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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第六個沉思論物質性東西的存在;論人的靈魂和肉體之間的實在區別

第一哲學沉思集 笛卡尔 12021 2018-03-20
現在給我剩下來的問題只有檢查一下看看是否有物質的東西了。不錯,就人們之把物質的東西看成是幾何學論證的對象來說,既然我用這種方式把它們領會得十分清楚、分明,那麼至少我已經知道這樣的東西是能夠有的。因為毫無疑問,凡是我能夠領會得清楚、分明的東西,上帝都有能力產生出來,而且我從來沒有斷定過他對於什麼東西由於①我不能很好地領會就做不出來。再說,在我心裡的想像功能(我從經驗中看到,當我考慮到物質的東西時我就使用這個功能)是能夠讓我相信物質的東西存在的。因為當我仔細考慮什麼是想像時,我看出它不過是認識功能對向它直接呈現的物體的某種運用,因而這個物體是存在的。 ①法文第二版:“僅僅由於”。 為了把這一點弄得非常明白,我首先看出想像和純粹智力活動或構思之間的區別。舉例來說,當我想一個三角形時,我不僅領會到這是一個由三條線組成並且包含三條線①的形狀,而且除此之外,由於我的精神力量和精神內部的活動,我也把這三條線看成是出現在面前的,而這正是我所說的想像。如果我要想一個千邊形,我當然領會這是一個由一千個邊組成的形狀,和我領會一個三角形是僅僅由三個邊組成的形狀同樣容易,但是我卻不能像我想一個三角形的三個邊那樣想一個千邊形的一千個邊,也不能(姑且這樣說)用我精神的眼睛把一千個邊看成是出現在我面前的。而且雖然當我想物體性的東西時,我總習慣於使用我的想像,於是在我領會一個千邊形時,我模模糊糊地表像出一個什麼形狀;不過這個形狀顯然並不是一個千邊形,因為這個形狀跟我想一個萬邊形或別的一個有非常多的邊的形狀時所表像出來的形狀沒有什麼不同,而且決不能用它來發現千邊形和別的多邊形之間的差別。

①“並且包含三條線”,法文第二版缺。 如果問題在於考慮一個五邊形,我當然可以跟領會一個千邊形的形狀一樣理會它的形狀,用不著想像來幫忙;可是我也可以把我的注意力應用到五個邊的每一個邊上,同時也可以應用到它們所包含的面積和空間上,用這樣的辦法來想像這個形狀。這樣我就清清楚楚地認識到我需要特別集中精力來想像,而我不需要特別集中精力去領會①;從特別集中精力中顯然可以看出想像同純粹理智或領會之間是有差別的。 此外我還看出,在我心裡這種想像的能力,就其有別於領會的能力來說,對我的本性或對我的本質,也就是說,對我的精神的本質,決不是必要的;因為,即使我沒有這種想像的能力,無疑我仍然會和現在的情況沒有什麼兩樣,從而可以斷言,它並不取決於我的精神,而是取決於不同於我的精神的別的什麼東西。而且我很容易領會到,如果說有什麼物體存在,而我的精神和它連結得非常緊密,以致它願意什麼時候,我什麼時候就可以考慮它,那麼精神就可以用這種方式去想像物體性的東西了。因此,這種思維方式與純粹理智之不同僅在於:在領會時,精神以某種方式轉向其自身,並且考慮在其自身裡的某一個觀念;而在想像時,它轉向物體,並且在物體上考慮某種符合精神本身形成的或者通過感官得來的觀念。我說,我很容易領會到,如果真有物體,想像是能夠這樣做成的,而且因為我找不到任何別的辦法來說明想像是怎麼做成的,所以我就猜測或許物體是存在的;可是,這只能說是“或許”;儘管我仔細檢查一切東西,我仍然看不出來從我的想像裡的這種關於物體的本性的清楚觀念裡能夠得出什麼物體存在的必然性的任何證明來。

