了這些希望與要求。如果說,按照我的希望與要求,我應當不依賴於自然,不依賴於任何並非由我賦予我自己的規律,那麼,依照那種探討,我則是自然鎖鏈中的一個完全確定的環節。像我期望的這樣一種自由究竟是不是可以思議的?如果它是可以思議的,那麼,在一種徹底的和完備的思考中是否有一些根據,它們使我不得不承認這種自由是現實的,並把它歸於我自己,從而可以推翻以前那種探討的結果呢?這就是問題。 我要自由,如已經指明的那樣,這就意味著我自己要把自己造就成我將成為的東西。如此說來,在我成為我將成為的東西以前,為了能把我造就成這樣的東西,我必定——這是最令人詫異的事情,而且乍看之下是這個概念所包含的完全荒謬的內容——在某種方面早已成為我將成為的東西;我必定具有雙重存在,其中第一重存在包含著第二重存在的規定的根據。關於這個問題,如果我考察我在意誌中的直接自我意識,我便會發現下述情形:我知道多種多樣的行動的可能性,就像我感到的那樣,我可以從中選擇我願意採取的一切行動。我歷遍整個可能的行動的範圍,擴大這個範圍,弄清各個可能的行動,相互比較和衡量它們。最後我選擇了一種可能的行動,據此確定了我的意志,並從這種意志決定產生了一種與此相應的行動。在這裡,我確實是在單純思考自己的目標的活動中,預先就成為我後來按照這種思考,通過意志和行動而實際上成為的東西;作為思維的生物,我預先就成為我根據這種思維,後來作為行動的生物所成為的東西。我自己造就成我自己:我用自己的思維造就成自己的存在,用思維本身造就成自己的思維。我們也可以設想,在一種單純自然力量——例如植物——表現的確定狀態之前,有一個不確定性的狀態,在這個狀態裡有內容豐富的、多種多樣的規定,自然力量如果自己支配自己,就會採取這些規定。這些多種多樣的、可能的東西當然是在自然力量之內建立起來的,是在自然特有的力量之內建立起來的,但卻不是為自然力量而存在的,因為自然力量不能形成概念,不能進行選擇,不能靠自身結束這種不確定性。把自然力量從種種可能的狀態限製到一種可能狀態上去的,必定正是一些外在的決定根據,自然力量本身是不能把自己限製到這一種狀態上去的。在自然力量裡,自然力量的規定不能在這些規定存在以前就發生,因為自然力量只能有一種被規定的方式,而這種方式是按照自然力量的現實存在採取的。因此,我在上文不得不斷言,任何力量的表現都必須從外部得到其完備的規定。毋庸置疑,那時我想到的,只是這些完全通過存在表現出來而不能有意識的力量。上述論斷絲毫不加限定,對於這些力量也完全適用;但對於理智力量來說,這個論斷則沒有根據,因此,把這個論斷也推廣到理智力量上,就似乎太冒失了。

我在上面要求的自由,只有在理智力量裡才可以思議,而這種自由在理智力量裡也無疑是這樣的。即使在這種前提下,人也同自然一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的身體和我在感性世界中活動的能力,也像在上述系統中一樣,是有限的自然力量的表現;我的天然愛好就是這種表現對我的意識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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