①“去領會”,法文第二版是:“去領會或者去理解”。 可是,除了作為幾何學的對象的這種物體性質以外,我習慣於想像很多別的東西,像顏色、聲音、滋味、疼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雖然不那麼清楚。而且因為通過感官我就更好地覺察這些東西,通過感官和記憶的媒介,這些東西就好像是達到我的想像,所以我認為,為了更方便地檢查它們,我覺得也應該同時檢查一下什麼是感覺,看看從我稱之為感覺的這種思維方式接受到我的心裡來的這些觀念裡,我是不是能得出來什麼可靠的證據來證明物體性的東西的存在。 首先我要在我的記憶裡回想一下我以前通過感官得來的東西有哪些是真的,我是根據哪些理由才相信的;其次,我要檢查一下從那以後迫使我對這些東西發生疑問的理由;最後我要考慮一下我現在應該相信的東西。

因此首先我感覺到我有一個頭、兩隻手、兩隻腳,以及組成我看成是我自己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的這個肉體的其餘一切部分。此外,我感覺到這個肉體是處於其他很多物體之間的,從這些物體上它有能力感到不同種類的舒適和不舒適。 我通過某一種愉快或滿足慾望的感覺而看出舒適,通過某一種痛苦的感覺而看出不舒適。在愉快和痛苦之外,我還在我的內部感覺到餓、渴以及其他類似的飲食之欲,我也感覺到對於喜、哀、怒,以及其他類似的情緒的某些物體性的傾向。 在外部,除了物體的廣延、形狀、運動之外,我還在物體裡看出軟硬、乾濕以及落於觸覺的其他一切特性。此外,我在那裡看出明暗、顏色、氣味、滋味和聲音,而多種多樣的明暗、顏色、氣味、滋味和聲音給了我辦法,使我把天、地、海以及總而言之其他一切物體都彼此分辨出來。

當然,考慮到了出現在我的思維里的所有這些特性的觀念,而且只有這些觀念是我真正、直接感到的,那麼於是我相信我感覺到了一些和我的思維完全不同的東西,也就是說,產生這些觀念的物體,這也並非是沒有道理的。因為我曾體驗到這些觀念出現給我的思維並沒有得到我的同意,因此不管什麼東西,如果它沒有表現在我的感覺器官之一,儘管我有感覺它的願望,我也感覺不到它;而當它表現在我的感覺器官之一的時候,我根本不可能不感覺到它。 而且因為我通過感官得來的那些觀念,比起我沉思時所能虛構的任何觀念來,或者比起我認為印在我的記憶裡的任何觀念來都要生動得多,明顯得多,甚至都以其特有的方式表現得清楚得多,看來它們不能是從我心裡產生的,所以它們必然是由一些別的什麼東西在我心裡引起的。既然除了那些觀念給我的認識以外,我對那些東西什麼認識都沒有,那麼除非那些東西是和它們所引起的觀念一樣,此外就沒有別的東西能夠來到我的心裡了。

因為,我也記得我使用的是感官而不是理性,並且我認識到我自己做的那些觀念不如我通過感官得來的觀念那麼明確,何況那些觀念經常也是我通過感官得來的觀念之中的一部分構成的,所以我很容易相信在我心裡我決沒有什麼觀念不是從前通過我的感官得來的。 因此我相信這個物體〔肉體〕(由於某種特殊權利我把它叫做我的)比其他任何物體都更真正、更緊密地屬於我,這並不是沒有道理的。因為,事實上我決不能像跟別的物體分開那樣跟我的肉體分開。我在身體上,並且為了身體,感受到我的一切飲食之慾和我的一切情感。最後我在身體的部分上,而不是在跟它分得開的別的物體的部分上感受到愉快和痛苦。 可是,當我檢查為什麼從我不知道是什麼的痛苦之感就引起心裡的悲傷,愉快之感就引起快樂,或者為什麼這種我不知道是什麼的胃的刺激(我把它叫做餓)讓我們想要吃東西,喉嚨髮乾讓我想要喝水,以及其他等情況,這除了這是自然這樣告訴我的,我找不出別的道理來;因為在胃的刺激和想要吃東西之間,以及引起痛苦的東西的感覺和這個感覺引起悲傷思想之間,沒有(至少是我理解不了的)任何關係。

同樣道理,我好像是從自然那裡知道了我判斷的有關我的感官對象的其他一切東西;因為我看到我有習慣在這些對像上所做的那些判斷,它們是在我有工夫掂算和考慮能夠使我做出這樣的判斷以前就形成了的。 可是以後,有許多經驗逐漸破壞了我以前加給我的感官的全部信任。因為我多次看到,有些塔我遠看好像是圓的,而我近看卻是方的;聳立在塔頂上的巨大塑像從塔底下看卻是小小的塑像;這樣,在其他無數場合中,我都看出根據外部感官所下的判斷是有錯誤的。不僅外部感官,就連根據內部感官所下的判斷也一樣。因為,有什麼東西比痛苦更親密、更內部的嗎?可是從前有些把胳臂或腿截去了的①人對我說有時他們還感覺到已經截去了的那部分疼,這使我有理由想到,雖然我感覺到我某一個肢體疼,我也不能肯定②它疼。

除了這些懷疑的理由以外,最近以來我還加上其他兩個非常一般的理由。第一個是,我醒著時從來沒有相信我感覺過我在睡著時有時也能以為感覺的東西;而且,因為我不相信我在睡著時好像感覺的東西是從在我以外的什麼對象得來的,所以我看不出對於在我醒著時好像感覺的那些東西我為什麼應該信任。第二個是,我還不認識,或者不如說我假裝不認識我的存在的創造者,我看不出有什麼能夠阻止我就是這樣被自然造成的,使我甚至在給我表現得最真實的那些東西上弄錯。 ①法文第二版:“他們已經沒有了的”。 ②“肯定”,法文第二版:“完全肯定”。 以上使我相信可感覺的東西的真實性的那些理由,我用不著費很多事就可以答复。因為自然給了我很多在道理上使我弄不通的東西,我認為我不應該過於相信自然告訴我的事。

而且,雖然我由感官得來的那些觀念並不取決於我的意志,我卻不認為因此就不應該斷言那些觀念是從不同於我的東西得出來的,因為也許在我這方面有什麼功能(雖然一直到現在我還不認識它)是產生這些觀念的原因。 可是現在既然我開始更好地認識了我自己,開始更清楚地發現了我的來源的創造者,那麼我真地就不認為我應該糊里糊塗地接受感官好像告訴我的一切事物;不過我也不認為我應該把什麼都統統拿來懷疑。 首先,因為我知道凡是我清楚、分明地領會的東西都能就像我所領會的那樣是上帝產生的,所以只要我能清楚、分明地領會一個東西而不牽涉到別的東西,就足以確定這一個東西是跟那一個東西有分別或不同的,因為它們可以分開放置,至少由上帝的全能把它們分開放置;至於什麼力量把它們分開,使我把它們斷定為不同的東西,這倒沒有關係。從而,就是因為我確實認識到我存在,同時除了我是一個在思維的東西之外,我又看不出有什麼別的東西必然屬於我的本性或屬於我的本質,所以我確實有把握斷言我的本質就在於我是一個在思維的東西,或者就在於我是一個實體,這個實體的全部本質或本性就是思維。而且,雖然也許(或者不如說的確,像我將要說的那樣)我有一個肉體,我和它非常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不過,因為一方面我對我自己有一個清楚、分明的觀念,即我只是一個在思維的東西而沒有廣延,而另一方面,我對於肉體有一個分明的觀念,即它只是一個有廣延的東西而不能思維,所以肯定的是:這個我,也就是說我的靈魂,也就是說我之所以為我的那個東西,是完全、真正跟我的肉體有分別的,靈魂可以沒有肉體而存在。

還有,在我心裡有幾種完全特殊的並且和我不同的思維功能,即想像的功能和感覺的功能,沒有它們,我雖然能清楚、分明地全部領會我,但是光有它們而沒有我,也就是說,沒有一個它們所附之於其上的理智性實體就不行。 ①因為,在我們對這些功能所具有的概念裡,或者(用學院的術語來說),在它們的形式的概念裡,它們包含著某種理智作用。從那裡我領會到它們跟我不相同,就像形狀、運動以及其他樣態或偶性跟支持它們的物體本身不相同一樣②。我也認識到一些其他功能,就像改換地方、採取各種姿勢以及類似的其他功能,這些功能如果沒有什麼它們可以附於其上的實體就不會被人領會,前頭幾個功能也不能被人領會,因而沒有這個實體它們就不能存在。可是,非常明顯,這些功能如果真地存在,就必定附於什麼物體性的或有廣延的實體之上,而不是附於一個理智性的實體之上,因為在它們的清楚、分明的概念裡,確實包含有某種廣延,可是決不包含有理智。此外,在我心裡③有某一種受動的感覺功能,也就是說,接受和認識可感知的東西的觀念的功能;可是,如果在我心里或者在別人心裡④沒有另一種能動的功能能夠形成和產生這些觀念,那麼這種受動的功能對我來說就是無用的,我絕對使用不上它。可是,既然我不過是一個在思維的東西,那麼這種能動的功能不可能在我心裡,因為它並不事先根據我的思維,而那些觀念也決不經我協助,甚至經常和我的意願相反而出現給我;因此它一定是在不同於我的什麼實體裡,在那個實體裡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包含著(如同我以前指出的那樣)客觀地存在於由這個功能所產生的觀念裡的全部實在性。這個實體要么是一個物體,也就是說一個形式地、實際地包含了凡是客觀地並且通過表像在這些觀念裡的物體性的東西;要么是上帝本身,或者別的什麼比物體更高貴的造物,在這個造物裡卓越地包含著同樣的東西。

①法文第二版:“還有,在我心裡有幾種不同的思維功能,它們每一種都有它們的特殊方式:舉例來說,在我心裡有想像的功能和感覺的功能,沒有它們,我雖然能清楚、分明地全部領會我,但不能反過來光有它們而沒有我,也就是說,沒有一個它們附之於其上的或者它們所屬的理智性的實體。” ②法文第二版:“就像樣態之跟東西不相同一樣”。 ③法文第二版:“此外,我不能懷疑在我心裡”。 ④法文第二版:“或者在別的什麼東西里”。 可是,既然上帝不是騙子,那麼顯然他不會自己直接地,也不會通過什麼造物的媒介(在這個造物裡並不是形式地,而僅僅是卓越地包含觀念的實在性)把這些東西的觀念送給我。 因為,既然沒有給我任何功能來認識事情是這樣的,反而給我一個非常大的傾向性使我相信它們是物體性的東西送給我的,或者來自物體性的東西的①,那麼如果事實上這些觀念不是來自或產生於①物體性的東西而是來自成產生於②別的原因,我就看不出怎麼能辯解它不是一個騙局。因此必須承認③有物體性的東西存在。 ①法文第二版:“反而非常傾向於相信它們是來自物體性的東西的”。 ②法文第二版:“來自別處或產生於”。 ③法文第二版:“因此必須得出這樣的結論,即”。 雖然如此,它們也許並不完全像我們通過感官看到的那樣,因為感官的知覺在很多東西上是非常模糊不清的①;不過至少必須承認凡是我領會得清楚、分明的東西,也就是說,一般來說,凡是包含在思辨幾何學的對象裡的東西都是真實的。 不過,至於其他東西,有些僅僅是個別的,比如太陽是不是這麼大、這樣的形狀、等等;或者被我們領會得不那麼清楚、不那麼分明的,就像光、聲音、痛苦,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雖然它們是十分可疑、十分靠不住的,可是上帝肯定不是騙子,因而他沒有允許在我的見解裡能有任何錯誤而不同時給我什麼能夠糾正這種錯誤的功能,僅僅根據這一點來說,我就認為能夠斷言在我心裡有確實可靠的辦法認識它們。 ①法文第二版:“因為有很多東西把感官這種知覺弄得模糊不清”。 首先,毫無疑問,凡是自然告訴我的都含有某種真實性。 因為自然,一般來說,我指的不是別的,而是上帝本身,或者上帝在各造物裡所建立的秩序和安排說的。至於我的個別自然〔本性①〕,我不是指別的東西,而是指上帝所給我的一切東西的總和說的。 ①“自然”、“本性”、“性質”,法文是一個詞:nature。 可是沒有再比這個自然告訴我的更明白、更顯著的了,那就是我有一個肉體,當我感覺痛苦的時候,它就不舒服;當我感覺餓或渴的時候,它就需要吃或喝,等等。因此我決不懷疑在這上面有沒有真實性。 自然也用疼、餓、渴等等感覺告訴我,我不僅住在我的肉體裡,就像一個舵手住在他的船上一樣,而且除此而外,我和它非常緊密地連結在一起,融合、摻混得像一個整體一樣地同它結合在一起。因為,假如不是這樣,那麼當我的肉體受了傷的時候,我,這個僅僅是一個在思維的我,就不會因此感覺到疼,而只會用理智去知覺這個傷,就如同一個舵手用視覺去察看是不是在他的船上有什麼東西壞了一樣;當我的肉體需要飲食的時候,我就會直截了當地認識了這件事,用不著飢渴的模糊感覺告訴我。因為事實上,所有這些飢、渴、疼等等感覺不過是思維的某些模糊方式,它們是來自並且取決於精神和肉體的聯合,就像混合起來一樣。 此外,自然告訴我,我的身體周圍還存在著許多別的物體,在這些物體中我應該趨就某一些、躲避另一些。而且當然,從我感覺的不同種類的顏色、氣味、滋味、聲音、冷熱、軟硬等,我確有把握地斷言,在產生這些不同的感官知覺的物體裡,多種多樣的東西與這些物體相應,雖然它們也許實際上和這些物體不一樣。而且在不同的感官知覺之間,有些使我舒服,有些使我不舒服,所以我可以得出一個完全可靠的結論,即①我的身體(或者就我是由肉體和靈魂組合成的而言,不如說整個的我自己)是能夠從周圍的其他物體那裡得到不同的安或危的。 ①法文第二版:“所以毫無問題”。 可是有許多別的東西好像也是自然告訴我的,不過這些東西卻不是我真正從自然那裡得來的①,而是由於我有某種輕率地判斷一些東西的習慣把這些東西引進我的心裡來的; 這樣就能夠很容易使它們包含什麼虛假。舉例來說,就像我認為凡是在一個空間裡沒有什麼動的,觸動我的感官的東西,這個空間就是空的空間;在一個熱的物體裡有跟我心裡的熱的觀念相似的什麼東西;在一個白的或黑的物體裡有我所感覺到的同樣的白或黑;在一個苦的或甜的物體裡有我所感覺到的同樣的味道或滋味,以及其他的一些東西也一樣。星體、塔以及其他一切距離遠的物體都是像它們離我們的眼睛很遠的地方所表現那樣的形狀和大小,等等。 ①法文第二版:“從自然那裡知道的”。 可是,為了在這方面把什麼東西都領會得清清楚楚,我正應該在我說自然告訴我什麼東西這句話上把我真正所指的意義限定一下。因為我在這裡對自然所採用的意義比我把上帝給我的一切東西的總體稱之為自然的意義狹小;這是因為那種包羅萬象的總體包括了很多只屬於精神的東西。我在這裡說的自然,不是指那些東西說的。舉例來說:我關於真理的概念:事情一旦做出來了就不能再是沒做出來;還有不用物體的幫助而由自然的光明使我認識到的許許多多類似的事情。同時,也還有隻屬於物體的東西,那些東西在這裡也不包括在自然的名稱之下,比如物體具有重量的性質,以及諸如此類的很多東西,我也不是指這些東西說的,而僅僅是指上帝所給的、作為精神和肉體的總和的那些東西說的。這個自然確實告訴我躲避給我引起痛苦之感的東西,趨就給我引起愉快之感的東西;可是,除此而外,我看不出它還告訴我,我們從這些不同的感官知覺裡應該對於在我們之外的東西做出什麼結論,除非經過精神加以仔細、成熟的檢查。因為,我認為認識這一類事物的真實性,這只是精神的事。 比如,星星給我眼睛的印象雖然並不比蠟燭的小小①火焰給我的印像大,可是在我心裡卻決沒有一種實在的或自然的功能使我相信星星並不比蠟燭的火焰大,不過我自幼年起就一直這樣判斷的,沒有任何合理的根據。在我挨近火的時候雖然我感覺到熱,甚至在我挨得太近的時候,我感覺到疼,卻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讓我相信火裡有什麼跟熱一樣的東西,也沒有什麼跟疼一樣的東西,我不過是有理由相信火裡有什麼東西,不管這個東西是什麼吧,它給我刺激起來熱或疼的感覺。 ①“小小”,法文第二版缺。 同樣,在有些空間裡雖然我找不出什麼能刺激和触動我的感官的東西,可是我不應該因此就斷言這些空間裡絕對沒有物體。不過我看出,不管是在這方面或者在其他許多類似的事情方面,我經常是把自然的秩序給弄壞、弄亂了,這是因為,感官的這些感覺或知覺之被放在我裡邊僅僅是為了警告我的精神什麼東西對總和體(精神是這個總和體的一部分)是有好處的或者有壞處的,到這里為止,它們本來是相當清楚、相當分明的,可是我卻把它們當成好像是非常可靠的、我可以由之而直接認識在我之外的規律一樣來使用了,而關於物體的本質或本性,它們能告訴我的卻都是非常不清楚的。 可是我前面已經檢查得足夠充分了,儘管上帝是至善的,我有時在這一類的判斷裡仍會有錯。在有關自然告訴我應該趨就或躲避的東西上,在有關自然放在我裡邊的內部感覺上,到現在還出現困難;因為我有時看出錯誤,這樣我就直接被我的自然所欺騙。舉例來說,肉裡放上了毒藥而肉的滋味很香,可以引誘我去吃毒藥,這樣一來我就受了騙。不錯,在這方面當然是可以原諒的,因為它僅僅讓我吃滋味很香的肉,並沒有讓我吃它所不知道的毒藥,因而我只能由這件事上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我的自然不能完全、普遍認識一切事物,這當然是沒有什麼奇怪的,因為人既然是一種有限的自然,就只能具有有限完滿性的認識。 不過我們經常也在我們直接由自然得到的那些東西上弄錯,就像有時病人希望吃喝可能對他們有害的東西一樣。人們在這上面會說,引起他們弄錯的是因為他們的自然〔本性〕壞了。可是問題不在這裡,因為一個病人也和健康的人一樣,真正是上帝的造物,所以他和別人同樣不願意上帝的善心使他有一個騙人的自然〔本性〕,就像一個由輪子和擺裝成的鐘錶一樣,當這個鐘錶做得不好,不能完全滿足鐘錶工匠的希望來指好時間時,也是同樣準確地遵守自然的一切規律的;同樣情況,如果我把人的肉體看成是由骨骼、神經、筋肉、血管、血液和皮膚組成的一架機器一樣,即使裡邊沒有精神,也並不妨礙它跟現在完全一樣的方式來動作,這時它不是由意志指導,因而也不是由精神協助,而僅僅是由它的各個器官的安排來動作。因此我很容易認識到,既然這個身體,比如說,是水腫病患者,他自然就由於喉嚨髮乾感到難受,喉嚨髮乾習慣地給精神以渴的感覺,因而趨向於引動他的神經和其他部分讓他要求喝水,這樣一來就增加他的病痛,害了他自己,這和他沒病時由於喉嚨髮乾而喝水以應身體的需要是同樣自然的。雖然我看到一個鐘錶被造這個鐘錶的人指定了它的用途,我可以說,如果這個鐘錶走得不准,那是因為它違反了它的自然〔本性〕,這和我把人體這架機器看成是上帝做成的,使它在它裡邊有它應有的一切運動,雖然我有理由想,如果它的喉嚨髮乾,沒有按照它的自然〔體性〕的秩序辦事,喝了有害於保持它的健康的東西,是一樣的。可是我認識到,用後一種方式去解釋自然〔本性〕是和用前一種方式解釋自然〔本性〕很不相同。因為後一種方式不是一種單純的①稱號問題,它完全取決於我的思維,是我的思維把一個病人和一座做壞了的鐘錶拿來跟我關於一個健康的人和一個做好了的鐘錶的觀念相比較,而且它決不意味著任何②存在於它所指的東西里的東西;相反,用另一種方式來解釋自然〔本性〕,我是指某種真正存在於那些東西里的東西,從而它並不是沒有真實性的。 ①“單純的”,法文第二版是“外部的”。 ②法文第二版:“事實上任何”。 可是,從一個水腫病患者的身體來看,當然這不過是一種外部的稱號問題,因為人們說在不需要喝水的情況下,它的喉嚨仍然髮乾,這是因為它的自然〔本性〕壞了。雖然如此,可是從整個的總和來看,即從精神或靈魂和肉體的結合來看,這並不是一個單純的稱號問題,實際是一個自然〔本性〕的錯誤,這種錯誤在於它口渴,而喝水對它是非常有害的。這樣一來,還有待於去檢查的就是,像這樣的人的自然〔本性〕既然是虛偽的、騙人的,上帝的善心為什麼不去阻止它。 檢查開始,我首先看出精神和肉體有很大差別,這個差別在於,就其性質來說,肉體永遠是可分的,而精神完全是不可分的。因為事實上,當我考慮我的精神,也就是說,作為僅僅是一個在思維的東西的我自己的時候,我在精神里分不出什麼部分來,我把我自己領會為一個單一、完整的東西①,而且儘管整個精神似乎和整個肉體結合在一起,可是當一隻腳或者一隻胳臂或別的什麼部分從我的肉體截去的時候,肯定②從我的精神上並沒有截去什麼東西。願望、感覺、領會等功能真正來說也不能是精神的一些部分,因為精神是全部從事於願望、感覺、領會等的。可是物體性的或者有廣延的東西就完全相反;因為凡是物體性的、有廣延的東西,沒有一個是我不能很容易③用我的思維分成很多部分的,從而沒有一個是我認為是不可分的。如果我還沒有從別處知道,那麼這一點就足以告訴我人的精神或靈魂是和肉體完全不同的。 ①法文第二版:“而是我非清楚地認識和領會到我是一個絕對單一、完整的東西”。 ②法文第二版:“我認識得很清楚”。 ③法文第二版:“因為不能想像任何一個物體性的、有廣延的東西,不管它多麼小,是我很容易……”。 我還看出,精神並不直接受到肉體各個部分的感染,它僅僅從大腦或者甚至大腦的一個最小的部分之一,即行使他們稱之為“共同感官”①這種功能的那一部分受到感染,每當那一部分以同樣方式感受時,就使精神感覺到同一的東西,雖然這時候肉體的其他部分可以有不同的感受,就像無數的經驗所證明的那樣,這些經驗就用不著去說了。 ①senscommun。古希臘和中世紀哲學認為共同感官是各種感官的總和,由這個總和才分出各種感官。 此外我還看出,物體的性質是這樣的,即它的任何一個部分不能被其稍微隔開的部分推動,同樣它也不能被那兩個物體之間的任何一個部分推動,儘管這個離得較遠的部分不動。舉例來說,在一條完全抻開的繩子甲、乙、丙、丁四個部分上,如果神動末一部分丁,那麼第一部分甲就動起來,它動的方式和抻動中間的乙部分或者丙部分而末一部分丁保持不動的情況一樣。和這個情況相同的是,當我覺得腳上疼的時候,物理學告訴我,這個感覺是通過分佈在腳上的神經傳來的,這些神經就像繩子一樣從腳上一直通到大腦裡,當它們在腳上被抻動的時候,同時也抻動了大腦裡邊這些神經的起點和終點的那個地方,並且在那裡刺激起來為了使精神感覺疼而製定的某一種運動,就好像疼是在腳上似的。可是因為這些神經要從腳上通到大腦裡,就一定經過腿、臀部、腰部、背和頸,所以也有這樣的可能,即雖然它們在腳上的末端並沒有被抻動,而僅僅抻動它們經過腰或頸的某些部分,也會在大腦裡刺激起一些和腳上受傷所接到的同樣運動,然後精神也將必然覺得腳上疼,就好像腳上受了傷似的。我們的感官的其他各種知覺,情況也應該是這樣的。 最後我看出,既然在精神直接接受印象的那部分大腦裡起作用的一切運動中,每一個只能引起某一個感覺①,那麼至多能希望或想像這個運動在它能夠引起一切感覺之間,使精神感到最真正、對於維持人體的健康最通常有用的那個感覺。 經驗使我們認識到,自然給我們的一切感覺就是像我剛才說的那樣,因而在這些感覺裡邊表現出來的無非都是產生它們的②上帝的能力和善心。 ①法文第二版:“……起作用的每個運動使精神僅僅覺到一個感覺”。 ②“產生它們的”,法文第二版缺。 這樣,例如當腳上的神經比平時更強烈地動起來的時候,這些神經的運動經過脊椎一直到大腦,在大腦那裡給精神一種印象使它感覺到什麼東西,比如疼,比如在腳上,精神從疼上就知道了並且激動起來,盡可能驅除疼的原因,把這個原因當成是對於腳非常危險、非常有害的東西。 不錯,上帝可以把人的自然〔本性〕建立成這樣的,即同樣是這個運動,它在大腦裡使精神感覺到完全不同的東西,舉例來說,這個運動使它自己感覺到它自己,也許它是在大腦裡,也許它是在腳上,也許在腳和大腦之間的別的什麼地方,也許不管它是什麼別的東西,不過所有這些都比不上它使精神感覺到那樣好地有助於保存肉體的東西了。 同樣,當我們需要喝水的時候,它就在喉嚨裡髮乾,這就運動它的神經,用神經運動大腦裡面的一些部分,這個運動使精神有渴的感覺,因為在這個機會上,沒有別的比知道我們需要喝水來保存我們的健康更有用的東西了。其他情況也一樣。 從以上這些就可以明顯地看出,儘管有上帝的至善,人的自然〔本性〕,就人是由精神和肉體組合而成的來說,有時不能不是虛偽的、騙人的。 因為如果有什麼原因不是在腳上,而是從腳一直到大腦抻起來的神經的某一個部分上,或者甚至在大腦裡,刺激起來通常和腳不舒服時所刺激起來的同樣運動,那麼人們將感覺到疼,就和疼是在腳上一模一樣,感官就自然地要受騙了; 因為既然在大腦裡的一個同樣運動只能在精神裡引起一個同樣的感覺,而這個感覺是腳受傷了的一個原因所刺激比在別處的原因所刺激的時候多得多,那麼這個運動把腳疼①而不是什麼別的部分疼帶給精神,這樣說總算是更合理一些吧。而且喉嚨髮乾不是像平常那樣總是由於喝水對於身體的健康是必要的原因,而是有時由於什麼完全相反的原因,就像患水腫病人所遭遇的那種情況,即使是這樣,喉嚨髮乾在這地方騙人也總比相反地當身體沒有不舒服時騙人要好得多。其他情況也一樣。 ①法文第二版:“總是把腳疼”。 當然,這個考慮不僅在認識到我的自然〔本性〕可能犯的各種錯誤上對我有好處,同時在更容易避免錯誤或者改正錯誤上對我也很有好處。因為,知道了在有關身體的合適或不合適的東西時,我的各個感官告訴我的多半是真的而不是假的,它們差不多總是用它們之中幾個來檢查同一的東西以便為我服務,而且,除此之外,它們還能利用我的記憶把當前的一些認識連接到過去的一些認識上去,並且還能利用我的理智,因為我的理智已經發現了我的各種錯誤的一切原因,那麼從今以後我就不必害怕我的感官最經常告訴我的那些東西是假的了。而且我應該把我這幾天的一切懷疑都拋棄掉,把它們都當作是言過其實、荒謬絕倫的東西,特別是把有關我過去不能把醒和夢分別開來的那種非常普遍不肯定的態度拋棄掉,因為我現在在這上面看出一種非常顯著的區別,這個區別在於我們的記憶決不能像它習慣於把我們醒著時所遇到的那些事情連接起來那樣,把我們的各種夢互相連接起來,把它們跟我們生活的連續性連接起來。而且事實上,假如有人在我醒著時突然出現在我面前又突然不見了,就像我在睡著時所見到的影像那樣,使我看不出他是從什麼地方來的,也看不出他是到什麼地方去了,那麼我就把他看成是在我大腦裡形成的一個怪影或者一個幽靈,和我在睡著時在大腦裡形成的那些怪影或者幽靈一樣,而不會把他看成是一個真人,這也並不是沒有道理的。可是,當我知覺到一些東西,我清清楚楚地認識到它們是從什麼地方來的,它們在什麼地方,它們出現在我面前的時間,並且我能把我對它們產生的感覺毫無間斷地同我生活的其餘部分連接起來,那麼我就完全可以肯定我是在醒著的時候而不是夢中知覺到它們。而且,如果在喚起我所有的感官、我的記憶和我的理智去檢查這些東西之後,這些東西之中的任何一個告訴我的都沒有任何東西跟其餘的那些所告訴我的不一致,那麼我就決不應該懷疑這些東西的真實性。因為,從上帝不是騙子這件事得出來的必然結果是,我在這上面沒有受騙。 然而,由於事情的必然性經常迫使我們在我們得出時間在把這些事情加以非常仔細的檢查之前去決定,那麼就必須承認人生是有可能經常在那些個別的事情上犯錯誤的;並且最後,必須承認我們的自然〔本性〕存在著缺陷和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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